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融资问题研究
2020-10-27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扩大规模的同时,资金需求不断上升,遇到了融资困境。通过调查镇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析了镇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融资现状,指出了其存在的融资问题,从联合社自身、政府和金融机构3个角度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融资;研究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7-0150-03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42;F832.43 文献标志码:A
2018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提升了合作层次。在此基础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截至2018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217.3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超过7 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带动了小农户的生产组织发展,与小农户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了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的基础上,平均为每个成员二次分配的金额超过1 400元。全国有385.1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无法在市场竞争中与大集团抗衡,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不足。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竞争不断加剧,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合并重组等方式,按照依法自愿原则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抵御风险、共享利益。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增强抵御风险功能的同时,缺乏资金和融资困难严重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1]。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融资现状分析
1.1 联合社的主要融资途径
从调查样本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融资途径有以下几种。
一是内部融资。超过1/2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将当年的营业利润作为留存收益进行再投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新的发展资金。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人员通过内部理事或者社员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款,将借款作为股金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通过实际调查了解到,一个营业周期结束后,大部分社员获得分红后不是选择继续投资,而是把得到的分红用于改善自己生活条件。虽然向亲朋好友借款比较方便,融资成本也比较低,但是金额较小,而且借款收回的时间不可控,稳定性差。
二是民间借贷。部分联合社因急需要足够维持一个经营周期的资金,所需资金较多,所以选择向私人企业或者个人借贷。民间放贷的手续简便,不需要抵押物,可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融资需求,但是民间借贷的弊端也非常明显,存在借贷利率过高甚至出现利滚利的现象。同时,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常容易掉入借贷公司設好的陷阱。一旦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困难,不能及时还贷,容易陷入经济纠纷,影响联合社正常经营。
三是银行贷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了能长期稳定发展,会向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出于对款项安全性和可收回性的考虑,贷款手续比较严格,不仅需要抵押物,审查贷款人的信用,还需要相应的担保条件,导致只有极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能贷到自己所需的款项。
四是财政补贴。从调查可以看出,只有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能获得财政资金补助。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流向为有示范效应的市级示范合作社和省级示范合作社,而且需要上交详细规范的申请材料。要正确把握国家政策,经过逐级申请检查,达到条件后才有可能获得批准[2]。
1.2 联合社融资需求现状分析
根据访谈调查了解到,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紧跟时代发展,渐渐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逐步从单纯生产农产品原料转变为农产品加工,这就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自身的经济实体。拥有属于自身的经济实体,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水平,但是建立经济实体需要大量资金。只有足够的资金才能保障经济实体长期发展。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要想不被社会所淘汰,只能通过各种手段筹集资金,建立属于自己的经济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后,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专章,这就要求其规范各方面的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立自己的经济实体后,要增加经济实体的服务内容,开展标准化生产,突出农产品加工、包装、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要想完成好以上工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于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实现长远发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融资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实际承认
尽管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但是大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信贷主体资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无法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资金满足不了其日益增加的资金需要,且金融机构只愿意给规模大、盈利能力好、有强力担保的示范社提供贷款,其余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缺乏可抵押的担保物品,无法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这些现象足以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承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融资出现问题。
2.2 政府缺乏足够的金融扶持政策
多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财政支持,仅在2017年,中央财政就安排14亿元补助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但是,这些补助资金只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完善基本的基础设施以及为相关负责人提供培训等,满足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市级以下相关部门缺乏可实施的金融扶持政策,具体表现在虽然设置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但是这些机构由于自身的能力水平有限,盈利能力水平低,无法很好地从融资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力支持。税收优惠不足,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可持续发展,其综合盈利能力在短时间内不能得到很大提升[3]。
2.3 联合社管理机制不完善,盈利能力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3个以上合作社共同组建,这就决定了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都有相同的权利。应该建立一套民主的决策机制管理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但是超过1/2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由一个规模较大的核心合作社控制成立的。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本身规模不大,服务内容单一,缺乏相关的技术和市场销售支持,这样松散的合作组织无法抵抗较大规模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并没有建立一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机制,直接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效率低下,管理难度大,盈利能力偏低。
2.4 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工作质量不高
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大面积成立的时间比较晚,实践经验比较少,这就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有较高素质。相关机构的信贷人员选拔标准比较低,直接把这些人员指定为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人,导致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贷款的时候出现信息不准确的情况。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本身具备贷款资格,但是没有被列入可贷款范围,而一些不具备贷款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却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贷款,这势必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不具备贷款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大多不能如期还款,提高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银行不良资金增加会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贷款额度。如此反复,最终会使本来有资格融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面临资金匮乏的困境。
3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融资问题的措施
3.1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自身的制度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要先完善自身的组织架构体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建立相应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及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保障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建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内部各项财务工作。建立一整套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产品品质,加快规范化生产步伐,全方位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管理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要有自己的研发机制,对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等开展研发和认证工作,打造自己的品牌,提升其知名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要完善外部合作機制,加强与下游企业的融资合作,使销量保持稳定。巩固接收渠道,获得下游企业的资金支持,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3.2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财政补助,发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示范社,使其起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其他联合社共同发展。要充分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的相关资金,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信息网络建设和质量检测水平,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等特色产品,打造特色品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竞争能力。政府要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是公共性质的服务,应当减免其为自身内部成员提供经营场所的营业税等。政府应该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利用这个信息沟通桥梁获得彼此的相关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通过这个沟通平台了解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等信息,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这个沟通桥梁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融资信息,起节约融资成本的作用。这样可以加深双方的了解,使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3.3 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融资业务还不成熟,应该积极探寻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加快自身的改革步伐,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一是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出台或完善信贷政策,尽可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理的贷款申请,最大限度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市级邮政储蓄银行应创新相关的金融产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抵押担保方式,探索新型抵押方式,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规范引导民间信贷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信贷服务,通过加强对民间信贷的管控和监督,使其在法律规定下提供贷款服务,制定相关的规范性制度,完善民间信贷制度体系,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民间信贷机构明确各自的权责,营造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融资的民间信贷环境。
参考文献:
[1]魏娜,张德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以安徽省砀山县为例[J].安徽农学通报,2018(24):11-12,37.
[2]夏佳薇.普惠视域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探讨[J].现代企业,2019(7):118-119.
[3]刘燕梅.瓜州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9(14):261-262.
(编辑: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