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出轨对象分手费,我有权要回吗
2020-10-20
伴侣 2020年9期
问:
丈夫出轨,并与出轨对象同居。2020年2月14日,我警告丈夫的出轨对象不要再与我丈夫联系,之后她向我丈夫索要了两万元的分手费,并且让我丈夫签了借条。我丈夫没办法就把钱给了她,但是我不同意,我可以把钱要回来吗?
答: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如果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可以侵犯夫妻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支持。此外《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配偶一方婚内出轨,违背了法定的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行为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司法实践中认为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你丈夫给出的分手费,你有权要回来。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你丈夫的出軌对象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