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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20-10-20杜心怡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19期
关键词:税制改革增值税

杜心怡

[提要] 随着我国“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占据着国家税收的重要地位,但由于税收制度的变化,导致企业的税收方式和征税率都发生本质的改变。为更好地推动国家税收制度发展,完善税收管理制度,使国家税制改革成为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本文以当前企业状况为基础,分析我国增值税制度优化方向,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税制改革;制度优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7月3日

一、研究背景

(一)制度改革背景。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1年开始,各地开始执行“营改增”的试点方案,北京、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和湖北等地先后确定实施“营改增”的纳税方案。采取增值税的纳税方式历经4年多的试验和反馈,最终于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纳税政策。“营改增”的范围也从之前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产业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同时将各行业的纳税税率降低,还可以进项抵扣,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赋税金额,减小企业的竞争压力。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二)实际执行情况

1、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業,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

2、原有税制重复征税现象严重,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导致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交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自身定义相背。

3、原有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政府探索改革的积极信号的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不公平课税格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抵扣链条中断,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二是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理顺经济关系。现行营业税的弊端很明显,即重复征税。

二、“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增值税立法。增值税作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与财政部税政司于2008年选拔国内外优秀的增值税法专家,开始进行立法研究与调研,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专家稿)》与中国增值税改革与立法建议报告,该增值税立法草案与报告于2009年12月底完成。在2010年初国务院下发的《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增值税立法成为年内力争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将增值税改革列入立法程序,但是由于立法程序延期,未能按时成立,在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营改增”适应税制发展。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税制日渐显现出内在的不合理性,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日渐严重。分税制的征收方法实行虽然发挥了一系列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在我国新时代发展下显露出去税收管理的问题。

(三)混合销售导致的征管困境。现代企业的发展不再是以前的点企业,只专注一个方面的发展,而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逐渐变成线、甚至是面企业,最熟悉的阿里巴巴也从一个电网网络平台逐渐扩展到生活购物和金融工具等具有丰富业务的综合企业。横向或者纵向发展是企业现在发展最重要的方式之一,那么企业在扩张的时候就很有可能会存在原来只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单一税种,变成同时涉及两个税种征收的情况,这时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不同征缴方式和计税方法,就给征收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和核算。在“营改增”之后,所有的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不仅有利于国家征税,也使企业降低税负和简便手续。

由此,笔者认为是“营改增”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律,适合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因此分析增值税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一)对企业的影响。因为改革的必要性,我们可以知道“营改增”是一定会有相对优势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有利于降低税费。因为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有两种: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第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款,简单来说就是只对商品在自己处升值的部分征收税款,不用承担商品之前的成本,对加工企业来说节省了许多的费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更是直接地降低了税率,例如,之前缴纳营业税5%的企业,现在按照3%的税率缴纳税费,从2015年底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中就看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幅比例最高。但是,我们也看到有一些企业在改革之后面对的税负是有所增加的,比如房地产企业就面临着实际税率不减反增的情况。(2)有利于企业规范发票的开具。由于发票在增值税中的抵税作用,企业会合理合法的开具发票,自觉的对发票的使用开始规范起来,避免以往的灰色区域。我国《刑法》已经将增值发票虚开归为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发票使用不当,不仅会影响企业财税,还会带来法律风险。在这种压力下,企业会自发地完善发票制度管理。

同时,“营改增”也有一定的局限性:(1)增加财务费用。对于一部分之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变成缴纳增值税后涉及到财务调整,会带来额外的财务费用。(2)增加部分企业税费。虽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会减低企业税费,但是我们要考虑到从事农产品加工及小商品收购等企业是无法让出售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就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那么企业的税费是增加的。

(二)对国家的影响。营业税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增值税是中央征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营改增”之后会进一步降低地方的收税收入,加大地方财政赤字,不利于地方财政的税收平衡,不利于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积极性。但是另一方面增加中央财政的税收有利于国家层面调控收入,增加税收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国家长远税收发展。根据国家的政策,国地税的合并也降低了这次“营改增”难度,将所有的征税机关都合并成为一个,就会降级税收征缴的实际困难,促进税收的正规性和科学性。

(三)存在的问题

1、基层征管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在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需要提交多份资料,既包括税务机关的税款缴纳资料还包括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资料,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验证报告。在日常监管中由于社会监管机构不能全面地掌握企业的资料和情况就贸然给企业开具证明,导致税务机关在实际管控中不能真实地掌握企业的资料,不利于增值税的管理。二是部分纳税人虚假申报问题严重,在增值税的税制中存在抵扣这种特殊的方式,因此有的纳税人为了降低企业的增值税额,就采取违法环开或对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来减低企业的应纳税额,由于环开增值税发票这种方式相对隐蔽,并且一般企业会有实际的资金转账流水,不宜被税务机关发现,会对增值税的征收造成不良的影响。

2、国地税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共享。2012年9月1日后按照征管权限,涉及“营改增”纳税人将不涉及营业税,缴纳增值税,造成地税部门不掌握新增加的“营改增”征管数据,给“营改增”后续管理工作增加难度,特别是地税收入分析等一些测算工作,没有数据支持将无法开展。部分省市国、地两部门均注重加强数据交换,建立交换机制,国税定期反馈“营改增”后相应的征收入库的明细数据,为地税部门“营改增”后续测算工作提供数据依据,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3、征管模式设计亟待完善。社会经济越发达,税收征管改革面对的经济情况越复杂越困难,越需要慎重。因此,“营改增”征管模式的设计,需要认清增值税征管行业的选择、税率(征收率)的设置、国税局和地税局管理职权的重构等多方面内容和困难。在行业选择方面,由于试点改革行业涉及的明细分类众多,而改革文件在列举说明时难免存在字眼过大、区分不细的情况,这就导致了试点单位和基层税务部门对认定经营行为纳税类别带来了一定难度。这是所有“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共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营改增”范围不与营业税税目一一对应造成的。目前,解决政策边界不清的问题主要依赖于国地税之间的协商,各省市对此问题有不同的具体处理方式。

四、几点建议

(一)国家加强对发票的监管,推动电子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的实际管理和监督,从而杜绝环开和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保护增值税的公平和完整。让征税信息充分公开让每一个纳税人都成为发票的监管人,不仅能让别人监管自己,也能让自己监管别人,这种模式有利于整个行业,甚至是在增值税整个税种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国地税信息共享,保证“营改增”顺利过渡。充分利用现代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借助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数据分布模式有利于数据管理和共享,使得企业信息可以完整的在税务部门体现。在国地税务部门的局域网中建立的数据共享平台能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但是要注意保护纳税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问题,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保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三)要在基层组织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参加相关的“营改增”指导公开课,让大家充分了解“营改增”之后企业应该做的准备和调整,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制变革的必要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推动税制改革,降低因为改革不确定带来的不适应和不习惯。税制改革是国家的收入大事,体现的是国家的“十二五”中供给侧改革,企业的升级改造是国家现在发展经济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企业的增值税缴纳不仅会改善企业的税务计算,更会促进企业的上下游监督开发票的行为,让整个产业链都逐渐正规和形成规模,这就是这样改革带来的整个行业市场的升级换代。

(四)根据国际经验,调整和优化增值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适当降低税率。可以审慎推出税率“三档变两档”,即设置一档标准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货物和服务,同时,为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兼顾效率和公平,对基本的的民生领域和需求弹性较低的公共产品设置一档优惠税率。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建议统一为3%。这样会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负并且简化企业的纳税手续,是符合我国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这种简便的税率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是合适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五、小结

总体来说,“营改增”有利于创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有利于推动我国服务业加快发展,税收的合理性会反向促进企业的发展,我们要正确运用增值税来发展调整企业的经营模式。有利于促进制造业提升综合竞争力,改革会加快企业的供给和销售正规性,形成企业的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增强企业本身甚至可能是整个行业的竞争力。有利于防止改革洼地效应的形成,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可以避免产业链中某个企业因为销售收入的过高导致税负的高涨,不利于税收的公平,发挥不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我们要不断地完善增值税的收缴方式,促进我国税制的稳步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淑翠,李建強,秦海林.增值税税率三挡并两档改革对制造业的影响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9(4).

[2]辛舒婷,李文.增值税负担对企业获利能力的影响——基于联立方程模型的分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9(3).

[3]沙晓俊.“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学习,2020(2).

[4]施文泼,贾康.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J].经济研究参考,2011(12).

[5]吴旭东.中国税制[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严才明.增值税的效率分析[J].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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