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
2020-10-21高一月
高一月
摘要:自然人享有安宁隐私权和信息隐私权,进入对不特定人普遍开放的公共场所并不必然丧失隐私权。当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自由与自然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哪一种权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判断。
关键词:公共场所;安宁隐私权;信息隐私权
一、进入公共场所存并不必然丧失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 、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也就是說隐私权以安宁隐私权和信息隐私权为内容。笔者认为进入公共场所存并不必然丧失隐私权,自然人仍然享有安宁隐私权和信息隐私权。
(一)安宁隐私权在公共场所受保护
安宁隐私权是指,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 妨碍的权利[1]。在公共场所,生活安宁权理应受到保护,每个人应当有相对的私人空间,否则将毫无尊严可言。
例如,公共澡堂和个人住宅虽然在物理属性上都是封闭性的场所,但不同的是,公共澡堂允许不特定的人自由出入,因而公共澡堂属于公共场所。进入公共澡堂的人选择在特定的时间段向一定数量的同性暴露个人的隐私,也就是个人的身体隐私,可见其出让了个人的部分隐私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己的身体不再是个人的隐私,因为其出让的范围和程度都是极其有限的,接触到该隐私的是特定时间段内的一定数量的人群,而不是任何不特定的人,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开。当事人仅仅同意他人接触该隐私,但并未同意他人利用该隐私利益。事实上在公共澡堂的人对隐私利益会抱有更高的期待,进入该场所的人默认遵守一条不成文的规定:知晓了他人的身体隐私,但任何人都不会对外披露利用该隐私甚至要迅速的忘却。如若有人对该隐私进行利用,公开和侵扰等,则违反了这一规定,超出他方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合理期待。因而在公共澡堂禁止异性偷窥,同性长时间盯视,不合理靠近,拍照绘画等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该类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要通过法律加以禁止,严重者甚至予以惩罚。在公共厕所,公共试衣间等公共场所亦是如此。
(二)信息隐私权在公共场所受保护
信息隐私权保护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的个人信息,禁止未经许可披露他人拥有的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自然人私人信息涵盖的范围很宽泛,包括家庭情况,工作学习情况,人际交往关系等。在公共场所,信息秘密权同样需要受到保护。如果未经同意,在公共场所私自收集,储存,处理,传播获知的私人信息则很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信息隐私权。
例如在大型国际机场人们接机送机,或相互寒暄拥吻,或独自低头玩手机,又或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件穿梭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难免会暴露自己的隐私,这是否表示放弃自己的相关隐私利益了呢?诚然不是。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到国际机场这一公共场所的特性:客流量大,人声嘈杂。进入这样一个周围几乎全是陌生人的环境里,保守自己的信息隐私的成本极高,而且人们倾向于假设每个人只关心与自己有关的事情,自己的行为不会引起陌生人太多的关注,因而不自觉的放松警惕,未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可以理解的。所以法律应当允许自然人让渡自己的部分隐私利益以减轻谨慎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自然人应当忍受一定数量的人在特定时间段内获取或可能获取其出让的隐私利益。但是这种忍受的范围应仅限于他人肉眼的直接观察,而不包括通过故意拍照,拍摄,监控,跟踪等方式予以记录存储个人的私人信息。因为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与发达,自然人的私人信息一旦被存储,其私人信息便具有被广泛传播的可能性。如若将他人在国际机场拥吻的照片发布到网上,经由互联网这一传播媒介,该照片很容易瞬间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且通过互联网将其保存下来,不特定公众便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照片,远远超过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程度和范围,给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获得该隐私利益的人无权未经同意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该隐私利益的另一个原因是,隐私利益出让者与隐私利益获得者相互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不存在一种利益交换关系。
二、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性质分析
如上所述,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有隐私权。那么自然人是否具有在楼道内安装摄像头的权利呢?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因而在自家户门对面墙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不具有不法性,出于保证人身安全的目的安装摄像头也具有合理性。但是安装摄像头的这一行为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风险,安装的摄像头可能会拍摄到他人的私人区域和隐私信息。此时安装摄像头的自由与原告的隐私权发生了冲突。法律必须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进行妥当的权衡,必须“有所不为也, 而后可以有为”[2]。这就涉及到了初始权利的分配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法律是允许A侵犯B,还是允许B侵犯A,优先保护哪一种权利或利益。笔者认为既然法律没有设置相关的规则,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斟酌判断。
总结: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当其进入公共场所,其隐私权并不当然的、完全的丧失。在公共场所,当隐私权与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自由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安装者的行为目的,拍摄的内容,相邻关系等因素来选择优先保护哪一方。如果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非监控他人,而且摄像头并未拍摄到他人的私人区域和隐私信息,此时应该优先保护安装摄像头的权利,他人应当容忍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这一行为。这是因为虽然摄像头的存在会给原告带来不舒服感,但其并未明显侵害他人的利益,且有利于安全保证;如若摄像头角度能够拍摄到他人的隐私信息,此时应优先保护隐私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 法学家, 2012, 000(001):108-120.
[2]葛云松.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J]. 中国法学, 2010(03):3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