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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主从博弈分析

2020-10-21田翠香

财经问题研究 2020年9期
关键词:社会福利税率绿色

田翠香

(北方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144)

一、引 言

自2018年起,我国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境税)政策正式施行。环境税的政策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而要从根本上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求企业转变消极纳税的意识,自主采用减排效果更好的绿色技术。环境税能否激励企业开展绿色技术采纳和创新活动,是评价环境税政策效果的重要尺度。

环境税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PPP)”,即通过征税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以此促使企业投入预防性措施、改变生产技术和流程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纵览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发现有以下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其一是古典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虽然能产生环境与社会效益,但必然使厂商的私人成本增加、生产率和利润率下降,产业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从而抑制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动力;其二是Porter和Der Linde[1]的假说,认为环境规制会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这是由于技术创新可以部分甚至全部地抵消规制成本,技术创新产生的正面影响超过环境规制的负面影响,导致企业经济绩效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支持Porter和Der Linde[1]假说的学者还发现,随着环境规制的日趋严格,技术创新经历了从传统生产技术到绿色技术的演化过程,即环境规制使技术创新偏向于绿色[2]。环境税作为一类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其效果优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Jaffe等[3]与Pezzey和Jotzo[4]认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只能促进厂商根据标准进行终端减排,而环境税规制则更多地促进生产技术方面的绿色创新。同时,Acemoglu等[5]指出,环境税与补助政策工具一起发挥作用,效果会更加显著。

对于环境税能否对我国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行为产生激励,学者们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苏明和许文[6]、秦昌波等[7]与朱小会和陆远权[8]认为,环境税能刺激企业的技术进步,促使污染排放量下降;其二,吴建和陈青[9]等则认为,如果环境税制设计不合理,尤其是在环境税率低于边际污染治理成本的情况下,其激励功能难以发挥。李涛等[10]与王金南等[11]对排污费的研究表明,由于企业支付的排污费远低于环境无退化的治理成本,不可能刺激排污者主动治理污染,排污费制度并没有对排污者的环境行为发挥良好的调节作用。

博弈分析有助于模拟和预测环境税规制的实施效果。张颖慧和聂强[12]与张倩等[13]分别从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合谋、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博弈视角,研究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赵爱武等[14]与王树强等[15]基于动态仿真模型,发现较高的环境税能够推动企业采纳环境创新技术,因环境税产生的成本差异使得清洁企业在行业竞争中占据优势。由于污染者与管制者的目标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增加环境税并不必然激励企业采用更绿色的技术。Antelo和Loureiro[16]考察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应对环境税时的机会主义表现。Krass等[17]探讨了环境税对追逐利润最大化企业技术选择的影响,指出企业采纳绿色技术所获得的效益随着环境税率的增加呈倒U型变化。张倩和曲世友[18]基于排污税博弈模型,发现环境治理不仅需要政府发挥引导和监管作用,还需要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于海燕[19]基于两类竞争制造企业环保技术创新策略的演化博弈,指出环境保护税率设置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环保创新效应和产品市场需求,进行区别化的、动态的税率设置。王树强等[15]构建了多寡头排污企业间的动态演化博弈模型,发现由环境税产生的成本差异促使清洁企业在行业竞争中占据优势,并促进了整个行业的绿色化转型升级。

上述研究从不同视角展现了环境税的政策效应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指明了环境税规制可能的改进方向。然而,以下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其一,最优环境税税率等于边际污染治理成本的说法是否成立?如果两者相等是一种均衡状态,那么便难以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冲动;其二,环境税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机制是什么,就我国而言,激励企业采纳更绿色技术的环境税税率应如何设置?笔者认为,企业是否开展绿色技术创新,除受到政策因素的影响外,还与其社会责任意识及决策机制紧密相关。本文从生产企业与管制者博弈的视角,结合我国环境税的制度特征,基于不同的企业决策机制,探讨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决策的影响,以及产生正向激励的政策机制。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

本文采用德国学者斯塔克伯格建立的“领导者—追随者”主从博弈模型[20],综合考虑市场机制与企业决策机制的作用,确定决策者的目标函数,模拟企业应对环境税的技术决策行为及结果。

(一)模型假设

在构建博弈分析模型之前,有以下假设:

一是关于博弈主体的假设。假定有两方参与者,环境税管制者为领导者,生产企业为跟随者,双方续贯作出决策,最终达到均衡。生产企业在生产产品的同时,也会生产副产品(污染物)。传统观点认为,企业是典型的经济人,其本质是逐利的,即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随着公众社会责任诉求的觉醒和环境规制的不断强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自身经营对环境的影响。本文假设生产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对于自身在环境责任方面的社会声誉保持一定的关注。环境税管制者的目标是社会福利导向的,兼顾政策制订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绩效。两者存在目标冲突,由此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博弈关系。

二是关于信息结构和行动顺序的假设。假定完全信息结构,即政府了解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和各类绿色技术的减排效率及成本信息,企业也充分了解环境税政策的各项条款。根据斯塔克伯格主从博弈模型的基本思路,环境税政策出台后,管制者和企业的博弈可以分为以下先后进行的阶段:首先,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数据和可供选择的绿色技术情况,拟定环境税政策。其次,在政策出台后,企业遵循利润及效用最大化原则作出反应,主要有以下情形:其一,企业选择被动纳税,不采纳任何新的绿色技术;其二,拟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或升级现有末端治理技术,或引进环保效益更好的清洁生产技术。接下来,政府根据企业作出的反应(产量及技术决策结果),将企业的反应函数代入自身的政策函数,本着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适度调整税率,或改革配套政策,由此引起企业技术决策行为的进一步调整。这一博弈过程持续进行,最终在特定的税率区域达到均衡。

(二)企业反应模型的参数设定

环境税作为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手段,本质上属于一种经济激励型政策工具,它借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在政府征收环境税的情况下,生产企业的成本有所增加,如果需求是缺乏弹性的,大部分税负将通过价格调整转移给消费者负担;如果市场需求是有弹性的,那么税负的转嫁将很难实现,这时候就需要企业自行消化征税所带来的成本压力。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有动力引入更绿色的生产技术,该技术创新不仅有助于降低污染排放、形成节税利益,还可使企业的长期生产成本得以降低,从而更好地抵御征收环境税对企业利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获得竞争优势。

当企业面临税负和减排双重成本压力时,企业会通过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试图将部分增量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由此导致价格向上调整和产品需求量、产量的向下调整。由于不能完全转嫁其成本,征税的后果最终一般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其影响路径为:成本增加→价格提高→需求量和产量减少→利润减少。环境税税率越高,税收优惠越少,企业的环境税成本也越高。绿色技术创新有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而降低环境税成本,但同时其本身会增加一定的成本,这就需要企业权衡利弊,作出使利润或效用最大化的技术创新决策。

为简化分析,本文假定企业在现有技术与两种绿色技术之间进行选择,一是经过改进的末端治理技术(下称技术1);二是清洁生产技术(下称技术2)。两类绿色技术有不同的采纳成本和环境绩效,且只影响污染物的数量,不影响最终产品的使用特征。技术1和技术2有不同的减排率ri,设定0≤r1

表1环境税规制下企业绿色技术决策函数

尽管环境税是将环境外部成本进行内部化处理的一种措施,但是如果环境税的税率过低,企业便会倾向于交税而不是增加污染治理投入,由此导致环境外部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缺口难以弥补。对环境负责任的企业会考虑这一缺口带来的负面影响。在考虑环境损害的情况下,企业选择某一绿色技术的效用Ui,要在利润的基础上减去环境影响净额Ei。Ei是污染排放量和企业环境关注度e的函数。由于环境税本身即是部分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结果,故e代表了对扣除环境税后的外部环境成本的主观定价。当e=0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技术选择决策函数中纳入环境影响因素,是对传统技术选择效用所做的修正。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体现了企业不同的环境保护态度,拉大了不同技术效用值之间的差距,甚至可能改变技术选择的结果。

(三)环境税管制者的目标函数

国外相关研究指出,环境税政策具有双重红利,即不仅能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实现环境红利;还能降低税制的效率损失,实现零成本福利甚至是负成本福利。相比较之下,我国环境税政策所内含的社会福利导向,主要是通过刺激企业的环保投入,改进环境质量。由于环境税被归为地方税,环境税管制者也会兼顾地方企业的经济利益,避免对企业的利润带来较大的冲击。

环境税管制者的目标导向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Wi由企业利润∏*、政府税收收入T、消费者剩余CS和环境损害D(ε)所决定,其基本表达式如下:

(1)

其中,∏*为企业对环境税政策作出反应后的利润,环境损害函数D(ε)中的ε,代表了社会公众对环境损害的定价,它与企业效用函数中的环境关注度e有相似之处。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环境损害的敏感度越高,ε的取值也越高,社会福利的损失也越大。

三、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博弈均衡分析

管制者的环境税政策工具选择包括:环境税的税率设置和税收优惠;企业的技术选择包括:现有技术、末端治理技术1和清洁生产技术2。

(一)环境税政策下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决策

当环境税政策出台后,企业为了减缓税负带来的负面效应,可能会进行技术创新,采纳新的更绿色的技术。以下设定不同的决策机制,考察持有不同环境态度的企业的技术决策结果。

1.利润最大化决策机制

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具有逐利的本性,会利用有限资源,谋求利润最大化。在利润最大化决策机制下,企业是否对现有技术进行创新,采纳更绿色的技术,要综合权衡环境税税负、绿色技术创新成本,以及市场需求变化诸多因素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以利润最大化为决策依据。

由于环境税政策借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设定线性需求函数:Q=α-γP ,γ>0,其中,α为截距项;γ为需求量对价格的敏感系数。在利润函数中分别对P和Q求导,计算企业面临环境税时的最优产量Q*和最优价格P*:

(2)

(3)

(4)

令⊿∏i表示拟采用的新技术与现有技术的最优利润之差,若⊿∏i≥0,意味着现有技术应予以更新;若0≤⊿∏1≤⊿∏2,则采纳环境效益较优的技术2比选择技术1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利润之差函数是关于税率t的二次函数,由于η2(1-r2)<η1(1-r1),故该二次函数开口向下,有一个极大值和两个根。这两个根是两种技术下最优利润的无差异点,也是技术转换的临界点。最初,提高税率使得绿色技术的经济效益超过传统技术,继续提高税率会因税负的加重而使得绿色技术的优势难以显现。设t0i是企业突破现有技术、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临界税率,ti0是企业放弃已采纳的绿色技术的临界税率;t12是技术2开始优于技术1的临界税率,t21是技术2的效益不及技术1的临界税率:

推论1:假设有两种可供采纳的绿色技术,且0≤r1

当税率过低时,不能形成对绿色技术创新和升级的有效激励;而当税率过高时,企业税负过重,可能会产生亏损,也难以发挥政策的激励效应。当t≤t0i,选择技术创新不如维持原有技术;当t01≤t≤t12时,采纳技术1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利润;当t≥t02且t≥t12时,技术2是最佳选择。由于产量和最优利润不能为负值,所以上述利润之差函数各只有一个有效解(较小的根)。

假设技术选择只影响生产函数中的单位生产成本,不影响其他固定成本项目,即Ω1=Ω2=0,解得:

(5)

其中,i=1,2。观察上述求根结果,发现有效解的取值大小由各类技术的采纳成本决定。从t0i和t12的取值来看,存在以下平衡关系:减排成本=单位产品减排后节约的环境税额。理论上,花费的减排成本不应大于减排后节约的环境税额,否则企业就缺乏开展减排活动的动力;节约的环境税越多,企业越有可能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以单位减排量为标准,比较减排与不减排的后果差异,则有:边际减排成本=(不减排需缴纳的)单位税额,即此处的环境税税率与边际减排成本相等。

当采纳更绿色技术导致固定成本增加时,利润之差函数将整体下移Ωi或(Ω2-Ω1)个单位,求解结果将与企业需求函数中的参数相关,且促使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临界税率会有所提高。

减排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刺激性环境税政策门槛税率的水平,边际减排成本越高,门槛税率也越高。这与某些学者所坚持的最优税率等于边际治理成本的说法有所不同,两者相等只是一种均衡状态,只有大于边际治理成本的环境税税率,才能激发企业改变现状,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优税率并不是边际治理成本,它应该大于但接近边际治理成本。从推论2还可以看出,我国过去实行的“一刀切”的排污费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它没有基于减排成本设计收费标准,也忽略了不同区域环境治理成本的差异性。

推论3:设定0≤ri≤1,r2>r1,0<φ1<φ2,η1=1,η2<1,那么,相对于η2=1的情形,ti2左移,诱导清洁生产技术2的税率区间相对扩大。

税收优惠与给予生产企业补助的性质相类似,两者均减少了企业的成本。如果是直接向采纳清洁生产技术的企业给予一笔固定补助,那么,企业的固定成本将变相降低,上述临界税率t02和t12的值会变小,诱导企业采纳更绿色技术的门槛税率也会降低。由此可以看出,补助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在激励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效果基本一致。

2.“利润最大化+社会责任”决策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建立在利他主义原则上,认为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近年来,对于经济人假设的质疑,以及社会人假设的兴起,说明企业作为社会资源的占有者和消耗者,应在追逐利润的同时,承担其应有的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环境税法强化了环境保护观念,促使企业本着社会责任感采纳更绿色的技术。

鉴于成本因子fi中对于外部环境成本的定价仅限于环境税,在环境税税率过低的情况下,会导致环境效益较差的技术被优先考虑,即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将环境损害影响因素纳入决策模型,有利于纠正这种逆向选择的倾向。效用函数中的环境影响因子e把实物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转换成货币单位的价值量,从而可以测量企业最终排放的污染物未予以内部化处理的部分所带来的效用损失。对环境损害的敏感度越高,e系数的值越大。在效用函数中分别对P和Q求导,计算负责任企业面临环境税时的最优价格Pe*和最优产量Qe*:

(6)

(7)

式(7)显示,其他条件保持不变,e越大,技术创新给企业带来的效用值越小。由于产量不能为负值,即Q**>0,那么,使Ui**≥0的必要条件是:

(8)

当Ω1≠Ω2≠0时,激励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的门槛税率,相比Ω1=Ω2=0情况下的门槛税率值要有所增加。然而,与利润最大化决策机制下的结果相比,当e>0时,企业社会责任感越强,环境税政策的减排激励效应越明显。

由于环境影响因子e是对剩余外部环境成本的定价,在环境税税率水平较低的区域,管制者对污染排放的外部成本定价较低,此时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如果e足够大,那么,在环境税税率较低、不足以施加压力的情况下,环境保护意识强的企业也会自觉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反之,如果e过小,尤其是在高税区,企业感知税负过重,e可能会变成负数,那么,环境税政策很可能会受到企业的消极抵制,此时政策的激励作用难以实现。可以得出以下推论:

(二)环境税管制者的政策调整和博弈均衡分析

在企业调整其产量和作出技术选择后,环境税管制者对不同技术条件下的社会福利作出比较,以决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社会环境关注度ε代表了社会公众对单位产品排放的污染物所带来的外部环境损害的定价。由于环境税的税收收入与企业缴纳的环境税相互抵消,社会福利函数如下:

(9)

在理想状况下,应以包含该外部环境成本的社会总成本对产品定价,即让企业全部承担其环境污染的代价。以f*表示社会总成本,则:f*=c+φi+ε(1-ri)v,将其代入社会福利函数公式(9),结合公式(3),得到:

(10)

通过比较发现,社会福利函数与企业最优利润函数的演化趋势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主要是由于环境税实际税率tηi(环境税管制者对外部环境成本的实际定价)与ε(社会公众对环境损害的心理定价)之间存在差异。给定实际税率tηi,ε越大,Wi越小;反之,ε越小,Wi越大。

与社会公众对环境损害的定价相比,实际税率越低,环境损害的外部成本越高,社会福利值越小。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会自觉地将未内部化的一部分环境成本纳入技术决策,在这种情况下,技术选择的社会福利后果与企业效用之间的差异会缩小。当实际税率偏高时,会以损害企业利益的方式增加社会福利,同样也是不可取的。

表2生产企业的技术选择影响及博弈均衡条件

实际税率与环境损害社会定价之间的偏差,以及采纳不同技术所增加的固定成本的差异,导致企业的技术选择可能不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进而导致环境税管制者的后续政策调整。

设Ω1=Ω2=0且ε=tηi。当tW1且W0>W2,那么,生产企业与管制者在现有技术上可望实现博弈均衡;当t01≤t≤t12时,若W1>W0且W1>W2,那么,生产企业与环境税管制者在技术1上可望实现博弈均衡;当t>t02且t>t12时,若W2>W0且W2>W1,那么,生产企业与环境税管制者在技术2上可望实现博弈均衡。当ε≠tηi或Ω1≠Ω2≠0时,企业的绿色技术决策结果与最优社会福利下的技术选择存在着一定偏差,环境税管制者将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比较企业技术决策所带来的结果,进行后续税率调整。在企业选择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如果绿色技术创新更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那么,环境税管制者会调高税率,或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促使企业进行绿色转型;如果企业选择更绿色的技术不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那么,环境税管制者会调低税率。博弈均衡不能在短期内实现,势必要经历一个长时期的博弈过程。

四、算例分析

以下以某钢产品为例,结合调查数据,对模型中的参数进行合理取值,进行算例分析。通过调查鞍钢、宝钢、河钢等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以及钢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案例,进行参数赋值,环境税税率设置参照了我国环境税政策条款,尽量保证算例中的参数取值有实际依据。

环境税作为一类地方税,税率的制定因地而异。从税率水平看,各地对大气污染物按每污染当量征收1.20—12元之间的税额,对水污染物按每污染当量征收1.40—14元的税额。各地税率差异比较大,中高税区的税率大致相当于低税区税率的4—10倍。下例中,设每千克污染当量征收的环境税t∈[0,14](不区分污染物的具体类型)。

根据相关资料,某钢产品的价格P在3 600元/吨上下波动,按照行业平均毛利率计算,每吨钢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c约为3 000元。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中约90%的排放为大气污染物(如烟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根据钢铁行业产品综合产排污系数的相关数据,在有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每吨钢产品综合排放污染物约为2—10千克污染当量。设本例中每吨钢排污量v=6污染当量。选定某规模以上钢铁企业,根据其钢产品价格与销量之间的关系(例如,P=3 600元,Q=300吨;P=3 650元,Q=275吨),确定其产品需求函数为:Q=2 100-0.5P(注意:此处为示例,改变需求函数的变量取值,也能得出类似的结果)。设与产量无关的固定成本K为10 000元。采纳新的末端治理技术1和清洁生产技术2,污染减排率分别为:r1=10%,r2=3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排放浓度低于标准30%和50%的,分别减按75%和50%纳税。采纳技术1不能享有税收优惠,采纳技术2可减按75%缴纳环境税。设该钢铁企业的减排成本系数为300,采纳技术1和采纳技术2分别增加单位运营成本1.50元/吨和13.50元/吨。关于固定成本,设定两种情形:(1)Ω1=Ω2=0;(2)Ω1≠Ω2≠0,且Ω1=500,Ω2=1 000。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技术转换的临界税率如表3所示。

表3诱导钢铁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临界税率

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而言,当且仅当环境税税率大于边际减排成本时,才有动力去进行绿色技术创新。表3显示,由于t01t12时,企业才会选择采纳技术2。当Ω1=Ω2=0时,t01和t12分别为2.50和10.00;当Ω1≠Ω2≠0时,t01和t12分别为5.35和11.47。

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诱导企业采纳技术2的税率有所降低(t12=5.34),随着税率的提高,新技术节税的比较优势越来越凸显。相比之下,如果没有75%的税收优惠,那么,激励该企业采纳清洁生产技术2的税率区间会收窄。

在“利润最大化+社会责任”决策机制下,社会责任的加强,使得诱导该钢铁企业的门槛税率降低。当e>2.50时,企业会在不征税的情况下自主采纳技术1;当e>7.50时,企业会自主采纳技术2;当e>10时,技术2无条件优于现有技术和技术1。学者们的研究指出,当税率过高时,企业会放弃更绿色的技术。此处,案例分析的结果显示,在[0,14]的税率区间内,促使企业放弃已采纳绿色技术的税率并不存在。

为环境税管制者和社会公众的环境关注度ε设置不同的值,计算社会福利函数中技术转换的临界税率,如表4所示。环境关注度越高,显示新技术福利效应优势的条件税率越低。

表4环境关注度ε与社会福利函数中技术转换的临界税率

以环境关注度ε为横坐标,以税率t为纵坐标,形成图1所示的形状:

图1 社会环境关注度与社会福利导向的绿色技术选择

图1中的两条虚线分别代表技术转换的临界税率t01和t12,随着税率和环境关注度ε的提高,社会福利导向的技术选择逐渐偏向新的绿色技术。在既定税率下,当ε=4及以上时,现有技术的社会福利严重低于技术1和技术2之下的社会福利,因而不是理想的选择;当ε大于14时,技术2是社会福利导向的不二选择;当ε比较适中时,在我国现有税率设计下,技术1的社会福利效应最为明显。

五、总结与政策含义

环境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改善生态环境,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我国生态环境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有明确说明。因此,环境税理想化功能并不是简单地增加财政收入,更是为了环保目标的实现,环境税应具有刺激生产企业在生产决策中考虑污染成本、采用更绿色技术的功能。

本文从生产企业与管制者博弈的视角,结合我国环境税的制度特征,基于不同的企业决策机制,探讨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决策的影响,以及产生正向激励的政策机制。通过以上分析发现,绿色技术创新成本与其节税效应的对比关系、环境税制的设计和企业的决策机制等因素均对企业的技术决策结果产生影响,以下总结全文的观点并指明其政策含义:

第一,在既定税率下,绿色技术创新的成本与企业缴纳的环境税税额之间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企业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对这二者作出权衡。如果节约的环境税税额超过了绿色技术的采纳成本,将促使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换言之,环境税的税率大于边际减排成本,是促使企业进行绿色技术转换的必要条件。政府调整环境税政策时,必须考虑税率与企业污染减排成本的对比关系。

第二,环境税税率的设置是环境税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过低或过高都会影响其效应。只有当税率设定在合理区间,出于利润最大化及兼顾社会责任的考虑,企业才会自主选择更为绿色的技术。理论上,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选择的影响是非单调的,其影响呈倒U型,即环境税的税率过低或过高,均不利于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就算例分析的结果看,我国的税率设置的主要问题是税率过低。固然,我国环境保护税税率的差异化设置,与各地环境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关;从其环境影响方面看,环境税税率过低,必然导致企业缺乏绿色技术创新的动力,环境质量也难以改善。因此,低税区的环境税管制者需要适度提高环境税率,或通过其他方式施加环保压力。

第三,设置税收优惠条款,或配套使用补助政策,均有利于环境税政策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其技术创新激励效应。税收优惠是有条件的普惠政策,提高了节税利益;政府补助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扶持政策,它减少了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成本。政府补助切忌盲目,面向特定绿色技术开发活动进行补助,或者面向税负过重的行业给予扶持,才能发挥更好的效果。

第四,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在绿色技术创新中发挥的作用。在现实条件下,环境税不可能将所有外部损害成本内部化,也不能希冀环境税能解决所有的污染问题。对剩余外部环境成本的定价,因企业环境关注度的不同而不同,在“利润最大化+社会责任”决策机制下,造成企业技术选择效用值的差异。环境税税率较低的区域,相对于税率较高的区域,企业社会责任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政府部门应综合运用环境管制和其他手段,重视加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强化社会责任的舆论宣传,培育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

综上,我国环境税政策对于激发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动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节税效益较好的清洁生产技术,比传统的末端治理技术更有吸引力。但要注意的是,部分区域的环境税税率过低,难以实现环境税政策的初衷。政府应该从完善税率设置、有条件地加大税收优惠和补助力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措施,诱导企业选择更为绿色的技术。本文的研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博弈模型的设计偏简单,忽略了信息不对称以及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带来的影响;案例数据的选取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行业覆盖面不够。在后续研究中,需结合环境税实施的经验数据,进一步考证博弈分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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