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监管沙盒”制度探究
2020-10-21石红波
石红波
摘要:近年来外贸新业态发展迅速,其中蕴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如何平衡外贸业态创新和监管成为监管机构面临的难题。本文结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特点,借鉴英国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沙盒”制度,在运作模式、政策设计、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构建我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监管沙盒制度。
关键词:外贸;企业;监管沙盒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09-0032-02
一、“监管沙盒”制度介绍
1.概述
“监管沙盒”制度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于2016年5月9日率先实施。它是在FCA创新中心运行良好的基础上,对如何破解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两难而做出的又一有益尝试。所谓“监管沙盒”,即金融监管部门基于现实环境为符合监管导向的创新项目,搭建一个适合容错纠错的实验空间,在不违反监管底线的前提下,允许创新项目适度突破现行监管规则,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风险可控,又达到鼓励和引导创新的目的。英国FCA“监管沙盒”制度推出后,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先后进行了借鉴和试用。
2.“监管沙盒”制度的主要内容
(1)对申请沙盒测试的机构和项目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为保证申请机构资质以及金融创新产品质量,同时发挥对金融创新的导向作用,“监管沙盒”的监管部门都会限定申请沙盒测试的主体范围,并对申请测试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以对冲宽松测试制度可能带来的规避监管风险。不同国家和地区因监管体制不同,对测试机构的主体范围有不同限定。如英国和新加坡实行混业监管,因此允许参与测试的机构范围比较广泛,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态;但中国香港地区实行分业监管,香港金管局的监管职责仅限于银行,因此香港沙盒制度仅限定银行可以申请参加测试。
(2)实行原则监管。相较于现实环境中复杂详尽的规则监管,监管沙盒内更多以监管目标为出发点,以引导的方式实行更加灵活、包容的导向监管,即原则监管。监管沙盒以实验室的形式赋予了监管部门和测试机构之间的充分信任,给予了测试机构责任豁免权,从而为创新搭建良好环境。
(3)限定测试项目数量和时长。除英国FCA对测试项目采取了批量审批、批量测试外,新加坡、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监管部门在启用监管沙盒后,都采取 了逐个项目测试方式,尤其是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到目前为止仅分别选择了1个项目进行测试。即便是实行批量测试的英国,与申请项目相比,前两批获得允许参加测试的项目数也不足30%。同时设置测试时长。如英国和新加坡规定6个月的测试时长,澳大利亚为1年,中国香港根据项目情况设定。
(4)制定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对参与测试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保护权、财产安全权、依法受偿权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测试机构必须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开始测试,部分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甚至要求测试机构提供消费者同意参加测试的书面证明。同时,消费者有退出测试的权力。对因参加测试而采集的消费者信息严格保密。因参与测试而造成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有追偿的权利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5)信息收集和动态调整。测试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报送信息,向监管部门定期提交报告,并于测试结束后向监管部门提交最后的完整书面报告。监管部门也可以基于信息化技术,实时采集测试项目进展数据,对监管沙盒制度进行动态调整,随时改进。
3.监管沙盒与我国试点改革的兼容和革新
二者兼容性体现在监管沙盒和改革试点模式都是在动态中摸索试错改进的过程,其理念和逻辑存在一致性。监管沙盒的革新之处在于,我国大部分改革试点都是实行限定某个行政区域实验,而监管沙盒实行的是产品服务实验;同时监管沙盒更注重监管者和测试主体间的信息互通和良性互动,双方在测试过程中都随时进行动态调整,以期找到监管和创新相互适应的最佳方案。
二、目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1.外贸新业态法律法规滞后
外贸新业态发展模式整体上一般呈现前期发展缓慢,后期则爆发式发展的规律。而对于规范新业态的法律法规总是在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才开始制定实施,缺乏对新出现的外贸新业态事前管理的法律法规。另外,当前新兴外贸新业态的行业报备制度、风险测评等事前管理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建立及时有效的外贸新业态风险防控体系。
2.多项现行外汇监管原则或将被打破
第一,主体管理原则。一是名录登记不再成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必要条件,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可无需获得相关资质,直接通过平台即可完成对外贸易;二是缺少外贸综合服务特殊监管标识,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视同自营进出口企业和一般境内企业进行管理,可能导致外汇管理部门无法及时获知相关准确信息。第二,分类监管原则。一是不在名录内的平臺企业无法执行分类管理。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非名录交易企业游离于分类监管之外,不利于外汇市场公平竞争,弱化分类管理效果。二是异常主体可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正常贸易收支。如B/C类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办理进出口,因自身不发生收支业务,就可以轻松游离在外汇局监管视野之外。
3.数据统计缺失,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难度加大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实际贸易主体隐蔽在其平台中,外汇局无法掌握平台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明细数据。另外,以网络为媒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散而广,交易单证也多为电子形式,因此外汇局只能通过订单、提单、关单等有限的信息掌握其交易的表面真实情况,难以有效甄别通过构造贸易实现资金跨境流动的异常企业,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
三、监管沙盒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监管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