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2020-10-21张婷
张婷
摘 要:近年来,劳动保障违法、劳动争议案件骤增,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压力随之增大,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当前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劳动不诚信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当前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及制度实施现状进行分析,讨论探究出当前制度存在的局限性,并从政府责任、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经济学理论等角度出发,对完善当前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究,最终从完善当前法规体系;进行组织创新,促进资源共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寻求有效的激励措施,提升社会劳动诚信氛围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劳动关系;企业信用
一、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当前,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规制多为法律规制,所谓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制即是指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主体,因违反劳动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为劳动法体系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即劳动法律责任制度,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行政责任:用人单位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时、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时,往往需由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等方式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规制。
(二)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多以责令支付作为实现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具体表现为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发工资等劳动待遇、补缴保险费等等,此外,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强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停止侵权行为、提供安全卫生条件等多种形式。
(三)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违反劳动法的犯罪行为,大多是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禁止使用童工、保护劳动者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维护劳动监察秩序等方面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当前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当前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框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7月25日、2016年9月1日分别颁布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二)制度的实施情况
目前,很多地区都建立了自己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也曾评定出一批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了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地级市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网,或者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当前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存在的局限性
(一)激励机制乏力,诚信引导难见成效
奖优罚劣是激励机制的基本原理,诚信并不是仅靠自律可以实现的,适当的激励是必要的。《评价办法》中未涉及激励机制,目前,各地的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激励措施不外乎授牌、免检、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有关的评优资格等等。这些激励方式,对于众多的企业而言并无多少实质意义,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于这种每年名额极为有限的荣誉称号并不指望,加之这些奖项并无实质的利益,因而对企业亦并无多大的吸引力。激励措施乏力,使得众多企业缺乏参与劳动保障诚信评比的积极性。各地的实施意见大多规定诚信企业评比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但实际上,由于激励措施缺乏,主动申报的企业并不多,动员申报成为主要形式。不少地方,劳动保障诚信评比成了“应景之作”。这样评定出来的诚信企业自然难以对其他企业起到诚信示范作用。
(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实践操作性不强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监管服务的第一步。目前,我国对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规定主要散见于《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而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并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相关规定,工作依据仅见于人社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从法律位阶而言,部门规章、办法显然低于法律、法规,且无专门性规定。从信息采集的机构来看,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职责,但并未明确界定政府部门是否均具有采集、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法定权力。就劳动保障领域而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缺乏法律依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程序、标准、使用范畴等尚需进一步明确、统一。
(三)沟通交流机制缺乏,资源整合共享程度较低
目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力度不足,共享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有的部门为了确保自己对已采集信息的垄断,不愿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有的部门愿意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的前提是要求对方提供对等信息;有的部门甚至提出有偿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等。因此,企业信用信息被人为地部门化、分割化现象较为严重,这也在客观上加大了信息采集的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企业信用信息被地方化、部门化、分割化的现象,主观上既不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社会氛围,客观上又加大了信用信息采集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合、共享的部门利益壁垒亟待打破。
四、完善我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符合政府角色要求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主要是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通过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以及制定政策、依法行政、发挥其各种职能,对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运行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调整。
(二)劳动用工领域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用工领域所涉及的劳动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之一。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之一的用人单位不仅是社会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更是劳动力的使用者,不仅应当在产品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消费者负责,更应当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负责。
(三)完善我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上讲,企业劳动保障失信源自于降低成本、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这却严重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社会成本。分析当前劳动保障失信的处理方式,会发现司法倒逼企业履行义务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的成本达到最高,一个案件经劳动调解、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程序审理,时间漫长,当事人时间上、经济上、精力上的成本高,政府执法、法院审判和执行成本也随之增加。反之,如果企业自身能够秉持诚信,积极解决纠纷,则能够降低劳动关系处理的社会成本。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法律出版社,2009.
[2]焦国成.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卜庆军.企业信用管理[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