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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色娘子军》作品下浅析红色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0-10-21李朋朋

河南科技 2020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策

李朋朋

摘要:一部红色文化经典作品往往是基于更加原始的原创文学作品加工改编而来,这就产生了著作权究竟归谁的问题。人们对法律将红色经典“化公为私”是否有利于我国红色文化作品的保护有很大的争论;改革开放前,作家和艺术家都属于国家干部,领取国家工资,这就产生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团体所有的问题[1];红色文化作品不同于普通的文字作品,红色文化经典作品不但具有经济功能、文化功能,更具有政治功能,是具有红色历史性质的国有无形资产,保护的期限问题该如何去界定。本文将对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红色文化作品;知识产权;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6-0087-03

1 红色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权利归属问题

《红色娘子军》文字作品作者梁信以其与中央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创作(改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于2003年到期后,未经其许可,仍然在使用该作品,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2]。最终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梁信先生拥有著作权,中央芭蕾舞团享有演出权但必须支付梁信先生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作品的九大分类,包括文字作品、电影作品、舞蹈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据此,文字作品和舞蹈作品显然不是同一类著作权作品。法院判决显然没有对文字作品和舞蹈作品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区分。必须承认,具体到个案,著作权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何认定文字作品和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区分,如何认定舞蹈作品和文字作品在知识产权上的关联性,和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包括如何认定原创作品和改编作品的关联性及其区别,都需要考量专业领域的专门知识,综合判断。

红色文化作品以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反对派学者认为,红色文化是党和人民的共有财产,而知识产权所维护的是私有化权利,因而,以知识产权为磨蚀保护红色文化作品有给其打上私有化的烙印之嫌。那么当红色文化作品遗产在以权利客体的身份存在的情况下,其所有权该当归谁拥有呢?历史与事实一再的向我们评释,取得权利的保护有助于其最大化利益的实现。

1.2 权利的客体问题

“红色娘子军”原型指的是1931年5月创建于海南的“中国工农红军第二独立师女子特务连”。该连事迹较早书面记载于海南軍区编写的油印本《琼崖纵队战史》有关文章显示,刘文韶先生根据《琼崖纵队战史》记载的20世纪30年代一个“女兵连”的真实故事[3],经过采访当事人,掌握第一手材料,撰写出两万五千字的报告文学作品《红色娘子军》,并发表于1957年8月的《解放军文艺》。这还不是《红色娘子军》的最早艺术形式[4]。早在1954年,就已有根据民间流传的“女兵连”的故事编成的琼剧版《琼花》,并于1955年底在地方剧团演出,1957年初定名为《红色娘子军》,1958年经修改后于次年4月公演。1959年5月7日开始,《海南日报》副刊连载了琼剧《红色娘子军》剧本。琼剧剧目属于集体创作。梁信先生的剧本则是创作于1958—1960年[5],其主要故事情节和人物,除了洪常青这一人物外,均和前述文学作品基本相同。在我国改革开放前,通常情况下,作家和艺术家都是领取国家工资,属于国家干部。他们的文学创作都是所在单位布置的创作任务,其创作过程中都得到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因此,这一类文学和艺术作品都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该由所在单位代表国家享有,属于国有无形资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那么当红色文化作品在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存在的情况下,我国红色文化作品不但是思想、情感的表达,更是思想、情感本身,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作品的独创性、创造的新颖性、传承的文献性等方面[6],红色文化作品难以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因此红色文化作品的客体具有不固定性。

1.3 保护期限问题

红色文化作品能够被视为生产于特定历史期间的物质和精神“文物”。其经过的时间越久价值就越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时间有50年。红色文化作品是要中华人民世世代代传承下去的优秀传统文化,无论多少年都不能满足红色文化保护的需要。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知识产权法规产权保护期限的价值。对著作权的维护而言,人类文化是一个时时向前迈进的进程,任何人的任何创作都是在现有的和已有的文明问题之上迸发发展而来的,是一个继承和发展的过程,并非固定不变。为了使人类文明的传承得以连续,在赋予作者必定期限的专有支配与使用权之后,该当将其转化为全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

2 红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红色文化作品是率领中国人民历经革命战争年代的腥风血雨、和平建设年代的艰苦创业、改革开放年代的开阔进取,是中华民族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推动中华民族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而红色文化作品所蕴涵的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文化内涵都折射出革命先辈崇高的革命思想、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因此,依托红色文化作品加强对民众的理想信念教育具有极大的价值。在经济全球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今天,民众会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大背景下迷失方向,依托红色文化作品为民众指明方向,树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意义:21世纪的今天虚无的爱国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充斥着整个社会,依托红色文化作品对民众进行爱国主义,朴实主义教育具有积极的价值意义。

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网络化的风靡全球的时代,不良的文明、恶搞景象早已浸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流传方式的多样化,使红色文化作品传播的景象出现多样性的歪曲形态。目前信息化、网络化在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各种不良的信息传播、不雅的网络环境等传播,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7]。恶搞之风盛行,已经开始对“红色经典作品”和优异传统文化发生严重的撞击。严重的影响社会的习俗和文明的传播。对于人们意识的提升有很强阻碍作用。

由此可见,对红色文化作品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在红色文化作品保护中的应用,可以有益于红色文化作品以及红色文化载体在现代经济领域的商业开发,起到很好的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8]。现代社会的經济运转模式为市场经济,红色文化作品的商业开发在提升对红色文化作品关注度的同时必将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经济价值。知识产权保护分为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若干方面,可以全面的保护其商业价值的实现。一是通过红色文化的版权保护,人们可以获知最原始最符合历史事实的文字与影像、平面资料,从而最准确的了解其蕴涵的精髓,防止误读。二是而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对未加以载体化的民间红色故事、传说等加以保护则对口述历史中所存在的红色文化作品形态的弘扬与传播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在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的今天,当今的中国面临着主流文化缺失的瓶颈,通过对红色文化作品的保护我们得以牢记历史同时寻找到属于本民族的文化立足点和历史认同感。从而使得红色文化作品的传承人获得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当的物质与精神上的利益分配[9]。

最后,对红色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促进人们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今天的发展,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同时培养国人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当今社会还存在历史虚无主义者,他们认为历史对于今天的社会没有价值。通过对红色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得他们得以正视本民族的历史,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3 红色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3.1 权利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由其亲属继承。这恰恰违背了著作权立法的初衷即实现更有效率的分配,红色文化作品不同于普通的作品[10],红色文化作品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最初的著作者可能已经去世不在或者无从验证,但是很多都能找到它的根源地,也就是说其传承和发展有一个基本固定的空间。本文赞同该空间内的一切成员就该红色文化作品均享有所有权,换言之为该空间成员集体共同享有该项作品的权利。但是所有权的拥有和行使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若是由该空间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则会因著作权主体不够明确而发生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混乱的现象,这时就需要一个权利的管理者,该管理者可以由空间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就红色文化作品行使管理和保护并收取一定的报酬。一般而言该管理者为地方的文物保护部门和单位或者其下设机构,但是也不应排除该空间成员集团选举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担任管理者的可能。

3.2 权利的客体问题

红色文化作品种类庞杂,客体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传承本身就一直包含着创新与重构,这对立法的范围和准确性提出了高的要求。以红色民间故事与传说为例,大部分的故事与传说均是通过讲述加以加工与重构的,历史的事实与具体的情节往往无法重现,不同的讲述者往往有不同的版本,这也就造成了民间故事与传说缺乏稳定的事实,这无疑有碍于红色文化作品的保护。我国新旧《著作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只一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也许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另外在作品的独创性、发明的新颖性、传承的文献性等方面[11],红色文化难以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单独立法在现有知识产权模式的基础上应适当降低红色文化的准入门槛,因此对不同形式的红色文化作品笔者建议分别采用录音、录像、绘画、拍照等方式将其表现形式予以固定。

3.3 保护期限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是如上所述,红色文化作品的价值往往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大的特性,这是红色文化作品的一个重要特点,50年的著作权限很难保证红色文化作品得到长久的保护。但是若是不加限制的规定无期限保护,则有可能发生权利主体怠于行使权的现象[12]。因此本文建议在适当延长权利保护期限(如增加为70年)的基础上,通过它的价值问题可以继续增加保护年限。有鉴于此,针对红色文化作品的保护必须采取独立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以外的新形势。就保护期限而言,应当设定比较长的保护期限,并且应当允许无期限续展。通过这个政策才能实现最大化利益,也更加有利于对红色文化作品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牛志雄.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2]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纷争背后:梁信四天四夜写出剧本[OL].(2018-01-03).http://news.sina.com.cn/c/nd/2018-01-03/doc-ifyqefvx5403485.shtml.

[3] 赵小鲁.从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看红色文化资产的法律保护[J].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18.

[4] 邹婧婧.艺术置换历史的琼崖传奇——关于《红色娘子军》背后的真实性问题[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1.

[5] 孔庆东.《红色娘子军》的版本[J].学术界,2014(05):184-195.

[6] 马素姣.浅析微博独创性的认定[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38(02):45-49.

[7] 拒绝沉溺不良网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EB/OL].http://www.doc88.com/p-6651183697058.html.

[8] 李魁荣,崔珊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8(04):33-36.

[9][10] 李斯特.坏声明与好法治——社会主义中国文艺法律政策中的权利书写[J].学术月刊,2018,50(07):119-132.

[11] 李顺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J].江西社会科学,2006(05):7-12.

[12] 管宇.探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J].电子世界,2014(10):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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