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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及管理模式探悉

2020-10-21李林启孙晓阳

河南科技 2020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李林启 孙晓阳

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对于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综合十七个地区的风险补偿基金政策,探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情况并进行分析。针对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运作机制、优化管理模式等具体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 融资质押 风险补偿基金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6-0021-04

1 知識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现状

随着中国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重要途径,得到了各界重视。大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望而不可即;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尚未普遍愿意接受。[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在中国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不仅在实践中是一种新生事物,在学术研究中也是一个待开拓的新领域。学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质押模式、价值评估、风险防范等问题上,[2]对风险补偿基金关注不够,研究也不深入,只是在探讨相关问题的时候提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是当前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通常是由政府资金设立,主要用于出现不良贷款后的补偿工作,其具有短期补偿、长期引导的功能。在实践中,风险补偿基金的相关规定多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近年来,在国家的部署下,全国各地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文件,推出了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地颁发的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政府文件有180多个,在相关政策涉及的内容方面,仅有占比约6%的政策涉及风险补偿办法,数量极少。[3]目前,中国出台风险补偿机制的省(市)有天津、辽宁、河南、山东、四川、重庆等,地市(区)级有上海浦东新区、长沙、成都、广州等地,其中广东省出台的风险补偿政策最多。本文选取河南、山东、辽宁、天津、重庆等省(市)及洛阳市、沈阳市、鞍山市、广州市、佛山市、惠州市、深圳市、中山市、珠海市、上海浦东新区、杭州市余杭区、辽宁大连高新区等地市(区)为样本,针对这十七个样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及管理模式情况进行研究。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及管理模式实证分析

2.1 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

在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主要涉及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主体,其基本的运作流程参见图1。各地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形成了“风险补偿基金+银行”、“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担保+保险+银行模式”等不同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模式:

1.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模式。这种模式具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事先确定贷款损失的承担比例,由银行追偿未能收回的贷款损失,追回资金按照事先协议比例,由双方分担。第二类是风险补偿基金根据质押贷款的不良率发放。当不良率高于银行其他各项贷款不良率的年度目标时,仅对高出的比例进行补偿。此种模式实行地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广州市、大连市高新区、鞍山市、长沙市、山东省等。在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模式中,对于能够申请风险补偿基金的银行,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如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长沙市由负责基金具体运营管理的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确定合作银行,签订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补偿;《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山东省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在山东省依法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即可使用专项资金,没有提前签订协议的要求。

2.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模式。此种模式下,三方事先约定或者按照政策规定,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负责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对于企业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和专利保险产生的保费,风险补偿基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补贴。实行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鞍山市、长沙市等。

3.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银行模式。此种模式下,三方事先约定或者按照政策规定,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如发生贷款违约,风险补偿基金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银行与担保公司对未收回的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对于担保过程中产生的担保费用,风险补偿基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补贴。实行地区有鞍山市、沈阳市、长沙市等。

4.风险补偿基金+担保+保险+银行模式。这种模式是银行、保险公司及担保机构可四个主体作为合作机构,由银行负责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提供贷款、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等服务。在实践运用中,如出现贷款损失,风险分担模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施,遵照不同的风险补偿方案。这种模式在现有的风险补偿基金机制中运用情况较少,如根据《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珠海市对企业贷款的信用等级、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区分,实行不同模式。对于信用等级较高、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贷款,采取基金与银行直接合作的方式基金与银行原则上按4:6分担风险损失;对于信用等级较低、贷款风险较高的企业贷款,可引入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其他机构,银行与其他机构共同作为合作机构的方式,基金与合作机构原则上按照4:6分担风险损失,银行与其他机构风险分担比例自行约定。

实践中,各地区所采取的运作模式有所不同,多针对一种模式制定相应政策,但也存在同一地区同时采用不同运作模式,制定相应的不同补偿政策,如长沙市、大连市高新区等(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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