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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浅谈

2020-10-21于俊侃

大东方 2020年3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合同法

摘 要:民事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是不相同的,虽然也考虑过错的因素,但只是规定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例外。合同更加注重双方的意愿,因此合同法中使用严格责任会更加的符合违约责任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能够严肃严格对待合同的有效性。如果一方违约,并且造成了对方的损害,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比较好的体现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合同法;民事责任;严格责任;适用

合同法中所讲的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出现违约做法,违约方应当承担起违约造成的损害,是一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关注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做法,违约方的违约做法是否和违约的结果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严格责任的确立必要条件。

严格责任在一般原则除外也会考虑过错,所以在适用严格责任时需要了解它的含义以及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一、严格责任原则适用的界限

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结果才能够被免于责任。严格责任不过于注重发生违约时出现的过错,非违约方不用过于证明违约方的过错。严格责任和过错的推定是不一样的。如果法律将被告的行为定为违法行为,被告又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严格责任不强调过错,但是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性,就需要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和过错的推定两者的赔偿也不相同。我国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得到的赔偿是合同约定时的可期待利益,我国的合同法上的严格原则属于独立归责严责。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立法价值取向

(一)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行为人如果出现过错是一般的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行为人的做法有预见性以及规则性,那么侵权责任就有了说服力。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是取决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强调过错,属于双方的自我约定。

(二)严格责任具有明显的优点

严格责任能够节约诉讼资源,便于裁判。在严格责任要求之下,责任的形成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免责和不履行是客观上存在的,这是事实问题,判断起来也很容易。其次,遵守合同意识能够简单的建立。在严格原则要求下违约责任和不履行有着直接的联系,保证双方严格遵守合同。

三、嚴格责任原则规定的实践价值

(一)举证责任的简化,处理纠纷效率的提高

如果使用严格原则,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是否有违约做法即可,不用证明对方是否存在过错。更加注重事实本身有没有发生,不需要过多牵扯双方是否存在行为过错。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减轻举证的负担,较好的保护了自身的利益。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工作也可以减轻,裁判更加简洁,提高仲裁效率。

(二)有利于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

在合同上,有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就该承担违约后果,不用过多关注有无过错出现,直接举证,增强当事人的合约精神以及法律意识。违约者受到处罚,警示人们合同属于必须履行的契约,拥有法律效应,违约必然要承担责任。

四、我国合同法对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过错原则在合同法的主要体现

一方出现过错违约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违约方出现了过错也造成了损害,但是违约方没有承担责任,这是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成为了免责原因。这样的分类只是宏观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在遇到具体情况时也要具体分析,把握好两条原则。第一条是将损失减轻的规则,违约的行为已经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违约的一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出现非违约方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放任不管,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而导致损失加重时,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扩大的部分。第二条是如果双方都有违约过错行为,双方根据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行为也体现了过错责任的处理。

(二)严格责任在合同法中的表现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

金钱债务必须及时履行,无论因为任何原因引起的金钱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都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观不能履行责任不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我国的《合同法》第109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能够免除对方的履行职责。

(2)对第三人的责任

如果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原因是由于第三方引起的,那么第三方要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承担,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16条就规定了“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我国的《合同法》对此也有规定,第三方责任人的行为必须合理化。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体现到的是双方的利益,也体现着合同双方的权力以及义务。债务的表现形式也包括合同债,债务人和第三方的债务关系也需要承担责任,只不过不存在于本合同之中。第三方侵害债权人的做法行为性质在学界中存在一些争议,有的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不是绝对权,可以直接在合同法中适用,不用看做独立的存在;也有的人认为债权是绝对的,受到绝对的保护,如果债权受到侵犯,那就是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的责任;还有人看法比较中立,债权是一种绝对权,但是应该严格看待,把握严格。笔者认为折中的说法较为合理,否定的说法减轻了保护力度,在救济上的力度减小了,而肯定说法扩大了保护范围,一些侵权责任滥用就会增加。

(3)迟延履行的责任

一般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规定,当债务人即使可以延迟履行,如果出现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也不可以免除责任。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即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是因为延迟了履行造成的,如果债务人可以及时的履行责任,清偿所有债务,合同关系停止之后,那么就不会遇到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了。

参考文献

[1]王秀红.论对新《合同法》归责原则的正确认识及实践意义[J].理论月刊,2018(6).

[2]陈小君,宁红丽.论合同法的严格责任[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

[3]任尔昕,霍吉栋.论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J].甘肃社会科学,2018(3).

作者简介:

于俊侃,经济法,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单位: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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