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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处置,我家的地盘谁做主?

2020-10-20黄小星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小宋婚姻法处分

黄小星

婚姻是一个紧密联系的共同体,对外具有整体性,对内双方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的人格,婚姻财产问题也是如此。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对财产的合法处分,对外均具有法律效力,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处分。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一方可以直接处分财产

案例:

小白与小何是一对新婚夫妻。妻子小何周末逛街,看中一件羊绒大衣,当场买了下来;同事结婚,小白包了1000元红包;过年了,小何给家里添置了一套新沙发;为庆祝结婚纪念日,小白偷偷定下海南双飞六日游,准备给妻子一个惊喜。

律师点评:

以上种种,都是有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是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都必须经对方同意。夫妻双方均有权根据生活需要安排日常开支,安排时,应当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合理消费支出。

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就“日常生活需要”进行明确的限定,所以,现实中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每个家庭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综合认定。如果一对工薪族夫妻,一方突然把20万元存款给自己弟弟作为新婚礼金,这就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疇了。

大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案例1:

小张与小李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妻子小李经常购买高档衣物、首饰、化妆品,开支很大,入不敷出。过年期间,小李又决定报名参加出境游。小张认为,两人都是普通工薪族,应该量入为出,勤俭持家。小李认为,人生只有一次,挣钱就是为了消费,否则辜负了青春一场,反过来指责小张没有经济实力,只知道克扣老婆。小张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小李侵犯了自己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

小张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但是,小李的做法也不值得提倡。

在本案中,小李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高档消费品,超过了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属于滥用夫妻共有财产的不合理支出,对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可以说侵犯了小张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但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以调解为原则,并不适用民事侵权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如果小李的“购物狂”行为确实严重到了使夫妻财产消耗殆尽的程度,小张可以起诉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婚内分割。

案例2:

小宋、小秦系夫妻,二人有闲置房产一套,出租给老张居住。租期将满,老张找到小宋,要求小宋把房子卖给他,价格适当高些也行。小宋认为这套房产升值空间很大,婉言拒绝了。见小宋不同意,老张转而去劝说小秦,小秦经不起老张的软磨硬泡,加上较高房价的诱惑,就背着小宋把房子卖给了老张。

租期到了,小宋催促老张腾退房屋时,才知道事情真相。老张称自己早已经与小秦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款、房两清,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现在归自己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律师点评:

该房屋是小宋、小秦夫妇的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小秦无权单方出卖房屋。

从鼓励和保护交易,保护善意、有偿取得的第三人的角度来说,法院一般不会将合同认定为无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本案中的买房人老张并不符合上述的情况。他明知房屋是小秦夫妇的共同财产,也明知小宋反对出售该房产,仍背着小宋与小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老张虽已经支付价款,但不属于善意取得,即使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仍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所以,老张和小秦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老张应该归还房屋,小秦应返还老张的房款。

对于遭受损失的夫妻另一方来说,可以寻求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案例1:

小赵和小贾结婚10年,感情逐渐平淡。工作过程中丈夫小赵认识了单位一名实习生,两人互有好感,最终发展为情侣关系。为博美人一笑,小赵出资为实习生购买了宝马轿车一辆。

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重要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由于受赠人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的行为,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配偶一方有理由要求受赠人返还受赠的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

小武和小刘的婚姻由于感情破裂走到了尽头,但双方对财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多轮协商之后,小武丧失了谈判的信心,开始擅自处分财产。比如私下购买房产,离婚时绝口不提;擅自将共有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然后声称卖房款已经消耗殆尽;或者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接以他人名义购房;将存款取出、将股票抛售、套现,存入私下新开的银行账户,声称存款已经用于日常消费;等等。

律师点评:

遇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利益受损的一方应如何自救呢?一般来说,如果怀疑对方另有房产,应注意查找对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夫妻矛盾期间有没有大额支付、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等;看对方父母亲友是否突然购买房产;注意收集保管家中贵重物品的发票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离婚期间对方擅自处分财产,可以有以下3种保护途径:

一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

二是提起离婚诉讼,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求全分或多分;

三是离婚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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