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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0编码在睡眠障碍中的应用

2020-10-21刘成章罗雪娟

世界睡眠医学杂志 2020年1期
关键词:器质性病案病因

刘成章 罗雪娟

摘要 在研究睡眠障碍的相关病案时发现,实现准确编码对于病案首页数据内涵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方便医疗经费的控制与管理。编码员在进行编码时,应仔细研究相关病案,分析病因,结合病案的实际情况,依照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区分器质性与非器质睡眠障碍,同时根据鉴别结果给予相应的疾病分类编码。

关键词 睡眠障碍;ICD-10编码;鉴别编码

Application of ICD-10 Coding in Sleep Disorder

LIU Chengzhang1,LUO Xuejuan2

(1 Luoding People′s Hospital Guangdong Province,Luoding 527200,China; 2 Guangdong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 Guangdong Guangzhou 510000,China)

Abstract In the study of sleep disorders related medical records,it is found that accurate coding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notation of the data on the front page of medical records,and it is also convenient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medical expenses.When coding,the coder should carefully study the relevant medical records,analyze the causes,combine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medical records,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distinguish organic and non-organic sleep disorders,and give the corresponding disease classification and coding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identification.

Keywords Sleep disorder;ICD-10 coding;Discriminant coding

中图分类号:R338.6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2095-7130.2020.01.071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现代人大多处于极度焦虑的状态,并且中年人还受到工作压力、赡养父母、子女教育等影响,使内心的焦虑程度更严重。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睡眠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比如学生在面对重大考试之前,因为考前综合征会导致失眠现象出现。据中国睡眠研究协会调查发现,在10~45岁的受访人群中,入睡困难者占76%,只能浅睡眠无法进入深睡眠者占45%,无法入睡需要药物维持者占28%,早晨醒来过早者占29%,睡眠质量良好者仅仅占11%。分析临床病案可发现,患有睡眠障碍者大致可分为3类:受成长代谢影响、受躯体疾病影响、受心理疾病影响。睡眠障碍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分成2类,分为器质性与非器质性睡眠障碍。其中非器质性睡眠障碍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器质性睡眠障碍属于神经系统疾病。ICD-10作为多轴心分类方法,将疾病利用“字母+数字”的方式代码化,并通过统计学的形式加以分类,保证每一种睡眠障碍疾病都有相应的编码[1]。

1 ICD-10编码

WICD分类是以为疾病命名为基础,如果缺少名称便无法完成分类。但是疾病的命名方法又是根据其外在表现与内在本质共同作用的。每一种疾病的编码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这个编码会准确的表示该疾病的本质与特征,包括它在疾病分类中与其他相似疾病的联系[2]。

将疾病进行分类编码可以分为3,第1步应该确定引导词;第2在第3的字母索引中查找编码;第3是将查到的编码与第1的内容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准确。

将睡眠障碍疾病进行ICD-10疾病分类编碼有以下优点,疾病名称会更加标准化与规范化,会更方便应用于医院的信息管理与临床信息录入;疾病信息被分享的范围会更加广泛,国家的卫生状况也因此能够时刻更新,同时还可以作为医学教学与科研的资料;有利于医院的管理,更好的控制医疗经费。

2 睡眠障碍分类编码

2.1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被归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即F51,这个编码的含义是引发睡眠障碍的病因是情绪因素。“障碍”属于非精确术语,在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代表存在伴有痛苦以及个人行动、功能受到干扰的症状,这些症状在临床上都有可辨认的特点。将临床表现作为分类轴心,包括2类,分别是睡眠失常与睡眠失调[3]。睡眠失常是指在睡眠过程中突发某种情况,导致睡眠出现问题,对于青少年来说,睡眠失常主要指发育导致病因产生,对于成年人则是因为心因性,例如睡行症F51.3、梦魇F51.5等。睡眠失调主要指原发性心因性状态,产生失调的原因主要是情绪的不稳定,过于激烈的变化导致睡眠质量或者时间出现问题,例如失眠F51.0、嗜睡F51.1。疾病分类编码见表1。

2.2 器质性睡眠障碍 器质性睡眠障碍被归类神经系统疾病,即G47,它主要指非心因性障碍。将发病时期作为分类轴心,病因分为3。中枢性因素可能是由脑干的呼吸中枢异常引起,或者其他潜在性异常。气道阻塞因素可能是由于腺样增殖等其他因素引起。其他疾病如代谢障碍、内分泌异常等。疾病分类编码见表2。

2.3 其他睡眠障碍 虽然国际疾病分类只将睡眠障碍分为两类,但是实际上,睡眠障碍还存在其他原因引发疾病。分别是由内分泌、代谢疾病引起的阻塞性睡眠障碍呼吸暂停,被分类于第4章,即E66.2;由围生期特殊情况引起的新生儿睡眠呼吸暂停,被分类于第16章,即P28.3。阻塞性睡眠障碍呼吸暂停是第4章内分泌、营养代谢中,肥胖症亚目下的,又被称为肥胖-低通气综合征匹克威克综合征等,它的病因主要是因为体质量超标,患者大多数为肥胖成人,它是以病因作为分类轴。综上所述,阻塞性睡眠障碍呼吸暂停的编码为E66.201。在查询该疾病时,主导词应该是综合征或者肥胖症E66.2。

3 鉴别睡眠障碍的疾病分类编码

3.1 嗜睡与发作性睡病 鉴别F51.1嗜睡病与G47.4发作性睡病的关键是患者是否能自己阻止昏睡的发生。患有F51.1嗜睡病的患者,白天很少发作,但是每次发作的持续时间长,患者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阻止昏睡情况发生。患有G47.4发作性睡病的患者在发病时,还伴有其他症状的产生,例如猝倒、睡前产生幻觉等。在诊断嗜睡症时,如果患者还患有其他精神疾病,那么该编码应该与心因性精神障碍的编码共同使用。

3.2 睡眠-觉醒节律障碍 睡眠-觉醒节律障碍不仅属于非器质性睡眠障碍,还属于器质性睡眠障碍,编码分别为F51.2、G47.2。2种编码疾病的鉴别关键在于是否有精神科或者躯体原因。有该类原因的是G47.2编码疾病,无该类原因的是F51.2编码疾病。

3.3 失眠 非器质性与器质性睡眠障碍虽然都存在失眠症,但是还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是否为原发性失眠。原发性失眠是指受躯体、精神、药物等因素产生不利影响导致的失眠。F51.0属于原发性失眠,G47.0属于继发性失眠。

3.4 夜游症、夜惊症与梦魇 夜游症与夜惊症在病因上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属于睡眠唤起发生障碍,特别是患者处于深睡眠时的唤起。夜游症与夜惊症在同一疾病分类中,是连续谱的一部分,2个编码所代表的疾病区别在于临床表现的病症强度。对于非器质性睡眠,如果特殊要求其同源组,那么在使用F51.3、F51.4、F51.5时,标准是每年的发作次数。而夜惊症与梦魇的区别在于患者是否记得梦境内容。F51.4夜惊症患者在早上醒后,甚至发作时,都不记得梦境内容;F51.5梦魇患者可以详细的回忆起自己的梦境情节。

4 影响睡眠障碍编码因素

4.1 疾病名称不规范 大多数情况,睡眠障碍可以视为精神疾病或者躯体障碍,因为即便一种睡眠障碍疾病在临床表现上是独立类别。但是依然存在精神与躯体因素与其有关。据调查,目前临床上经常会出现1名多病、多名一病的现象。编码员在为疾病进行编码时,由于许多疾病名称类似,容易被混淆,他们无法凭借经验进行区分,也无法根据文献资料或者电子字典查找编码,因为这种方法很容易造成错误编码[4]。

4.2 专科特点难掌握 对于睡眠障碍患者来说,他所患疾病属于独立情况还是多种障碍复合的复杂情况,应该根据该名患者的临床表现、治疗理由、就医主次进行确认。器质性与非器质性睡眠障碍两类疾病在临床医学中具有显著的专科特点,编码员需要交强的专业医学知识以及丰富的临床经验,才能理解模糊不清的概念与复杂的病情内容。专业素质较高的编码员在减少错误统计的同时,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编码员的专业培训是必要的。

5 结论

疾病分类对于自然科学有着重要的意义。疾病分类过程中涉及多门类的医学知识以及临床经验[2]。调查我国目前的编码员情况发现,大多数疾病编码员并不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又因为疾病多样化以及多数诊断书书写过于随意,导致疾病分类编码的难度加大。疾病编码的意义重大,编码员在关于疾病与编码的转化过程中,应该认真研究病案,了解疾病的病因以及治疗过程,识别疾病的属性并且能够准确分类,及时与临床负责医生进行沟通,同时精通ICD—10编码规则,确保疾病编码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刘平,于欣,汪向东.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研究用诊断标准)[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108-112.

[2]董景五.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M].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1337-1439,283-332.

[3]范肖冬,汪向东,于欣,等.ICD-10精神和行為障碍分类[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139-150.

[4]林洁中,刘珍才,吴明寿,等.ICD-10难点要点剖析[M].海口:南海出版社,2007:172-173,93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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