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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业新兴业务中的维权问题

2020-10-20王守文

丝路视野 2020年6期

王守文

摘 要:本文在借鉴已经取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业新兴业务(以下简称新兴业务)运行成果下,对新兴业务运行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主要包括新兴业务环境、维权问题来源,影响新兴业务因素分析,并指出了现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业运行体系存在的不足,提出影响新兴业务维权问题的因素,并给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具体的实施保障。

关键词:维权平台;非银行金融机构;传统金融业;维权问题

一、新兴业务的维权问题分析

(一)新兴业务维权问题现状

金融业的新兴业务是指银行利用计算机、通信技术等一系列创新技术或委托代理等创新方式开展的新型业务及服务,是银行柜台业务的延伸与发展,新兴业务的拓展在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中发挥了毋庸置疑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新兴业务的作用,需要对可能出现的维权问题进行严格监管和控制,可能造成的维权问题如下。

1.信用维权问题

新兴业务由于涉及范围广,业务较分散,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性进而导致信用维权问题。如第三产领域中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政府采购线上融资业务、核心供应链企业线上融资交易等业务,由于上游供应商,多为中小型供应商,其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誉可能欠佳,极有可能出现偿还贷款能力差进而违约的现象。

2.流动维权问题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业下的流动维权问题中,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会造成流动性维权,其中有两个环节可能影响着资金的衔接,一个是资金链的核心,另一个是新兴业务上下游的经营状况。资金链核心虽然资金雄厚,但由于服务的商家较多,如果新兴业务资金鏈上的业务时间紧凑,会造成资金周转相对困难。

(二)新兴业务的维权问题分析

按照新兴业务维权问题表现的形式来进行分类,主要维权问题大致包含了以下几种。

市场维权问题,对于新兴业务而言,市场经济环境下,类似美国次贷危机,对新兴业务带来财务损失。操作维权问题,因为不完善或者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所造成财务损失的维权问题。操作维权问题可大致分为道德维权问题、技术维权问题、模型维权问题等。而对于新兴业务来说,最大的操作维权问题就在于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的控制不到位,造成新兴业务无法正常完成,最终造成新兴业务的财务甚至名誉的利益损失。信用维权问题,是指造成新兴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潜在信用危机而引起的维权。

二、新兴业务维权问题防控措施

(一)新兴业务信用维权问题的防控措施

1.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维权问题防控措施

多角度多层次防控是有效分散不确定性因素的重要手段,国际金融业资金交易快速迅猛上升,增加了金融业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而多角度多层次防控在小规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业运行中,维权体系是无法胜任的,必须形成规模,构建一个适应多层次、多样化维权运营平台,从时间、质量、数量、品种上提供更翔实数据,以增强非银行新兴业务维权体系在金融业资产交易运营平台上防控能力。

2.维权体系问题防控措施

依据法律标准建立的科学的维权体系,对金融业中的维权问题可以起到推进和优化的关键性作用,可以增强金融创新中的新兴业务维权要素的时实动态监控,从而保证客户目标的正确落实并使客户使命最终得以实现的一个动态过程,可以使维权问题的来源和处理及监管保持协调性和一致性,使维权体系始终以客户和风险为导向合理地配置资源,并能在复杂的不可控背景中抓住本质问题,从而把握正确的推进和优化方向,确保维权利益最大化。

(二)内部管理维权问题的防控措施

1.内部人员的管理优化

依据法律标准要求规范的维权体系人力资源监督控制,必须形成以维权体系总体推进优化战略为导向、以维权体系诚信文化为基础、以报酬激励机制为主旨,最大限度推进和优化其综合实力以及潜在的人力资源战略监督控制。

2.信息技术的提升

在经济新常态下,各行各业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传统的维权信息的实物性、在场性取证已不适应现代维权需求,随金融机构的新兴业务在各领域的渗透及深入,法律上也客观上要求对新兴业务的维权体系需借助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等技术创新提升维权效能,向公众提供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的维权服务,在保证合规性的前提下,节约维权成本。

三、结论

运用现代的运营学研究结果,可以表明依据法律标准要求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业新兴业务维权体系可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知名度,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出可操作性的技术和行业规范,充分发挥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数据运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维权领域自律和监督管理,推动新兴业务维权体系进程和优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文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新兴业务维权平台构建研究[D].中国民航大学,2017.

[2]廖朝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新兴业务维权服务体系成亮点[J].中国财政,2017(08):51—52.

[3]陈文.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金新兴业务产交易所(中心)合作模式及其规范[J].上海金融,2017(03):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