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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朝两国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2020-10-21崔艺英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9期
关键词:民法合同法

崔艺英

摘 要:朝鲜在1990年9月5日制定的现行朝鲜《民法》第3篇(债权债务制度)第1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关于“债权债务的让与”。中国分别在1986年和1999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考虑到朝鲜民法一直借鉴中国民法,两国的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比较研究可以以此为基础,从而探索今后朝鲜民法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民法;合同法

一、中国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债权转让

1)特征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需要依据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进行,因上述合同是落款合同应根据协议生效。但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转让需经过许可或登记等程序的,其发生效力以此程序为根据。

2)生效要件

一、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二、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三、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四、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五、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六、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3)效力

由于债权转让使债权保持一致性,使原债权人的转让人脱离债权关系,债权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后果。在此,债权转让的转让人有义务向受让方转让证明债权的证书等文件,同时转让人有义务将实现债权的必要事项通知受让方。

《合同法》第81条,第82条,第83条分别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承担

1)特征

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2)成立要件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务。二、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三、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或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效力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二、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二、朝鲜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债权转让

1)特征

朝鲜《民法》对债权转让的理解是,债权人根据与第三方的协议,根据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的行为,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从而使债权人的地位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处分行为。

据此,根据合同转让债权的这一点上,不同于继承中依法转让债权的法定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和法定债权责任转移不仅在其发生基础,目的,债权转让人和债权范围等,都存在一些区别。

2)生效要件

一、必须是有效且可转让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三、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3)效力

朝鲜《民法》规定,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可以在债权人的地位上行使债权,在债务人没有特殊情况下未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根据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向受让人进行抗辩。

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对转让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受让人实现债权。因转让债权的缺陷导致受让方无法实现债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对其负责。此外,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债务履行费用应由受让方承担,因为费用的增加是由债权转让引起的。债权转让后,担保该债权的权利(设定的违约金)也将转移。

2.债务承担

1)特征

朝鲜《民法》规定,债务人根据与第三人的协议,将自己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将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并承担债务。

朝鲜民法规定的债权转让根据债务的范围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其中,全部转让指的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部分转让指的是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成立要件

一、被转移的债务必须是有效且可转移的债务。二、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三、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四、须遵守法律程序。

3)效力

债务转移后,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三、中朝两国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制度比较

1.两国的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的条件,中国与朝鲜民法都把债权的有效性和可转让性作为其条件。对作为转让对象的债权,当事人的约定和性质以及法律所禁止的情况下,都以禁止转让债权的形式加以处理。另外,两国民法在债权转让成立要件中,都规定,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之后才能对债务人生效。不同于朝鲜民法,中国民法规定,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债务人同意后可转让的债权,不能对抗债务人。中国《合同法》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权的转让及转租不得对抗出租人。

此外,就债权转让的条件,中国在《票据法》中规定,对票据、支票,有价证券等票据,背书方式转让债权。不同于中国,朝鲜只规定了作为普通债权的指明债权的转让。

2.两国的债务承担

关于债务承担的条件,两国民法都规定了债务的有效性.可转移性作为其条件。不同于朝鲜,中国《合同法》规定,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了合同,无论债权人同意与否,债权转移均应立即生效。

关于债务承担的效力的问题,朝鲜民法只在理论上承认其效力的发生,但中国《合同法》第85条对承担人的抗辩权做出了明文规定。此外,中国《合同法》还对债务的抵销以及从债的转移做出了明文规定。

四、结论

与朝鲜相比,中国的法律更具有稳定性。中国《合同法》中的债权转让反映了中国的市场经济,与朝鲜民法有着明显的差异。若朝鲜今后进一步发展市场化经济,可将此法作为其参考对象。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 ?? ??? ??”,2010

[4]???,“???? ???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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