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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基于税收筹划视角的企业投资行为研究

2020-10-27张童童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年15期
关键词:投资税收筹划一带一路

张童童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以及周边国家投资项目和投资机会的增加,投资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制订科学、合理的投资税收筹划方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企业投资活动中的必要过程。文章从投资项目选择、投资方式选择、投资会计政策选择三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提出企业应该将投资活动和税收筹划结合起来进行规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实现最佳经济效益。

[关键词] “一带一路”;投资;税收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15. 007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15- 0017- 03

1      引    言

1.1   “一帶一路”与企业投资活动

2013年9月与10月,习近平总书记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这不仅加深了我国与海外国家的经济交流,而且对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这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企业对外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在“一带一路”建设具体落实过程中,一定要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关注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科学的建立管理体系,降低投资风险,努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1.2   税收筹划与企业投资活动

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经营利润而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筹划。而企业投资活动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占很大的比例,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企业对外投资不断增加,更需要对投资活动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据统计,2019年度第1季度,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对49个国家非金融直接投资总额为37.6亿美元,同比增长4.2%,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使得企业管理者需要更加重视税收筹划的作用。

2      文献综述

2.1   “一带一路”倡议与企业投资活动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对于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各国的友好合作具有深远的意义。霍应奎[1](2018)认为,“一带一路”伟大倡议的提出引起了国内外有关国家甚至全球的共同关注以及共鸣,首先它符合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结构转型的需要,其次其思想符合中国要素的流动和国际产业转移的需要。张涛[2](2018)认为我国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投资领域呈现异质性,民营企业占比重总体上升。杨宁[3](2018)认为在投资过程中也存在投资环境风险与金融风险、存在企业经营风险、存在法制环境差异风险。唐洋和李晓宇[4](2018)认为应顺应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加强外汇风险管控,合理规避税收风险,更新财务管理方法。

2.2   税收筹划与企业投资活动

Mills L , Erickson M M , Maydew E L[5](1998)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更多地投资于税收筹划。路月[6](2013)认为只有结合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争取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才能为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条件。王逸君[7](2013)认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前瞻性、目的性和全局性。杨梦龙[8](2014)认为应当选择以分公司的形式成立分支机构,增加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在大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在开展海外投资项目时,应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了更加直观地了解投资方面的税收筹划,本文从投资项目选择、投资方式提供参考选择、投资会计政策选择三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为企业提供参考选择,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

3      “一带一路”背景下税收筹划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具体应用

3.1   “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形式选择方面的税收筹划

3.1.1   理论基础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企业对境外投资所占比重增大,而投资结构框架的设计作为境外投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要综合考虑税收等多方面的因素,所选择的投资结构应该是税后利润最高的方式,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增加企业价值。一般来说, 在企业投资建设初期通常会选择分公司的模式;而在盈利时期或者短时间内能够扭亏为盈时,选择子公司模式会更合适一些。

3.1.2   案例分析

A汽车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主要业务为汽车制造与销售,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A公司积极响应“走出去”战略,同时为了自身业务的发展,决定在H国建立一个公司,为此公司制订了两个方案:一是设立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但目前的情况是:如果重新设立公司并且投入生产,第四年才能全部正常运营,第五年开始盈利,亏损会逐年减少,H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第一年到第四年的亏损额分别为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第五年盈利额为300万元。A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15%,经过各部门综合预测,A公司未来五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均为2 000万元。

方案一:在H国设立子公司

在前四个年度里,第一年母子公司缴纳税款情况:2 000×15%=300万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的纳税额均为300万元,前四年的总纳税额为1 200万元。

方案二:在H国建立分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损失可以通过A汽车集团公司的利润来补偿,A汽车集团公司从第一年到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A汽车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延迟。在前四个年度里,第一年公司纳税情况为:2 000×15%-800×15%=180万元;第二年公司纳税情况为:2000×15%-600×15%=210萬元;第三年,公司纳税情况为:2 000×15%-400×15%=240万元。第四年,公司纳税情况为:2 000×15%-100×15%=285万元,前四年总纳税额为915万元。

经过纳税总额比较,方案二纳税额较少,应当采用建立分公司的形式减轻税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以及正在积极向海外拓展的公司,在公司的组织形式选择时一定要做好纳税筹划,减轻自身纳税负担。

3.2   “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投资方式选择方面的税收筹划

3.2.1   理论基础

投资在企业管理活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其不同的投资方式也会影响投资活动的进行。而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的直接投资一般会多于企业的间接投资,当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产权发生变化时,对资产进行评估。如果资产在评估期间发生增值变化,那么无形资产的折旧费和管理费将计算得更多,并且当前的应税所得将减少。

3.2.2   案例分析

B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带一路”建设中贡献巨大的公司之一,与海外公司合作密切,2017年8月,B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打算与海外M公司合资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作为在海外业务发展的拓展点。公司总投资额为10 000万元,注册资本为6 000万元,B公司决定,出资2 7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5%;而海外M公司愿意出资3 3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5%。B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打算以自己生产的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出资,现在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方案一:以自己生产的机器设备作价2 7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 8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2 7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以自产机械设备作价1 8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方案一:

税法规定,企业以注册资本形式投资设备,应当按照与销售货物相同的方式缴纳增值税。住房和建筑物对另一企业的直接定价等同于产权变动,不分利润,不分风险。这应被视为不动产转让。

增值税:2 700×17%=459万元,营业税:2 700×5%=13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5×(7%+3%)=13.5万元,契税(由受让方缴纳):2 700×3%=81万元,共需缴纳税费688.5万元。

方案二:

根据税法,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不征收附加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但征收契税。企业将机械设备作价转让给其他企业的,应当像销售货物一样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2 700×17%=459万元,契税(由受让方缴纳):2 700×3%=81万元,共需缴纳税费540万元。

由此可见,虽然投资方式在注册资本和其他投入方面只是稍微换了一下,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二者所征收的税种却改变了很多,税收负担由此减少了148.5万元。“一带一路”建设开展以来,我国企业与海外企业合作交流逐步增多,姜洁[9](2008)由此认为,对于企业而言,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为,在对外投资时,须将税收筹划提前进行考虑。

3.3   “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投资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税收筹划

3.3.1   理论基础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各国税收法律法规存在差异,使国际税收筹划具有复杂性,在“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过程中,我国与多个国家达成税收协议,而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各有不同,其税收处理也就不同,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投资合作时,一定要仔细了解各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陶醉[10](2014)认为各国之间的税收差异主要包括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制度的差异。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国家实行居住地管辖权,二是一些国家实行区域管辖权,三是不同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纳税所的来源进行管辖。税收制度因素主要是由于各国自然禀赋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的。当集团在税率不同的国家拥有较多子公司时,就可以通过税收转移定价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3.3.2   案例分析

A汽车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主要业务为汽车制造与销售,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决定在S国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需要对A集团公司每年支付1 500万元的股息红利,A集团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

在此,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该子公司的股息红利直接支付给A汽车集团公司,预提的企业所得税为:1 500×30%=450万元;方案二:在T国(与中国和S国都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建立一家中介控股公司,预提差异率为5%,预提的企业所得税为:1 500×5%+1 425×5%=146.25万元,两种方案的节税差异为303.75万元。

通过两个方案比较,S国的子公司先将股息红利汇入T国的中介控股公司,再由T国的中介控股公司汇入A汽车集团公司,一共缴纳了两次预提税款,一次是由S国征收的预提税1 500×5%=75万元,另一次是由T国征收的预提税1 425×5%=71.25万元,可以看出设立一家中介控股公司比将股息红利直接汇入母公司可以少缴纳303.75万元的预提税款。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关注各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政策给予的便利,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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