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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2020-10-21孙瑶

兰台世界 2020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高校企业

摘 要 数字化时代为整个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推动了古籍数据库的建设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企业、个人投身于研发古籍数据库的建设中。开发古籍数据库的市场不断壮大,产品越来越丰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本文从著作权法角度分析高校图书馆自建古籍数据库和商业古籍数据库涉及的法律等问题,期望引起大家的全面思考。

关键词 高校 企业 古籍数据库 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 G258.6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9-05-13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9年西藏民族大学青年科研项目“新媒体环境下西藏高校大学生阅读嬗变特征及对策研究”(19MDQ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孙瑶,西藏民族大学图书馆馆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图书馆学、法学。

Abstract The digital age has brought earth-shaking changes to the whole society. The widespread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echnology promotes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ncient books database. More and more universities,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devote themselves to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ancient books databas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ncient book database, the market is expanding and the product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abundant while the subsequ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issues become a public focu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la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the self-built ancient book database and commercial ancient book database of university libraries, hoping to cause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Keyword university; enterprise; database of ancient books; copyright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遍使用,一大批高校图书馆投身于建设具有自身馆藏特色资源的古籍数据库中。高校图书馆利用得天独厚的优势,以馆藏纸质资源为基础,组织专业人员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整理开发,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数据库,例如,西藏民族大学图书馆建设具有藏学特色的数据库,自建有“藏学专题数据库”“藏学文献全文数据库”“藏学视频数据库”藏学文献检索等多种类型资源数据库。除此之外,高校也会购买出版商发行的古籍数据库来丰富电子资源系统。例如,中国基本古籍库、边疆史地研究资料数据库等。古籍数据库的建设不仅有利于对古籍的整理与保护,而且方便了众人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古籍使用率,很好地解决了对古籍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问题。但是,古籍数据库在开发、维护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随着大量高校图书馆参与古籍数据库的建设与开发中,越来越多的商业数据库投入市场使用中,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棘手,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高校图书馆自建古籍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1.“合理使用”条款能否解决高校图书馆自建古籍数据库的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共列出十二项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其中第八項指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高校图书馆为陈列版本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的时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一旦超出上述目的,不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指的是已经毁损或者濒临毁损、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这一规定将脆弱版本排除在外。所谓脆弱版本是指:作品的物理载体处于不可再用的危险状况之中,因为载体质地易碎或者容易损坏、破裂,使用即可发生损害[1]。脆弱版本不是已经毁损,更不是濒临毁损的作品,而只是有毁损之虞的可能性而已,比如市面上清末民初的古籍书、老照片等,都不是此条款保护的对象。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对于高校图书馆建设古籍数据库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首先,图书馆只能基于陈列版本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一旦超出此目的或者自建数据库中包含有非本馆收藏的作品,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这里的作品必须是已经破损或者濒临破损的作品,对于那些只是经不起多次使用的脆弱版本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从长远来看,不仅不利于高校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而且对于部分古籍也没有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如何有效地解决著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之间的矛盾是高校图书馆古籍数据库建设中遇到的首要问题,也是保障古籍数据库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2.自建古籍数据库的著作权问题。高校图书馆为了便于读者查询古籍、提高古籍利用率,组织人员开发古籍数据库。图书馆自建的古籍数据库不仅能够满足读者迅速查询古籍的需要,而且对于推动高校科研教学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动和保护高校古籍数据库的建设和发展,读者必须弄清楚古籍数据库的作品类型、著作权的归属等基本问题。

(1)自建古籍数据库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上述的概念可以看出,古籍数据库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人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某些数据、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古籍数据库是汇编人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而得到的成果,能够体现独创性特点的作品。这里不仅包括人力、脑力,同时需要巨大的物质投资得以完成。古籍数据库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是因为作品本身有独创性的体现,而汇编作品的独创性恰恰体现在编排上,编排是汇编作为创作活动的核心,选择作品或者作品片段是为编排所做的准备[2]。

(2)自建古籍数据库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行为。通过梳理法条可以看出,作者享受署名权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一定奖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创作主体,根据业务需求,指定创作标准,划分人员职责,安排创作进度,确定作品最终表达方式。高校图书馆自建古籍数据库依照上述的创作方法,在法人“主持”下完成工作进度,创建数据库,因此自建数据库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高校本身。自建古籍数据库投入大、耗时长,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以高校图书馆作为依托,不仅能保证数据库建设的持续性完整性,而且对于后期的维护和继续开发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保证。高校享有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促进创建数据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高校教育的长久发展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

(3)自建古籍数据库面临的侵权问题。高校图书馆自建古籍数据库作为数据库的著作权人,享有一切著作权利。古籍数据库汇编的内容多为材料、部分数据或为没有具体署名作者的作品,虽然其软件设计程序、编排等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大部分的具体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也造成他人可以随意复制、发行古籍数据库,在经过简单的排版加工之后形成新的数据库,严重侵犯高校图书馆的利益,打击创作的积极性,并且高校图书馆自建古籍数据库多是出于公益性质考虑,面向全校师生免费使用,另外高校自建古籍数据库的广泛推出,对于提升高校教学、科研水平,乃至整个社会、国家都是有益的,因此这种行为是需要鼓励的,所以古籍数据库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广泛保护,一旦出现侵权现象,高校图书馆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高校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起到很好的保护的作用。

二、商业古籍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1.商业古籍数据库的现状概述。高校自建古籍數据库远远无法满足全校师生对于古籍文献资料查找的需求,因此图书馆还需要购买许多由商业公司出版的古籍数据库,以此来弥补科研教学资源方面的空白与不足。许多商业公司专门从事古籍数据库的开发与研究,目前市面上比较大型的数据库包括:爱如生、书同文、古籍轩等数据库,还有许多由小型公司开发的古籍数据库也是不胜枚举。

《古籍馆数据库》是由北京古籍轩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产品,《古籍馆数据库》资源依托全国各类图书馆,整个项目预计收录1949年以前30多万种(不同版本)古籍文献资料(约合8千多万张图片),大约录入50亿字。分期分批推进完成。《古籍馆数据库》的建设参考中国图书馆十二五规划建设目标,建设一个全面反映中国古代文献流传与存藏状况的大型文献典籍资源总库,实现一站式全文检索。《古籍馆数据库》一期收录6万种古籍书,6.3亿字。其中:经部(11400种)、史部(27500种)、子部(6200种)、集部(13700种)。先期以地方志、地理志(12212种)、家谱(305种)、别集、别传(9120种)、四库系列(8354种)为主要收录对象。

书同文数字化技术有限公司经过缜密策划、调研,并结合多年古籍全文数字化加工经验与研发技术,开发了一系列古籍资源全文检索数据库及相应数字化工具:古籍OCR系统、古籍校对、勘校、众包系统、全文检索数据库平台、数字人文分析系统。研究产品包括:四部丛刊全文检索软件、四部丛刊增补全文检索软件、中国历代石刻史料汇编全文检索软件、中医中药古籍大系全文检索软件、大明实录全文检索软件等众多产品。

北京爱如生数字化技术研究中心秉承“传承文化、服务学术”宗旨,专注于中国传统文化数字化事业。精工锻造的20个大型数据库,总共收录历代典籍13万种、敦煌汉文文献3万件、金石拓片10万件、明清档案30万件、民国图书1万种、近代报刊1千余种30万个期号,基本上构建起涵盖全部中国历史与文化的数字源。其中,被列为国家重点电子出版物的代表性产品《中国基本古籍库》,以其宏伟的规模、精粹的内容、实用的设计和优质的服务,蜚声世界,享誉学林。

2.商业古籍数据库的著作权人。目前市面上大部分古籍数据库都是由商业公司自主开发的,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律规定,由商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这一点很好地保障了商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商业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专业的数据库研发,不断适应市场的各种变化,满足市场的各种需求。

3.高校图书馆购买商业古籍数据库面临的侵权问题。高校图书馆购买古籍数据库主要有两种方式:镜像和包库。镜像是指将所有数据安装在本地(学校)服务器上,由于是局域网,访问速度快,数据可以永久保存,缺点是更新速度慢,花费高,占用本地空间大;包库是指将所有的数据安装在对方(数据库公司)服务器上,不需要本地维护,数据更新速度快,缺点是由于是外网访问,所以访问速度慢,网络不稳定。高校图书馆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哪种购买方式。

图书馆在购买古籍库的过程中,需要与商业公司签订正式的购买合同,主要包括用户定义条款、使用方式条款、保密条款和技术支持条款等[3]。图书馆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保证数据库的正常使用,维护商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另外在签订协议时,应当特别注意用户定义条款和保密条款,这直接关系到数据库的合法用户群和技术秘密,是最容易发生侵权危险的环节[4]。

高校图书馆购买古籍库之后,需要尊重原作者和商业公司双重的著作权利益,避免恶意下载、超量下载等损害作者权益行为的发生,规范师生的使用行为,严禁将数据库资源转为商业用途,损害商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高校图书馆应该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监督数据库资源的正常使用,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发生,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例如,西藏民族大学图书馆专门组建电子资源维护小组,每天派专人对购买的电子资源进行检查与维护,监督用户的使用行为,保障数据库的正常使用。另外图书馆还需要制定严格的数据库使用规定,规范每一位用户的操作行为。

三、关于古籍数据库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市面上已经公开发行的古籍数据库数量众多,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不仅需要合同双方提高著作权的保护意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而且还需要国家层面上不断完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因此,笔者针对古籍数据库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的定义作出解释,在法条的注释中明确指出数据库也属于汇编作品,这就从法律层面认可了汇编行为的独创性。因此,数据库作品应当被纳入汇编作品中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汇编作品的认定就是通过独创性来体现出来的,这种体现主要包括选择和编排,这点认定主观性大,很大程度上依靠人的主观认定,因此很难把握。另外法律界对于独创性认定要求较高,因此很多数据库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笔者认为,古籍数据库的研发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汇编人在研发过程中付出了实质性的努力,该数据库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适当地放宽对于独创性的认定,不仅可以使更多的数据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能够促进出版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不论是高校图书馆,还是商业公司,一旦数据库利益受到损失,就要利用法律武器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著作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会成为权益者有效的保护武器。提高权益者的法律意识,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是关乎每个人的利益。高校图书馆需要引进多元化的人才队伍,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岗位,聘请法学出身的人员专门负责对数据库资源的管理和审核;商业公司需要定时组织员工参加法律职业素养培训,增强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识。

第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上述的破坏行为都损害着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商业公司可以利用技术保护措施以避免他人非法复制、下载和传播,如访问控制技术、密钥管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防火墙技术等[5]。著作权人应该提高防盗意识,加大科技投入,阻止非法行为的发生。

古籍数据庫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高校图书馆为了提高学校的科研教学水平进行自主开发,充分利用馆藏特色资源,研发自建古籍数据库。高校应当鼓励图书馆自主研发的行为,适当地给予一定的奖金支持。商业公司专门从事古籍数据库的开发问题,研制出许多大型古籍数据库,方便检索,普及知识。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版权纠纷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版权问题的发展走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是高校图书馆,还是商业公司,都需要在数据库的建设和发展中,重视和学习知识产权知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出版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怀文.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高志宏.知识产权理论 法条 案例[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6.

[4]毛建军.古籍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J].图书馆论坛,2012(3).

[5]毛建军.高校图书馆古籍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图书馆学研究,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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