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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DAF)发展优势分析

2020-10-28卢永彬李文迪

社会政策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捐赠人捐赠者账户

卢永彬 李文迪

一、背景与问题

捐赠人建议基金,作为一个“公益+金融”的社会创新工具,刚刚加入到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进程。不仅吸引了公益慈善行业的关注,金融与商业界也对其抱有高度好奇。为何捐赠人建议基金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

根据全美慈善信托协会(National Philanthropic Trust,NPT)公布的2018年捐赠人建议基金年报数据显示,全美已经有全国性公益慈善机构(National Charities)54 家、社区基金会(Community Foundation)603 家和单一领域的公益慈善组织(Single-Issue Charity)332 家为他们的捐赠者提供“捐赠人建议基金服务”。同年,据美国施惠基金会(Giving USA)披露,全美4277.1 亿美元捐赠总额中有2920.9 亿美元来自于个人捐赠,占年度捐赠总额比例高达68%。其中捐赠人建议基金占年度个人捐赠总额的12.7%,相当于371.2 亿美元(约2598.4 亿元人民币)。对比2010年的4.4%占比份额,不到十年,捐赠人建议基金占总体全美年度个人捐赠总额的比例提升到近3 倍(见图1)。相较于传统慈善信托、私人基金会、专项基金和兴趣领域基金,捐赠人建议基金作为通过社会需求推动社会创新实践的“新兴”公益慈善工具,为美国公益慈善事业带来了前所未见的个人捐赠增长。

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的突出表现,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重大启发。根据《2019年慈善蓝皮书》的中国慈善发展报告数据显示,中国2018年度总捐赠额预估为1128 亿元人民币。但2019年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数据显示,个人捐赠总额只有360.47 亿元人民币,占年度捐赠总额比例近32%;其中,互联网个人捐款31.7 亿元人民币,仅占个人捐赠总额的8.8%。虽然中国2018年的公益慈善捐赠总体表现,相较2017年已经有全面的提升,在互联网科技筹款与捐赠技术拥有领先全球的优势;但是对比美国慈善捐赠的总量和比例结构,中国慈善捐赠的未来发展似乎还有许多发展与思考空间。

2016年,一则美国公益慈善界新闻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的“龙头”代表机构“富达慈善赠与基金(Fidelity Charitable Gift Fund)”的2015年筹款捐赠总额度,首次超越美国传统老牌公益慈善组织“联合之路(United Way)”;不仅如此,赶超后的差距也正逐年扩大。这种现象引起国内公益慈善界对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好奇,纷纷开始学习这种社会创新的“公益+金融”工具,甚至几次组队前往美国走访,试图构建中国版的捐赠人建议基金方案,期待通过后续的中国捐赠人建议基金实践,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开拓新契机;同时,期望个人捐赠量与捐赠人服务专业水平都能因此获得提升。在公益慈善界诸多先行者们带领下,经过五年左右的探索与尝试,大家逐渐发现捐赠人建议基金比起慈善信托的中国落地更具挑战。相比具备大量相关文献且发展多年的英美慈善信托,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发展时间短、业务增长迅速、可查询、学习的相关文献少。目前,捐赠人建议基金的相关文献多以介绍捐赠人建议基金概念、操作和实践优势等信息为主,相关学术性研究极少且多分散在不同专业领域中,这种情况增加了“引进”捐赠人建议基金落地中国的难度。在此背景下,想要深入解构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发展优势,避免人们对此工具产生过度美化的实践性误解与错用,必须从捐赠人建议基金发展历史源头开始。学习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历史沿革与转变,才能“掌握”其运作逻辑,了解相关利益方的互动关系,通过理论性分析,最终提炼出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有所借鉴的启示。

图1:2010-2018年捐赠人建议基金占比全美个人捐赠总额百分比

二、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兴起与发展

美国(全球)第一个捐赠人建议基金,于1931年在纽约社区信托(New York Community Trust)下开设。这个举动虽然并没有马上对美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造成直接的影响。保留捐赠人捐赠资产使用建议权,这一捐赠者意愿制定有别于传统慈善信托的慈善捐赠方式。在这捐赠者的“奇特(创新)”协议要求下,捐赠人建议基金持续为解决当地社区问题提供现金资助。这个在当时被认为“多此一举”、“毫无道理”且“吃力不讨好”的社会创新之举动,开创了日后捐赠人建议基金操作的基本逻辑。第二个捐赠人建议基金也是为满足解决社区问题的需求而产生的,于1935年由温斯顿-赛勒姆(社区)基金会(The Winston-Salem Foundation)开设,当时的捐赠者也同样表达了有别于传统慈善信托的捐赠方式需求。此后多年发展的历史表明,捐赠人建议基金与社区需求、社会问题解决和社区基金会密不可分。当时社区基金会的管理者们,对于要求设立捐赠人建议基金的捐赠者,大多无法理解。为何捐赠人宁可为保有捐赠资产的慈善使用建议权而负担由基金会收取的捐赠账户维护管理费用,而不是将所要捐赠资产通过信托或直接捐赠的方式做一次性(免账户管理维护费)的传统直接捐赠?因此,当时人们对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Cloutier,2009)。然而,这种特殊捐赠要求,却为捐赠人建议基金发展与金融行业的个人理财账户管理相结合创造了空间。

20世纪60年代中期,当私人基金会增长过度并开始损害公益慈善事业的正当性时,美国相关部门依据《国内收入法典》501(c)(3)条款开始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监管力度,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财政部及国会希望以不断补充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区别私人基金会与公益慈善机构的要求与限制。《美国1969年税务改革法案》通过规范税务申报流程、完善惩戒措施,对私人基金会的私人联结互惠与自利等不法行为进行管制(Long &Harte,1978)后,美国国会等进一步完善公益慈善组织的运作细则,确保公益慈善组织在税收优惠上的合法性。这项法案厘清了公益慈善组织与私人基金会之间的定位与竞争格局,但并未影响到捐赠人建议基金的税收优惠条件(Von Briesen&Roper,1996)。自此,捐赠人建议基金相较于私人基金会具有税收优势。20世纪70年代,由于私人基金会的运营成本及风险增加,许多人开始关闭家族基金会;而具有地方性与互联关系特征的捐赠人建议基金,却在社区基金会和犹太联合会这样的地方网络显著平台上蓬勃发展。根据研究显示,当时的社区基金会和犹太联合会,几乎囊括整个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市场”(Heisman &Kent,2003)。

随着美国经济与社会快速进步,为满足社会发展中的就业、保育、教育及交通规划等方面新的社会需求,美国政府在《1996年福利改革法案》(Welfare Reform Act)中大幅削减了资助类财政拨款,将大量社会服务外包给非营利组织,并进一步完善了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法规(Cloutier,2009)。虽然Newman 及Faber(2000)认为,在《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出台之前,《美国财政部规章》①2006年之前,《美国财政部规章》1.170a-9(e) 章节及 1.507-2(a)(8)条款为捐赠人建议基金提供部分法律参照。(Treasury Regulations)已经能够为捐赠人建议基金提供部分税收抵扣方面的法律参照,但是《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才是让捐赠人建议基金具备相较有利的税收优惠法律支撑(Austin,Gutierrez,Ogliastri,&Reficco,2007)。此外,后续的《税收改革法案》也首次为捐赠人建议基金及赞助型组织提供了法律释义,并细化、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条款。在《税收改革法案》中,捐赠人建议基金被定义为:由赞助型组织主持及管理的独立基金,它允许主持机构为捐赠人保留建议权。该法案将赞助型组织定义为:具有免税资质的、非私人基金会的组织,可管理一个或多个捐赠人建议基金 (Johnson,2006:4)。这个定义建立了金融行业结合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基础和捐赠人建议基金的互惠与功利主义功能的优势。

当1987年国家基金会公司(National Foundation Inc.)在与美国国会一案中胜诉后,捐赠人建议基金正式从以往的社区基金会与犹太联合会等地方性公益慈善平台,发展至商业金融领域。根据美国法律法规解释,保有建议权的捐赠人建议基金并不违背美国公益慈善事业精神,因此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资格,而管理捐赠人账户的组织只要确保捐赠资产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且符合501(c)等公益慈善组织认定要求,同样也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或减免的优惠政策。在“类”社区基金会机制的基础上,许多商业金融背景的机构可以通过建立一种被称为“赞助型组织”的公益慈善机构(平台),将捐赠人建议基金与个人金融理财账户对接,这样的“等号账户”方便且有效提升个人理财投资、税收抵扣减免、公益慈善捐赠和对接项目的效率。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建立公益慈善资助机制并成立了同名赞助型组织——富达慈善捐赠基金。这家公益慈善组织的服务范围仅限于开设并管理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相较于“传统慈善信托”及其他“传统捐赠方式”,捐赠人不仅保有捐赠资产的公益慈善使用建议权,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管理拥有比传统社区基金会或犹太联合会更大的慈善资产灵活捐赠、转化、操作等优势,同时管理成本也远低于这两种类型的公益慈善机构(Cloutier,2009)。从此,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得到快速增长发展。

三、理论框架与分析

Homans(1958)通过跨学科探索,结合经济学、心理学及社会学理论提出社会交换理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将人们的互动看做一种交换的过程。当不平等存在时,双方会感到不适并努力寻求公平交易。Homans 最初将交换一词定义为利益的交换,即人们通过交换物资满足个人日常需求。Homans 的后续研究表明,人们也能通过非物质交换进行互动,如:累积名誉换取他人对自己的认可。社会交换理论具有三个基本原则:关系(Relationship)、互惠主义(Reciprocity)与利益最大化(Utilitarianism)。本文将通过这三个维度对捐赠人建议基金进行优势分析与探讨。

(一)关系

“关系”是社会交换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社会交换理论将个体之间的交换关系视作一系列从对方处得到报酬的行为(Blau,1964:91)。交换行为在不同的环境下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人们通过建立交换关系来进行资源互换。Cook(1977)将交换行为概括成为一个方程式。他认为,随着利益相关方关系复杂化,社会交换理论将从一个二元模型演变为一个更为复杂的网状模型(Cook,1977)。捐赠人建议基金始于社区基金会,成长于犹太联合会,发达于金融机构背景下的赞助型组织。当捐赠人建议基金被视为捐赠人与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之间的一种合约关系(Hussey,2009),捐赠人可以通过与账户管理机构签约开设个人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并“建议”向其它公益慈善组织或项目捐款。Lindsay 和Wuthnow(2010)的研究表明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网状结构性的互动关系,如图2所示。捐赠人直接或间接通过账户管理机构、私人基金会、慈善信托向公益慈善组织进行资助。支持型组织(Supporting Organization)为支持公益慈善组织而开设,所以其资金主要流向公益慈善组织,次要流向账户管理机构。在实践过程中,人们也发现一些私人基金会为了满足每年5%的最低公益慈善支出(资助)以保有某个程度的税收优惠方案而向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进行捐赠。这种根据需求与捐赠意愿所构建的捐赠资金流动路径,能够把地方社区需求或问题通过捐赠者、公益慈善机构、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管理机构、私人基金会、慈善信托与支持型组织紧密且复杂的组建在同一个地方慈善关系中。当社区发展所需的慈善资金网络,被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以更灵活、有弹性且便利的有机组建起来后,可起到为当地公益慈善活动提供可持续资助的作用。

(二)互惠性

图2: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与相关利益方的资金流向图

社会交换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交换过程中的互惠性。Kotler,Levy(1969)及Bagozzi(1975)的研究表明,交易行为事实上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市场交换。Mauss(1925)曾提出互惠性是捐赠的主要动机之一。Homans(1958)在此观点基础之上进一步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所有互动都能被视作不同形式的社会交换。基于Homans 的观点,助人行为也可被视为是一种社会交换,因为施助方在付出时试图得到相应的“回馈”,而受助方在接受时也会考虑接受援助的“代价”。交换过程中的双方在将自己资源分享给对方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回馈”。捐赠是一种互惠关系,人们捐赠的主要动机便是为了进行物质交换或情感交流(Belk and Coon,1993)。根据社会交换理论,当人们付出时,也会得到“回馈”,这种“回馈”对于交换双方或多方通常都具有象征性意义,而“回馈”的具体价值则取决于每个参与的个体(Pitt,Keating,Bruwer,&Murgolo-Poore,2001)。

随着时代变迁与社会进步,许多捐赠人不仅仅停留在冲动型的捐赠,人们更期望通过长期参与,学习慈善公益,输出社会价值等实现理性捐赠。与此同时,捐赠人也希望得到税收优惠及其他利好(Cloutier,2009)。因此,捐赠行为背后的动机不再是纯粹的自我主义或情感主张。理性捐赠人在捐赠前,首先会学习并且了解不同捐赠渠道与捐赠方式的比照和差异。表1 说明了在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和专项基金与兴趣领域基金的不同。从捐赠次数的可持续性而言,捐赠人建议基金更容易保证捐赠者有长期慈善公益参与以及获得公益慈善教育的机会。捐赠人建议基金赋予了捐赠者对其捐赠资产更具弹性的建议使用权,使得捐赠者有权决定其捐赠的资产可以延迟投放到相应的公益慈善活动中,同时也可以对已资助的公益慈善项目后续的持续性投入提出相应的调整、改变、甚至是暂停的建议。

捐赠人通过开设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参与公益慈善捐赠活动过程来获得“回馈”。这种“回馈”不仅包括物质,也包括情感交流、慈善教育、捐赠成效的最大化及其他潜在“回馈”。而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捐赠人收取管理费,以支持机构运营的部分成本。而收到的捐赠资产及其增值部分,均可根据捐赠人的建议少量或全部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慈善组织所支持的公益慈善项目及机构自身发展。捐赠人建议基金更高效的保值增值功能,及其更灵活的公益慈善支出方式,吸引着更多捐赠者前来开设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账户管理机构从而获得更多捐赠资产。由此累积的更大资助体量持续支持更多的公益慈善组织参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或为各种社会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在捐赠人、赞助型组织、账户管理机构、受资助方、专业服务支持性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持续互动下,逐渐形成一个互惠互利的捐赠人建议基金事业生态。

表1: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专项基金和兴趣领域基金的优势比较

(三)功利主义思想

功利主义思想是植根于社会交换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优先实现最优化的结果。White(2007)提出,功利主义的本质是理性思维,人们通过计算投入产出比估算出最佳选项。他认为社会交换理论假设人类的行为是出于个人利益及兴趣,这有助于人们做出理性判断,将个人利益最大化。尽管公益慈善领域为捐赠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捐赠方式,但相较于早期流行的私人基金会,捐赠人建议基金在各种层面都具备更优渥的条件(见表2)。

自上世纪以来,私人基金会在美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早期私人基金会主要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的组织,具有免税资质,是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组织(Cloutier,2009)。当时的私人基金会通常不具备公募资格,其资本多来自于单一资源。美国政府早期以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公益慈善为目标的政策相对宽松,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私人基金会的快速过度发展带来了许多弊病。为解决私人基金会的公益慈善受益者定位不清等相关问题,美国税务局对私人基金会的税务申报、增值税、慈善支出、相关捐赠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自此,私人基金会对一些捐赠人来说,其“优势”逐渐消失。后来,私人基金会对其资产拥有充分的控制权,所有营利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皆需按照法律缴纳所得税及增值税,只有真正用于公益慈善支出的那部分“捐赠资产”才能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与抵扣。就实际操作层面而言,相较于私人基金会,捐赠人建议基金具有更大税收抵扣空间。Takaki 及Chan(2009)的研究表明,捐赠人建议基金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并能为捐赠人带来更多利好。相较私人基金会,它的开设成本极低,捐赠人无须承担私人基金会的高行政成本及投资风险,同时所捐赠资产能够获得较高估价,因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占比降低。

表2: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与私人基金会综合比较表

在功利主义思想分析框架下,功利主义捐赠者们会超越理性捐赠者的互惠性思考逻辑,他们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的研读与分析,把捐赠人建议基金与其他公益慈善捐赠工具进行综合比较。从自我价值与利益最大化的思考与衡量出发,表3 分析可以发现,捐赠人建议基金不仅能以公平市场价值进行估值且免收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抵扣比例上也能享受最优待遇。与此同时,捐赠人建议基金并没有固定的运营成本,且在保有捐赠资产建议权的基础上,对已捐赠资产(已经失去所有权)可随时调整资助对象和领域,同时,无须遵循“年度公益慈善支出”的硬性规定。此外,相较于早期社区基金会与犹太联合会所提供的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管理服务,金融机构背景下的赞助型组织不仅能获得与社区基金会及犹太联合会同等的税收优惠,还能利用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保值增值、估价拍卖、转投资、债券化等方面的专业合作优势,有效地为捐赠人提供服务。其中的亮点是,捐赠人的复合型资产(房地产+债券+艺术品+保险单等)用于捐赠以抵扣或减免个人所得税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公益慈善组织,金融机构背景下的赞助型组织能够为捐赠人提供“一站式”税收优惠筹划和服务。同时,赞助型组织还能做到捐赠者个人金融理财账户与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对接的服务。由于更便利的公益慈善捐赠与更简单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抵扣减免操作,捐赠人建议基金在美国吸引了大量中产阶级的加入,在其推动下,捐赠人不仅可以轻松便利地做慈善捐赠,还能将捐赠行为利益最大化。这些捐赠人建议基金的相对优势也为捐赠人建议基金的美国蓬勃发展提供了更清晰地解释。

表3:美国不同慈善捐赠工具之间的比较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理性慈善捐赠的崛起

“理性慈善”的崛起并不代表传统“感性慈善”将被取而代之。“理性慈善”理念的推广将有助于提升公益慈善事业的科学化与专业化。从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发展路径可以发现,早期捐赠人建议基金来自于社会顶层富裕家族,对于自我捐赠需求和慈善价值的一种理性慈善思维表现,虽然这种理性慈善思维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信托精神的影响,但相较于慈善信托的操作方式,捐赠人建议基金与公益慈善事业中的相关利益方互动与联结性更强,操作更简便。而这种建立在理性可持续慈善捐赠基础上的思潮,后来逐渐发展演变成为“战略慈善(Strategic Philanthropy)”概念的基础。回看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情感性短期捐赠现象,不仅容易产生慈善捐赠资源分布(投入)不均的状况,同时也容易造成捐赠资源浪费、公益资产缩水,利用率不高等问题。理性慈善首先需要正确了解和认知公益慈善事业,在此基础上参与者才能作出更理性、更有效的个人慈善选择,而公益慈善教育的推广是构建理性慈善社会的重要手段。

(二)保有捐赠建议权的公益慈善参与和教育

与其他传统慈善工具和方式相比,保有捐赠建议权不仅能帮助捐赠人享受税收抵扣减免等政策红利,更能增加捐赠者与各个公益慈善组织互动、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此外,相较于传统慈善信托的有限传承及相对繁琐的权利变更手续,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的优势不仅体现在慈善资产使用的建议权可以无限传承,还体现在其简便的流程与账户设置低门槛。鉴于此,当我国现代公益慈善教育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时,若能试行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的捐赠人建议基金,哪怕是从较小的捐赠金额开始着手,逐步发挥家庭公益慈善教育的作用,这将对进一步提高中国个人公益慈善捐赠总额及年度总捐赠占比起到促进作用。

(三)慈善捐赠的账户化管理

捐赠人建议基金的本质就是个人慈善捐赠账户。对比个人金融账户,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也有保值增值的功能,差别在于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的投资范围在账户设立时已经通过捐赠协议约定了。而个人金融账户的投资理财仍然可以根据所有权者的意愿随时进行调整与变更。我国《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通过,2019年开始实施,在此办法的框架体系下,相较于公益基金会内设的专项基金,捐赠人建议基金账户能够实现更符合捐赠人意愿的投资规划。与慈善信托的情况类似,投资保值增值的责任义务和风险不由基金会、赞助型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等来承担。因此,慈善捐赠的账户化管理能够帮助基金会减轻捐赠资产的投资风险和压力。捐赠者与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互动及沟通也得以加强,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与捐赠者之间的黏性。公益慈善组织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性及项目的有效性,才能更好服务于捐赠者及其家族。

(四)支持性组织的不足或缺位

美国的支持性组织与中国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支持型社会组织有不同之处,比较二者不同之处,容易发现我国支持性组织长期缺位。中国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支持型社会组织主要为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孵化培育、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咨询调研及相关资源整合等服务。而美国的支持型组织不一定是非营利组织,这些支持性组织不仅针对公益慈善组织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同时也能为营利组织、政府或是国际营利与非营利组织提供相关咨询、估价、尽职调查、拍卖、人力中介、市场调查、行业排行与专属标题清单等专业服务。所有的专业服务均收取等同于同类型商业服务的费用,无论采购方是政府、商业企业、私人基金会还是公益慈善组织,服务费率一视同仁。当前,中国的“类”支持型组织,仍然专业度不足,收费低廉。目前有些准备走上“社会企业”道路的支持性组织正日益成长,然而,展望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未来,只有更多不同类型的支持型组织群策群力,才能打造更专业和成熟的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生态圈。

(五)复合性资产捐赠的有效解决方案

虽然《慈善法》在第四章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均明确慈善捐赠的多元方式,但是,《2019年慈善蓝皮书》显示,公益慈善机构目前更愿意接受的捐赠方式仍然以现金为主。这种“现金”为王的观念决定了当前公益慈善机构在面对复合性资产捐赠时,仍然无法有效处置。这种困境在中国慈善信托业务开启后,逐步获得了改善,许多以往难以实践的慈善资产转化路径也一步一步逐渐清晰,然而非现金资产捐赠的困扰依然存在。捐赠人建议基金在美国大量增长的原因之一便是其更有效的转化复合性捐赠资产的能力,这种“公益+金融”的模式迅速获得广大中高阶级的认同与青睐,越来越多的捐赠者加入使捐赠人建议基金的社会影响力日渐显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假若我国公益慈善机构可以借鉴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的经验,通过赞助型组织搭建的平台,结合支持型组织与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或许能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公益慈善机构面对复合性资产慈善捐赠的困扰。

五、总结

捐赠人建议基金已经逐渐成为具有强大社会影响力的新型“公益+金融”工具,一方面为公益慈善注入了“新鲜血液”,带动了更多人通过新路径参与公益慈善,另一方面亦引发了一些争议。Cloutier(2009)的研究表明,在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的许多争议来源于公益慈善领域中不同思想及哲学观点的摩擦,一些关键性的争论聚焦在捐赠人建议基金的使用者身上。持反对意见者担心捐赠人的建议权有可能导致公益慈善组织的使命漂移,他们还担心赞助型组织为了强化捐赠人黏性,提升组织筹资能力,可能会赋予捐赠人本不该有的权利,如此一来,受资助的公益组织可能会变得更加弱势。而支持者们则认为建议权能够鼓励并且提高捐赠者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频率与积极性,帮助捐赠者推进代际公益慈善教育,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此外,不断有立法机关、监管部门及公益慈善从业者们,质疑具有商业金融背景的赞助型组织能否像社区基金会一样,专注解决社会问题。一些社区基金会代表将此现象称为:商业金融机构与传统公益慈善组织在慈善领域中的一场不公平竞争(Cloutier,2009)。

回顾并分析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发展历史,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兴起是社会公益慈善捐赠需求驱动社会创新的具体表现。捐赠人建议基金既享受了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又进一步突破了目前其他所有捐赠方式的困境,成为一种“公益+金融”的创新选择法,这种社会创新反映出人们在捐赠需求与捐赠动机上的转变。越来越多捐赠人开始追求更优的捐赠方法,通过计算捐赠成本、“回馈”及传承性功能,来实现资产捐赠的利益最大化,这也说明了,全球“理性慈善”思维正逐步兴起。

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出现如一剂不同于以往的“灵丹妙药”,或能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活血化瘀”。不论在新兴的慈善/公益信托版块,还是大家熟悉的专项基金模式,都可以借鉴美国捐赠人建议基金的经历,以更创新的思维,达到不同类型有价资产捐赠的高效整合、构建捐赠资产的市场价值专业化评估、实现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程序优化、提升公益慈善教育和家族传承的有效性作用。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捐赠人建议基金发展必须建立在研究美国及其他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在符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考量当前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生态发展现状,整合与调试现有的不同捐赠工具,综合考量公益慈善捐赠的适用性和家族传承的慈善教育需求,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捐赠人建议基金的社会效益,开拓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捐赠人建议基金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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