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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旧方志中的女性形象

2020-10-21郭恺

西部学刊 2020年15期
关键词:女性宁夏

摘要:考察明、清及民国时期宁夏地区所编修29部地方志,其记录的女性人物可分为烈、节(贞)、其他三种类型:“烈”突出女性刚烈不屈的品性,“烈妇”入志往往是因为丈夫去世妻子殉情,已婚妇女战乱遇害,记载详实而丰富;“节(贞)妇”多是为亡夫守节不再改嫁,是最为丰富和全面的;其他则包括祥异、驰封、孝淑等篇目中记载的女性事迹。与正史列女传对比,两者女性入志标准基本一致,方志中的记载相对全面,女性群体形象也更饱满。从所占比例上来看,列女传中“烈”人数为“节”数倍有余,而宁夏旧方志中则“节”的记载远多于“烈”,可见正史编者往往更倾向于宣扬“烈”。

关键词:宁夏;旧方志;女性;列女传

中图分类号:K291/2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5-0111-03

方志为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中国古代自宋以后开始大量编修地方志。宁夏地区方志始修于明代,宁夏旧方志的概念是相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后各市县所修地方志而言,其体例以古代方志为准绳。之前关于宁夏旧方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献本身,有个别历史研究者从宗教、风物等角度进行了探析。陆宁、马建民《明代宁夏方志修纂与地方女性之旌表》一文首次针对宁夏方志中的女性群体和旌表问题进行了探讨。该文使用了6本成書于明代的宁夏方志,但成书于清代、民国时期的宁夏方志如《康熙隆德县志》《乾隆中卫县志》《乾隆宁夏府志》《民国朔方道志》中依然有对明代宁夏地区女性的补充记述,《乾隆宁夏府志》中甚至有关于元代女性的记载。此外,陆、马一文所统计数据中有多处误计,如《弘治宁夏新志》中应有节妇7人烈妇5人孝妇2人,陆、马一文计为节妇4人烈妇5人妇1人其他1人(据查庆宪王妃首次记载应为《万历朔方新志》)。如补充全部宁夏旧方志材料,则可见女性群体达上千人之多,研究范围和价值将大大提升。但受所见文献的局限性,关于宁夏旧方志中女性群体的数据统计仍应谨慎。

一、宁夏旧方志中的女性类型

据统计,宁夏全部旧方志中有女性记载的共29部,各部方志记载女性的篇目有所不同,多部方志将女性记载归类于人物志中,“烈”“节”“贞”“孝”为普遍出现用字,将不同事迹混称为“节烈”应属典型记载方式。以《弘治宁夏新志》《嘉靖宁夏新志》《乾隆宁夏府志》等采访范围较广的记述来看,“烈”“节”“孝”几种女性被分门别类,给该时期女性分类提供了参考。

(一)烈

依照大部分方志体例,一般将女性按“烈”“节”两大类分述。“烈”突出的是女性刚烈不屈的品性,往往以自杀或非正常死亡为标志。按照女性身份,“烈”可以分为“烈妇”和“烈女”,“烈妇”即已嫁人者,“烈女”即未嫁人者。

“烈妇”的人志往往是因为丈夫去世,妻子殉情所致。以明、清、民国三个时段相对较早的记述为例,如明《弘治宁夏新志》中载:“殷氏,宁夏卫军余胡最妻,年十六适.最。最病革,语之日:‘殁后幸无他适。殷日:‘诺。最殁之夕,殷遂缢死柩前。事闻,旌表。”川清《乾隆盐茶厅志备遗》冲载:“贾氏。居民雒汝芳妻。年二十八,夫亡,氏于灵架自缢以殉。乡邻悬匾,以旌其烈。惜湮没未闻。”《民国重修隆德县志》中载:“李镇定妻何氏,隆德张文才堡国人。于归后,琴瑟甚笃。事翁姑,先意承志,颇得堂上欢。家人咸钟爱之,以年少尚未有子。民国十年(1921),镇定营商于外,暴病身亡。家人恐其伤恸,匿不以闻。至柩还,氏始知之,号泣终日,是夜竟投水窖以殉。时镇定年二十一,氏年十九。事闻,蒙奖以‘巾帼正气四字匾额。”凹除上述记载中丈夫病逝、暴毙外,方志中多有关于男性死于战事的记载,如明代宁夏之役等。

关于“烈女”的记载相对较少,但仍有如《康熙隆德县志》中载:“段烈女,父遇科。字同县李氏。崇祯乙刻(1635)为贼所执,坚守不可犯。贼逼之,啮其左臂力拒,贼怒刃杀之,时年六。”《光绪海城县志》中载:“张春英,山西附生张守一之女,都司高如冈之甥。沉静寡言,事父母以孝闻。年将及笄,于同治二年(1863)逆贼破城之日,举家陷于贼。弟妹尚幼,母悲泣无计,春英为贼所逼,给之日:‘能脱吾母及弟妹于难,愿从汝。”得啖饭处,贼即以双骑遗张氏旧仆,获之以去。春英计离城已远,可保无恙,乘贼不及防,投井死焉。”《民国固原县志》中载:“朱烈女,平凉莎萝镇朱离明女也,许邑东乡杨家坪杨旦娃为委。未嫁夫殇,女哭于夫墓前,气绝而卒。”叫战乱和殉情为烈女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宁夏地区烈妇和烈女的记载自明至民国延续不断,在人志记述方式上内容丰富,往往交待了整件事情的经过。宁夏旧方志中烈妇的人志标准大多以妻子殉情为主,但也存在已婚妇女以其他非正常死亡方式入志,如发生战乱被害等情况。烈女不存在和男性的身份从属关系,其非正常死亡方式多为发生战乱被害。也有未嫁已许女子为未婚夫殉情者,在方志中以“烈女”称之。此外还有为亲属而殉的情况。关于“妇”和“女”在具体人志事例中有详细区分,烈妇多称“某烈妇”或“某氏”,烈女多称“某烈女”或小字及姓名。从死亡方式来看,殉情烈妇均为自愿结束生命,但也有被逼迫改嫁压力下选择自杀,方式有自缢、溺死、撞棺、绝食、自刎、服毒等。发生战乱被害的“烈妇”或“烈女”多为被动受害,记述中多出现贼以利器杀害不屈女性之语。也有的女性担心城破被污或被逼至绝境而选择自杀,除前述自杀方式外,还有跳崖、自焚等更加惨烈的情况。一些主要事例为“节”的女性,在丈夫死后选择毁容等自残方式以示不再改嫁,也包含了一定意义上“烈”的成分。宁夏旧方志中“烈”的记载详实而丰富,既是表达对逝者的一种尊重,也是为了宣扬教化百姓效仿刚烈楷模。些母亲在被害时依然在为孩子哺乳,关于伟大母爱等女性独有的品格记载,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宝贵精髓。关于殉情等情况,在当时社会并不排斥,但也没有过分宣扬。社会态度往往对殉情者表达惋惜,有些殉情者会获得旌表等荣誉。不过从大量“节妇”记载来看,殉情这种极端方式绝对不是亡女子的主流选择,产生此类现象的原因还是以女子各人性情所致为主。

如果把以死守节看成“节”的一种极端方式,则前述大部分“烈”也可归为“节”。宁夏旧方志中多以“节烈”等篇目来囊括女性,“节”与“烈”在一些方志中的记载中界限也开始模糊。因此现在所提“节”应当在狭义上理解为不再嫁人至终老的女性。“节”在宁夏旧方志女性记载中最为丰富和全面,为亡夫守节不再改嫁应是当时此类女性当时的首选生存方式。关于“节”的记载也贯穿了从明至民国始终。如弘治宁夏新志》冲载:“施氏,,都指挥何琳妻。琳死,施方二十二岁,誓节不辱,冰霜凜然。抚其遗孤钦至于成立,施年已七十矣。”《康熙新修朔方广武志》中载:“陈氏,故生员俞皋谟之妻,汝翼之母。青年守节,白发完贞。经地方士庶公呈上闻,奉旨建坊旌表。”日《民国重修隆德县志》中载:“李云郁妻张氏,隆德县李士珊庄人。年二十七夫卒,抚孤成立,守节至今,六十九岁。”

宁夏旧方志中关于“节”的记述亦从明至民国未间断且记述方式基本沿袭。由于守节现象必然伴随女子丈夫的去世,所以产生“节”的群体应为已婚妇女,方志中多以“节妇”称呼该群体,具体事迹中人物以“某氏”来称呼。但也存在特例,已许女子为未婚夫守节,如《乾隆中卫县志》中载:“郑贞女,非妇也。人称‘张节妇,从女志也。女父郑金,闽人,于康熙间仕为宁夏都司。监生张鹏羽者,宦家子,少有才名。先娶朱氏,生一子,卒。闻郑女贤,遂委禽焉。未御轮,鹏羽以疾亡。贞女时年一十有八,闻讣涕泣,易服欲往就丧次。父母不可,女饮泣不食,不得已,乃听其往,因嘱之日:‘尔无往吊之礼,往,权也,宜速归,毋久留。女登车不应。张氏家闻女来,皆惊异之。女入门,披帷抚棺,哀恸欲绝....节妇守志今已二十五年,年四十余,发星星矣。题旌有待。教授追俭匾其堂日:'抱璞完真。张,故宁夏人,今家现居中卫二十年。振元又人中卫庠,故志得備书焉。”何此例中关于“郑贞女”的事迹记载相当详细,“非妇”突出了其身份的特殊性。在这个事例中“贞”与“节”的界限并不明确,“贞”包含“不失身”与“不改嫁”两层内涵,而“节”则突出了已婚妇女不改嫁。“郑贞女”对未婚夫张家礼数毕至甚至到了逾越传统习俗的地步,又以未婚妻的身份抚育张鹏羽前室所生子更属难得。从“郑贞女”本身来看此举应出于对未婚夫的深厚感情,从方志记述角度来分析,收录者很希望通过对此特例的渲染来宣扬女性为丈夫守节。

从记述方式来看,方志中记载节妇守节的事迹内容往往包含节妇丈夫姓氏、丈夫去世时间、节妇亲属情况、守节后生活方式、守节时间等。其中守节时间往往为较突出的信息,节妇守节几年至几十年不等,以三十年以上居多。但守节时间的长短往往取决于节妇存年,好一旦选择守节,则一.般不会在守节一段时间后再次改嫁。因此关守节时间的记述往往是方志编者为了宣扬一种“高寿为守节之报”的理念。关于节妇亲属及守节后生活方式为另一突出信息。关于节妇的亲属记载以翁、姑、子居多,并多伴有“孝敬翁姑”“抚子成立”之语。需要指出,如《弘治宁夏新志》中所单独列出“孝妇”以及其他方志中关于“孝妇”的记载,以其守节后孝顺翁姑父母事迹来看应包含在“节”的范畴,故不再单独列出。节妇守节后最主要的事务便是对去世丈夫家庭的照顾,如果丈夫家庭生活窘迫,节妇亦需要承担起生活收人的责任。关于节妇的劳动生活,多以纺织等女性便于从事的家庭手工业为主,也有耕种佣工等体力活以及卖饼等小型商贸劳动。丈夫的去世使主要家庭生活来源中断,因此节妇不得不担负此类事务。一部分女性在丈夫去世后选择改嫁也是出于对未来家庭生活的考虑。女性守节的原因除统治阶级宣扬鼓励、社会家族塑造受礼法教育外,女性本身也形成了内在的道德要求,宁夏旧方志中就多处出现守节女性自述的纲常伦理之语。此外,社会无法单从宣扬贞节的角度来绝对束缚女性,因此明以后朝廷和地方对节妇的家庭生活多有照顾,女子守节的家庭负担风险降低,守节成为女性丈夫去世后的首选生活方式。但仍需要指出,大部分守节女性的生活依然非常悲惨,生活压力和情感缺失使这个群体成为一个时代的牺牲品。

(三)其他

狳“烈”“节”外,宁夏方志中依然有其他女性的身影。如《正统宁夏志·祥异》中载:“永乐乙未(1415),中护卫军胡鼙儿妻陈氏一产三男子,蒙朝廷礼部差官赏钞二百五十贯,米五石。”《光绪新修打拉池县丞志·驰封》中载:“王佐有,以曾孙王进宝赠荣禄大夫,妻李氏赠一品夫人。”在祥异和驰封等篇目的记述中,女性的主体地位往往较“烈”“节”弱。伴随着主体女性人物事迹,一些与其相关的女性人物也被记载下来,如姑、媳女、姊、妹、嫂、婢等,多以家庭亲属为主。姑、媳等几代同时为丈夫守节的事例在方志中多处可见,“一门多节”成为方志编者极力渲染的事例。在进入民国后,随着社会新风尚的兴起,一些现代社会公德的观念也渗人女性群体,“孝淑”这一对女性的定位开始逐步取代“节烈”。《民国固原县志》中就记载了妻子照顾失明丈夫多年不弃、女性救济穷困、女性兴办教育母亲教导儿子拾金不味等事迹。相对于明清方志中传统的记述方式,民国时期的一些现代“新女性”思想也进入了宁夏地区,完全依附于丈夫或家庭的女性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与《明史·列女传》《清史稿.列女传》的对比《明史·列女传》从《明实录》中筛选出二百余位女性入传,代表性尤为突出。《明史·列女传》女性类型主要以孝、义、节烈为主,“节”“烈”为主要入传对象,与宁夏方志女性入志标准基本一致。但从所占比例上来看,“烈”人数为“节”四倍有余,而宁夏旧防志中“节”的记载远多于“烈”。在《明实录》和地方志这样庞大的可选材料中,“节”的记载无异要多于“烈”,产生“节”也要比“烈”容易的多。“节”的事例往往千篇一律,而“烈”的事迹对民众感染力更强,正史编者往往更倾向于宣扬“烈”。这也就造成事实上正史《列女传》与方志中女性记载比例颠倒的现象。对比具体事例可见,《明史·列女传》中未婚守节者在所有“节”中所占比例远大于宁夏旧方志中的特例记载,其理与前同。《明史·列女传》中“烈”的类型在宁夏旧方志中均有涵盖,且以“因乱殉难”数量为最多,这一点与方志基本相同。明代设陕西承宣布政使司,辖今宁夏全境,《明史》中关于陕西地区的列女记载如“荆娲”7等,该例中对烈妇的事迹叙述与宁夏方志类似,人物身份及事件起因、经过、结果俱全,对事件惨烈性的渲染极具画面感。

《清史稿·列女传》中记载女性有贤良、孝行、贞烈、才艺、忠勇义行几类,其中贞烈依然是主要记载对象。“烈”的记载是“贞”的近三倍,其成因与《明史·列女传洞。中国古代自宋后关于“烈”的记载开始急剧膨胀,明代达到巅峰,清代有所减少,对比宁夏旧方志中明清两代也基本符合此规律。清代设宁夏府属甘肃,《清史稿》中关于甘肃地区的列女记载如“赵贵赐妻任氏图”等。在宁夏旧方志中也多有在战乱中产生的烈女,反映了普通百姓蒙受苦难的悲惨境遇。多民族性也是宁夏旧方志中女性形象的一大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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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正发.民国重修隆德县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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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清)张廷玉.明史·卷三百三·列传第一百九十一·列女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4.

[8](清末民初)赵尔巽.清史稿·卷五百十·列传二百九十七·列女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7.

作者简介:郭恺(1994-),男,汉族,宁夏银川人,单位为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院,研究方向为西夏社会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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