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终身监禁罪犯刑罚执行的期冀
2020-10-21徐慧
摘要:终身监禁作为我国新引进的刑罚措施,;服刑人员主体、罪行及刑期特别性;及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导致罪犯狱内改造消极、易出现心理问题及疾病、加大刑罚经济负担,对不断完善终身监禁有更大的希冀。通过增设多重刑罚执行激励机制、创新利用罪犯知识能力、增强心理疏导和亲情温暖等措施,让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措施更加合理化。
关键词:终身监禁;改造思想;激励机制;心理疏导;创新性
一、我国终身监禁刑罚执行的特点
(一)罪犯知识层面高、入狱前社会地位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终身监禁刑罚的适用主体仅为犯贪污、贿赂的罪犯。犯罪人被判刑入狱均为国家权力的使用者,接触着社会高等资源,享受着国家给予的优质待遇。终身监禁罪犯基本都接受过良好教育且文化水平偏高,普遍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和权利意识,知识层面高且广。
(二)被判入狱后,改造思想消极
一般徒刑的犯罪人,还有机会可以走出监狱,重新见到高墙外的阳光,对未来生活具有希望。但被判处终身监禁附加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犯罪人,“牢底坐穿”“在监狱中等待死亡”的思想紧紧的禁锢着他们,剩余的生命将在高墙中度过,他们看不到生活的希冀,没有出狱的可能性。终身监禁罪犯的余生将在监狱中消耗,甚者会患上抑郁症、焦躁症等心理疾病,出现自我伤害行为。
(三)终身监禁刑罚执行经济消耗大
目前终身监禁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作用范围较狭窄,但我国犯罪率基准证明终身监禁服刑人员数会不断增长,其对监狱监管秩序的影响不容忽视。加之我国国民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会在监狱直至终老,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来维持终身监禁罪犯的狱内生活和管理改造。罪犯的增加以及终身监禁时间漫長,监狱的建设及民警的工资又将是一大笔财政支出。
二、我国终身监禁狱内执行过程中的完善
(一)完善多重激励机制,鼓励罪犯积极改造
我国监狱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多元化的激励体系,主要包括处遇激励、亲情激励、行政奖励、刑事奖励。监狱可形成一套以亲情激励为主、附带处遇激励和行政奖励的多重激励机制,用奖励手段提高终身监禁罪犯改造积极性,增强生活动力。
被判处终身监禁罪犯的余生将在监狱中度过,其精神需求大于物质需要。家人的理解和关怀是有效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重要途径。出台有标准、有制度的亲情激励机制,如对于积极改造、无不良行为、配合监狱民警管理工作等符合的对象,安排进行亲情会见、共餐、增加亲情电话通话次数等活动;监狱亦可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增设网上“云亲情见面”等激励方式,尽力满足表现良好的终身监禁罪犯的亲情需求。
充分运用处遇激励和行政奖励方式,以提高终身监禁罪犯改造积极性。处遇激励方式是以管理罪犯严格程度划分,主要分为三个级别:严加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对其中认罪态度好、表现积极的罪犯可以从宽管理的。以从宽管理的激励措施不仅可以促进罪犯的狱内生活积极性、还能节约有限监狱警力、提高监狱管理效率和质量。古话有言“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亦是个普通人,运用行政奖励,对表现优异的服刑罪犯予以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等行政奖励,增强终身监禁罪犯的狱内生活存在感。
(二)利用罪犯专业知识,开展创新活动
终身监禁刑罚的罪犯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遍高学历、高智商。虽然罪犯在高墙下找不到期盼,但人固有适应环境的本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必能适应监狱生活的大环境。充分利用罪犯的能力,创造出有利于监狱及社会的技术,不仅能发挥其对于社会的价值,更有利于提高其狱内生活的自信心。监狱可组织有专业性知识的罪犯,成立专门的创新性部门,以罪犯自身的创造和智慧,创新出有利于社会的技术、工作方法等,提高罪犯的存在价值感。
(三)开展心理辅导,促进罪犯改造
终身监禁的监禁措施,以排除减刑、假释为先决条件,让罪犯足够清晰感受“永无止境”牢狱方式的自由束缚及煎熬带来的痛苦。终身监禁罪犯对比其他普通罪犯更易患上抑郁、焦躁等心理疾病,更需要获得良好的心理疏导。目前我国监狱系统重视罪犯的心理问题,以南宁监狱为例,该监狱积极推进罪犯团体心理辅导社会一体化,积极探索创新心理辅导机制,以做游戏的方式提高监狱生活氛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的心理辅导能提高改造的积极性。
对于终身监禁罪犯,其心理辅导机制需要有所创新。第一,监狱可组织专业化心理辅导人员团队,创建心理辅导小组,将终身监禁罪犯同其他罪犯同等条件下进行心理治愈,增强终身监禁罪犯的心理平衡性。第二,对终身监禁罪犯组织单独性交流与沟通,有效了解其内心需求和缺憾。对于终身监禁罪犯来说,对其进行单独性的谈话与交流,增强其被关怀感和希望感。第三,组织合法适当的劳动和娱乐释放心理压力。以适当的劳动,增强身体生理上的劳累,能让终身监禁罪犯利用自身的劳动创造社会价值;组织罪犯团体小游戏、团体观看电影、电视娱乐等,以外界的快乐减少罪犯心理的痛苦。第四,重视亲情作用,加强亲属交流。对于终身监禁罪犯来说,亲人的亲情对他们尤为重要。对于确诊心理疾病的罪犯,监狱可主动与其亲属联系,适当增加罪犯的亲属会面机会,用亲情感化罪犯,促进狱内改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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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慧(1995.06—),女,汉族,四川省成都人,法学硕士,成都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