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规 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
2020-10-20
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为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依法履行垃圾分类义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期联合印发《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
《暂行规定》明确,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和人员,按时、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對于厨余垃圾分类质量的判定,《暂行规定》中指出,收集运输单位依据合同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由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在交付点拟交付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垃圾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
针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行规定》中指出,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联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现场改正合格的,应当予以收运。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同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或垃圾桶盖上张贴《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拍照留证,并告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暂行规定》指出,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拍照留证,并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暂行规定》要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收集运输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混投混扔、混堆混放、混装混运”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