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信群主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
2020-10-26姜晶晶罗平
姜晶晶 罗平
摘要: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当今我国利用微信群组犯罪现象严重,行为人如何利用微信群组进行犯罪,并讲述群主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是论述在法律关系中微信群主的身份定位,微信群是特定的网络空间,而群主就是该特定空间秩序的创建者和管理者。第三部分是用理论阐明在微信群主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第四部分论述了不作为犯罪中对于微信群主犯罪的反思以及对立法改进提供意见。
关键词:微信群主;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责任承担;立法改进
一、微信群组犯罪简介
(一)什么是微信群组犯罪
微信群是公司发起的各种不同的人聊天交友互动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发文字、语音、图片、文件等。 用户可以通过微信与朋友交流,其形式类似于SMS,MMS等。而正是微信群组的推出,也给予了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全新载体,不少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群进行着各式各样的犯罪活动。
(二)微信群组犯罪的常见方式
在科技越来越高级的今天,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犯罪的手法层出不穷。例如在微信群里发布不正当言论、在微信群里传播淫秽视频、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利用微信群进行不正当买卖等。而微信群主正是该群聊产生所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
二、微信群主在微信犯罪中的法律身份定位
(一)微信群是被法律调整的特定空间
网络空间秩序的增加进一步扩大了法律中“秩序”的概念,微信群形成的在线聊天空间就是这种情况。微信群不仅是个人交流平台, 通过微信群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换,它已经具有某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的范围。如果这种社会危害足够严重,将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二)微信群主是网络空间的构建者
大多数群众活动的组织者都是为了为人民服务或改善民生。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都赋予了他们维护和管理此订单创建者的法律义务。对于微信群所有者,是微信群特定网络订单的构建者。无论建立该组的目的是什么,只要此特定的网络顺序受到法律的管制和保护,微信群主就必须承担与身份相对应的法律义务。
(三)微信群主是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者
微信群所有者还必须承担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义务,同时享受互联网群服务带来的网络利益。微信所有者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义务来自于他们对已建立的网络空间秩序的专有控制权和管理权。因此,他们还有义务排除对其控制和管理的网络空间的非法犯罪行为或结果。
三、微信群主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回归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述
不纯正不作为罪犯也可以叫做不真正不作为犯,这意味着该罪犯有义务防止(防止发生有害结果),但他没有履行防止的义务,因为该人没有履行预防犯罪发生的义务。与真正不作为的罪犯相比,从理论上讲,我们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必须以犯罪的发生为基础,并以不作为为特征。换句话说,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明确规定了法律的构成要件;而在法律上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并无准确的规定,只说明了行为人用不作为的方法去做。
(二)作为义务来源之我所见
微信群主也有义务在其控制的场所内预防危险。原因如下:首先,微信群的所有者拥有绝对控制权。根据之前的讨论,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拥有绝对控制权。这种支配权体现在任何微信会员的退出权上,其他普通微信成员仅享有增设微信会员的权利,而不享有撤退权。微信群组拥有者可以行使撤回权,以达到维持微信群组网络秩序的效果,而权利本身不会增加。第二点是绝对的统治权决定了消除危险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事务的对应关系,微信群所有者有义务在维护微信群带来的网络利益的同时,维护微信群良好的网络秩序。这项义务的起源在于,微信群是由微信群的所有者为追求某种网络利益而成立的,而法律危险区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其消除危险的义务。当这种危险升级为犯罪时,未能履行预防义务的行为可能升级为无为而治的犯罪。第三从刑法上来看,微信群主应当有义务去阻拦或者去遏止在群内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微信群主的性质不是犯罪,因为微信群组拥有者有义务基于法律危险区域的主导地位进行封锁,而不是基于“互联网群组”第9条中指定的微信群组拥有者群组《条例》的管理责任,是行政法中的一项行为义务。在一些情况下为一个共同目的正式组织起来的团队会对队里的人员负起一定的法律责任,不仅取决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而且还取决微信群主的地位,职责和职能。
四、微信群主在不作为犯罪中的反思
(一)立法层面建议
第一,微信的立法工作应当有效有序地进行,2018的司法解释中说明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判断案件的证据,但是对微信群主本人的身份没有定义,仍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规定。第二,如今立法中也没有有关微信群主不作为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明确群主的入罪标准和免责事由,让裁判者以法判案、依法遵循。
(二)司法層面建议
首先得应完善刑法司法解释对微信群主不一样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解释。其次,要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微信群主犯罪涉及很多专业技术的问题。这要求公安强化网络计算机知识,提高侦查能力。防止高科技犯罪分子破坏或篡改证据收集证据时,还必须创建相应的记录;并且对相关重要的证据和文件进行留存,以免后患无穷。
(三)个人层面建议
一方面,虚拟网络空间将接触感从在线延伸到了现实世界。如果不根据情况进行管理,后果将是无穷的。实践证明,如果不加强对微信的管理,虚拟社会的混乱和混乱也可能危及真实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另一方面,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的管理与相关管理机构的发展密不可分。不难想象,将来会出现类似的微信工具,并且会发生类似的情况。没有相应的管理和后续行动,该地区仍将成为犯罪高发地区。许多网络超出标准的问题都需要一个基本的解决方案,这不是头痛的治理,并且需要加快网络立法过程。
参考文献:
[1]陈荣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高艳东.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中国命运:从快播案说起[J].中外法学,2017,29(01):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