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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实践中量刑精准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10-20黄朝鹏

西部论丛 2020年7期
关键词:对策

黄朝鹏

摘 要:量刑精准化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更加的迫切和重视,科技的发展让全民监督司法也渐渐成为现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检察官、法官手中明显出现了不同的量刑建议及不同的判罚,人民群众对同案不同判有着不同的见解,司法公正有待进一步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呈现。因此,在现实中迫切的需要对同一类型的案件进行相对规范的量刑及裁判,迫切需要构建科学的量刑规范化指导信息系统,以实现量刑的体系化与平台化。

关键词: 量刑精准度、同案不同判、对策

引 言

如何推进量刑的科学性与规范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过于宽泛、缺乏约束的量刑自由裁量权无疑会带来量刑偏差与权力滥用,古代中国各朝代均高度关注这个问题,20世纪下半叶西方各国普遍制定了量刑指南,甚至在中世纪西方,一些国家也开始重视量刑的规范化问题。

近代西方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以美国为典型。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量刑改革法案》(SRA),SRA授权联邦量刑委员会独立地制定《联邦量刑指南》,1987年12月1日指南生效,美国联邦自此进入指南时代。2010年10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当年度也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意见》)。两高《意见》、《量刑建议意见》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量刑规范化的结束,而标志着它的正式开始。《意见》、《量刑建议意见》出台至今,还没有对其实施效果进行正式的科学评估。在已进入大数据时代的今天,随着信息处理技术的飞速进展,司法调查与评估的难度及成本大大降低,应当尽快建立规范、科学的量刑评估体系。

一、司法实践中量刑精准度问题的成因

司法实践同案不同判现象反映出来的中量刑精准度存在较大偏差并非偶,也非单一原因所致,而是司法体制现状、司法人员素养、法学研究水平的综合缩影,具体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一是理论和实务上对部分量刑情节的本质研究不够深入,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标准。参与制定量刑规范的两高的法官、检察官及部分受邀参与制定规范的法学学者并未在一线参与办案,或者只是拥有较少的一线办案经验,对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了解不多或者仅仅是通过基层上报的报告了解部分情况,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以致理论未能很好的指导实践。

二是相当部分量刑情节之间的关系未厘清,区分标准未明确,导致司法实务中适用混乱,影响量刑公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量刑规范的指导文件,但是该部分文件只是对部分常见的罪名的量刑规范进行罗列指导,对其他数百个罪名并未予以具体规范指导。在具体量刑情节上,最高法《意见》对部分情节的量刑幅度跨度较大,实践中难免产生较大的偏差。如对于从犯,《意见》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在此法官凭借着自己的主观认识就可能存在极大的量刑跨度,导致最后最终的确定刑在不同法官、不同地区之间差异巨大,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是司法实践中不注重量刑情节的功能区分和价值定位。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沿用传统刑法理论对量刑情节的分类,即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而对两类量刑情节的功能和价值不加区分,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导致刑罚裁量不够精确,也不符合责任主义。

四是对量刑情节的理论研究不足,导致错误地认定量刑情节的性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重视犯罪论的研究而轻视刑罚论的研究,与之对应,司法实践中传统上重定性而轻量刑。

二、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的改进措施

司法实务中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适用混乱问题的解决应追本溯源,直击本质,有针对性地从理论和实践等多个维度入手。

一是规范量刑情节的内涵外延和逻辑关系,强化量刑理论的深入研究。(1)限缩和明确量刑情节的含义。这就要求两高应当在国家层面上进一步出台相关更为具体的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界定相关量刑情节的具体范围及内涵。另外,参照案例指导的作用,两高可以进一步发布各种类别带有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性质的案例供基层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院参照、适用。(2)在理论研究层面厘清量刑情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便规范适用量刑情节。法律理论研究届的学者们可以适当的加大对具体量刑实践的研究,在法学理论方面进一步予以实践的支持。

二是加大对基层一线法、检办案人员的培训。我过司法结构的设置导致我过大部分的案件都是由基层司法部门承办。因此,加大对基层一线法官、检察官进行量刑规划化的培训也可以大大的降低同一案件出现不同量刑的情况。

三是构建符合责任主义的量刑理论体系。我国传统的量刑理论存在诸多问题。分析《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报应和预防的价值功能在量刑情节上不加区分,也即不区分影响责任刑的量刑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并对二者混淆适用,模糊彼此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判断。正确做法应当是以量刑中的责任主义为原则,构建“责任刑-预防刑”的刑罚裁量体系,并在这一体系框架下将量刑情节区分为影响责任刑的量刑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构建两类不同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四是合理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禁止间接处罚。为了科学合理地适用量刑情节,避免随意适用,必须确立相关规则,避免间接处罚。

五是确立量刑情节适用的规范化和精确化,禁止重复评价。为在司法实践中深入贯彻落实量刑规范化改革,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配套制度,量刑情节中的重复评价现象必须禁止。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现象导致一罪多罚或轻罪重罚,严重侵害行为人合法权益,也与法治精神不符。因此,应在量刑情节的适用方面构建如下规则。其一,作为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以及升格法定刑的事实的相关量刑情节,如果已在各自领域分别发生作用,即参与成立犯罪或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那么该量刑情节就不得再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作为具体的量刑情节发挥作用。其二,我国刑法分则中很多条款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并将其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某事实被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并据此升格了法定刑幅度,就不允许以本案情节特别严重为由而再次加重被告人的法定刑。其三,构成要件要素的多余部分,以及升格法定刑的剩余部分,只要能说明责任加重的情形或能说明影响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或者人身危险性,就可以作为相应的量刑情节适用。

三、结语

根据本文的实证研究和规范分析,量刑规范化问题原来大多都是审判机关所关注的,随着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方面的逐渐深入的参与,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在量刑建议、量刑采纳方面更加的体现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局面,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案件量刑规范化也将进一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在接下来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在大数据的大量应用下,法院、检察院可以进一步探讨利用网络大数据的分析作用,进一步制作成量刑规划化的参照数据系统,分析比对,让广大一线办案法官、检察院大量运用大数据给司法带来的便利。最后在党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着力引导、监督下,量刑规范化、量刑精确化的将进一步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忠斌.关于几种罪名死刑适用的探讨[N].人民法院报,2009-11-25(6).

[2] 张明楷.责任刑与预防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64.

[3] 彭新林.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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