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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模式下我国职业网球发展困境与优化

2020-11-02冯加付

体育科学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双轨制相关者网球

冯加付

(西安体育学院社会体育与休闲体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8)

竞技体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体育发展水平最核心的指标,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举国体制”是我国发展竞技体育的主要方式,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成熟与完善,依靠“举国体制”发展竞技体育遭遇了诸多阻碍、面临着多方质疑,我国是否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以学校体育和职业体育为根基发展竞技体育的思路,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指出:“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稳步推进职业体育发展,完善职业体育的政策制度体系,逐步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1]。我国网球运动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在2002年亚运会兵败釜山之后,中国网球界经深刻反省意识到,闭门造车只有死路一条,只有融入到国际职业网球大家庭才有出路[2]。2003年,国家网球运动管理中心开始了网球职业化试水;几年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新的问题接踵而来,随着运动员职业成绩不断攀升,国内管理同国际参赛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而利益分配逐步成为运动员与管理部门之间最大的矛盾,于是2005年爆发了彭帅要求脱离国家队、李娜炮轰国家队限制其职业发展等冲突事件。鉴于矛盾日益尖锐,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国家网管中心再次进行放权改革,由运动员自行选择发展道路,一种是自主训练参赛、自行商业运作、自负盈亏的“单飞”模式;另一种是在“举国体制”政策下的国家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至此,所谓的“双轨制”模式成型,这一革命性举措成为我国网球职业化的助推器。然而,我国双轨制下的两种模式都并非严格意义的职业化,有时两种模式甚至会发生制度“打架”,这种特殊的制度导致了我国职业网球运动在管理、参赛、训练、培养、权责划分等方面仍然问题重重。

1 “双轨制”模式下我国职业网球面临困境

1.1 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功利化

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是职业网球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我国现行的网球运动员培养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即“举国体制”下的三级训练网模式、网球学校培养模式、个人(家庭)培养模式和社会投资(资助)培养模式[3]。个人(家庭)培养模式主要由家庭自主投资聘请教练员组织训练,进入职业阶段后自负盈亏,其结构关系较为简单,利益矛盾纠纷相对较少;而其他三种模式有着共同的短板:由于运动员培养过程中各阶段不同利益主体追求的目标不一致,缺少对运动员职业生涯终生规划和系统安排,每一个阶段的培养主体都希望运动员在其“掌控期内”出成绩,以便于达到利益最大化,这种拔苗助长式培养方式导致在青少年时期运动员的潜能被过度挖掘和不计成本开发,造成青少年网球运动员因长期超负荷训练产生过度疲劳或重大伤病,致使其过早退役或进入职业圈后发展疲软。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损害了运动员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培养更多世界级职业网球运动员,更不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终实现[4]。这就是中国青少年网球运动员水平同欧美国家差距并不大,但到14岁以后,差距却越来越远的根本原因。

1.2 行政垄断限制职业运动员自由空间

从我国单位制度属性分析,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它行使着对应职能部门的项目管理职能,而项目运动协会属于民间社会组织,两个机构理应掌握不同的权限、承担不同的职责,但由于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存在政社不分、政企不分的组织机构特征。国家网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网球协会实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它成为集政府、社会、企业三种功能于一体的特殊产物。按国家惯例,职业网球运动员一般在所属网球协会注册并受其监管,但我国网球运动管理中心和网球协会一体化导致职业网球运作成为政府行为,政府难免会为了政绩目标和利益,以协会的名义借助行政权力对职业网球运动员做出一些明显有失公平的规定或限制。而对于刚刚走上职业道路的运动员来说,除了艰巨的训练、比赛和其他事务,还要面临来自管理部门内部的约束和控制,显然不利于职业网球的正常发展[5]。曾有业内教练员提道:“体制外运动员如果要注册和参加职业比赛,必须要找到一个体制内的培养单位,否则,你就无法注册和参赛。仅仅是因为制度上的限制,需要给孩子找这样一个培养单位,家庭与培养单位产生关系完全是被动的,肯定不愿意与培养单位分成”[6]。

1.3 “举国体制”和职业网球之间矛盾

“举国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在体育领域,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竞技体育项目,为国争光,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举国体制”办体育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优势作用。该体制下的运动员从小到大都是由国家投资培养,其训练、参赛、经费使用和奖金分配、商业开发,以及退役和再就业等都由国家统一管理,当个人利益或目标与国家利益或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安排。近几年,在游泳、乒乓球、篮球、跳水、田径、短道速滑等项目上都出现过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新闻报道,当然网球项目也不例外。而职业网球运行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它必须遵循国际化、自由化、市场化的规律,运动员最终的目标是在职业赛事中获得更多的奖金、更高的排名,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这要求其必须常年奔波于国际职业网球赛事,而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应付“体制内”相关事务。另据报道,由“举国体制”培养的职业网球运动员哪怕是“单飞”,仍需向中国网球协会缴纳8 %~12 %的比赛奖金和商业开发收益[7],并且当国家队召集时,运动员必须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和奥运会比赛。因此,两者在发展目标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矛盾产生。

1.4 职业网球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冲突

2005年12月初,彭帅公开向网球管理中心提出“单飞”要求,希望网管中心能适当放宽尺度,让自己能够奖金自主、教练自主、参赛自主,做一名彻头彻尾的职业化球员。对此,时任国家网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孙晋芳大为不满,并在公开场合批评彭帅缺乏职业精神,只顾及个人利益。此举将原本隐藏着的职业运动员与项目管理中心之间的利益矛盾公开化,将经济利益应当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摆上了桌面,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中国网球职业化改革之前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国家(政府)、国家网管中心(中国网协)、运动员培养单位、各阶段教练员、运动员、赞助商等等,各主体之间经过多年的协调与磨合,其利益分配基本达到内部平衡。但随着职业化改革的推进,不仅有新的利益主体在职业网球当中不断进入和退出,同时各利益主体在职业化舞台上担任的角色和贡献率也发生了变化,各参与主体之间原先所形成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原有人才培养模式、利益分配机制必须重新调整,以适应职业化市场发展的需求。

纵观“双轨制”模式下我国职业网球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无论是对青少年运动员的功利性培养,还是网球运动主管部门的行政垄断,抑或是举国体制和职业化之间的矛盾,都客观反映了一个根源性问题:各相关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分配上的不合理。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恩格斯也曾说过:“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8]。追求利益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发展需要以追求利益作为动力,但利益分配必须达到平衡,否则将成为职业网球运行的掣肘。

2 我国职业网球利益相关者概念界定、利益诉求及利益关联模型构建

2.1 职业网球利益相关者概念界定

“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由美国斯坦福研究院的学者在1963年提出,在理论发展期,不同学者对该理论提出了不同的定义和划分方法。其中,弗里曼(Freeman)所给出的概念被认可程度最高,他提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被组织(企业)实现目标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9]。依据弗里曼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结合职业网球运行特征,本研究将我国职业网球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中国职业网球发展或者被中国职业网球发展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弗里曼(1984)依据各主体对企业产生影响不同,采用多锥细分法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1)所有权利益相关者,如董事会成员、经理人员等;(2)经济依赖性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债权人、内部服务机构、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竞争者、地方社区、管理结构等;(3)社会利益相关者,如政府机关、媒体以及特殊群体等[10]。借鉴该划分方法和职业我国职业网球实际情况,将中国职业网球利益相关者划分为:(1)所有权利益相关者,如国家、国家体育总局、网管中心(中国网协)等;(2)经济依赖性利益相关者,如运动员、教练员、训练团队辅助(科研、医务)人员、省市政府、教育部门、省市级输送单位、网球学校、网球俱乐部、裁判员、资助投资方等;(3)社会利益相关者,如网球场馆、器材服装制造商及经销商、赞助商、观众、媒体、业余网球爱好者等。本研究根据研究需要原则,按照利益相关者对职业网球的影响程度大小,选取国家(政府)、国家网球运动管理中心、运动员、教练员、网球学校、资助投资方、赞助商、观众、媒体等利益相关者作为研究分析对象。

2.2 我国职业网球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分析

利益诉求是指一定的社会集体、组织或个体为获得自身在生存、发展和心理上的满足而对经济、地位和权力的申诉与请求[11]。就我国职业网球而言,所有参与其中的相关者均有其各自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或是物质利益,或是精神利益,亦或是两种利益同时存在。

2.2.1 国家(政府)对职业网球的利益诉求

国家(政府)对竞技体育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虽然职业体育不等同于竞技体育,但在目前我国的“双轨制”背景下,从国家(政府)的利益角度出发,职业体育就应当为竞技体育服务。事实上,我国职业网球受国家(政府)影响非常明显。一方面,职业网球运动员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在国际职业赛场上参加比赛,但在全球观众看来,其高水平的竞技水平表现,反映的就是一个国家网球发展水平,展示的就是一个国家先进的网球训练和科研水平,没有人可以否认国际赛场的运动员贴着隐形的国家标签、代表着国家形象,如瑞士的费德勒、塞尔维亚的德约科维奇、西班牙的纳达尔、中国的李娜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就代表着其各自国家形象。因此,每每有中国网球运动员在国际职业赛场上奋战时,观众都认为其代表的就是中国,这种情感不亚于奥运会和亚运会等国际赛场;另一方面,国内职业网球运动员只有不断跟世界一流选手进行比赛交流,通过职业化比赛的锤炼,才有可能全面提高其竞技水平,以实现奥运会、亚运会、戴维斯杯、联合会杯等赛场上的争金夺银,为国争光。总体而言,国家在职业网球中的利益诉求更多是无形的、长远的、整体的,同时具有强烈政治性。

2.2.2 网球运动管理中心对职业网球的利益诉求

国家网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又是中国网球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对网球运动项目全面管理的职能。其主要任务包括: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全国网球运动项目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提高,并通过开展多种经营,为本运动项目的发展积累资金,实际上,它掌舵着全国网球运动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国家网球运动管理中心有着和国家(政府)有着相一致的政治利益诉求,即为国争光,国家网球管理中心职业部规章制度中明确指出要“负责研制网球项目《奥运争光计划》,并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另一方面,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的下属机构,它需要完成体育总局安排的目标任务,并通过上级部门的行政考核,以此争取更多的经费和政策支持、保持对网球项目控制力,同时还要兼顾全国网球事业全面发展。因此,国家网管中心在职业网球中的利益诉求,一是实现国家的政治利益,二是通过发展职业网球(提高网球竞技水平)获得更多筹码,向国家和体育总局要求更多的经费和政策支持,以实现竞技网球和群众网球事业全面发展。

2.2.3 运动员对职业网球的利益诉求

运动员是职业网球中最核心的要素,是职业网球开展的前提和载体,其作用和功能决定了在职业网球所有利益相关者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职业网球开展好不好最关键取决于运动员竞技表现好不好,职业网球所有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均以运动员在赛场上比赛过程为基础和纽带。因此,对于职业网球运动员而言,提高竞技能力、取得优异比赛成绩是其首要的利益诉求,因为这是其提出其他利益诉求的筹码。在此基础上,经济收入提高则是其重要的利益诉求,其中经济收入包括参加比赛的赛事奖金、商业开发收益和政府、企业奖励等物质利益。同时,运动员通过精湛的网球技艺表现能够获得个人荣誉,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等无形利益。运动员作为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其在职业网球中的利益诉求包括物质利益和无形利益两个方面。

2.2.4 教练员对职业网球的利益诉求

教练员是训练计划设计、竞赛活动安排和赛后身体恢复的总指挥,职业网球中的教练员同“举国体制”下教练员情况大有不同。体制内的教练员“手握大权”,能够决定运动员发展空间,其同运动员更多地表现为师徒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运动员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而职业网球中的教练员只是运动员聘请的员工,运动员支付佣金换取教练员的训练竞赛指导,其同运动员之间更多表现为雇员与雇主、服务员与顾客的关系,运动员占据主动,不满意就可以换掉教练员。网球教练员通过对运动员全面指导付出时间、精力和智慧,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如果其指导的运动员在职业赛场上取得了优异的竞赛成绩,教练员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并获得更佳的发展机遇和发展平台。教练员在职业网球中的利益诉求包括物质利益和提升知名度、获得更佳发展平台等无形利益。

2.2.5 网球学校对职业网球的利益诉求

目前,我国通过网球学校培养的职业运动员并不多见,而国外培养网球运动员最主要渠道却是网球学校。网球学校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始于上世纪末期,近二十年才发展壮大,形成一定规模,从其投资主体划分,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私人投资创办,如保定超达网球学校、北京匠心之轮网球学校等;另一种是挂靠于事业单位,如中国网球学院(挂靠于南京体育学院)、三和国际网球学院(挂靠于武汉体育学院)、陕西省青少年网球学校(挂靠于陕西省体育局)等。两种模式的网球学校共同的利益诉求包括追求经营收入、运动成绩、社会声誉、政府政策扶持等;由于投资主体的差异,两种模式利益诉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私人投资型网校更注重经济回报等物质利益,挂靠型网校更加注重创造优异成绩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等无形利益。

2.2.6 投资(资助)方对职业网球的利益诉求

一名青少年运动员在国内网球学校或请私人教练进行训练,每年所需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国外稍有名气的网球学校仅学费每年就3万美元左右,普通工薪阶层家庭很难供孩子长期参加网球训练。事实上,国外也存在很多因家庭经济条件无法支撑孩子参加网球训练的现象,这就催生了网球运动员投资者,如前全球顶级的体育和模特经纪公司IMG负责在全世界寻找有网球天赋的青少年,通过签订合约,为运动员提供训练竞赛资金,规划其职业生涯,并进行商业包装,利用运动员成名后奖金和商业活动收益的提成来回收投资成本,并获取盈利。不难看出,投资(资助)方在职业网球中最直接的利益诉求就是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最大盈利。

2.2.7 赞助商对职业网球的利益诉求

赞助商通过向职业运动员、职业赛事等提供一定资金赞助和实物赞助,利用所赞助的对象为载体、以各类传播媒体为媒介,最大限度地接触企业产品的潜在消费者,增加品牌曝光率,实现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获得正面社会形象等目标,为开展更大规模的产品销售奠定基础,其本质是一种商业营销行为。职业网球的赞助行为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是企业本身跟网球无直接关联,如劳力士(ROLEX)对网球大满贯赛事赞助、泰康人寿保险(Taikang)对运动员李娜的赞助等,其目标是增加品牌曝光率并提升企业健康形象;另一种是企业跟网球运动有密切关联,如优衣库(UNIQLO)和威尔胜(Wilson)同时对职业运动员费德勒分别进行了服装和网球器材赞助,其目标是通过运动员精湛技艺和人格魅力,提升企业品牌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展示新产品和新技术。赞助商在职业网球中的利益诉求比较清晰,即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实现产品营销。

2.2.8 观众对职业网球的利益诉求

从表面看,观众仅仅只是“旁观者”,似乎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职业网球当中,实际上观众在职业网球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网球赛事正是有了观众的关注,媒体才有传播的价值、赞助商才愿意投入资金、才有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而有了充足资金注入才能保证职业网球在商业化、市场化的环境中顺利运转。观众不仅仅局限于到现场观看网球比赛的观众,还包括通过电视、网络、电台等传媒欣赏比赛的观众,甚至是关注职业网球相关事件的民众。观众无论是通过购买比赛门票到现场观看比赛,还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远程关注比赛,都可以欣赏网球运动员的精湛技战术表现,感受偶像明星的人格魅力,还能通过广告宣传或球员的着装、使用的器材了解最新最时尚的网球相关消费品。观众是连接赞助商、传播媒体、赛事承办方的中间桥梁。观众在职业网球中的利益诉求主要是通过物质支出换取精神享受、体验偶像崇拜、感受网球运动的魅力。

2.2.9 媒体对职业网球的利益诉求

媒体通过实时或及时的传播,将精彩赛事和相关资讯传递给观众和球迷,搭建起了观众与职业网球之间的桥梁,反过来,它又需要增加观众数量来提高其收视率和关注度。一般而言,职业网球赛事级别越高,运动员的技战术水平会越高,比赛会越精彩,关注的观众就越多,媒体的收视率就越高,赞助商就越愿意在媒体投放商业广告、并向赛事主办方提供商业赞助,媒体的经济收益也就越高。同时,更多的商业赞助资金能够推动赛事主办方进一步提升赛事质量,从而实现良性循环。媒体在职业网球中利益诉求是通过赛事转播和相关新闻报道来提高媒体收视率和关注度,最终促进媒体商业广告和赛事直(转)播收益的增长。

2.3 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互动模型构建

明晰了职业网球相关参与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仍有几个问题需要回答:各参与主体利益诉求的对象是谁?各个参与主体之间如何互动?如能清晰回答这两个问题也就能够厘清我国职业网球多元参与主体的利益结构和互动关系,为制定科学的职业网球多元主体利益分配机制提供参考依据。运动员是职业网球中最核心的构成部分,所有工作均围绕运动员的职业比赛而开展;同时,运动员也是职业网球利益相关者中最核心的主体,几乎所有其他参与主体都跟运动员产生直接关系。基于此,本研究以运动员为中心构建职业网球多元参与主体利益诉求互动模型图(如图1所示,其中箭头指向表示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对象)。

3 我国职业网球发展优化路径

3.1 遵循职业网球的运行规律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应当遵循其运行规律,职业网球也不例外。原国家网球队总教练王福章指出:所谓职业化就是市场经济,一切与职业网球相关的模式,都得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来建立。职业网球与职业篮球、职业足球等集体性体育项目有着较大的差异,职业篮球和职业足球运动员都由固定的俱乐部组织训练和竞赛管理,而职业网球运动员一般没有固定的所属俱乐部,都是自我经营与管理;职业篮球和职业足球运动员都是参加国内运动项目协会组织的固定职业联赛,而职业网球运动的特性则是“全球一体化”,是由世界各国网球运动员共同组建的职业联赛与竞赛体系,运动员全年奔波于自主选择参加的全球范围内各类职业网球赛事,并不固定属于某一特定联赛,所有球员均以个体形式出现,无国家、集体之分[12]。按照我国现行的网球运动管理制度、训练方式和竞赛体系,与国际职业网球运行模式还存在一定“代沟”。若要实现完全融入世界职业网球体系,就必须遵循职业网球的运行规律。

图1 我国职业网球多元参与主体利益诉求互动模型

3.2 网球运动管理部门转变职能

“单飞”政策的出台,在中国网球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将我国原先封闭的网球推向了国际职业圈,并在短短几年间取得了惊人的成绩,如郑洁在2006年获得了澳网和温网女双冠军、李娜在2011年和2014年分别获得了法网和澳网女单冠军、彭帅在2013年获得温网女双冠军、张帅在2019年获得澳网女双冠军。网球管理部门大胆改革,在运动员培养和管理上尝试性地向市场放手,事实证明改革是卓有成效的,但这种尝试还不够彻底、不够坚决。“改革有风险,不改又危险”,这种紧迫境况和矛盾心态正困扰着网球管理部门,究其原因:其一是主管部门不敢放手,担心年轻的中国职业网球“走不稳”;其二是主管部门不愿放权,不想失去对职业网球的控制,更不想失去现有的既得利益。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网球职业化进程的推进,全面放手期迟早会到来,在“放管服”改革的大环境中,今后的网球管理部门应当从“管理”运动员向“服务”运动员转变。

3.3 构建合理的职业网球相关利益者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是劳动者对劳动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的过程,合理的分配机制不仅能够有效杜绝相关主体间的矛盾纠纷,而且能够大大提高劳动者工作效益。从整体范围看,我国职业网球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即职业网球健康发展、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这样才能确保每一个参与主体都能从中获取利益;但从局部范围看,由于职业网球资源的有限性和运动员培养的阶段性,各参与主体都会站在自己利益诉求的角度来追求最大利益,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些利益分配的冲突,这些冲突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职业网球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职业网球体制机制,厘清多元相关主体利益诉求和利益关系,依法明确职业网球多元参与主体的正当地位,理顺各利益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构建科学的职业网球相关利益者利益分配机制将会有效调动各相关主体,将有利于加快网球职业化进程、使其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3.4 健全我国职业网球法制法规

当前,我国关于职业运动员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没有与运动员权益相关的条款,当职业运动员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俱乐部利益发生冲突时,当职业运动员在比赛中产生纠纷时,很难找到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解决这些矛盾与冲突[13]。2014年当李娜捧着第二座大满贯奖杯返回家乡武汉时,当天收到了湖北省政府80万的现金奖励,新闻一经曝光就引起了强烈关注和激烈争论,并有律师向湖北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奖励李娜的法律依据、资金来源和审批流程。尽管官方随后对奖励作了“政策”解释,但相关法律专家仍然认为所谓的“政策”并不合法[14],由此所暴露的正是我国职业网球相关法制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另外,当前的职业网球利益分配活动在宏观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指导,在微观领域则按市场经济规律由市场机制调节进行,以行政手段进行的宏观指导很难实现公平合理。建立和健全职业体育法律、法规,优化和规范职业体育发展环境[1],理清职业网球权责利关系划分,是保障职业网球相关者合法利益诉求的必要措施。

3.5 开创多元化职业网球运动员培养模式

走职业化道路是目前中国网球发展唯一出路,这一点在理论研究者和网球发展决策层已达成共识。对于我国职业网球运动员到底该如何培养这个问题,普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无法支撑网球完全市场化,不能照搬国外成功的发展模式,仍然需要借助“举国体制”为其提供经济后盾,并开创性地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举国体制下的职业网球运动员培养模式[7]。培养网球运动员确实需要大量资金做保障,美国的威廉姆斯姐妹、俄罗斯的莎拉波娃等运动员均出生于贫困家庭,她们是如何成为顶尖职业网球运动员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俄罗斯有完善的青少年运动员培养体系和保障性法规,还有成熟的商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模式,保障有运动天赋的青少年不至于因为经济原因而被埋没。2007年,我国原排球女将杨希在香格里拉旅游时产生了一个想法,她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深山里孩子的命运,于是成立了“山花网球基金”,在云南山区挑选了10名6~8岁的少数民族女孩,组建了“山花网球队”,并在当时国内网球界引发了广泛的热议。必须要坚持“举国体制”下的职业网球运动员培养模式吗?对此,笔者持怀疑的态度,并坚持认为我国的职业网球必须在市场经济运行框架下遵循职业网球运行规律,同时,辅之以健全的职业网球法规约束,才能真正将职业网球融入国际化。

4 结束语

我国网球运动在推行职业化改革以后,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竞赛成绩,并对全国网球事业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但应当清晰意识到,我国网球职业化起步晚、经验欠缺,无论是运动员还是管理者对职业网球规律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关于职业道路到底该怎么走,还有很长的路需要探索。在摸索前进的道路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困难和矛盾,而利益分配不合理是当前职业网球困境的最根本诱因,只有遵循职业网球运行规律、转变职业网球管理部门职能、明确职业网球相关主体权责地位、构建多元参与主体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并建立完善的职业网球法律法规,才能确保中国职业网球走得更快、更远、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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