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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情境中的堕胎难题辨析

2020-10-19冀朋雷瑞鹏

荆楚学刊 2020年1期

冀朋 雷瑞鹏

摘要:堕胎难题的伦理争议在西方持久旷远。胎儿是否为人决定了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胎儿的道德地位关乎堕胎行为的道德与否。Noonan认为胎儿自受孕起就已经是人,所有堕胎行为都是不道德的;Marquis从道德常识出发,认为胎儿跟成人都具有未来价值,堕胎和杀害成人一样是不道德的;Susan Sherwin基于关系视角,强调堕胎道德与否应取决于具体情境下母亲和胎儿的关系。从具体决策情境出发,对以上三种观点进行分析,认为离开具体情境和母亲与胎儿的关系,仅从胎儿为人及其权利出发论证堕胎是否道德,确实无助于解决实际的堕胎难题。此外,还应考虑human being和person的区别以及不同国家地区宗教、文化和习俗的差异,最终以科学的伦理论证推动国家完善立法来保证胎儿和母体(这里的母体包括夫妻或胎儿所附属的母体)权利。

关键词:堕胎;胎儿的权利;道德常识;关系视角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0768(2020)01-0047-05

堕胎难题在欧美社会争论了几十年。尤其在美国,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发生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1],最高法院将堕胎合法化开始,关于胎儿的生命权和妇女堕胎的自主权就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关于堕胎难题,在学理上已经自成流派和体系。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胎儿是否是人,何时是人?保守派认为胎儿自受孕起就是人;中间派纠结于胎儿在孕期哪个阶段是人;自由派认为胎儿出生后呼吸空气才是人[2]。然而,这些派别的观点随着医学的发展不是被证伪,就是被存疑。在堕胎难题中,不但忽略了母亲的权利,更是忽略了具体情境的复杂关系。近年来对堕胎难题的争议,则集中围绕于Noonan、Marquis和Susan Sherwin分别代表的三种不同立场,Noonan从论证胎儿是人为反对堕胎辩护,Marquis从道德常识出发为反对堕胎辩护,Susan Sherwin则抱持女性主义关怀伦理的立场,认为堕胎与否取决于具体情境中胎儿和母亲关系的分析。对此,本文从具体决策情境出发,对当前这三种立场所持的观点进行分析,通过具体案例与伦理论证相结合的方法,辨析他们各自的合理与不足之处,并基于这样的分析论证给出自己的观点。

一、决策情境中的堕胎难题

事情发生在一场音乐会后。十六岁的Mary Pluski与他的三个朋友一起去听布鲁斯·斯普林斯汀在芝加哥的布兰顿礼堂举办的演唱会。演唱会结束后,在大约11 000的人群中,Mary与其他三个女孩走散了。她决定最好是在车上跟他们会面。但是当她走到总共有八层的停车场时,她意识到自己不确定他们把车停在了哪一层。她想可能是停在了中间哪一层,所以开始从第四层找起。正当她走向汽车过道时,两位二十出头的男子,一位白人男孩和一位黑人男孩叫停她并询问他是否遇到了麻烦。Mary向他们解释了情况,其中一位男子建议先上他们的车,然后在停车场里绕一圈找找看。Mary犹豫了下,但是看他们两位彬彬有礼而且是真心提供帮助,所以决定跟他们一道。然而,他们一上车情况就变了。他们把车开出了停车场,径直向南奔去。Mary乞求他们让她下车,然而,大约离开礼堂七英里远处,他们把车停在了一个空房子的暗区里。Mary就这样被他们两个人强奸了。事后,Mary被送往艾伦沃斯医院接受治疗。现在的她已经失去了父母的监护权,于是她自己向警察提出了申诉,但是她的麻烦远远没有结束。两周后,她没有来月经,测试显示她怀孕了。Mary的家庭医生Sarah Ruben问她:“对于怀的这个孩子,你有什么想法?”Mary说她对怀孕这件事有罪恶感,但认为孩子没错。医生接着说:“让我问得更仔细一些吧。我从你之前告诉我的话里了解到,你和你的男友一直保持着性关系。你能确保这次怀孕的孩子不是他的吗?”Mary摇摇头,“我以人格担保,不是他的,尽管我知道我也不能给出百分之百的保证。”医生安慰说:“没关系,现在只要你考虑终止妊娠,孩子的生父是谁对你来说没有不同,不是吗?”Mary说:“如果我认定孩子是Bob的,我猜问题会变得更加严重。”医生回答:“使用某些测试可以给本文想要的答案,但是那就意味着要等胚胎发展成胎儿,而显然现在施行终止妊娠最容易也最安全。”Mary开始抽泣,她说:“我不想要孩子,不管谁是孩子的生父,我都不想要他,怀上他我是被逼迫的,而且我想忘了这件事。”医生说:“这件事就交给我来安排吧。”[3]

在這一决策情境中,关于堕胎,不难发现存在以下伦理问题:一、假设胎儿不是人,Mary Pluski是否可以堕胎?二、假设胎儿是人,是否可以堕胎?三、在被强奸导致怀孕的情境下,是否可以堕胎?四、Mary Pluski不确定孩子的生父,是否可以堕胎?五、关于可否堕胎,不同道德立场的根据是什么?当然,问题不限于此,而以上总结出来的问题基本可以反映当下关于堕胎争议的伦理困境。接下来,本文就会介绍并分析几位对此决策情境持不同伦理立场的学者的观点。

二、Noonan基于“胎儿是人”的论证

胎儿是否为人,根本决定了“妇女是否可以堕胎”能否构成一个争议。因为如果胎儿不是人,其生命权就不存在。因此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考虑,都会倾向妇女拥有堕胎的自主权。相反,如果胎儿是人,那么胎儿的生命权和妇女堕胎的自主权在大家看来就会始终发生冲突。对此,Noonan的立场是“胎儿是人”,并作出了自己的论证。他认为,人类的遗传基因及其独特性才是人性的标准,具备人类的遗传密码是一个生命能成其为人的资格,而自受孕起,一个拥有健康的人类染色体的胎儿就有能力(capacity)发展出包括意识、推理能力和感觉知觉(sentience)等人类智能,因此自受孕起,胎儿就已经是人。为证明此观点,他借助概率和潜能分别进行了论证[4]:

(一)概率论证

破坏一个有很大概率发展为人类智能的有机体是不正确的;

如果毁掉一个染色体,就等于毁掉一个有两亿分之一的概率发展成为具备人类智能的人的可能性;

如果毁掉一个卵子,就等于毁掉一个有390/100000的概率发展成为具备人类智能的人的可能性;

如果毁掉一个受精卵,就等于毁掉一个有80%的概率发展成为具备人类智能的人的可能性;

因此,即使毁掉一个精子或卵子并没有那么严重,但毁掉胎儿(自受精卵时起)则是严重的错误。

(二)潜能论证

任何有机体本身就是拥有生命权的道德存在,因为按照正常发展,任何有机体都会慢慢具备人类智能;

按照正常發展,受孕的人类(不包括变异的人类(gross abnormality))都会具备人的属性;

因此,受孕时的人类(homo sapiens)就拥有生命权。

自此,Noonan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自受孕起就已经是人,就应当受到保护,就已经拥有生命权。通过堕胎方式剥夺胎儿的生命是残忍的,是不符合人类的伦理和道德的,在法律上应该受到禁止。

按照Noonan的观点,胎儿作为人,其生命权是高于一切的。为了保护妇女的堕胎权或者是维护妇女因遭遇强奸等特殊情况而非自愿致孕等理由都是不足以与之相比的。如果说“毁掉一个精子或卵子并没有那么严重,但毁掉胎儿(自受精卵时起)则是严重的错误”的话,那么Mary Pluski在其所处情境不管如何,都是不应该堕胎的。本文认为,首先Noonan对“胎儿是人”的论证就存在着问题:一、其概率论证的大前提“破坏一个有很大概率发展为人类智能的有机体是不正确的”就有问题,这一论断能否构成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还要存疑,还有争议,因此只是Noonan及其拥趸的一厢情愿罢了;二、其潜能论证忽略了潜在和现实的巨大差异,潜在是可能的,而现实是必然的,而且这种生命的潜在还依附于母体的现实,本文是否应该将潜在作为优先考虑还要存疑,还有争议,因此Noonan不对任何情境和关系加以考量而简单地推出绝对命令式的结论是有问题的。其次,就Mary Pluski所处的情境而言,怀孕极有可能是强奸所致,并非自愿,那么腹中的胎儿随着成形、长大、出世及出世后等会出现一系列的伦理和道德问题。最重要的是,它的存在对同是受害者(与胎儿相比理应是更大的受害者)的Mary Pluski会后续地造成难以估计的更严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而这对她是极不公平的。Noonan仅仅从胎儿的生命权及其人性标准出发这一点来看待如此复杂情境下的堕胎难题,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文认为不应该仅仅从“胎儿是否为人”这一点出发来决定堕胎与否,决策情境中反映的第一和第二个问题的争议必然会将堕胎难题导向伦理困境。

三、Marquis基于道德常识的论证

Marquis认为从“论证胎儿是否为人”的进路以求根本上解决堕胎难题是行不通的。因此,他选择从道德常识出发,从“为什么杀害成人是错误的?”这个问题入手来讨论堕胎,进而提出了他的FLO论证,FLO是“future like ours”的英文简称[5]。所谓FLO论证是指通过论证胎儿像成人一样具有各种能力、乐趣和体验等未来价值来否定堕胎。

正如本文指出的那样,Marquis也看到了传统的“胎儿是人”的论证方式对于具体情境下的堕胎难题容易遭到反对者的驳难,这些驳难的合理性往往致使堕胎难题最终得不到妥善解决。于是,他从思考“为什么杀害成人是错误的?”这个问题开始,试图寻找到堕胎难题的解决办法。首先,他认为杀害一个成人,最大的损失者是被害人自己,因为他被剥夺了最重要的东西——生命,而生命是其未来一切可能价值的前提,失去这个前提,他未来的各种能力的发挥、兴趣的追求乃至丰富的人生体验都变得不再可能。失去生命,也就意味着他的“由经验、活动、计划以及娱乐等构成的未来”全被剥夺了[6]。于是,他得出结论:杀害成人是错误的。Marquis在这里突出强调了每个人都具有的人格生命及人格生命对生物生命的依赖性。也即是说,当一个人的生物生命被剥夺了,他所具有的人格生命也就随之丧失了。其次,他认为,构成本文人格生命的那些内容,包括人的经验、活动、计划等本身及其意欲的其他东西对本文来说都是有价值的。不仅如此,本文还认同它们的价值,或者将来认识到它们的价值。但是一个人一旦被杀害,不仅这些对他有价值的东西被剥夺了,而且他重视或未来可能会重视的东西也被剥夺了。也即是说,死亡剥夺了他所有的未来价值,所以杀害成人是错误的。对应于堕胎难题,一个健康(能正常发展为个体)的胎儿同样地具备所有的未来价值,本文成人重视的那些东西也将会被他们重视,既然胎儿和成人在这一点上一致,那么杀害一个胎儿跟杀害一个成人同样是错误的,那么堕胎也就是错误的。当然Marquis并非否定一切堕胎,如果能够证明胎儿的未来价值没有成人的大,那么堕胎也是被允许的。不过他认为,这样的情况属于极少数。

按照Marquis的观点,Mary Pluski在其所处情境下的堕胎将不被允许。因为胎儿具有跟成人一样的未来价值,这些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其生命的存在,剥夺其生命就剥夺了其所有的未来价值。因此杀害胎儿跟杀害成人一样是错误的。堕胎是杀害胎儿的一种方式,当然不被允许。Marquis和Noonan一样,依然没有考虑到Mary Pluski被强奸非自愿怀孕的处境、胎儿与母体的关系以及Mary Pluski作为最大受害者的权益。他仅仅从胎儿和成人所有的未来价值一致这一点来论证堕胎的错误是远远不够的。Mark Brown就指出过,他的论证具有模糊不清的地方,首先是对“有价值的未来”的界定不清,到底是指在未来某种条件下可以实现的有意义的生活,还是指仅存在于某人自己大脑中的有价值的生活的构想,不过这两种解释都难以证明堕胎应该禁止[7]。因为,如果是第一种解释,那么胎儿的未来价值就是有条件的,而这些条件未必被社会及社会上的他人满足,因为社会和他人未必愿意或有义务,那么这种价值就可能实现不了。同样地,胎儿的存活依赖母体这个条件的付出,本文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要求母体一定付出。如果是第二种解释,那么胎儿就应该具有自我意识及自我规划的思考能力,事实上胎儿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那么,说胎儿自己对这种未来价值有所构想也就不攻自破了。因此,本文认为Marquis通过基于道德常识的论证来反对堕胎也是行不通的,更遑论其道德立场的根据本身就有问题。

四、Susan Sherwin基于女性主义关怀伦理下的论证

女性主义关怀伦理试图从关系视角来理解和解决堕胎难题,Susan Sherwin是其中的代表。他指出,女性主义伦理学的道德推理不应该囿于苦乐计算和抽象原则,而是应该考虑具体情境中彼此的关系[8]。他认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的复杂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不能把这种关系仅仅诉诸权益的竞争,而是应该通过关怀弱势群体的方式来平衡彼此的不平等关系。这种关怀一方面要涉及人的情感态度等与人性相关的关系,一方面还要涉及具体事件的原因、过程和结果等与人性不相关的关系。总之,这种关怀不能离开彼此间相互依赖的变化中的情境。

反映到堕胎难题上,Susan Sherwin认为胎儿的存在和成长也是介于关系中的,而不是独立的。他离不开母体提供的环境。胎儿与母亲也不是冰冷的对立的权益竞争的关系,而是彼此之间存在情感联结与责任关怀。因此,关于堕胎的道德推理应该基于母亲和胎儿的这种关系才是合理的。具体来说,本文不能用传统的观点来看待胎儿的人性地位,因为胎儿毕竟未成人,他的生长、存活依赖于母体,所以他的人性地位不是绝对的而是关系的。在Susan Sherwin看来,人性并非天赋的自然属性,处于孤立的状态,而是一个社会范畴,人不仅是自然生物,更是社会性动物,因此不能忽略胎儿所处的社会特征。这样一来,胎儿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因为他还没有完全进入社会关系中,不具备社会人格,其人性地位和具体价值是依赖于母体的。然而,从母体和胎儿的关系出发,堕胎难题就变得容易解决得多,因为“关系”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境,其出发点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关怀”而不是竞争,情感和责任取代对立和竞争作为道德推理的起点,这样就有利于平衡关系中的各方的需要,尤其是对弱势一方的重视[9]。这样堕胎争议的冲突就被化解了,它不再被人们一概否定或全盘肯定,而是要求人们以负责任的、关怀的态度对具体问题进行考虑。母体和胎儿的关系权益冲突也由此化解,母体作为成人也被要求从责任和关怀出发,在堕胎难题中考虑自身、爱人、家庭等诸多关系,尽力照顾和满足各方需求。这样才符合女性主义关怀伦理的出发点,即不希望任何人受到伤害,希望每个人得到应有的关怀。正如Susan Sherwin自己指出的那样:“女性主义者认为,此时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使那些弱势群体得益。女性主义试图关注情境、细节以及具体问题,它并不着眼于抽象的、普遍化的原则,而试图为解决现实的道德困境提供具体的指导。”[8]

按照Susan Sherwin的观点,Mary Pluski的堕胎难题就不是简单的应不应该的问题了,而是要结合所处的具体情境和他与胎儿及各方的关系。首先,Mary Plusk是被强奸致孕而非自愿的,出于这一情境,按照关怀伦理的观点,虽然孩子是无辜的,但是Mary Pluski本身就是最大的受害者。从胎儿和母体的关系出发,胎儿本应该受到母体的关怀,即夫妻或母亲。但是一个未婚被迫受孕母亲弱势更需要被关怀。更何况胎儿未成人,其人性地位和具体价值依赖于母亲的取舍。从长远看,胎儿如果被留下来,对其自身的成长和母亲的身体与精神都会造成难以预料的伤害。因此,如果单就这一情境,既然Mary Pluski不想要这个孩子,Susan Sherwin在综合考虑过各方的需求后,应该会支持他堕胎。然而事实没有那么简单,医生Sarah Ruben从Mary Pluski那里了解到,在发生强奸事件前,Mary Pluski和男友是有性生活的,那么这个孩子就有可能是其男友的,而不是那两位强奸犯的。如果是这样,胎儿和母亲的关系及堕胎的具体情境就改变了。Mary Pluski想堕胎是否具有道德伦理上的合理性值得再讨论。按照Susan Sherwin观点推论,虽然强奸给Mary Pluski造成了难以承受的肉体与精神上的伤害,但孩子不仅是无辜的,更有可能跟强奸犯无关,而是他和自己男友的骨肉,此时提出堕胎,无论从Mary Pluski自己,还是从孩子及孩子的生父等方面考虑,都是有欠合理的。Mary Pluski不应该草率地将遭遇的不幸与堕胎这两件可能不同的事混为一谈,而是应该听从医生的建议,等到胎儿发育到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来鉴定亲子关系后再做决定。尽管,怀孕到鉴定的这段期间,对Mary Pluski的肉体和精神的伤害是持续的,但比起一个新生命,比起她和孩子、男友之间的责任与关怀的关系,这种付出是值得的。当然,如果届时孩子确属强奸犯的,经过各种理性和情感的权衡,最终做出堕胎决定,也是一种无奈之举,相信绝大部分人都会理解和接受。

也有人从伤害最小化视角考虑,家庭医生应在妊娠早期内让受害者思考或与男友商议后再决定是否考虑继续妊娠或早期终止妊娠。

根据Susan Sherwin为代表的女性主义关怀伦理的观点,似乎本文决策情境中的五个伦理问题都得到了妥善的解答。但事实上,这种以具体变化情境和从社会关系的责任与关怀出发的思路并没有可供参照的解决程序和一般经验,因为它不是以抽象普遍的原则为出发点,而是根据具体道德困境进行的具体指导。所以不但技术上很难操作和控制,更让那些坚信并追求伦理道德上的普遍原则的人难以适从。不过,本文依然认为,相比Noonan基于传统人性的分析和Marquis基于道德常识的分析,Susan Sherwin的女性主义关怀伦理的观点和思路更契合于当下时代复杂的生存环境。

五、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堕胎难题说到底,它不单是一个伦理问题,而是人和人、人和周遭世界关系的问题。由此引发的伦理困境,也不单是人类理性发展的困境,而是人对自我认识存在局限的困境。无论大家是承袭传统的观点,以“胎儿是人”为依据来解决堕胎难题,还是从道德常识或爱的關系的角度出发,都难以找到足以支撑裁决的阿基米德点,更难以让每个理性人都满意。因为,不管是怎样的道德基点,都离不开不同国家地区宗教、文化和习俗的影响;同时,每个人都受制于他的基因、欲望、教育、文化、习俗、经验和情感等背景,因而都有局限性。这就决定了本文在讨论堕胎难题时不能忽略这些因素。

对伦理学家而言,首先,在考虑到自身的这些局限性之后,堕胎难题的解决理应立足于不同国家地区宗教、文化、习俗的影响和关系中的个人教育、经验、情感的差异,在具体情境中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以确保胎儿和母体的权利既能得到保护,又可以实现平衡。其次,论证胎儿是否为人何时为人时涉及到人的本质问题,即什么是人的根本问题。本文认为human being和person虽然同时具有人的含义,但分别是侧重于生物学意义与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在论证胎儿是否为人的问题时,应该对二者进行区分。尤其在考量胎儿和母亲的关系时,这样的区分会促使本文更加看重母亲的权利,因为在人的完整意义上,母亲是兼具了生物和社会意义的人,而胎儿则不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胎儿顶多具备潜在的能力。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尽管关于堕胎难题的讨论已经很多,但社会上肆意堕胎的现象仍是层出不穷。人们对于生命尊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严重缺位,因此关于堕胎难题不应限于伦理学家之间的讨论,社会媒体的正向传播和广泛公众参与的机会也应该通过政府相关机构的引导得以确保。只有这样,兼有教育的导化和科学的伦理论证才能最终推動国家完善立法,以真正保证胎儿和母亲的权利,使堕胎现象得到规治。

参考文献:

[1]  Cane M B .Whose Right to Life? Implications of Roe v.Wade[J].Family Law Quarterly,1973,7(4):413-432.

[2]  Sumner L W.Moderate views of abortion[J].Adv Bioeth,1997(2):203-226.

[3]  Munson R.Intervention and Reflection: Basic Issues in Bioethics[M].Belmont,California: Thomson Wadsworth,2004:618.

[4]   Harris J.Bioethic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395.

[5]   Marquis D.A defence of the potential future of value theory.[J].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2002,28(3):198-201.

[6]   Marquis D.Why abortion is immoral.[J].J Philos,1989,86(4):183-202.

[7]   Brown M T.The Morality of Abortion and the Deprivation of Futures[J].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2000,26(2):103-107.

[8]   Susan S.Abortion through a feminist ethics lens[J].Dialogue,1991,30(3):327-342.

[9]   Susan S.Feminist and medical ethics: two different approaches to contextual ethics.[J].Hypatia,2010,4(2):57-72.

[责任编辑:卢红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