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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0-10-20

中国食品 2020年14期
关键词:粪污种质资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全国畜牧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其他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与大数据平台构建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压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

(一)坚持科学布局。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为抓手,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与保护机制。

(二)强化分类分级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保护单位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总体规划布局。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设立农业农村部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作为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分别负责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申请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初审、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后,由农业农村部公告确定并授牌;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办理(已公告的无需再确定)。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定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各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严格条件保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专业人才队伍、专业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等工作,能够提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经费保障。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名称。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工,在全国一级农业生态区,择优设立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区域中心、分中心,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表型精准鉴定、基因型高通量鉴定、功能基因深度发掘。保护單位总体布局、管理规定等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分别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后公布。

(四)落实主体责任。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规划布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各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与保护目标任务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细化岗位责任,规范技术要求,完善档案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确保农业种质资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交流顺畅、运转高效。

(五)规范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年度自评基础上,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与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与评估,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农业农村部。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二、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六)建立分级登记制度。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是保障农业种质资源安全、推进共享交流与创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任务。农业种质资源登记要坚持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共享交流、推进利用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省级两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

(七)明确任务分工。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国家和省级保护单位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制定发布分物种登记细则。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技术支撑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八)规范登记要求。登记工作优先从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等登记主体开展,逐步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其他登记主体延伸,力争3年内完成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要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与分物种登记细则,对现有库存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种质资源等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保护单位、种质资源信息等,实现农业种质资源身份信息可查询可追溯,促进共享利用。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有序开展登记工作。

(九)推进共享利用。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实时汇入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推进国家与省级之间、保护单位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查询。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定期发布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目录,相关单位免费交流共享利用。由公共财政科技项目支持形成的农业种质资源成果,要及时汇交相应登记平台,并依约定交流共享。对登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创新种质、改良种质等,有关单位可通过签订种质资源共享交流协议等方式,依法进行交流交换与有条件共享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保护单位探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代储藏保管、代登记业务。

(十)强化责任落实。各登记主体要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专业培训,强化技术支撑,稳定壮大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快构建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

(十一)加快信息汇交。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是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促进资源信息交流共享的重要手段。依托现有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信息化平台等,加快互通互联形成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管理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与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相衔接。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保护单位确定、资源信息汇交、共享利用、监管等信息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使用、管理及培训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指导督促保护单位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实时上传数据和信息,及时反馈、协助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强化责任落实与指导

(十三)落实各方责任。要切实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政府、保护单位等各方责任落到实处,健全督导调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加强沟通协调,狠抓工作落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有利于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交流和共享利用的利益分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动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显著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

(十四)强化责任考核。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主体多、领域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意见》有关要求,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有关农业大学,各省级农业科学院:

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深度推进产学研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是科學配置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支撑引领乡村振兴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联盟建设,大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确保联盟围绕农业节本增效、质量安全、生态环保需求高质量发展和规范化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推进联盟建设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农业出路在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关键在科技进步,要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乡村振兴离不开科技支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农业科技创新瞄准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效益优先,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改革创新、科技创新和工作创新。推进联盟建设,有利于把握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高效合理配置创新资源,深入推进协同创新和开放创新;面向乡村振兴主战场,聚焦乡村产业发展、生态宜居和人才培养等重点需求,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人才强的通道,加速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决策支撑。

(二)推进联盟建设是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重要探索

联盟是在现有科技管理体制下,探索农业科技协同攻关的重大机制创新。大力推进联盟建设,有利于打破各专业、学科、区域和单位界限,形成科学合理的协同创新布局,培育多元创新主体,构建一流的学科和团队,建成有利于调动各主体积极性的共建共享共赢平台,最大限度激发涉农企业以及中央、省、地市各级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创新创业热情,加快解决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农业重大科技和产业问题。

(三)推进联盟建设是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有效途径

联盟通过创新任务牵引、资源共享、实体运维、市场驱动等机制,打通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通道,补上科技成果集成孵化、转移转化的短板,有利于加快解决科技与产业“两张皮”、创新链与产业链价值链脱节等问题,促进科技、产业、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深度融合,助力构建与农业科研特点和规律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相衔接、与建设农业科技强国目标相匹配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区域重大需求和现代农业产业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实现农业产学研深度融合为目标,坚持把联盟建设作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激活各类创新要素,构建高效创新机制,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形成协同创新合力,加快构建一批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有力带动全国农业科技整体跃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产研深度融合,市场导向驱动。以产业问题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链布局联盟创新链,以联盟实体化、一体化等方式集聚科研院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力量,形成全产业链、全要素、全过程集成创新和转化应用的格局,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质量效益并重,主攻目标聚焦。适应农业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要求,围绕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现实需求,聚焦专业性、产业性、区域性重大关键问题,为产业或区域发展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着力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

--协同创新发展,多方齐力参与。充分发挥企业在联盟主攻目标、组织实施、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各环节的主导作用,充分依托科研院校源头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和人才智力支撑,积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成果推广应用,形成各方面支持、多学科协同、全链条联合的产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加强引导激励,促进内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专项投入的撬动效应和社会金融资本的拉动作用,在联盟内部积极推动落实放活机构、放活成果、放活人才等激励政策,引导科技人员在院校与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兼职兼薪,促进最新研发成果在联盟内部快速转移、优先转化,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机制,打造有利于联盟健康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总体目标。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方式绿色、各类要素集聚、机制创新鲜明、示范带动有力的联盟,基本形成层级分明、布局合理、梯次推进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力争联盟建设覆盖农业领域的各个专业、产业以及全国各生态区域,形成创新效率明显提升、产业带动效果显著、区域问题有效解决、协同机制运行高效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发展格局。

--农业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推动实现农业产学研深度融合,充分激发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带动相应产业集群的质量效益竞争力显著增强。

--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西北等区域农业重大问题的科技综合解决方案和技术体系,并在不同农业生态区域、不同优势农产品生产区示范和推广,有效解决区域性重大产业科技问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效率显著提升。全面建成农业科技文献和农业基础性科学数据等农业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资源和农业微生物资源等农业生物资源要素共享效率,全面实现联盟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服务单元及试验示范基地的共用共享。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助力实现产业质量效益提升。集成熟化一批质量兴农、效益兴农的重大关键技术,瞄准优质农产品、绿色投入品、智能农机装备与智慧生产、现代渔业等领域,开展提质增效技术研发与应用,形成一系列技术、产品、标准和品牌,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联盟,助力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

(二)聚焦绿色发展难题,实现区域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面向东北平原区、华北黄淮麥区、长江流域稻区、西北旱作区、华南热区及西南喀斯特区等不同生态区域的农业发展需求和生产问题,着力创建不同区域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加快构建区域重大问题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并进行定点示范与推广应用,实现区域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乡村振兴科技支撑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打造共建共享平台,提升农业种质、信息、大数据等科技资源全国“一盘棋”的共建共享效率。鼓励联盟以企业为主体,吸引科研院校优势团队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打造新型研发机构或实体化联合体。围绕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瓶颈制约和共性难题,充分发挥联盟学科交叉、成果集成、人才集中的优势,提供“一体化”综合技术解决方案。

四、联盟的建设与管理

(一)联盟分类。联盟实行分类建设与管理制度,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包括专业性联盟、产业性联盟和区域性联盟。

专业性联盟是指围绕科技资源共建共享、解决专业领域重大共性问题的创新联盟。产业性联盟是指解决重大产业发展问题、实现产业链上中下游紧密衔接的创新联盟。区域性联盟是指通过协同解决区域重大关键问题,促进区域农业农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联盟,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开展协同攻关而成立的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联盟。

(二)联盟创建。除政府部门外,凡承认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章程,认可联盟定位、职责及义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均可提出创建联盟的申请。

1.建设条件。(1)专业性联盟一般由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应在基础前沿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或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或在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方面具有深厚积累。(2)产业性联盟一般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在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条件平台及发明专利等方面,在全国具有显著优势,或在本产业领域具有领先的市场竞争优势、显著的品牌影响力或国际竞争力。(3)区域性联盟一般由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应在我国主要农业生态或生产区域重大问题研究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省级联盟以省级农业(农牧、农林)科学院、涉农高校牵头组建,重点解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发展重大科技问题。

2.建设申请。(1)各拟组建联盟牵头单位严格对照建盟条件,向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盟办”)提交联盟创建申请,通过联盟办形式审查后提交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秘书处审核。(2)通过审核的联盟与联盟办签订联盟创建协议后开展试运行。创建协议应有明确的创新任务、创新目标、创新团队、创新资金和考核机制,并提出核心任务评估指标。创建协议及相关材料须报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备案。(3)各联盟要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与执行机制,明确其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4)试运行期间的联盟,可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名称和标识开展相关活动,但须严格遵守创建协议相关条款。

(三)联盟管理。联盟办按照创建协议,对各联盟的组织建设与运行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1.联盟评估。(1)联盟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联盟章程和创建协议等,对各联盟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2)试运行联盟组建两年内须参加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认定、整改和退出三类,并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理事会审议。无故不参加评估的联盟将视为自动退出。(3)通过评估的联盟,由农业农村部发文予以认定,并纳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序列正式运行,可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名称和标识开展相关活动。认定联盟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每年底须向联盟办提交建设运行进展报告。(4)经评估退出的联盟,不得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名称和标识。(5)经评估需整改的联盟,一年后须参加下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认定或退出。

2.联盟机制。(1)运行发展机制。联盟应根据其不同类型特点,以强化深度协同协作、提高共建共享效率、推进联盟实体化运行、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为核心目标,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联盟高效运行机制。(2)利益保障机制。联盟协同创新产生的成果(技术、产品和模式等知识产权)应按照联盟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权利归属、使用许可和收益分配办法执行,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3)开放合作机制。联盟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吸纳新成员,定期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并将联盟通过协同攻关形成的各类成果向联盟外扩散。

五、保障和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联盟建设工作,研究解决联盟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建立健全联盟建设各类管理规章制度。联盟牵头单位所在地方或单位要健全联盟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把联盟建设作为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与本地本单位相关工作统筹推进。

(二)加强支持保障。鼓励联盟根据其定位与使命,通过牵头单位或主要依托单位联合申报、或成立实体化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专项支持,或承担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委托任务。引导和鼓励联盟内企业加大研发、孵化、推广投入力度,发挥主导作用,并吸引其他社会力量、金融资本共同参与联盟建设发展。

(三)加强典型引领。及时总结、积极推广联盟建设发展的新成效、新进展和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联盟建设发展的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培育壮大一批联盟发展的新标杆、好样板,认真总结提升,加强观摩交流,广泛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联盟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带动产业或区域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等两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20年,继续支持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下简称“整县推进项目”),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以下简称“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整县推进项目要全面提升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兼顾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建设,畅通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构建起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要突出重点区域和主要畜种,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适应粪污肥料化利用要求的设施装备,进一步扩大处理规模,提升处理水平,确保今年年底前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二、项目支持内容、条件和方式

整县推进项目今年安排剩余资金,按照既定实施方案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处理主体开展建设。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支持内容。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饮水、清粪、环境控制、臭气处理、厌氧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以及堆(沤)肥设施建设,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贮存池等。

(二)支持条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支持范围为未实施2017-2020年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非畜牧大县,支持的养殖场應当具备以下条件:1.养殖场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齐全,已在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2.能够按要求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准确记录粪污处理和利用情况。3.原则上按规定配套消纳用地或者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4.项目实施后规模养殖场臭气得到有效控制,液体粪污实现密闭贮存和处理。为避免多头、重复安排资金,已实施2019-2020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的养殖场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方式。各省要根据项目实施条件择优确定项目支持范围,按照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标准,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新建、改扩建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工作要求

各省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省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于7月3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整县推进项目县要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个别单体项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地的,要抓紧调整。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要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二)强化支持保障。要积极协调落实好沼气发电上网、生物天然气并入城市管网、用地用电等政策,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和运行提供支持保障。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形成粪肥还田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种养结合发展。要根据产地农业种植特点,组建粪污处理和粪肥还田专家组,积极探索完善还田技术规范。

(三)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属于约束性任务,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推动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与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等项目统筹衔接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四)加强绩效评估。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度,切实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全面、有效。

(五)注重宣传总结。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为项目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主推模式,推动畜禽粪污低成本处理、就地就近还田利用。请各省于12月30日前将项目总结、整县推进典型模式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财政部农业司。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 “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去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农业农村投资增速大幅下滑,今年又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投资降幅持续扩大,给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持续增收带来较大影响,也与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不相适应。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实施一批牵引性强、有利于生产消费“双升级”的现代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千方百计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规模,健全投入机制,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推动农业优结构、增后劲,把农业基础打得更牢,把“三农”领域短板补得更实,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提供坚实支撑。

二、加快农业农村领域补短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开展整治田块,建设灌排设施、整修田间道路等工程,支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提高建设质量,确保2020年完成8000万亩,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二)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在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建设一批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大幅度提升果蔬预冷和肉类、水产品冷藏保鲜能力和冷链流通率,减少产后损失,保证产品品质。

(三)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程。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加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开展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农业重大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

(四)动植物保护建设工程。强化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设施、应急防控和物资储备等工程建设。

(五)沿海现代渔港建设工程。鼓励沿海地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相关公益性设施,打造一批渔港经济区。开展现代海洋牧场建设。

(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有序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因地制宜建设资源化处理设施。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體治理,建设一批适用的工程设施。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推进“美丽家园”建设。

(七)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研究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工程建设。开展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八)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乡镇所在地,重点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等设施,提高乡镇污水处理水平。

(九)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工程建设,开展农业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全面提升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在完成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和通客车任务基础上,有序推进撤并建制村等具备条件的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等通硬化路建设。

(十一)农村电网建设工程。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持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三、多渠道加大农业农村投资力度

(一)扩大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农业农村规模。地方政府应通过一般债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各地区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增加用于农业农村的投入,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现代农业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镇污水治理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方可按规定将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有一定收益保障的农林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保障财政支农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强“三农”投入保障,优化支出结构,突出保障重点。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三农”补短板重大工程项目倾斜。扎实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优化涉农资金使用结构,继续按规定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重点项目。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重点支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增加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三)加大金融服务“三农”力度。抓紧出台普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举措,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全面推行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依法合规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鼓励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持续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鼓励开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大力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贷、首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和主体,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提供项目推介。切实发挥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稳步做大政策性业务规模,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完善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完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

(四)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各地区要制定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指导意见,加强指导和服务,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细化落实用地、环评等具体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孵化型、成长型、创新型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方面实施一批PPP项目。积极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公司信用类债券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发行。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乡村振兴的规模,加大农业企业在公开市场股票发行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作为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要抓紧出台扩大农业农村投资的政策措施,确保中央关于增加专项债券对农业农村投入、持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落地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主动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各地区在2020年增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加大对农业农村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农村领域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有关工作。金融部门要依法合规加大对农业农村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业务培训指导,总结梳理典型模式,全力推动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二)严格督导考核。把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纳入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提高对“三农”领域信贷风险的容忍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三)扎實做好规划编制和项目储备。各地区要按照加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要求,结合编制“十四五”规划,抓紧制定修编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专项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重点和投资方向,做好重大项目储备,高质量开展项目实施前期工作,扎实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加快建立长短结合的项目储备库,及时推出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选定合格的项目承接主体,支持项目及早实施落地,形成实物工作量。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规范行政执法,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涉农企业负担,有效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稳定投资信心,激发投资活力。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等要素改革,保障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改善农业农村投资环境,强化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素和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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