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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冲突问题

2020-10-21兰媛

大东方 2020年2期
关键词:冲突

兰媛

摘 要: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民法的各个基本原则从整体对民事立法、司法起着基础的指导作用。但是,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也会出现基本原则冲突的问题,其中包括公序良俗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民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冲突

一、引言

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法订立的准则,是民法适用的依据,同时也是立法者对法律意思的体现。民法基本原则是为了更好制定法律、弥补成文法不足以及适用司法实务而发展的。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法律并不能对所有具体的情形做出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没有适用法律的情况,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则便成为了法官判案的依据[1]。

价值多元化的特征,在民法基本原则中有着具体的体现,不同的民法原则回应着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需求,这些原则同时存在并且互相影响。同时社会主体结构与身份具有复杂性,可能导致与其密切联系的民法基本原则由于价值差异而相互冲突。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原则中十分重要的两个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两者也会出现冲突问题,探讨两者的冲突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能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违背该原则的行为是无效的,甚至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这就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2],该原则体现在《民法总则》第8条中。

我国现在实行的法律,对“公序良俗”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就是公共秩序;一般的社会所公认的道德观念以及良好的习俗风尚等,就是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外延包含了世间道德以及秩序方面,故而比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外延要宽。但公序良俗原则中的道德规定乃是最低道德标准,故意违背最低道德标准即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又被称为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在民法第5条。意思自治在民法中包含的范围跨度比较大,从生产领域到交换领域都有涉及。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以及婚姻关系中,该原则具有突出的表现。同时,民法是市民社会法的基础,市民社会强调意思自治以及自由平等,排斥公权过多的对市民社会的干涉。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当然,意思自治原则中的自由必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我国的现行法律对公民的自由进行了限制。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力,保证公共秩序的稳定。同时国家权力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也要遵从法律规定,以法律的规定为限制范围[3]。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在司法实务上的冲突

公序良俗原则维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的有序以及世俗道德的遵守,而自愿原则追求最大化保证民事主体的自由,不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是对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涉,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点。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是有必要的,首先可以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很好地协调,保证自由与权利的关系稳定和谐,限制个人利益的无限扩大以避免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其次这样的限制不会降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效率。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并未对公序良俗作出具体的衡量标准,因此司法人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对公序良俗的认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弹性[4]。在市民社会中,民法作为基本法,最主要的仍是意思自治原则,但法律具有滞后性,由于法律漏洞以及成文法的缺陷等问题,如果完全贯彻意思自治原则,那么在一些个案中将会难以实现公平正义,难以维护社会稳定。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问题。陈某与黄某于2002年结婚,但是婚后一直未生育,双方的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8年,陈某与蒋某相识并同居。后来,陈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因不堪黄某骚扰,与蒋某在外租房共同生活。在此期间,两人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并共同经营。2017年6月,陈某被确诊为肺癌晚期,蒋某以妻子的身份照顾陈某。2018年2月,陈某立下遗嘱,将其在与黄某分居时期内所得的工资以及住房的一半等财产,赠于蒋某一人所有。陈某去世后,根据遗嘱,蒋某向黄某索要财产,但遭到拒绝。于是,蒋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黄某履行遗嘱。法院经过五次开庭,最终公开宣判认为,尽管陈某遗嘱的订立是基于其个人真实意愿,也符合继承法对遗赠有效的规定,但是陈某将遗产赠送给婚外出轨对象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如果法院支持这种行为,判决遗嘱有效,那么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不良影响,不符合社会公共认知以及公众的道德认可程度,由此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主要作用于遗嘱、契约以及婚姻这三类关系,最主要的应用还是在合同方面,具体体现为合同自由。在该案中,黄某根据自己的意思订立遗嘱,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由此蒋某基于陈某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有权取得其财产。但是由于蒋某在陈某已婚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属于重婚,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及社会道德。如果判令作为陈某的婚外同居对象的蒋某胜诉,将会挑战公众的道德认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婚外同居和重婚等行为,对我国的婚姻法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产生不良影响。该案明显是公序良俗原则与继承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但法官为了保证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利益,适用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该案中判决原告败诉,以国家公权力干涉公民的意思自治的权力。

四、结论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性原则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各个原则彼此间在整体上是相互协调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各原则之间仍然相互存在冲突。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就存在冲突问题,法官对不同原则的优先适用体现其价值取向,这将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5]。在司法实务中需要在个案中可以通过优先适用以及原则间的制约来实现权益的平衡,尽量避免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问题带来哦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刘铁军.探析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规则[J].法制博览,2019(27):191+193.

[2]王利明.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N].北京日报,2019-05-06(014).

[3]罗时贵.中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性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05):139-150.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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