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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研究述评和展望

2020-10-30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间基础设施资本

姜 涛

(湖北行政学院 经济学部,湖北 武汉 430022)

一、引言

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问题一直是政界和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农村基础设施对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Ahmed和Hossain,1990)[1],能够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经济增长(张亦弛和代瑞熙,2018)[2],能够对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明显的溢出效应(邓晓兰和鄢伟波,2018)[3],能够显著改善农村地区的贫困(赵周华等,2020)[4],而且在增加农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改善农村收入不均等方面都能发挥积极作用(高越和侯在坤,2019)[5],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增收的影响有显著的空间异质性特征(李慧泉,2019)[6]。

尽管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对于“三农”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已经大大改观,这对于我国粮食产量多年持续稳定在6亿吨以上、农民收入增速持续快于城市居民收入增速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总的来看,我国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还明显表现出不平衡不充分的特点,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农村的建设力度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底子仍然比较薄,投入仍然不太够,欠账仍然比较多(李伟国,2020)[7]。不少地方的农村基础设施,尤其是农村道路、农村通信、农田水利等方面的基础设施总量和规模都显得偏小偏低,而且基础设施的配套也比较陈旧、老化,与现代化、综合化、系统化的标准有不小差距,抵御大灾大害的能力、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力比较弱,对乡村振兴进程的助推不足(郭金玲,2019)[8]。

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不足。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通常包括社会投资(即民间投资,还包括农户私人投资)与政府投资。从经济学上分析,投资并经营这些农村基础设施,为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是一种供给“准公共品”的活动,这就决定了政府公共资本应当是最重要的投资主体(Antle,1983)[9]。而且从实践上来看,地方政府也已成为了仅有的事实上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体。一方面,目前我国城乡发展很不平衡,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仍然偏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约为2.64。农民收入大多用于置办家庭固定资产、接受教育、卫生医疗、生活开支等,所余下的资金并不宽裕。但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额度很大,农户私人与农村集体通常在巨额的投资面前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尽管已经步入新时代,然而我国的基本国情即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改变,而且我国的国际地位即仍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也没有改变(习近平,2017)[10]。既然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发展中国家,那么就仍然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其他资源参与到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并借助于市场机制来优化配置这些资源,更好满足三农发展需要和乡村振兴大计。

学者们对于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相关研究,近年来逐渐增多。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多种类型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归纳起来,大致包括对投资动机、投资有效性、投资障碍等方面的分析。

二、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动机研究

依据西方公共品理论和产权理论都可以得出,基础设施的供给方式不一定是公共提供,完全能够由私人部门即民间资本提供,实施基础设施民营化,而且还有利于提高供给效率(Chandra和Thompson,2000)[11]。一般意义上讲,资本的逐利性意味着投资必须要求获得回报,但是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能不能获得各类表现形式的投资收益呢?如果有的农村基础设施民间投资并没有获得直接收益,那么是不是就违背了经济学的常理呢?对于这个问题,就需要对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动机进行研究。

1.财富动机: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形成资产专用性从而获利

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是指某项资产在生产价值保持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可以被应用于其余用途或被其他主体重新配置的程度(Dong,2000)[12]。资产专用性概念的形成及其引入对交易行为的分析是奥利弗·威廉姆森在分析纵向一体问题时提出的,并将资产专用性分成五类:第一类是场所专用性,这主要指基于节省库存与运输费用的考量而排列密切的站点;第二类是资源专用性,类似于制造某些零部件的专用车床或模具等;第三类是人力资本专用性,主要指以学徒制或“干中学”方式所积累的资本;第四类是专门资产,这大多是基于客户的某种特殊需要而定制的投资;第五类是无形资产专用性,这主要指某市场微观主体或产品的品牌形象、外观包装、市场声誉等。

作为天然的弱质产业,农业的生产过程实现了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叠加,也就必然面临着自然与市场的双重风险。面对自然和市场这两类风险,大量的类似于原子一样的分散小农户几乎没有抵抗之力(Fox & Porca,2001)[13]。首先,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等准公共品进行投资,服务于农业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改善,就构成了政府资本的资产专用性——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具有显著正外部性的农村基础设施。其次,民间资本也会因为投资形成资产专用性而受益(张应良,2012)[14]。民间资本的投向有显著的盈利目的,只要农业部门的平均利润率不低于二三产业的利润率,资本就可能通过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寻求增值机会,与此同时,也能提升民间资本的社会知名度、提升基层政府和农户对民间资本的信任感。再加上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有助于促进资本在不同产业、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合理配置,进而通过对各类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最终为其带来一定利润。

沈承诚(2006)[15]更将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财富动机细分为三类:一是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回报时间长、利润率稳定、消费人群多且固定;二是农村民间资本对农民需求比较熟悉,也需要稳定的投资收益;三是城市民间资本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希望追求新的投资空间和收益。黄红华(2009)[16]将财富动机描述为“可销售性”,即所提供利益可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部分补偿。可销售性越强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民间资本投资的概率越高。各类农村基础设施的可销售性差异较大,因而民间资本投资的可能性也各不相同,有些能够市场化运作,有些则需要政府提供。从这个意义上讲,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来缓解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不足,只不过政府更关心社会福利问题而非经济回报。

2.非财富动机:民间资本也可能存在利他主义的需求

民间资本是否对农村基础设施进行投资,除了追求利润的“财富动机”之外,还可能存在“非财富动机”。因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人并非都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人”(Economic man),而更应该是“实在人”。不是每一人都希望成为“免费搭便车者”,也会通过捐赠来大力支持“希望工程”“春蕾计划”“赈灾捐款”“公益赞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这些大多数都是非营利性动机,也说明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也可以引入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张应良,2008)[17]。运用奥尔森的理性选择法以及霍克曼·罗杰斯等人的利他主义动机能够说明,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实施的投资或许是实现某类选择性激励,也或许是将财富配置给低收入者所带来的效用增加。如果利他主义动机相对占据上风的时候,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就更多地会考虑社会责任感提升、社会美誉度提升等;反之,如果利己主义占据上风时,民间资本就更多考虑盈利,突出表现为“利己”排斥“利他”,民间资本出于资本增值的目的而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同时由于农村基础设施的正外部性而使得其他农户受益,即附带地表现为“利他”。这种以捐赠、援建等方式表现的“利他”投资,很有可能会对民间资本这一投资主体产生选择性激励——或是物质状态,或是精神状态。

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如果其初衷是基于大家具有一致的价值认同、行为规范、血缘地缘等特征,可能会以回报社会、支持家乡、造福老乡等方式呈现,对民间资本会带来一种满足感和责任感。因此,扩大宣传引导、对民营机构或个人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捐款或慈善行为加以褒奖,也是解决农村基础设施短缺困境的对策之一。政府对于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了越来越便利、宽松的投资环境,也让民间资本感受到自愿投资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财富动机和非财富动机,使得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成为可能。但是可能性与是否有效之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民间资本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是否在实践上行之有效,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1.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于如何治理公共事务,主要有市场主义与政府主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信奉市场主义的学者,坚持以公共选择学说为理论基石,提出公共事务治理可以通过“理性经济人”借助市场机制,自发实现帕累托最优。政府派学者则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常态,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需要从“划桨”逐步转向“掌舵”,放弃“守夜人”经济学说,以“看得见的手”介入公共事务治理的多个领域,即进行公共投资。

实际上,这两派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市场抑或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都会呈现一定程度的失灵现象。基于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通过不断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共事务治理要创新治理理念,走出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的禁锢,不论是市场治理或是政府治理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或失败,进而构建起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在一起的“多中心”治理模式[18]。这里的“多中心”是指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更加多元,并且能够有意识地进行合作,解决可能出现的冲突,降低交易费用和摩擦。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还研究了各种差异化制度安排的绩效[19],发现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基础设施的多中心治理机制要想取得实践成功,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多决策中心之间的协作与信任。总之,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是:要构建起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多样化制度安排,强化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三个决策中心的协同参与,这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的民间投资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实践看,市场机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大多逐步压缩公共品“目录”,通过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在内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破除垄断、改善竞争、提升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2.国家政策的支持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了坚实保障

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只有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制定民间资本的投资促进政策,才能真正让有投资意愿的民间资本吃下“定心丸”。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文件,为民间资本投资打开了窗口。2004年,国务院又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2005年,随着《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这就基本上为民间资本投资各类基础设施破解了制度难题。

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对于民间资本投资的促进政策更是密集出台,具体如表1所示。2010年,在国务院层面,相继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重点分工的通知》,不断为民间资本投资“松绑”,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与此同时,在部级层面,水利、教育、发改、能源、铁路、人社等各个部委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在财政税收、权益保障等方面对民间资本投资加大倾斜力度。总之,国家正不断以政策形式放宽对民间资本的限制,在市场准入约束、资源要素配备、财政税收优惠等不同方面,让民间资本和公有制企业之间能够真正做到公平竞争,真正体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表1 政府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的部分政策文件(2010-2019年)

3.地方实践好评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了积极反馈

在国家层面的促进民间投资顶层设计背景下,各地政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革,通过清费、减负、降成本等精准调控政策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农村。例如,广东省在2012年也发布“粤36条”,在包括基础设施领域在内的十多个行业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河北省在201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大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农村蓄引调水、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农村河道治理、农村饮水安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

于水(2009)[20]基于内容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对各地农村基础设施由民间资本投资的绩效进行评估,结果比较积极,多数农户认为私人或市场化渠道在某些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上的效率更高,希望政府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大力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供给。史耀波(2012)[21]运用混合截面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民间资本提供农村基础设施,有利于增加农户收入进而有利于提高农户福利,因而也获得了农户的广泛好评和拥护。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农村基础设施的严重不足使得民间资本投资的边际产出相对较高,有利于增加农户收入进而增加农户对私人产品的消费能力,改善农户福利;二是民间资本提供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了农户消费选择的自由度,能够提升农户的效用水平。

国内外农村发展实践表明,具有准公共品特征的农村基础设施在投资上实现多元化,能够改善供给不足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也能避免让农民成为主要承担者(王翔,2013)[22]。全国各地在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方面,开展了丰富的基层实践,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也获得了农户的积极反响,这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了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大大提振了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信心。

4.资本充裕性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了源头活水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对于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频频出台,民间资本也已逐步涉足农村等各个领域,民间资本积累形成了数额不小的存量(惠恩才,2012)[23]。2018年我国境内住户存款余额超过71.6万亿元,若再加上居民所持有债权、外汇、现金等,民间资本存量则更大,具备可观的规模和投资能力。也有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民间资本已超过12万亿元,目前民营经济能贡献五成的财政税收、六成的国内生产总值、七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和八成的社会就业,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超过60%。正是由于民间资本的充裕性,为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了供给可能,可以考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资(杨琦,2018)[24]。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简单地将民间资本充裕作为投资的充分条件,如果投资环境不优,民间投资不会自动增加。最典型例子是从2015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速出现了明显回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不断降低。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已经由2015的64.8%滑落到2019年的56.4%。在这种民间资本投资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振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特别是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信心,就迫切提上日程。倘若不能通过改革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而是更多依靠政府投资,那么无疑是“开倒车”驶向计划经济的老路,也难以真正持续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必须借助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提高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温度”。

四、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制约因素研究

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兼具投资的动机和可行性,但投资增速却并不显著,主要原因是存在一系列问题制约了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提振民间资本投资信心,为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提供制度支撑。

1.政府因素的制约

政府是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的供给主体,因而政府在民间资本投资决策中的角色就至关重要。政府不能仅仅依靠价格机制来调节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行为,而需要做好引导、协调、激励和规制(郭瑞萍,2014)[25]。政府在投资管理体制、引导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束缚了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陈建华和王云,2016)[26]。

(1)项目审批繁琐,市场准入严格

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申请,审批费时、费力、费事,贻误稍纵即逝的投资机遇。负面清单制管理尚未全面铺开,繁琐的行政审批构成了民间资本投资的壁垒,让民间资本望而却步。政府也仅仅放开了小型农村基础设施的市场准入,大中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仍难以进入(陆迁,2006)[27]。即使是在政府开放的投资领域,也对民间资本构成隐性障碍,例如有些领域尽管明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但由于存在偏见等体制性障碍使得不公平竞争态势显现出来,民间资本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资质条件、权利机会、规则待遇等方面大都处于相对弱势。

(2)专业人才、政府信用等要素缺乏

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改革,不少地方政府部门还缺乏相关运作经验,对于PPP模式的熟悉程度不够(丁毅,2018)[28],特别是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缺乏,要么在项目谈判中费时过长、效率低下,要么达成协议的项目在净资产收益率(ROE)、监管举措等重要环节约束不够,法律漏洞频出,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受损(王翔,2013)[29]。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获利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在一揽子合同和契约上的特许权经营。倘若政府的信用观念缺乏,也就缺乏契约精神,对民间资本订立契约执行随意。民间资本对契约的履行与否最关键不在于契约的法律效力,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要视乎地方政府领导的信任与否。倘若领导职务有变,“新官不理旧账”,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就很大概率上难以兑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很大程度上是造福家乡、回报社会。

(3)政府规制不足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规范其市场化运作,仅仅依靠政策是不够的,必须加大微观规制力度,防止基础设施市场化可能会导致的经济社会风险。规制具有两面性,不但是政府对于企业行为的制约,也是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规制的实施,对于生产者、消费者而言都是有利的(魏勇强,2018)[30]。但是就现状来看,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政企和政资界限不清的缺陷,政府规制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存在不足。这种情况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来说的负面作用有限,但可能对于民间资本的市场竞争性不利。正是基于有这种顾虑,不少民间资本对于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望而却步。

2.市场因素的制约

(1)融资方面的障碍

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就离不开融资。但现实却是,民营经济相对国有经济的融资渠道窄、规模小、品种少、成本高,难以满足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郭鹰,2008)[31]。在直接融资渠道方面,受宏观环境影响,正规的证券债券市场难以满足民间资本多层次的融资需要,更多融资是采用非正规、规模不大、费用较高、风险偏大的股权融资方式,转让与兑现都比较困难,这既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不利于社会融资风险的防范化解。在间接融资渠道方面,民间资本融资更是叫苦不迭。多数民间资本的固定资产少,抵押品的严苛要求下,难以满足商业银行要求,很难获得抵押贷款。再加上商业银行基于风险考量,向县域和农村地区的贷款比重低,且大多是短期贷款,获得长期贷款可能性很小。因而,不少民间资本被迫采取短期贷款多次周转的模式,进一步增加了融资成本和风险。

(2)市场退出的障碍

民间资本以实物形态进入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后,就具备了资产专用性,出现了沉没成本,显出了存量刚性,再加上资本产权界定不清,就造成民间资本退出时产权交易和资本变现存在障碍(王爱国,2015)[32]。根据制度经济学原理,在产权明晰和产权变更时投资不受损失的双重条件下,民间资本才具备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可能性。再加上农村基础设施的准公共品特征,使得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收益难以排斥他人分享。而所有成员联合达成最优行为协议的谈判成本极高,使得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在产权不够明晰的现状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非常困难。

3.民间资本自身的制约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产业链比较长,对民间资本投资的要求也较高。近年来,我国不少民间资本的自身素质已有很大提升,但从整体看,民间资本自身仍存在不少问题(甘娟,2011)[33]。例如,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文化素质不高,企业的运营不够规范,可能存在偷漏税、产品质量不佳、售后服务欠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口碑带来不利影响。再比如,多数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大多集中在部分技术单一、容易模仿、进入门槛低的行业进行粗放经营,产品附加值不高。这些因素都会对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产生干扰,因而也就降低了农村基础设施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研究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相关问题的分析发现,学界在该问题上几乎形成了高度共识,即民间资本是非常重要的投资主体,无论是出于财富动机还是非财富动机,都要积极创造适度宽松的民间资本投资环境。但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对于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问题的相关研究还处于待深入阶段,研究方法也多是个案分析、定性研究、经验归纳等,焦点多集中在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现状、难点、建议和经验借鉴等。现有研究的不足或还需深入研究的问题大致如下:

1.厘清政府和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作用

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风险高、回收期长、外部效应强等典型特征,这就明确了政府作为农村基础设施主要供给主体的责任。现有研究对于政府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中的职能作用关注不够,存在一定混淆。对于各级政府应该发挥何种作用、民间资本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如何实现政府和民间资本的互动互补等问题,都亟待进一步研究和细化。甚至在政府部门相关政绩考核和政府问责中,可以考虑加入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权重,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深入研究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多维绩效

尽管各级政府已经明确在适合民营化、市场化的基础设施方面,大力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但现有研究多关注民间资本投资对农业农村农民的绩效,缺少对于民间资本自身绩效的考量,而这恰恰是关系到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可持续性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多维度考查民间资本的投资绩效。对民间资本的投资绩效评价框架应分为两个维度:基于民间资本投资可持续性的“内部绩效”,基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和乡村振兴的“外部绩效”。前者是民间资本进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的前提基础,而后者则是农村基础设施作为准公共品的必然要求。

3.审慎引介国外政府对于民间资本投资的规制经验

民间资本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值得鼓励,同时也要注意规避民间资本投资的消极效应。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不少的有益探索值得借鉴,但也应防止机械照搬国际经验。针对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可以在市场准入与退出、价格、质量、安全、标准、竞争秩序等方面实行有效政府规制。政府通过完善制度安排,加强规制,既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又保障农业农村农民的合理权益,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有机统一。

4.完善细化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政策

农村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品”特征,这决定了需要民间资本加大投入,然而民间资本对农业农村的投资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更多的持续性,倘若缺乏稳定的政策预期就会选择观望态度。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投资政策法规,优化投资环境,通过法律保护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积极推行有力的财政税收和信贷政策,变直接投入为间接拉动与协调引导,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鼓励、引导和扶持各层次各方面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既要让民间资本为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奉献力量,又要让民间资本有收益、有奔头、愿投资、投好资,在投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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