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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2020-10-20李雅琼

财经界·下旬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金融企业影响

李雅琼

摘 要:2021年1月1日起,境内非上市金融企业将开始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文阐述了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变化,分析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准则衔接的应对策略及建议。

关键词:新金融工具准则  金融企业  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资产分类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一个重大变化在于资产分类,由原来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退出历史舞台,新准则根据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MC,以下简称“摊余成本法”)、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TOCI,以下简称“公允进权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以下简称“公允进损益”)。

旧准则的兜底项目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大量存在不确定性或无法明确判断持有意图的资产(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企业、参股企业、一年期以上的理财产品、债权工具、权益工具等)被划分为此类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往往起到一个“蓄水池”的作用,持有期间股票公允价值变动在“其他综合收益”中核算,不影响利润表;股票出售时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浮盈”将转入投资收益,体现在利润表里。新准则下“取缔”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个科目,并明确其他综合收益将不允许转入投资收益,而是直接影响留存收益,不再影响利润表。企业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新准则的兜底项目为“公允进损益(FVTPL)”,除了特殊情况下指定为“非交易性的权益工具投资”外,其余情况下均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第一时间反映在利润表上,而“非交易性的权益工具投资”的价值变动在当期和未来都不会在利润表体现。

(二)减值方法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减值方法,从原来的“已发生损失法”变为“预期损失法”。所谓“已发生损失法”,即当金融资产已经出现减值的“客观依据”时,才开始计提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在利润表的体现存在滞后性和“顺周期性”;而“预期损失法”则是根据金融资产未来的预计信用损失情况,确保计提充分足额的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在利润表的体现存在前瞻性和“逆周期性”。

(三)套期会计的变化

旧准则对套期工具范围及应用条件设定了较为严苛的门槛,导致套期会计可操作性不强,被套期业务和套期工具的“错期”问题,反而加大了损益的波动。新金融工具准则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旧准则的套期关系模型、计量和确认无效性的要求,但是放宽了应用條件,扩大了范围,允许企业通过调整数量实现套期关系“再平衡”,应用门槛的降低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反映套期业务的风险情况。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分析

(一)利润波动性增大

资产分类的变化导致利润波动性增大。如前所述,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分类的“兜底项目”改为“公允进损益(FVTPL)”,这意味着更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进入利润表,而活跃的资本市场又会极大地影响企业利润的稳定性。市场行情上涨情况下,利润会扶摇直上;市场行情下跌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能会吞噬掉企业正常经营利润。

我国绝大部分金融企业属于国资背景,利润成长和业绩考核的理想模式是“稳中有升”,而不是“过山车式”大起大落。因此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如何运用有效金融工具对抗市场周期对利润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

(二)判断主观性增强

减值方法的变化导致判断主观性增强。如前所述,“预期损失法”对“减值准备”的影响可以概括为“四化”,即计提范围扩大化、计提时间提前化、减值模型复杂化、判断依据主观化。虽然“扩大化”和“提前化”对资产减值具有强制性,但是“复杂化”和“主观化”却又给盈余管理留出了一定的空间。目前,除了银行业应用的新巴塞尔协议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较为成熟,其余金融企业尚无统一标准的减值标准和细则可循,减值方面仍有较大的人为判断因素。

三、准则衔接的应对策略及建议

(一)减持与处置的考虑

根据近两年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上市公司案例来看,部分上市公司会选择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通过减持和处置金融资产提前释放利润。金融企业在2020年应重新审视持有金融资产情况,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战略性“减持”或“处置”。

首先,需要根据综合评估金融企业自身的风险容忍度和所持有金融资产的特质,从而做出“舍”和“留”的选择。“舍”的前提条件是资产已达到预期收益率,金融企业自身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资产价值波动较大,企业无法继续持有导致对需要对资产进行减持和处置;“留”的代价首先是需要接受历史期间(购买日至2020年12月31日)浮盈将永久沉淀在所有者权益,失去释放在利润表的机会。

其次,需要在“鱼”与“熊掌”之间进行一个艰难抉择——若金融企业评估自身属于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并且将金融公司资产分类为“公允进损益(FVTPL)”,则需要接受自身未来经济利润随市场起伏波动;若金融企业评估自身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并且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公允进权益(FVTOCI)”,则将会丧失未来期间(2021年1月1日至出售日)资产增值部分在利润表中体现机会,以后期间即使处置,也不得将已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利润表。

(二)资产组合配置的运用

资产组合配置,就是通过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将企业所持有的各种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组合配置,资产组合的目标并非实现收益率最大化,而是提高“风险收益比”,减少资产波动性,达到长期稳定可持续持有的目的。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过程,不仅是财务人员知识体系框架的一次“概念重塑”,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金融资产组合配置的一次“结构重塑”。金融企业需要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梳理,充分利用金融工具化解“非系统风险”。例如,金融企业可以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整合后,重新建立资产管理计划。建立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是由于资产组合配置可以实现分散风险的效果,从而减少波动的负效应,更有利于资产的长期持有。

(三)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

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水平划分为“三阶段”。 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恰似人类疾病变化的几个阶段,即第一阶段“潜伏期”——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第二阶段“活跃期”——信用風险显著增加,第三阶段“恶化期”——发生减值客观证据。

旧准则对待信用风险的态度可以形容为“江心补漏”,当减值已成为既成事实时才在会计信息中予以体现;新准则对待信用风险的态度则可以形容为 “未雨绸缪”,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就要按照未来一年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未来持有期间根据信用风险状况及时反映潜在损失。

金融企业应建立具有“前瞻性”的风险预警机制,将金融资产纳入“全周期”的风险管理范围,使会计信息及时预警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会计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应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透明性和可比性,揭示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恰当地反映企业目前潜在和实际的金融风险。

(四)业财一体化的融合

业财一体化的融合不仅仅需要信息系统层面的融合,也需要人员知识层面的融合。

第一,信息系统层面的融合。这主要体现在金融企业的减值模型和估值模型如何与原有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和嵌套。根据目前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实践来看,大多数金融企业需要借助减值模型来更准确地核算金融资产的减值,而模型的落地与执行则需要依托于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二,人员知识层面的融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相较于旧准则变化较多,对金融企业财务人员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在资产分类阶段,财务人员不能仅仅停留在对金融工具合同的表面理解,而是需要穿透金融工具合同实质性约定,关注金融工具实质性权责利安排,真正理解复杂交易结构下的业务本质。在减值测试阶段,财务人员不能仅仅停留在原来的对结果的“静态”记录,而是应该建立“动态”的实时跟进机制,随时关注模型参数的合理性和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四、结束语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来说是一次“追本溯源”的理念变更,它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该从最前端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切人到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减值中,尽可能消除融资产分类的随意性和减值计提的滞后性等问题,更有利于财务报表如实反映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敞口。

新金融工具准则是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金融企业可以借新金融工具准则落地执行的契机,战略性地思考金融资产在企业中的定位与未来趋势,系统性地搭建起一套国际化水平的信息系统、风险预警机制、业财融合体系,做好充分准备应对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机遇与挑战。

参考文献

[1]成丽莉,曹国俊,唐家艺: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初期影响显著——基于上市金融企业2018年上半年报数据[J].会计研究,2018(10):18-26.

[2]姚明德,王丹芳,李晓晖,张奇渊,柳清劫,张林,刘雅苹,壬娟: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影响和实施——基于商业银行、监管者、投资者三个视角[J].会计研究,2018(02):5-11.

[3]陈昱,李平,张小芳:金融控股集团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挑战与应对[J].华北金融,2018(04):4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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