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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的意义、问题与建议

2020-10-23岳治国韩明安秀刚王传涛杨千才杨明磊杨肖

环境与发展 2020年9期
关键词:指南环境保护重点

岳治国 韩明 安秀刚 王传涛 杨千才 杨明磊 杨肖

摘要:为防范工业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开展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指出了在产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工作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提出了执行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探讨了改进此项工作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在产企业;环境调查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9-0-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09.128

Significanc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investigation for enterprises in production

Yue Zhiguo1, Han Ming2,An Xiugang3,Wang Chuantao2, Yang Qiancai2,Yang Minglei4, Yang Xiao4

(1.Liaocheng Shenxia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Liaocheng Shandong 252400,China;2.Shandong Liaoche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Liaocheng Shandong 252000,China;3.Liaocheng Linqi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Liaocheng Shandong 252600,China;4.Shandong Liao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Liaocheng Shandong 252000,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reduce the environmental risk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in enterprises,self monitoring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is essential.The necessity of self monitoring was proposed,and the problem in the work was introduced.Moreover,some methods for improving the self monitoring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is essential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Soil;Groundwater;Self monitoring;Enterprise in production;Environmental investigation

1 開展在产企业土壤环境调查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1.1 贯彻落实环保法规政策的重要举措

土壤污染及场地修复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2],如何预防土壤污染是当前我国环保重点工作之一。在我国,开展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具有强有力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要求“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3],在产企业开展对厂界内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定期自行监测工作就是上述预防为主原则的直接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提出了多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义务,其中就包括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以及实施自行监测[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5],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2018年5月印发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6]指出,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因此,进行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是对我国相关环保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1.2 逆转场地“末端治理”趋势的重要手段

场地一旦受到污染,治理难度大、修复成本高[7]。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的公开途径不完全统计,2019年公开招标的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类工程项目约250个,项目金额约100亿,而工业类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占行业市场的主要部分。相应地,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0亿元,比2018年增长42.90%,行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目前,我国工业地块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集中在已关停、拟再开发利用的工业企业地块,这种“末端治理”方式不足以应对新增污染。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在产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污染预防,从源头防控工业用地土壤污染,减少污染地块的产生以及降低污染地块污染程度。因此,场地一旦污染,投入的修复资金巨大,实施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为预防土壤污染提供了迫切的现实需求。

1.3 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补充

2013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8]的通知,要求企业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文件要求其中的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但是缺少对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常规日常监测与调查。因此,开展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是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延伸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健全我国环保信息公开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推动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迫在眉睫。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文件”),用于指导此类工作的开展,从而加强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因此,定期开展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有利于及时发现污染状况,避免造成大污染重污染的场地,防患于未然,从而降低后续治理和修复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2 在产企业土壤环境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两年来尽管陆续开展了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国家和北京市也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版或试行版本的规范指南文件[9],但是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项目的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相关规范指南内容不够细化、企业资料收集不全以及相关评价标准的缺失等。

2.1 企业基础资料与信息不尽完善

在开展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调查与监测工作前期,需要搜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厂界内各区域和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检测信息。但是一些老旧企业部分基础资料缺失,或者信息不全,文件深度不够,造成指南文件中要求的资料清单搜集不全,例如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环评资料等。还有一些企业生产设施老旧,由于历史原因地下管线走向不明其中的物料不清,造成采样点布设困难,影响正常调查工作的开展。

2.2 部分监测对象环境质量标准缺失

关于土壤气采集与检测,国外起步早,技术成熟,技术规范标准体系比较完善[10],目前在国内土壤气检测还是一项相对比较新的工作。尽管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土壤气筛选值的地方标准[11],但目前在国家层面仍缺乏土壤气相关限值标准,暂时只能参考美国环境保护署制定的土壤气筛选值用于评价土壤气中监测对象环境质量。而且,对于部分监测对象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例如“钼”“铊”等。

2.3 技术指南文件有待进一步细化量化

在生产企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布设点位及确定监测点位数量时,指南文件相关描述多为定性或半定量原则,例如“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在执行具体项目时有一定的“主观性”与“随意性”,这就给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調查与监测工作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的因素。

2.4 验收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

目前,对于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需要向企业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旨在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但是针对监测结果和监测方案的验收与评审工作流程要求目前还缺乏统一规定,相应的配套指导文件也有待完善。

2.5 复杂用地的调查需要进一步考量

对于复杂的企业用地,尤其是历史上涉及土地变更或者生产工艺有过重大变化的在产企业场地,其涉及的生产原料产品复杂,重点设施几经变更,这种情况下监测对象是否需要全面考虑还是仅仅监测目前生产工艺涉及的特征污染物,这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3 改进措施与建议

在将来的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中,需要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优化,从而提高工作成效,全面防止场地污染。

3.1 初次调查,全面检测

对于监测项目,指南文件对各行业常见污染物类别及分析测试项目进行了明确,而对于未提及企业所属行业,由企业自行选择分析测试的关注污染物。建议对于缺少历史监测数据的,尤其是老旧企业,在初次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时,应对全部分析测试项目进行测试,进行全面“体检”,掌握场地污染特征,进而筛选特征污染物,指导后续的常规监测工作。

3.2 统一协调,信息共享,精准布点

对于地下水的监测工作,除新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外,还应充分利用企业或临近区域内现有的符合要求的地下水监测井,让监测工作做到经济有效。尤其是地下水对照井,对于企业集中的区域,在适当的上下游位置,例如位于A企业厂界的下游监测井可以作为其区域下游B企业上游的监测井或者背景监测井,避免重复建井。对于处于工业园区的企业,此类工作事宜应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包括提供园区的水文地质资料,用于精准指导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减少建设成本。

3.3 加强部门合作,数据共享,资源共用

近年来,水利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实施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在全国共设立20 401个地下水监测站点[12],旨在为水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涉及监测对象和指标达100余项,位置合适数据可共享的地下水监测井可为本工作提供强大的支持。对于位于企业和工业园区内部或者周边的此类监测井,应着重考虑,建议同其主管部门商议后加以充分利用,实现监测数据实现共享,减少施工量,避免部分重复监测工作。

3.4 完善技术指南,健全配套规范文件,提高可操作性

对于采样点布设技术规范,应尽可能做到量化。根据收集到的企业信息和数据,结合其风险等级以及环境隐患状况,通过技术指南规范文件应能精准分析出采样点的具体数量与位置。因此,接下来需制定具体细化的隐患排查配套文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及其重点设施区域进行分类分级,明确量化采样点布设要求,精准指导现场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我国土壤气筛选值标准文件,指导土壤气环境质量的评价工作。在管理方面,对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报告的备案以及评审验收还需要明确统一的工作流程。

参考文献

[1]张娟,刘阳生,李书鹏,等.2018年土壤修复行业发展概述及发展展望[J].中国环保产业,2019(4):15-17.

[2]张红振,叶渊,魏国,等.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关键环节分析[J].环境保护,2019,1(10):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Z].

[5]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Z].

[6]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Z].

[7]张红振,董璟琦,司绍诚,等.中国环境修复产业发展现状与预测分析[J].环境保护,2016(17):1-3.

[8]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EB/OL].

[9]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Z].

[10]马杰.污染场地土壤气被动采样技术研究进展[J].环境科学研究,2020,33(2):494-502.

[11]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S].

[12]卢予北,李艺,陈莹,等.国家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关键问题研究[J].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2016(43):6-8.

收稿日期:2020-07-17

作者简介:岳治国(1985-),男,汉族,硕士研究生,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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