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与衔接机制研究
2020-10-21俞蕾黄潇筱
俞蕾 黄潇筱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属性和功能定位,因此探索确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及庭审模式在内的规则体系具有现实意义。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亟待理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关系,并建立衔接机制,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标准与认罪认罚从宽标准、修复生态和治理环境费用的追偿与使用管理等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证据标准 衔接机制
从2016年9月26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始对上海市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一审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与刑事管辖相对应,上海铁路检察院于2018年7月成立第五检察部,专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包括本市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文围绕上海铁检院近年来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实证研究,探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证据规范、制度衔接等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就适用范围、诉讼请求等存在共通之处,但仍然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属性和功能定位。“从诉讼价值来看,将民事诉讼附带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是为了控制并降低诉讼成本,促使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便提高整个社会的诉讼效益。从诉讼性质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托于刑事诉讼而进行,”[1]能够及时解决被告人刑民责任,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2]
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依托刑事程序实现打击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目的,并在刑事证据基础上收集证明违法主体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事实和侵权结果,一并追究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体现了诉讼便利和诉讼效率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框架下,能够充分调动当事人修复环境的积极性,实现与刑事定罪量刑的衔接,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的有效开展,体现了公益救济的实体价值。
二、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探索
自2018年以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严格把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环节,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领域较具典型性的公益诉讼案件。(1)在破坏生态资源类案件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上,突出重点资源保护区域性特点,如围绕上海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办理了上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破坏野生鸟类造成的资源价值损失,助力崇明岛野生鸟类资源的保护。(2)立足围绕九段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办理了非法捕捞长江刀鱼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凝聚对长江重要种质资源的保护共识。(3)围绕海洋砂石资源保护,就一起跨省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开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要求非法采矿主体承担对海洋生态资源量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实现对海洋砂石的保护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4)污染环境类公益诉讼的案件办理,立足“长江大保护”背景,重点办理长江流域污染案件,如某门窗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要求企业赔偿环境损害损失,引导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同时根据上海城市发展特点,突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区域特色,以上海2019年7月施行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背景,重点办理某起跨区倾倒、填埋毛垃圾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调研建筑及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置流程,调查垃圾流转过程中的行政监管问题,追究侵权主体的环境侵权责任,为推动全面落实上海城市垃圾分类助力司法力量。
(一)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标准
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虽然公益诉讼部分证据依托于刑事证据,但二者在证据标准方面仍存在明显差异。
刑事证据证明重点主要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特定重金属是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10倍以上;是否符合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是否倾倒、排放危险废物超过3吨等。而公益诉讼证明重点则集中在环境损害结果的量化上,一般需要委托市环科院或司法鉴定研究院对环境损害作鉴定评估来确定损害结果。围绕含重金属废水排放类案件,公益诉讼部门需要就企业生产工艺、废水产生环节、廢水具体排放量、正规处理废水的成本、废水排入外环境的水体类型等进行调查取证。而固体废物类污染案件,公益诉讼调查重点主要集中在包括污染应急处置费用的计算、污染物的后续处置费用、土壤地下水的修复费用以及土壤和地下水类型等。
[案例1]排放废水类公益诉讼案。上海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将金属表面处理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排放至车间排水沟以及总管排口雨水窨井处。经环保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单元处理池内、车间排水沟以及总管排口处均检出重金属锌、铬、锰等,其中1号处理池PH值5.45mg/L(超过标准值),总管排口雨水沟渠中铬55.6mg/L(超标36.1倍),六价铬46.5mg/L(超标92倍)[3]。
该案是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一起涉长江流域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4]确定环境损害数额,开展诉前调查,包括:一是实地勘验污染现场污染水槽的尺寸,调取公司污染原料订货单,制作询问笔录等固定污染排放频率、排放量;二是调取涉案企业的账册、生产记录等委托专业司法审计,明确公司生产量,与公司相关污染原料订货数量形成印证;三是调取同类生产工艺的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污染物处置成本费用情况,作为环境科学研究院核算治理污染成本的基本数据;四是通过环保局协助配合,调取涉案企业的排污路径及排放外环境的水体类型,确定侵权企业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的赔偿系数;五是查询调查涉案企业的赔偿履行能力情况,保证后续赔偿款执行顺利。
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要求该公司赔偿因违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外环境地表水体遭受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65475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25000元,并赔礼道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该案成为上海检察机关提起污染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的首例判决。
[案例2]排放固体废物类公益诉讼案。刘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大量含废油及油渣的废油桶,通过清洗废油桶、收集其中残余废油再转卖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油泥(渣)未经有效收集处理,通过废弃渗井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石油类浓度为214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请刘某等二人连带赔偿因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所造成的危险废物应急费用共计人民币89500元,及时处置已提存的危险废物、消除危害,如不能按规定及时自行处置则要求该二人连带偿付处置危险废物费用人民币102000元,并赔礼道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本案中公益诉讼损害主要指应急性处置费用和危险废物后续处置费用,但鉴于该案中涉案场地渗井案发后已用新土覆盖回填,暂无证据证明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故未追究当事人对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委托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出具环境损害鉴定报告,确定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损害的后果,并制定修复方案。
[案例3]破坏资源类公益诉讼案。周某某无长江刀鲚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长江刀鱼,检察机关通过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出具《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明确捕捞区域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刀鱼会对主要保护物种刀鲚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均造成生态损害影响,并对生态损失予以数额量化。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要针对是否系禁猎区/禁渔区、禁用工具,破坏的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等刑事证明展开。而公益诉讼的证明主要侧重于侵权损害后果的固定,如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价值认定,实践中许多省市生态资源类公益诉讼的损害后果范围不仅限于直接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还包括涉及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的生态价值损失。上述周某某非法捕捞长江刀鱼案即为例证。
(二)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庭审模式
1.庭前会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可能影响庭审进程的争议问题,包括是否对刑事证据有争议,是否对民事部分证据如环境损害鉴定报告有异议,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交换,是否需要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事项,并注意归纳争议证据与争议焦点,便于庭审阶段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问题进行调查与辩论,提高庭审效率。
2.庭审流程。上海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的多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与法院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庭审模式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先刑后民的模式。法庭调查阶段主要围绕当事人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事实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开展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主要围绕当事人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发表辩论意见。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最后陈述和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就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发表意见。
3.专家、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支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确定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市环科院或司法鉴定研究院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由东海水产研究所以及环境修复等机构出具生态环境修复的专家意见,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可以申请上述领域专家、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对环境损害类型、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修复方案等专业性问题进行阐述,提升公益诉讼的庭审效果。
三、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诉讼制度的衔接
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并非相同,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赔偿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则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5]。二者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也并不相同,“普通的刑附民只能要求被告承担直接物质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遵循公益诉讼的原理和规定,实际上广于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环境类公益诉讼重点关注修复费用。”[6]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为例,根据当地渔业管理规定,以捕捞的水产品的案值三倍计算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7],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评估机构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确定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
(二)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程序。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追究污染主体的侵权责任,督促修复生态环境,《若干规定》第17条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权利主体,其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应先于民事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阶段,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那么应由生态环境部门优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但關于它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的具体规则并未明确。
[案例4]2016年8月起,某公司法人代表谭某某组织瞿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回填鱼塘为由,将上海某区环卫所应急堆场内的毛垃圾运至奉贤区四团镇夏家村附近高速公路跨线桥下一处农田倾倒、填埋,覆盖面积7300余平方米,倾倒填埋垃圾总量25000余立方米。经鉴定,填埋垃圾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后果,导致该处地下水氨氮指标严重超标,经鉴定相关修复处置费用达1600余万元。
该案办理中,上海铁路检察院支持奉贤生态环境局对本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借助调查优势,依托刑事证据,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走访等确定垃圾来源及侵权主体,协同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负责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定修复方案。经过与属地镇政府、区生态环境局、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多次沟通协调,确定了由侵权主体自行修复的处置原则。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由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所有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缴纳2000万元押金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在指定期限内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置、环境修复工程,并由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上海铁路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支持诉前磋商,维护社会公益。通过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的创新实践,体现了多方共同参与公共利益保护的生态环境共治机制,也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治理效果。
四、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完善
第一,生态环境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确立。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破坏案件强调“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但关于生态环境修复与当事人定罪量刑从宽的具体标准尚未确立,给实践操作层面带来不统一性。目前实践先行,如上海铁检院在办理某起倾倒毛垃圾案中,注重打击与修复工作的齐头并进,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当事人交付了环境修复保证金,检察院对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刑事程序,最后当事人均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缓刑,取得了不错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建议市级层面检法机关协商生态环境修复与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为当事人修复生态环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确立法律依据,将环境修复履行作为法定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提升刑事案件当事人修复治理的积极性,并做到司法适用的统一性。
第二,行政罚款、罚金、公益赔偿款的执行叠加问题。行政、刑事、民事三个维度的责任互相独立,但考虑未来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以及公益诉讼案件數量会大幅上升,关于三个维度执行叠加问题会更加凸出。“检察机关需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机制,以建构统一协调的检察公益诉讼机制,核心的问题还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违法构成与可罚性标准的衔接”。[9]
根据2017年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本市环保部门一般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污染企业暂不作行政罚款,而由法院最终判处罚金,但不影响环保部门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相关处罚决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时,罚款应当折抵罚金。
关于刑事罚金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建议立法层面就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罚金以及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执行上,应明确优先保障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执行,用于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修复。同时,“从系统协同的角度,建议立法机关对公益领域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进行协同修改,以免影响责任法定主义的正当性根基”。[10]
第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管理使用问题。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管理,笔者结合检察司法实践,提出如下建议:如短期无法建立统一的公益诉讼赔偿金账户,仍由各单位暂时放置在临时账户,应当区分案件情况进行赔偿金处置。废水排放类案件,因环境无法修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则公益诉讼赔偿款可以上交国库;排放危险废物至土壤类案件,侵权后果通过损害评估可以明确的,应急处置及修复能够即时开展,则可将公益诉讼赔偿款实际支付于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和土壤修复的第三方机构,检察机关可对第三方修复机构的修复过程和结果予以监督管理。
注释:
[1]龙婧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简化诉前程序》,《检察日报》2018年12月12日。
[2]参见肖巍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2期。
[3]这里超标均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的标准值。
[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本)》,虚拟成本治理法是指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回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具体计算依据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规定,通过以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经过科学严密的论证,确定了本案环境损害数额。
[5]司法实践主要依据《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6]邵世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重点问题》,《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7期。
[7]参见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刑初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8]参见范伟义、李澄澄:《江苏十年来最大海洋非法捕捞案开庭,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正义网http:www.news.sina.cn,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12日。
[9]刘艺:《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10]刘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协同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