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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020-10-21钟怡彬

西部论丛 2020年2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钟怡彬

摘 要: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民众关于惩罚交通事故中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愈来愈强烈,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本文旨在介绍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概况及立法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罪名概述;立法概况;立法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述

(一)相关概念

危险驾驶,是指驾驶者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以及处于危险驾驶的状态。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分类

1.追逐竞驶型

追逐竞驶并不要求超速行驶,但要求至少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且各方之间并不需要有意思联络。今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G区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一起飙车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就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同时,有学者认为,只要是机动车驾驶员有使本人车辆超车的意图而违章驾驶,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2.醉酒驾驶型

该类型主要在于醉酒的认定。目前,我国关于醉酒的认定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因为各地区情况并不相同,因此,关于如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不同的省份也有各自的规定。“醉驾”入刑以来,浙江省公检法已先后形成了三份会议纪要。

3.超载超速型

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主要规范的是校车和旅客运输行为,一般车辆并不在处罚范围之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校车和客车,违法超速或者超载更有甚者超速又超载,这种行为既危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危及道路上不特定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刑法予以规制。

4.危险化学品型

从实践来看,因违反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而导致的危化品泄露事件并不少见。危化品泄露,带来的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更可能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危化品运输管理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罔顾规则,不按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运输安全。因此,把违法运输危化品行为提高到刑法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概况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购买力日趋强大,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07亿辆,第一次突破了2亿大关。其中,汽车9086万辆,摩托车1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已达2.1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52亿人。同时,据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其中,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3262起,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与财产损失。为此,人们对于“酒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管理成本,最直接和“立竿见影”的处理方法便是刑法的干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无疑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

与此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据统计,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而超速方面,同样不容乐观。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营运车辆事故多发,仅处罚机动车驾驶员,并不能减少该类事故的发生,机动车驾驶员是职务行为,领导者也负有直接责任。立法部门在价值选择时,便将驾驶员的领导者也纳入刑罚考量的视野,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机动车所有人及直接管理者也纳入处罚对象。

三、我国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立法完善

1.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定范围

目前,我国并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仅将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毒驾的危害不亚于酒驾,从国际惯例看,也普遍把毒驾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早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将毒驾纳入该修正案中。

2.丰富刑罚种类,提高法定刑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当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极大时,法定刑明显过轻,此种法律后果难以起到威慑的效果。如果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有期徒刑,既有利于危险驾驶特殊累犯制度的构建,对多次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进行更严厉的惩罚,又有利于公检法在对四种危险驾驶行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在量刑上予以更明显地

区分。

3.明确“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因缺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标准,不少非典型案件未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况并不少见。将追逐竞驶的行为及情节恶劣的程度作具体规定后,司法人員在办案过程中,就有了判断的标准,使得在案件办理特别是定罪量刑上更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既避免了处罚范围过宽,又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

四、结语

时代变化日新月异,新事物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笔者希望,在今后的刑法修正案中,能把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惩罚的范畴,并丰富刑罚种类,提高法定刑等。同时,我们在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避免过度处罚,把握好定罪量刑的尺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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