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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整合、新乡贤与乡村治理
——基于S县的案例分析

2020-10-28丰宝宾

社会政策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退休干部乡贤乡土

丰宝宾

一、问题提出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2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20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乡村振兴战略将成为我国“三农”工作的重心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乡村振兴这种综合性的建设运动对于政府的治理能力,即制定和执行规则的能力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有着相当的要求(Pierre Landell-Mills,2003)。现阶段,国家主要通过下拨财政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制的方式对农村进行反哺,这却进一步产生了实践中的困境:一方面,村庄的发展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项目的输入在特定情况下造成农村社会各种次生性问题(折晓叶、陈婴婴,2011)。

究其原因,部分在于乡土性的地方自足时代已经过去,乡村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但是单纯的自下而上的单轨政治在历史上从来没有成功过(费孝通,1999:146-166)。费孝通的讨论指出了乡村治理“双轨政治”面向的重要性,梁漱溟则启发我们进一步关注乡村内部的动员与组织问题(梁漱溟,2018a:23-29;2018b:465-469)。而无论是费孝通还是梁漱溟都强调士绅等乡村精英在其中的作用,士绅群体被视为是改善乡村治理、实现乡村发展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中央多次下发文件希望将“新乡贤”纳入村庄治理之中,并且地方政府也展开了一系列的“新乡贤”回引实践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页,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1805/20180502738498.shtml。。但是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面临一定的挑战,一方面,1949年以来国家政权建设,使得传统士绅在乡村治理中的结构性位置被村庄两委取代;另一方面,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大量乡村精英离开农村社区。因此,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在政策与理论层面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新乡贤如何回归乡村治理。本研究将从制度整合的视角考察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方式和机制。具体而言,制度整合涉及在现有乡村治理制度背景下,通过给予新乡贤以制度身份将其纳入现有乡村治理制度,促成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开展乡村治理实践。在此视角下考察新乡贤的回归,需要进一步讨论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如何在制度层面解决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身份问题?制度身份的解决对于新乡贤融入乡村治理具有何种作用?其次,在解决新乡贤制度身份的基础上,制度实践如何能够促成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以及制度实践在何种意义上能够进一步解决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行动困境?

在国家政权建设与社会结构变迁背景下,“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挑战与机遇并存。对于“新乡贤”回归及乡村治理具体实践的考察,不仅能够在理论层面拓展对于士绅理论的理解,而且能够为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政策方面的意见。

二、新乡贤与制度身份:研究回顾与研究框架

近年随着国家在治理层面对于“新乡贤”问题的关注,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成为地方政府重要实践的同时也得到学术界的关注。现有关于新乡贤的研究在指出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重要性的同时,进一步指出新乡贤在乡村治理应然层面的功能。但是在国家政权建设背景之下,实现新乡贤乡村治理功能层面的困境在于,如何将新乡贤吸纳入乡村治理并且嵌入到乡土社会结构中?

现有研究指出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增强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性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其中组织建设是实现“治理有效”的关键(江维国、李立清、周贤君,2018;张树旺、李想、任婉玮,2019)。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被视为重要手段。新乡贤建设不仅要在文化方面延续以往的传统,而且同样被赋予破解乡村社会现代化发展难题的重要任务(季中扬、师慧,2018)。现有研究认为在应然层面,网格化管理中应当加入新乡贤因素,加强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德治功能,并且新乡贤应当在发展乡村慈善层面做出贡献(王文龙,2020)。

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理论层面被寄予极高期望的同时也暴露出相当程度的问题。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将新乡贤吸纳入乡村治理并且嵌入乡土社会结构之中,这也是新乡贤发挥功能改善乡村治理的关键。相较于传统士绅,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制度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价值观念层面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解决新乡贤出场平台的问题(李雪金、贺青梅,2020;韦统义、苏佳敏、吴明远,2020;李梅、刘淑兰、吴俊林,2020)。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新乡贤回乡与现有治理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样涉及乡土社会对于新乡贤的接纳、承认以及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激励机制,并且进一步影响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现有研究或者认为新乡贤回乡后与村庄“两委”存在功能重叠的问题;或者希望能够将新乡贤群体纳入基层协商组织进而解决新乡贤身份认同与体制融入的问题(袁丹清,2019;张兴宇、季中扬,2020a)。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乡贤回乡“村两委-新乡贤组织-村民”关系模式的讨论。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村两委-新乡贤组织-村民”模式能够促进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协商治理问题:一方面,扮演文化中间人角色的新乡贤,能够协助村两委承担村务协商、纠纷调解、文教事业等村庄公益性事务(张兴宇、季中扬,2020b;何朝银、张弛越,2020;龚丽兰、郑永君,2019);另一方面,强调新乡贤组织受到基层党委政府领导,并且地方党委政府的深度介入,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良好运行提供了制度方面的基础,引导社会力量在公共规则下进行良性互动,而基层社会的荣誉体系同样也对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行动具有激励作用(孙丽珍,2019;曾天雄、曾鹰,2020;姜亦炜、吴坚、晏志鑫,2019;高万芹,2019)。

关于“村两委-新乡贤组织-村民”模式的讨论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一方面,在经验层面其主要适用于“在场平民新乡贤”的讨论;另一方面,现有研究对于此模式缺乏更为深入的机制层面的分析。根据是否参与日常乡村治理以及社会身份可以将新乡贤区分为“在场精英新乡贤”、“在场平民新乡贤”、“不在场精英新乡贤”、“不在场平民新乡贤”四种类型。其中“在场平民新乡贤”主要由老党员、退休教师、家庭领袖为代表的乡村内部道德楷模所组成,在乡村治理中主要承担辅助功能,其在场属性也决定了对于这一部分新乡贤群体的讨论主要涉及其与现有乡村治理制度之间的融合问题(高万芹,2019)。但是对于由退休公职人员以及返乡富人构成的“在场精英新乡贤”,则更需要进一步处理回乡以及乡土社会对其接纳问题。并且由于其社会身份以及在乡村治理中功能的不同,“在场精英新乡贤”与现有治理制度的融合可能会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方面,由退休公职人员以及返乡富人组成的“在场精英新乡贤”对于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其将外界资源引入乡村的能力更尤为关键。另一方面,为发挥“在场精英新乡贤”在乡村发展中的作用,需要增加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影响力。现有研究已经指出,地方党委、政府在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过程中深度介入,并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良好运行提供了制度方面的基础,但是并未进一步讨论新乡贤回引的政策设计或新乡贤回引政策背后的作用机制。

本研究希望从制度整合的视角讨论“在场精英新乡贤”,进一步推进对于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问题的认识。具体而言,地方党委与政府为促成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往往伴随着不同程度的制度创制,新乡贤回引创制制度与现有治理制度共同影响了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结构性位置以及制度身份;同样在制度实践层面,创制制度在与现有乡村治理制度相互作用中共同影响着新乡贤回引实践层面的效果。本研究将从制度创制与制度实践两个维度构建研究框架,讨论在制度整合视角下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制度身份建构问题以及新乡贤制度身份在乡土层面的意义。

三、田野概况

H 省S 县党委组织部针对治理中存在的基层干部“守摊保本,无人可选”等问题在2014年开展了针对退休公职人员以及在外创业人员的新乡贤回引计划。希望通过“在场精英新乡贤”改善乡村治理实现乡村发展。在制度层面,S 县党委组织部研究出台了《加大农村带头人队伍建设力度工作指要》、《S 县加强党建第一书记建设的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创制“党建第一书记”等制度身份的同时解决了新乡贤激励等问题。

现阶段S 县新乡贤回引计划共吸引了38 名新乡贤回乡,这一计划在形成一定规模的同时,在乡村治理与发展层面取得了相当的成效。S县新乡贤回引计划的成功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党委组织部的制度设计以及新乡贤制度与现有乡村治理诸制度的融合。本研究结合研究问题,将调查重点放在新乡贤回引制度设计与新乡贤回乡过程,通过对新乡贤回引制度与主要新乡贤回乡实践的考察,分析制度整合下的新乡贤吸纳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制度身份等因素对于新乡贤融入乡村治理的影响。研究者于2019年7月到9月在S 县开展调研,主要通过访谈与参与观察等方法搜集资料,在考察S县新乡贤回引计划制度设计的同时,重点对回引计划涉及的LC 等新乡贤进行访谈(表1)。

四、制度创制与融合

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最主要的是解决其出场平台的问题,处理新乡贤与现有治理体制之间的关系。因此,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不仅涉及制度身份的创制,即将新乡贤回乡给予制度层面的承认,为新乡贤提供制度身份,而且涉及新乡贤制度与乡村治理其他制度之间的融合,理顺新乡贤制度与现有乡村治理“乡镇-村庄”层面的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制度创制与制度融合不仅确保了新乡贤融入现有乡村治理体制,解决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制度身份与激励问题,而且对于新乡贤重新嵌入乡土社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表1:研究涉及S 县新乡贤回归计划人员简介

(一)新乡贤与乡村治理制度

S 县的新乡贤回引计划在意识到新乡贤具有回报乡梓意愿的同时,通过党建第一书记等制度身份的创制以及将新乡贤制度与现有乡村治理制度之间建立有序关联,为新乡贤回乡提供了制度身份、物质以及荣誉激励层面的保障。新乡贤LC 等人在访谈中均指出“乡情”对于其回乡的影响,LC 等人回乡的社会基础在于作为社会转型期的一代人其早年在农村生活,即使因为参军、提干、经商离开家乡,对于家乡依然具有相当的情感。甚至对于JT 等商人而言,回乡任职,通过带动村民致富获得乡土社会的声望是其人生规划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制度层面的限制,在新乡贤回引计划出台之前LC 等人虽然希望能够回报乡里却难以实现。

为解决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制度困境,S县组织部研究出台的《加大农村带头人队伍建设力度工作指要》《S 县加强党建第一书记建设的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文件,不仅创制了党建第一书记等制度身份,而且规定党建第一书记在村党支部中的“班长”位置,负责村党支部全面工作,村党支部要积极配合党建第一书记的工作。在物质待遇方面文件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严格按照县派驻村第一书记标准落实党建第一书记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S 县新乡贤回引计划进一步通过文件具体规定实现了新乡贤制度与村庄两委等制度融合,即一方面,在规定党建第一书记“班长”位置的同时指出,村内工农关系协调、矛盾调解等日常具体事务,仍按已定职责分工,由村党支部书记和其他两委干部负责;另一方面,除了具有党员身份的大部分回归新乡贤,对于非党员新乡贤S 县主要通过给予荣誉村委会主任等身份解决其制度身份。在实施新乡贤回引计划的同时,党委组织系统同样开展了面向所有农村带头人的年度“优秀农村带头人”评选活动。具体而言,获得“优秀农村带头人”提名人员奖励3000 元,获得“优秀农村带头人”的村干部奖励1 万元,特别优秀的还可挂职为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或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但是仍担任村级带头人职务且以村级工作为主,挂职期一年。

S 县基于党建的新乡贤回引计划能够产生成效的基础为我国党员的庞大基数与党组织层面建设。S 县展开新乡贤回引计划的2014年年底全国党员人数为8779.3 万名,现阶段已经突破9000 万①共产党员网,http://news.12371.cn/2015/06/29/ARTI1435581292563585.shtml;http://www.12371.cn/2020/06/30/ARTI1593514894217396.shtml。。S 县回引新乡贤绝大部分具有党员的身份,而将退休干部以及没有公职的经商商人通过党建工作回引到乡村治理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是乡村治理对党员的再吸纳。

更为重要的是,S 县的新乡贤回引制度层面的创新能够与现有乡村治理制度融合,不仅涉及党组织层面的制度而且扩展到“乡镇-村庄”治理层面主要制度。在此意义上,制度整合不仅能够解决不同社会、政治身份的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制度身份与激励问题,而且能够理顺新乡贤与现有乡村治理制度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对于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在制度层面的多重身份建构重建双轨政治。荣誉村委会主任等制度身份的创制则解决了不具有党员身份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问题。“优秀农村带头人”的评选活动,在激励回乡新乡贤村庄发展实践的同时,获得挂职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或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的新乡贤能够进一步加强乡土社会与基层政权之间的联系。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通过制度整合的方式将新乡贤吸纳入现有治理体制,不仅解决了新乡贤“出场平台”问题,而且对于新乡贤与乡土社会之间关系的重建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身份与乡土社会

在S 县新乡贤回引计划中,LC 等以党建第一书记身份回归乡村治理的新乡贤,在回归乡村治理后通过一系列乡村发展实践获得了乡土社会的承认。LC 等人通过动员村庄内部资源、招商引资等方式促成了村庄乡村旅游资源的初步开发,JT 等商人则通过垫资的方式带领村民发展高效农业。2018年换届选举中部分新乡贤通过参加村庄两委选举成功转岗。LC 等人通过参加村庄两委选举,从党建第一书记这一地方制度创制中产生的临时身份转变为正式的村庄党支部书记,其行动的背后涉及制度身份在乡土社会的意义。

在看到新乡贤个人层面的“贤”对于其融入乡土社会中作用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指出制度身份在其中的作用。LC 在回乡之后为了动员村民进行村庄建设,召集村庄内部老教师、老家长等村庄内部精英召开了会议。值得注意的是,LC 在会议中将村庄发展落后的原因归结为“党的方针路线在村里得不到落实”并且指出“根子在(村庄)领导干部”。X 庄一位退休教师将这句话记入了日记,并且在这句话下面画上了着重号。

正如项飙等人指出,在普通人看来,“国家”依然是最受认同的范畴,而“社会上的”人和事则意味着不正规和不可靠。在普通人眼里,国家总体上的正当性不可置疑,且具有高度的道德性。具体而言,普通人眼里的国家的正当性涉及现有治理“体系特征的合法性”。新乡贤制度身份的获得,使得其成为现有治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项飙,2010;林尚立,2009;蔡禾,2012)。LC 等人以党建第一书记等身份回归乡村治理,使得其身份从“退休干部”、“商人”转变为乡村治理中的“干部”。这种身份转变在JT 等商人身上更为明显,在获得党建第一书记等制度身份之后,其政治身份实现了从“群众”向“干部”的转变,而从党建第一书记向党支部书记的转变背后则是其“干部”身份获得国家治理制度的正式承认。制度身份与新乡贤在乡土社会的社会声望等因素共同影响了乡土社会对于新乡贤的接纳。

S 县的新乡贤回引制度创制与制度融合,在现有乡村治理体制之下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但是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制度层面问题的解决并不能够取代新乡贤回引实践,S 县的新乡贤回引实践则表明,制度整合能够进一步通过与现有治理之中责任体制的融合解决新乡贤回乡问题。

五、责任体制与制度实践

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不仅涉及在制度层面理顺新乡贤与现有乡村治理体制之间关系,而且涉及在制度实践层面促成新乡贤回归。在此意义上,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制度实践与县乡层面的责任体制密切相关。具体而言,在制度实践层面新乡贤的回归与乡村治理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包村干部制度以及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关联密切。需要指出的是,目标管理责任制强调党政“一把手”在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岗位目标责任制则实现了治理任务“落实到人”(王汉生、王一鸽,2009)。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与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包村干部制度相互配合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将“责任-利益”进一步细化,成为促成新乡贤回引计划有效实施的制度基础,并且此背景下的基层政府制度实践部分化解了新乡贤回乡的行动困境。

(一)责任体制与新乡贤回乡

S县组织部在制定了新乡贤回引计划之后,县域领导较为重视,将回引工作以任务的形式下发给了各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在2016年将回引工作作为乡镇主要领导述职考核的一部分。对于乡镇干部来讲新乡贤回引计划成为其工作任务的同时,也成为其解决治理困境的机遇。退休干部LC 的回引主要由LC 老家X 庄包村干部兼党支部书记老刘主持。老刘之所以对LC 的回引如此关心,不仅在于县域的考核也在于他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位置。老刘长期担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并在2011年成为X 庄包村责任组组长,由于家族矛盾等原因X 庄逐渐成为“软弱涣散”村,村庄内部甚至难以产生支书不得不由老刘兼任。

2016年夏天老刘与LC 建立联系。8月份,老刘将从郑州返乡探亲的LC 邀请到家中,动员LC 回乡任职:“现在扶贫政策下来了,在政策上支持农村,回来能够建设一下X 庄”。9月份老刘开车带LC 参观回归商人JT 以及市农业局前副局长ZB 主持的村庄建设。之后老刘一直与LC 保持联系,并且将LC 的情况上报给街道办事处书记老杨以及S 县组织部部长。8月份到9月份县组织部部长、老杨、老刘不断通过电话做LC 的思想工作,并在2016年10月份将LC 请回X 庄任职。

S 县另一位新乡贤YC 的回归同样是基层干部“群策群力”的结果。在YC 回乡之前,不仅家乡的人来做他工作,乡党委副书记在他S 县县城的家中软磨硬泡了半个月:“我那会已经六十八九了,我说不再回了。这个人有个啥好处呢?不急。让我出去坐会?去坐会你还不去?到食堂给你弄两个菜,弄瓶酒,就这。哈哈哈,磨哩。一共在我家待了两个星期整,半月。”半个月之后乡党委副书记拉YC 去外面餐厅吃饭,饭后将YC 带到了乡政府。在乡政府,书记与乡长正在等待YC,并且亲自劝说他担任空缺出来的村庄党支部书记。YC 认为自己年龄太大了并且老家Y 庄“那个乱劲,你得废很大精力。得治了乱,不治了乱,你啥也弄不成。”YC以自己身体有病搪塞书记与乡长,“他们把我拉到医院检查,随时(马上)拉到了医院,我又跟人家医生一说,医生说那透视吧……一透视呢,医生说,陈旧性脑血管堵塞,但是他(医生)给他(乡党委副书记)交代的是不影响工作。这就把我支了。”之后乡党委副书记等人主动联系YC 党组织关系所在的临县单位,将YC 的党组织关系调回S 县,YC 与2017年初回到家乡担任党支部书记。乡政府之所以花费这样大的力气将YC 请回村庄担任书记,和老刘等人回引LC 回乡的原因基本相同。YC 老家Y庄同样内部社会矛盾较多,村庄两委由于家族之间争斗等问题难以开展工作。当时Y 庄村支部书记因为经济问题被免职,乡镇党委希望让曾经在1969-1974 以及1979-1989年两度担任村支书,并且任内完成村庄灌溉设施修建的YC回乡任职。在“治乱”的同时协调、推进横贯Y 庄一条连接S 县与市区快速通道的修建。

S 县新乡贤回引计划的实施与现有乡村治理体制密切关联,主要涉及考核基层官员的目标责任体制。无论是年终述职对于新乡贤回引工作的考核,还是对于基层干部下辖村庄治理问题的考核,直接或间接的促成了S 县新乡贤回引计划的实施。通过对LC、YC 回归过程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S 县新乡贤回引计划的实施与乡村治理中的具体责任人密切相关,即LC回归过程中的老刘以及YC 回归过程中的乡党委副书记。LC 和YC 两人的回归某种程度上是包村干部制与目标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相互作用的产物,即包村干部制度在实践中将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的村庄治理“责任-利益”通过岗位目标责任制进一步细化,落实到乡镇党政领导之外的具体责任人,进而更为彻底的解决乡村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的压力与激励问题。这种责任体制与新乡贤回引政策的融合进一步影响了新乡贤回引实践。

(二)行动困境与道德资本

责任体制对于新乡贤回归同样具有乡土层面的意义。以LC 与JT 为代表的退休干部与返乡商人组成的“在场精英新乡贤”对所涉及村庄的乡村治理与乡村发展产生了较为明显的作用。正如上文指出,LC 等退休干部通过动员内部资源等方式促成了村庄旅游资源的初步开发,JT 等商人则通过垫资的方式带领村民发展高效农业。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退休干部与商人群体虽然同样被定义为“在场精英新乡贤”,但是相较于商人的社会身份使得其回乡行动具有正当性,退休干部的回乡行动反而面临一定的行动困境。在给予新乡贤制度身份的基础上,乡镇政府“三顾茅庐”式的回引实践不仅化解了退休干部的行动困境,而且使得新乡贤的退休干部群体通过回乡行动积累了道德、政治层面的资本。

LC 回到X 村之后,被他尊重为父亲的族叔问起回归的原因。他讲道,“组织上叫我回来,党员要服从组织的安排。再说咱们村乱成这样也该有个人管管了。”值得注意的是,相当部分退休干部在解释为何回乡任职之时均强调“党员要服从组织的安排”。新乡贤回引计划中回乡担任党支部书记的YC 回乡理由之一为“虽然是咱年龄大了,但是咱还是党员,上下级观念比较重。”LC 的战友NM 同样是一位回归党建第一书记,对于回归他同样以这样的话作解释:“党委书记做我的工作,组织部部长亲自给我打电话,我是谁?不能不给人面子。”“党员,听组织上的安排。”

“组织上叫我回来”折射出新乡贤退休干部群体回归乡村治理的行动困境,其主要涉及回乡退休干部群体与村庄内部部分有政治追求精英之间的关系。对于LC 等退休干部来讲,他们已经是乡土社会的成功人士,回归村庄担任支部书记等职务回报桑梓自然具有道德层面的正当性。但是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LC 等人的回乡行动同样面临一定的道德困境,他们回到家乡任职本身与村庄内部部分精英在政治机会和收入上形成竞争,而这些人往往是他们的后辈,甚至平常对他们尊敬有加。退休干部群体与村庄内部有政治追求精英之间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不仅影响乡村治理实践的效果,而且会进一步瓦解新乡贤回乡的正当性基础。

正如面对研究者提问“为何回乡后不当选支书”时候ZB 的解释:“我没法跟他们争,现在当个干部还能有一千多块钱的收入,他们能顾住自己生活。”S 县新乡贤回归计划中,ZB、NM 回乡后一直担任党建第一书记,由乡镇按照县派驻村第一书记标准落实党建第一书记生活补贴。避免与村庄内部精英政治、经济层面的冲突。LC 所在的X 庄内部难以产生支书,村支书长期由街道干部老刘担任。LC 在2018年两委选举中当选支书,并不需要与村庄内部精英展开竞争;YC 则是由于前任支书因经济问题撤职才以党支部书记身份回归。在避免与村庄内部精英政治、经济冲突的同时。新乡贤中的退休干部群体通过“听从组织安排”来解释自己为何会回乡,而在责任体制之下县乡政府回引实践进一步正当化了退休干部的回乡行动,即县乡政府的“三顾茅庐”成为党员新乡贤“听组织上的安排”的明证。并且“三顾茅庐”进一步说明了,退休干部回乡行动本身是对清闲、优渥退休生活的牺牲,增加其在乡土社会的道德与政治资本。

六、结论与讨论

现阶段随着乡村振兴计划、“新乡贤”计划的提出,士绅问题再次进入乡村治理的研究视野。在现有制度、社会背景下新乡贤如何回归乡村治理成为重要的研究问题。本研究以制度整合的视角,考察了S 县新乡贤回引计划如何与现有乡村治理制度建立关联,给予新乡贤以制度身份并在制度实践层面促成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在此基础上,研究分别考察了制度身份与制度实践对于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意义。

具体而言,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制度创制与现有“乡镇-村庄”层面的村庄两委制度、挂职制度等有序融合,不仅能够解决物质和荣誉激励问题,而且能够为新乡贤回乡提供多维度的制度身份。在国家治理体系特征的合法性背景下,制度身份与新乡贤在乡土社会的声望等因素共同影响了乡土社会对于新乡贤的接纳。在制度实践层面,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包村干部制度以及岗位目标责任制相互配合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将“责任-利益”进一步细化,成为促成新乡贤回引计划有效实施的制度基础。制度身份与制度实践中的基层政府“三顾茅庐”,则共同化解了新乡贤尤其退休干部群体与村庄内部原有精英政治、经济资源竞争所带来的道德困境。

研究在理论层面拓展了对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理解的同时,对新乡贤回乡实践同样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在理论分析与现实实践层面,均需要将新乡贤放入基层治理体制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之间考量。尤其是在实践层面,新乡贤回引制度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其与村庄两委制度、责任体制等乡村治理诸制度以及乡土社会之间的关系,建构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身份与行动正当性。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从制度整合的角度来理解、促成新乡贤回归乡村治理,可以发现,新乡贤已经深度嵌入到现有乡村治理体制中,相较于传统士绅,不再具有结构意义上的独立地位。因此,如何在理顺新乡贤与现有治理体制关系的基础上,保留前者行动的自主性,还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讨论和探索。这对于理解国家-社会关系以及通过新乡贤改善乡村治理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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