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用菌中农药限量标准及农药登记现状浅析
2020-11-02贾春虹赵尔成余苹中吴俊学
贾春虹,简 秋,赵尔成,杜 然,薄 瑞,余苹中,吴俊学*
(1.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植物保护环境保护研究所,北京 100097;2.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 3.中国农业出版社,北京 100125 )
食用菌是一种富含多种氨基酸、多糖、核酸、维生素和矿物元素的农产品,具有调节生理机能、调节机体免疫力的功效,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1]。我国食用菌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粮、棉、油、菜、果的第六大产业,2018年产量达3 700万吨,总产值高达2 900亿元,占全球总产量75%以上,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优势农产品,亦是我国精准扶贫产业之一。但近年来随着食用菌产业的不断发展,其生产中科学安全使用农药和控制农药残留,已成为影响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据海关公开数据显示,2011~2015年,欧洲食品安全局共召回我国出口食用菌产品18批次,其中8批次是因农药残留问题,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共扣留我国出口食用菌产品290批次,其中86批次因农药残留问题,日本厚生劳动省共扣留我国出口食用菌产品17批次,其中8批次因为农药残留问题[2]。出现食用菌出口被拒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等技术壁垒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3]。
为规范科学合理用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控非法使用农药,我国制定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国际层面上,为促进贸易降低农药残留问题的国际农产品及食品贸易摩擦,国际食品法典负责制定国际上农药限量标准,具体由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负责,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审议通过后被各成员国认可,对全球的农产品及食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美国作为世界上的重要农业出口国,环保署(EPA)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和农业部负责限量标准的执行。日本是食品和农产品进口大国,出台了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严格、系统且全面监管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问题,以确保日本农业产业安全。欧盟基于成员国内部贸易管控和保护消费者健康,各成员国统一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建立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本文以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食用菌上的农药登记情况,重点分析我国、CAC、美国、日本和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差异,提出了主要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1 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2019年8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联合发布了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了483种农药在356种(类)食品中7107项残留限量。GB 2763-2019附录A的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中规定食用菌分为蘑菇类(香菇、金针菇、平菇、茶树菇、竹荪、草菇、羊肚菌、牛肝菌、口蘑、松茸、双孢蘑菇、猴头菇、白灵菇、杏鲍菇等)和木耳类(木耳、银耳、金耳、毛木耳、石耳等)两类,测定部位为整颗,与食用菌相关的农药残留限量24项(23种农药),与GB 2763-2016版本相比修订了2项(代森锰锌和氟氯氰菊酯),新增5项(苯菌酮、福美双、乐果、氯氟氰菊酯和灭蝇胺)。GB2763-2016中食用菌中代森锰锌和氟氯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分别为1和0.5mg/kg,在GB2763-2019中食用菌中代森锰锌的最大残留限量提高到5mg/kg,氟氯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降低至0.3mg/kg。
我国与CAC、美国、日本和欧盟对食用菌分类和残留限量标准各不相同。CAC食品和动物饲料分类中规定食用菌包括食用菌(不包括蘑菇)、蘑菇和真菌“鸡油菌”三类,当前CAC只规定了蘑菇中的7项农药限量标准。美国在联邦法规《环境保护》第180节《化学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容许量与残留容许量豁免公布》的§180.41作物组表中,规定了食用菌组的代表商品有双孢蘑菇、平菇、香菇,常见的食用菌产品包括草菇、金针菇、木耳、紫丁香蘑、猴头菇、银耳等,当前美国规定了食用菌中的11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用菌在日本属于蔬菜类蘑菇组,包括香菇、双孢蘑菇、其他蘑菇三类,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对这三类食用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分别进行了规定。欧盟委员会(EC)396/2005法规的附件I中规定了适用相关食用菌产品主要包括栽培真菌(香菇、金针菇、木耳、大肥蘑菇、银耳、草菇、猴头菇、镰刀菌等)、野生真菌(美味牛肝菌、鸡油菌种、牛肚菌种等)、苔藓(冰岛苔藓等)和地衣,目前欧盟规定了栽培真菌和野生真菌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上来讲,我国有关食用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24项(蘑菇类(鲜)22项、蘑菇1项,平菇1项)已超过CAC(蘑菇7项)和美国(食用菌11项),但远不及日本(香菇179项、双孢蘑菇175项,其他蘑菇179项)和欧盟(栽培真菌493项、野生真菌494项)。
表1 中国与CAC、美国、日本和欧盟食用菌中23种农药MRLs对比
a临时限量标准,b一律限量标准(日本)c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欧盟)
为进一步了解我国食用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国外的差异性,基于GB 2763-2019食用菌中的23种农药残留标准,对我国、CAC、美国、日本和欧盟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表1)所示。我国食用菌的农药残留标准中,与CAC标准一致的有4项(苯菌酮、除虫脲、氯菊酯、灭蝇胺),严格于CAC的有2项(咪鲜胺、噻菌灵),宽松于CAC的有1项(溴氰菊酯);与美国标准一致的有1项(苯菌酮),严格于美国标准的有3项(氯菊酯、马拉硫磷、噻菌灵),宽松于美国标准的有2项(除虫脲、百菌清);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相一致的香菇3项、双孢蘑菇5项、其他蘑菇5项,严格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香菇3项、双孢蘑菇4项、其他蘑菇3项,宽松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香菇11项、双孢蘑菇9项、其他蘑菇9项;与欧洲标准相一致的有2项(栽培蘑菇中的苯菌酮、野生蘑菇中的氯氟氰菊酯),严格于欧洲标准的有4项(栽培蘑菇中的咪鲜胺、灭蝇胺,野生蘑菇中的氯菊酯、氯氰菊酯),宽松于欧洲栽培蘑菇和野生蘑菇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各有20项。当前,美国、欧盟和日本规定了对未批准使用的农药制定了一律标准制度,美国要求没有制定限量标准的一律规定不得检出,欧盟标准中列出了不得超过的方法的检出限,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规定了无标准不得高于0.01mg/kg,一旦检测发现没有登记的农药等,或者超出一定标准的,即可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国暂未制定一律标准,在食用菌中检测出的一些农药残留没有标准可以判断,给管理机构带来一定的困难。由此可见,需要进一步完善食用菌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 食用菌限量标准与农药登记的一致性
表2 我国食用菌农药登记情况
据中国农药信息网的登记产品查询结果(截至2020年7月1日),我国在食用菌上农药登记情况(表2)所示,涉及有效登记产品13个、农药有效成分6个(氯氟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二氯异氰尿酸钠、咪鲜胺锰盐、噻菌灵、三十烷醇)、农药类别3类(杀虫剂、杀菌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我国食用菌上登记农药(6种)及其限量标准(23种农药)的匹配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可借鉴美国对食品中三十烷醇最大残留限量值进行豁免,并完善食用菌中二氯异氰尿酸钠的限量标准。
当前危害食用菌的害虫主要有昆虫(菌蚊、菇蝇、菌蚁、线虫、蓟马、菌蛆等)和螨(粉螨、根螨、蚨线螨等)两大类,病害主要有真菌性(孢霉病、褐斑病、木霉病、霉菌病等)、细菌性(斑点病、锈斑病和腐烂病)和病毒性三大类,当前对症防治的登记农药较少[4],现有的登记产品以防治木霉菌、霉菌、褐腐病为主,其它病虫害缺乏相应的登记产品,生产者经常面临无药可用的问题,只能擅自扩大农药使用范围,这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残留监测结果表明,香菇样品中检出了9种杀虫剂,分别为毒死蜱、甲拌磷砜、三唑磷、联苯菊酯、甲氰菊酯、醚菊酯、克螨特、氯菊酯和氯氰菊酯,2种杀菌剂,分别为咪鲜胺和多菌灵,食用菌中未登记农药检出率达94.8%[5],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鉴于食用菌生长周期短,化学农药使用后易导致残留的问题,因此亟需开展食用菌上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研究,加快食用菌上农药品种的登记,制定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相关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以满足生产需求并确保食品安全。
3 小结
近年,我国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与日本和欧盟相比限量标准的数量和覆盖面仍有较大差异,亟需完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管理部门需要高度重要食用菌安全用药问题,加大相关技术的研发、标准制定工作,以解决食用菌生产中面临的登记用药缺乏问题,提高食用菌生产质量,保障食用菌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