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发展的经济效应与推进方略
2020-10-19刘洪愧
刘洪愧
摘 要:作为数字化时代的新型贸易模式,数字贸易将对未来的贸易方式、贸易产品、贸易参与者、贸易规则产生深远影响,具有重要的经济学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从微观市场主体、市场效率以及全球贸易发展新动力等角度来看,数字贸易都能衍生出积极的经济效应,有望进一步提高贸易参与者的福利。但也正因为其全新的生产和交换属性,数字贸易的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因素,特别是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还未有效构建,各国数字贸易监管规则和重点也不同。鉴于此,我国需要从国家层面提高数字贸易战略地位,探索形成数字贸易发展新理念,并着力推动在WTO框架下完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加强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同时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数字贸易背景下新的产品分类体系。
关键词:数字贸易;国际贸易规则;贸易壁垒;贸易协定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20)03-0040-13
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加快发展,以数字经济为支撑的数字贸易迅速发展。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有关报告,2017年全球电子商务规模已达29万亿美元,大约13亿人曾有网上购物经历[1]。世界贸易组织(WTO)2018年的报告预计,到2030年数字技术的使用有望使得全球贸易增加34%[2]。此外,也有研究预计到2020年,全球跨境B2C销售额将达到1万亿美元[3],全球将大约有500亿美元的设备连接到互联网中[4]。中国的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同样发展迅速。根据相关报告所整理的数据,中国的互联网用户从2000年的2150万人迅速增加到2019年的8.29亿人,而且中国目前的互联网使用人数仅占总人口的58%,未来有望继续增加;中国2018年的互联网零售额已经达到1.1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一位,大约为美国的2倍[5]。
数字化是正在进行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主要特征,而数字技术的使用催生出数字贸易,它极大减少了贸易成本和时间,不仅使得新的贸易产品不断涌现,而且将改变几乎所有行业的贸易方式和贸易规模,最终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发展动力。然而,数字贸易新的特征也使得已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不再适用,从而面临诸多制约因素,特别是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规则已经落后于数字贸易发展实践,无法支撑其发展需要。基于此,各国都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层面商谈和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探讨未来的国际贸易新规则体系。
一、数字贸易的内涵界定及其与传统贸易的比较
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是脱胎于数字经济的一种新型贸易模式,是经济全球化、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诸多新的内涵。它摆脱了有形产品的交换所需要的运输、仓储等约束,极大拓展了可贸易产品的边界,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而且,从人类社会交换经济或贸易经济的发展历史来看,数字贸易在交换媒介和方式上显著有别于传统贸易,代表着一种全新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模式,代表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具有重要的经济学理论价值。
(一)数字贸易的内涵界定
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目前还很少有国家将其从传统贸易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统计和研究。虽然诸多国家、组织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数字贸易进行了界定,但是其在国内外学术界还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数字貿易最早起源于美国,因此相较于其他国家,美国学者和政府机构的相关研究最多,对数字贸易概念的阐述也相对较为全面。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Ⅰ》中总结认为,数字贸易是指通过网络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数字交付内容,如数字化的音乐、游戏、视频和书籍等;二是社交媒体,如社交网站、用户评价网站等;三是包括普通搜索引擎和专业搜索引擎在内的搜索引擎;四是其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如应用软件、通过云计算提供的数据和计算服务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递的通信服务等[6]。但该定义主要强调数字贸易产品和服务必须通过互联网实现交付,排除了大部分借助互联网实现交易的实物产品。随后,2014年USITC发布的报告《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Ⅱ》对数字贸易的内涵进行了扩充和延伸。该报告认为,“数字贸易既包括服务也涉及货物,其中互联网和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在产品订购、生产和交付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加强调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字贸易在金融和保险、制造业等其他行业中的支撑作用[7]。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2017年发布的《数字贸易的主要壁垒》中也指出,数字贸易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在互联网上的产品销售和线上服务的提供,又包括能够实现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GVC)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等,当今社会几乎所有商业活动都或多或少是数据驱动的或依赖数据来保持国际竞争力[8]。Deardorff在研究数字贸易中的比较优势问题时提出,国际数字贸易是一种涉及多国的贸易活动,其中所包含的某些贸易产品本身就是数字产品,或者贸易产品的订购、交付、支付或服务中的任何一个步骤或环节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或数字技术来实现的[9]。
当然,其他国际组织也从不同角度对数字贸易进行了研究和界定。OECD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报告,总体也认为目前还不存在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数字贸易的标准定义,但学术界和研究机构基本一致认为其既包括借助互联网及网上平台进行交易的货物和服务,也包括通过网络直接提供的数字产品和服务[10-11]。国内方面,熊励、刘慧、刘华玲较早对数字贸易进行研究,认为数字贸易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以数字技术为主要手段,为供求双方提供交易所需的数字化电子信息的创新型商业模式[12]。马述忠等对数字贸易的内涵进行了系统梳理,将其定义为:通过信息通信技术(ICT)的有效使用以实现传统有形货物、新型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高效交换,进而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并最终实现制造业智能化的新型贸易活动,是传统贸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拓展与延伸[13-14]。该定义将互联网、数字技术、产业转型以及贸易联系在一起,比较符合工业4.0时代中全球贸易的发展趋势。伊万·沙拉法诺夫等则从广义的角度认为,数字贸易包括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数字产品及服务、人员流动和数据传输四个核心因素[15]。
从以上梳理中不难看出,数字贸易的概念和经济学内涵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早期的数字贸易研究主要强调数字产品和服务,未将其他有形货物纳入,这种定义相对来说比较狭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现实经济发展不相符合。而最近的研究则将所有产品和服务纳入数字贸易的范畴中,仅强调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等数字技术在贸易中的应用,这极大地拓宽了数字贸易的边界,使其内涵变得更加完善且符合实际。但从目前来看,国内外学术界对数字贸易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初始阶段,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其概念还将处于演进之中。大多数学者认为,数字贸易是显著区别于传统贸易的新一代贸易模式。
(二)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的比较
这里认为,国际贸易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分别是:传统的最终产品贸易、全球价值链(GVC)贸易、数字贸易。每个阶段的贸易方式、贸易产品、发展动力和贸易政策的着重点都不一样。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最终产品贸易阶段,主要特征是国际运输技术的进步和运输成本的下降使得国家之间的最终品贸易得到空前发展。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GVC贸易阶段,主要特征是跨国生产分工成本的下降使得同一产品的生产可以在多个国家进行,相应的中间产品和零部件贸易占据主导地位,使得全球贸易额和增速远高于全球GDP。而未来的第三个阶段将是数字贸易阶段,其主要特征是数字技术的进步使得数字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如云计算、3D打印、在线支付、社交媒体、网络平台、数字音乐、电子书,等等。有形的产品贸易也越来越依赖电子商务来实现,产品越来越小规模化、个性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
从目前来看,数字贸易和传统贸易具有基本相似的贸易本质、贸易目的以及经济学理论支撑,但是两者在赖以产生的时代背景、贸易参与者、贸易对象、贸易方式、贸易的时效性以及贸易监管政策等方面,均具有显著的差异。例如,数字贸易不仅可以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贸易起到促进作用,而且许多数字产品自身也是可贸易品。再如,在数字贸易时代,关税可能不再是主要的贸易壁垒,而是出现了许多新形式的贸易壁垒,特别是数据和数据的自由流动将成为影响数字贸易的关键因素。相应地,贸易政策的着重点也发生了变化,除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等传统贸易政策外,数据流动和存储政策、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成为各国谈判的重点。当然,未来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以及经济学理论探索的深入,未来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学理论来系统研究数字贸易。
二、数字贸易发展的经济效应
互通有无的贸易可以增加所有参与者的福利,这早已经被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和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所证明。数字贸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产品种类,自然有重要的经济学价值。具体而言,从经济学微观主体、市场效率以及全球贸易发展动力等角度来看,数字贸易都产生了直接的正外部效应(见表1,下页)。
(一)消费者视角:贸易品种类增加与消费者福利改善
1.数字贸易可直接增加贸易品种类和数量,从而提升消费者福利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消费者偏好于产品的多样化消费。国际贸易理论也指出,贸易通过丰富一国产品种类而提高消费者福利。数字贸易不仅可以使消费者更便捷地了解更多产品和服务信息,而且直接增加了可贸易品的种类和数量,从而可提高消费者福利。一是数字产品可进行贸易,增加了可貿易产品种类。在传统贸易模式下,可贸易产品主要以有形实物产品和生产要素等为主。然而,数字贸易的产生和发展将催生出更多数字消费产品(如社交网络游戏、视频、移动应用、在线教育、电子书、在线医疗等)[16],并将它们不断引入国际贸易,在原有传统可贸易产品的基础上,使原先不可贸易的产品变得可贸易,增加了可贸易产品的种类。而随着5G通信技术、虚拟现实、云计算和人工智能(AI)等数字经济的加快发展[17],未来有望进一步丰富数字产品和服务种类,给消费者带来新的福利。甚至于在不久的将来,虚拟现实产品的贸易额将超过有形产品的贸易额。二是数字贸易推动传统贸易产品转型升级,更新并增加可贸易产品种类。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不断与金融、保险、娱乐、教育、医疗、零售等众多行业深度融合发展,数字贸易事实上已渗入几乎所有行业的诸多部门,并推动大多数传统贸易产品转型升级,增加了贸易产品种类。例如,传统贸易中音频、视频、软件和书籍等产品需要以实物为载体进行传输和移动,而在数字贸易当中,可将这些产品转变为虚拟产品,以数据包等形式进行在线交付。这种传统贸易产品的升级,给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化选择的余地,改善了消费者福利。
2.数字贸易使得交易成本下降,间接增加贸易品种类,从而提升消费者福利
一是交易成本降低有利于丰富可贸易品种类。网上交易平台、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数字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使贸易参与者搜集和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幅降低,需求和供给成功匹配的概率更高;也更加便于贸易参与主体进行议价,从而使交易决策和行为变得更加高效。另外,新技术的应用还会使整个交易过程的跟踪、监督、顾客评价和售后服务变得更加高效、快捷和透明,监督成本也大幅降低。一系列交易成本的降低,使一些原本因成本过高而无法参与贸易活动的不可贸易产品和服务变得可贸易。
二是交易成本降低有利于贸易企业的新产品研发。数字贸易交易成本的降低还有利于贸易企业新产品的研发。对于贸易参与的生产方来说,交易成本下降会产生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低交易成本会加剧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进而激励那些寻求区别于竞争对手的生产者不断创新,以缓解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压力;另一方面,交易成本的下降会使企业有机会将更多的人力、财力投入新产品研发中。特别地,低交易成本将使得市场规模扩大,进而引发数字技术创新,促使数字产品种类不断增加。
三是交易成本降低会促使贸易品价格下降。交易成本减少将有效降低总的贸易成本,进而会促使贸易品价格降低,从而使消费者受益。一方面,从需求理论来看,交易成本的降低会减轻贸易中由生产者直接转嫁给消费者的一部分贸易成本负担,使得贸易产品价格下降。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角度来看,降低贸易成本会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国际贸易市场并参与全球竞争,使国际贸易市场变得更加有效。对于同类可贸易品来说,参与贸易市场的企业数量越多,贸易竞争就越激烈,商品价格也会随之降低。
(二)生产者视角:提供全球价值链发展新动力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有形产品的全球生产分工已经非常深入,其全球价值链链条越来越长、协调成本越来越高,分工所需的成本已经大于分工的收益,这也是近年来全球生产分工放缓的重要原因。而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的广泛运用不仅可以降低已有产品全球价值链的组织和协调成本,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新的可贸易产品及相应的新产品的全球价值链。第一,从生产端视角来看,数字贸易有望给全球价值链提供新的动力,并推动重构新型全球价值链体系。数字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在国际生产分工各环节的使用将使得全球价值链的组织和协调变得更加高效、成本更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深度和广度将会进一步延伸,推动已有全球价值链获得新的发展。第二,从价值链发展路径来看,数字贸易将推动形成新的全球价值链及新的发展路径。新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并从其产生开始就具有全球生产和消费的属性,无疑将推动形成一系列数字产品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的出现,这种分工和交换模式将不同于传统产品的全球价值链模式。第三,从价值链发展形式来看,数字贸易将推动全球价值链向其高级形式转变。数字贸易将使得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交易成本更低,再加上数字产品种类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将会进一步延伸全球价值链长度,而数字贸易本身去中心化、无界化发展将会吸引更多国家参与到国际生产分工中来,助推全球价值链实现转型升级。第四,从价值链治理角度来看,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将为全球价值链转型发展提供保障。在全球范围内,尽管还没有出台一套完整意义上专门服务于数字贸易的法律规则体系,但全球价值链的主要贸易议题都被包含于数字贸易政策议题当中,成为各国贸易谈判的问题之一。因此,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也将适用并服务于全球价值链发展。
(三)市场效率视角:降低贸易壁垒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从市场效率视角来看,数字贸易的发展以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所产生的直接效应是:增加市场信息,并使市场信息变得更加充分;促进市场主体间的互动,改善市场效率。数字贸易集约化、无界化和平台化发展趋势将促使贸易参与主体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高效配置。一是降低贸易生产端和消费端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在传统贸易模式下,受时间、空间、距离的约束,贸易产品供求双方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造成市场效率低下。而在数字贸易背景下,消费和供给数据可查询、可追溯,网络平台企业也记录了消费者的购买和评价信息。因此,消费者可便捷地获取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价格、质量、数量、型号、性质和服务等多维度信息;生产者也可以利用社交媒体或交易平台所提供的消费品种类、数量、偏好以及评价等信息,更全面和精准地掌握消费者需求信息。二是降低贸易壁垒,使更多中小微企业广泛参与到全球贸易中。在传统贸易中,受贸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中小微企业无法有效参与到全球贸易活动中去,以致出现跨国企业垄断国际贸易市场的局面。然而,数字贸易的产生极大减少了贸易参与成本和门槛,为中小微企业参与全球贸易活动搭建了新的平台。此外,借助数字交易平台,中小微企业不仅能够了解客户的需求偏好,而且还能够掌握竞争对手的产品信息、市场占有率及发展状况等,更好地做到产品差异化生产,以此来保持市场竞争力。三是降低贸易參与企业之间和整个贸易环节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数字贸易背景下供应链实时跟踪系统以及产品追踪溯源系统的使用,将显著提高整个供应链过程的透明度,企业对上下游产品将具有更多信息,从而提高了市场化生产的效率。
(四)贸易发展新动力视角:助推全球服务贸易快速发展
数字贸易的本质是服务的交换及其价值的实现,这不仅体现在直接的数字贸易产品中,而且蕴含在电子商务和平台企业的服务中,从而决定了其将成为服务贸易发展的新动力。数据显示,在全球范围内超过50%的服务贸易已实现数字化,超过12%的商品贸易通过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数字平台进行[18]。5G通信、虚拟现实、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AI)、3D打印等新技术的出现及应用,以及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和平台企业等新经济模式的出现,极大丰富了服务贸易的种类,为服务贸易发展和变革提供了新动力。麦肯锡统计数据指出,受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的推动,跨境服务增速比商品贸易增速高60%,由此产生的经济价值远超过传统贸易统计所能涵盖的范围。如果纳入出口商品的附加值、企业输送给境外子公司的无形资产和面向全球用户的免费数字服务这三项指标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比重将由原来的23%上升至50%以上[3]。未来,数字技术不仅将与金融、教育、医疗、设计、咨询等各类专业服务更加深入融合,而且将催生更多新的数字消费产品,共同推动数字全球价值链的形成,从而使得服务贸易占国际贸易的比重不断上升。
三、数字贸易发展的制约因素
数字贸易的生产和交换属性使得其发展面临诸多规则约束:第一,数字贸易使得有形货物和无形服务的界限更加模糊,从而在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如WTO的GATS协定)下,数字贸易产品的分类和界定尚不明确、不统一。第二,数字贸易严重依赖于数据的自由流动,而各国由于法律法规、文化习俗、历史传统的不同,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要求程度不同,在数据隐私保护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各国数字贸易发展程度差异较大,从而使得各国有关数字贸易的政策目标不同,监管规则和重点自然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数字贸易产品的生产、交易、支付和使用等环节的法律规则体系缺失严重,国际社会还没有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来对其进行引导和监管。
虽然WTO框架包含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技术协定等领域的一系列规则,但是对数字产品缺乏一揽子解决方案。最重要的是,关于数据流动等方面的数字贸易关键壁垒目前还没有纳入WTO相关协定中。2017年,WTO的71个成员国针对数字贸易产品进行谈判,内容涉及市场准入、数据流动、数据隐私保护、国民待遇、知识产权保护等,且在2019年共同发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倡议,但是由于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大型经济体在数字贸易政策上的分歧太大,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仍非常困难[19-20]。
为抵御数字贸易自由化对本国发展的冲击,许多国家以保护国家安全、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为由,纷纷采取一系列专门针对数字贸易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包括数字贸易本地化措施、数据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审查和技术性壁垒等。这些措施的本质在于是否允许数据和信息跨境自由流动,而后者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此外,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市场准入和外国投资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字贸易的发展,例如对电子支付的准入限制以及要求数字产品的硬软件达到本国的特定技术标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不完善以及由此形成的各国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
(一)世界范围内的数字贸易本地化措施十分普遍
数字贸易本地化措施主要包括:要求使用本地数字产品软硬件;要求特定的合伙方为本地企业;对技术转让的跨国限制等[5]。总体来看,全球范围内的数字贸易本地化措施十分普遍,近年来许多国家仍在不断推出新的数字贸易本地化措施,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增速明显加快。各国实施数字贸易本地化的方式也多种多样(见表2)。一些国家要求所有数字贸易企业必须接受数据存储和数据服务器本地化的规定,如巴西、加拿大等国在进行贸易执法和监管时,要求企业使用一些指定的本地化数据内容。欧盟、韩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越南、巴西和印度等国则以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为由,要求数据本地化。例如,巴西曾讨论是否将与本国公民有关的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数据全部储存在国内;欧盟出台了新的法规,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实施数据本地化措施;德国的新商业准则要求国内企业将会计数据和文件储存在国内,2017年出台了关于通信业数据本地存储的新要求;为了满足欧盟的要求,美国公司已经在欧盟建立云计算中心;印度通信部2015年出台相关政策,建议实施数据本地化措施,并要求通信业M2M(Machine-to-Machine)服务商将印度顾客数据全部存储于印度。
究其原因在于,相对有形的货物贸易,无形的数字贸易产品无法征收关税,也更难识别和监管,内含更多风险因素。然而,数字贸易本地化措施不仅会增加本国企业负担,不利于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投资,而且有可能引发国家间利益冲突,不利于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特别地,数据本地化要求限制了许多依赖数据流动的服务贸易的发展(如云计算、大数据、金融服务),也增加了企业数据存储的成本,造成规模不经济,特别是对中小企业非常不利,当然也不利于全球价值链的发展。
从短期来看,因为数据本地化措施涉及原因较多,不仅包括经济因素,而且包括伦理、道德、文化、风俗等诸多方面,所以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妥善解决。在数据自由流动、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找到合适的数据本地化程度,对数字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各国数据隐私保护的分歧仍然较大
各国以防止泄露个人和企业敏感数据、保护国家安全等为由,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数据隐私保护措施。例如,欧盟2018年生效的《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要求欧盟境内的企业按照规定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俄罗斯和印度尼西亚等国也使用了欧盟的监管标准。而美国等亚太国家则使用APEC的数据隐私标准(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CBPR)。然而,各国对数据隐私相关信息的搜集、披露和保护等监管体制存在差异,不同国家对数据隐私保护的标准和文化不尽相同。国际社会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这导致各國在数据隐私保护中存在较大分歧,阻碍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例如,欧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受其与美国的TiSA谈判中关于跨国数据流动的条款,欧盟也没有在与日本的FTA中加入跨境数据流动的条款,仅承诺3年以内可以重新考虑该问题[21]。
美国依赖其在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地位,更多提倡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对隐私保护关注较少,但以欧盟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则普遍认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不利于数据隐私保护,会对个人隐私带来威胁。尽管2000年美国与欧盟达成了《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Safe Harbor Privacy Principles),在安全港协议框架下实现了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但该协议最终因美国企业对欧洲客户数据的滥用而宣告流产。2016年,为了实现数据传输和共享,美欧再次达成新的数据共享协议——《欧美隐私盾协议》(EU-US Privacy Shield),该协议就美欧数据传输中个人隐私保护作出了新的规范。其中,就美国获取欧盟相关数据的前提作了明确界定,新协议强化了欧盟的数据主权,美国则承担了更多义务。虽然美欧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隐私保护的某些方面谈判顺利,并取得了一些共识,但从根本上来说,美国与欧盟之间的分歧仍然存在,并未完全消除。
过度的数据隐私保护既不利于企业成长,又阻碍了数字贸易发展。对于企业来说,数字贸易壁垒的存在给企业带来了较重的成本负担;对于数字贸易本身来说,由数据隐私保护问题而引发的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数字贸易向透明化和效率化方向发展。《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Ⅰ》指出,欧盟不同成员国对《欧盟数据保护指导》(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不同的实施方式将会对美国和欧盟企业造成不确定性并增加成本,欧盟委员会估计监管方式的不同对欧盟企业所带来的成本每年大约为30亿美元[6]。一些研究估计,美国与欧盟之间的数据隐私保护机制的差异使得每年双边贸易流减少6500亿美元[6]。因此,全球各国应该加强谈判和合作,在数据隐私和保护机制中寻找到共同点,对原有的监管措施进行改革,形成有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新型隐私保护措施和框架。
(三)各国关于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有较大争议
数字贸易是知识密集型产品,且容易被复制和盗版,因而相对于有形货物来说,更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欧盟2019年出台了新的版权法以适应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新需要,未来更多国家可能会予以跟进。但是,各国关于数字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够健全,不同国家对数字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还没有达成共识,这些问题都已成为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壁垒之一。例如,数字内容的盗版是数字贸易发展中较大的不利因素。相关报告指出,2008年假冒和盗版商品的贸易额为3600亿美元,到2015年这一数额上升至9600亿美元,其中,各国盗版数字音乐、电影和软件的贸易价值从2008年的300亿~750亿美元上升到2015年的800亿~2400亿美元[22]。
此外,随着数字贸易发展导致的线上产品种类不断增加,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渐增多,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无法解决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此,在WTO框架下,美国、欧盟等成员国纷纷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中心议题展开讨论,虽然在某些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在很多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不同国家的议案都代表本国的利益诉求,这很有可能在两国之间形成数字贸易壁垒。对此,国际谈判应将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中。同时,各国应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统一标准、加强合作。
(四)各国出于网络安全考虑普遍存在网络审查
出于秩序稳定、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各国都对互联网内容和网站平台制定有各类审查措施。例如,日本对信息和网络服务有国家安全审查要求;印度也有相关法案阻止有可能威胁其国家主权、国防和扰乱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国外网络信息进入公众视野;印度尼西亚的电子传输法案授权政府筛选和过滤网络信息;泰国则设有网络数据过滤委员会(Computer Data Filtering Committee)以筛除掉一些违反公共利益和秩序的信息,俄罗斯则人为过滤掉了上千个国外网站。
影响更大的是,对于相同的内容,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审查措施和审查标准,这种差异化的网络审查标准容易形成无形的市场准入壁垒,限制企业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活动。因为要完成一次数字贸易活动,必须借助互联网来实现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网络审查标准直接决定了数字产品和服务能否进入一国市场。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等国的内容审查要求相对较多。另外,为保护和支持本国数字贸易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都以网络安全为由,采用网络审查和网络执法等手段,有偏地对国外数字贸易企业进行审查,这限制了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
四、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推进方略
数字贸易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的诸多特征,可能使国际贸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数字贸易的发展将给微观市场主体创造新的机遇,并提高市场效率,创造国际贸易发展新动力,从而产生显著的经济效应。鉴于此,我国需要从国家层面提高数字贸易的战略定位,学术界、政策制定者和相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形成数字贸易发展的新理念、新规则和新政策。
(一)国家层面要提高数字贸易的战略定位
随着5G通信技术、3D打印、云计算、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的不断完善,数字贸易在不久的将来有望取得突破性发展,并对未来的贸易方式、贸易规则、贸易产品、贸易参与者产生深远影响。货物贸易已经遇到发展瓶颈,未来国际贸易发展的重点是服务贸易,部分货物贸易也将服务化,而这些也都依托于数字贸易的发展。鉴于数字贸易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许多国家已将数字贸易纳入本国的发展战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事实上,早在1998年,美国商务部关于《浮现中的数字经济》报告的发布就正式拉开了全球发展数字经济的序幕。进入21世纪,法国在2008年率先提出数字贸易发展战略,随后,日本、英国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台有关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战略报告[13]。例如,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2017年发布了《数字贸易与美国的贸易政策》,强调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突出,美国应在塑造全球数字贸易政策方面起到引领作用[10]。欧盟2017年也出台了《数字贸易战略》报告。
近年来,我国顺应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出台了若干政策文件,如2018年出台了《电子商务法》,但是总体来看对数字贸易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政策有待强化。第一,在国家层面提高数字贸易的战略定位,明确提出数字贸易在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和颠覆性影响。甚至有必要将数字贸易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制定完善的数字贸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目标和路径。第二,我国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要学习借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做法,对数字贸易进行更加系统的研究。具体来看,可以由相关部委牵头,组建包括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的联合研究团队,避免相互游离,从而使理论和实际更好地结合,更加系统研究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和特征、全球范围数字贸易的未来发展方向、可能的系统重要性影响等,为制定国家层面的数字贸易发展战略提供理论指导。第三,鼓励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层面的数字贸易发展战略并结合本地区比较优势,制定更加具体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形成各有侧重、既竞争又互补的区域发展格局。
(二)探索形成数字贸易发展理念和监管思路
数字贸易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的新经济效应,面临着新的贸易壁垒,因而需要探索形成新的发展理念和监管思路。第一,总体而言,数字贸易对几乎所有行业都有重要影响,其也将使得贸易产品融数据、货物、服务于一体,从而使得仅仅着眼于某一行业或贸易产品某一维度的政策不再有效。因此,数字贸易发展理念和监管思路要更加强调全局视野,树立整体思维,并综合施策。第二,在数字贸易背景下,平台企业的作用更加凸显,因而政策制定需要考虑如何鼓励各类平台企业发展,但同时也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平台企业垄断而造成效率损失。第三,数字贸易政策制定要突出普惠性,确保广泛的信息进入权,防止出现数字鸿沟而造成新的不平等。特别地,要确保广大中小微企业和普通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数字贸易的红利。第四,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正在形成之中,我国要加快吸收和学习数字贸易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特别是《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服务贸易协定》(TISA)、美加墨协定(USMCA)等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新规则,并结合我国实际大胆试点和复制推行,從而在未来的规则制定中占得先机。例如,可以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试点和推行国际通行的数字贸易规则,从而积累相关监管经验。第五,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下,我国要进一步提高与数字贸易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贸易便利化程度,从而提高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第六,数字贸易监管政策要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国家安全、本国经济发展、隐私保护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总体上,既要确保跨境数据高效流动,从而保证我国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又要确保不发生较大的威胁国家安全的数据泄露、窃取、丢失等安全事件,还要有利于本国数字产业发展,确保个人隐私得到恰当保护。
(三)推动在WTO框架下完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
数字贸易的不断发展将改变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而有效的多边国际贸易规则对全球及我国的数字贸易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历史经验表明,我国加入WTO后受益良多,所以推动在WTO框架下完善数字贸易规则对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从目前来看,WTO缺乏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则体系,相关谈判也停滞不前。目前为止,WTO仅仅是临时性免除电子传输关税,《信息技术协定》(ITA)则只是免除部分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的信息通信技术产品的关税。而且,关于是否永久免除电子传输关税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信息技术协会》也无法处理相关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最重要的是,数据跨境流动等关键的数字贸易壁垒还没有纳入WTO相关协定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准入规则也以“正面清单”为主,无法解决新出现的数字产品准入问题,因为许多新出现的数字产品不在已有的“正面清单”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则没有专门针对数字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在此情况下,我国要积极推动在WTO框架下完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力求使其有利于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第一,可推动在WTO现有协定下增加若干数字贸易规则。例如,可在GATS、ITA、TRIPS、《贸易便利化协定》等协定中改革贸易产品分类体系,并纳入跨境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条款。第二,推动形成WTO多边框架下商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常设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可参考目前各类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特别是上文提及的几大区域贸易协定中被普遍使用和接受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条款,用以形成WTO框架下为各国所接受的条款草案,并提交WTO进行讨论。第三,可尝试推动在WTO框架下形成一个解决数字贸易问题的专门协定。
(四)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加强数字贸易规则谈判
虽然在WTO框架下达成数字贸易协定是对我国来说最理想的目标,但是短期来看困难重重,可能是一个比较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正因如此,各国都试图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数字贸易条款,逐步解决数字贸易发展壁垒问题。事实上,目前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则较多,也更深入。其中,《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TTIP、TiSA、USMCA中的数字贸易条款代表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发展和可能方向。其中,TPP因为美国的退出而夭折,但是其关于数字贸易的若干规则仍具有参考价值。例如,TPP中禁止数字贸易关税、禁止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措施、禁止数字本地化要求、禁止强制性源代码公布要求、禁止技术转让等[5]条款都在USMCA中有所体现。而USMCA则是第一个包含完善的数字贸易新规则的正式协定,其有可能成为未来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标准。TTIP则是美欧在跨境数字贸易规则方面的最大合作平台。TiSA目前有23个成员国,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主要的发达国家,占世界服务贸易比重大约为70%,具有一定的代表性。TTIP和TiSA都旨在解决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本地化、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的数字贸易壁垒问题。其中,TTIP在网络的开放性、承认电子认证服务、线上消费者保护、监管合作等数字贸易议题上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此背景下,我国也要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加强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事实上,我国已经与世界各国签订数十个双边和区域协定,还有更多协定正在谈判中。我国可以考虑先在这些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数字贸易谈判和规则构建,不断积累经验。第一,深入研究USMCA、TPP、TIPP、TiSA等贸易协定文本中关于数字贸易的先进和合理做法,并研究其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可考虑将合适的措施纳入我国未来将要签订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第二,在未来的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中,可就数字贸易产品分类、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合作等进行更加大胆的承诺。第三,结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特征,也可提出一些具有引领性的数字贸易规则。
(五)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正如货物贸易依赖于交通运输技术的进步,数字贸易则高度依赖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世界各国正在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力求在未来的数字贸易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我国也不能例外。第一,数字基础设施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在数字经济时代,其重要性将越来越突出,因此,需要更加科学界定数字基础设施的范围和边界,对我国数字基础设施进行摸底,找出其短板并妥善解决。第二,加快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加快5G通信网络建设,同时要重视中西部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防止出现新的基础设施鸿沟。第三,推动完善我国的网络平台企业建设,建立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平台企业。平台企业虽然以营利为目标,但同时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也可纳入数字基础设施的范畴,前提是要促使它们更具普惠性和公共性,从而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数字贸易。当然,也可适当建立一批非营利性的平台企业。第四,利用我国数字基础设施领域的竞争优势,积极参与海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并适当推动我国信息技术相关标准成为国际通用标准,从而在数字贸易竞争中占据一定优势。
(六)探索构建数字贸易下新的产品分类体系
在数字贸易背景下,有形货物和无形服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传统的“二分法”产品分类体系越来越不适用,甚至起到阻碍作用。特别是,WTO将贸易产品分为货物和服务的方法在数字贸易时代已经不适用。例如,对于3D打印,一方面,它可作为一种设计服务被视为服务贸易,但另一方面,这种服务贸易又可以被购买方打印成有形货物从而被视为货物贸易。事实上,许多货物贸易越来越服务化,货物与服务变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需要探索構建数字贸易背景下新的产品分类体系。第一,全面总结数字贸易产品的新特征,进而对现有的货物和服务分类体系进行改革,探索形成新的产品分类方法。新的分类方法可不拘泥于是货物还是服务,而要更加关注产品的使用功能。第二,对未来数字贸易背景下可能出现的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进行前瞻性研究,并探讨新的产品分类体系如何嵌入不断出现的新产品。总体而言,要使新的产品分类体系更加具有柔性和包容性。第三,要使得在新的产品分类体系下,可以更为合理地对数字贸易进行监管,并有助于确定未来的关税标准及其影响,进而评估数字贸易对经济发展的正面和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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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conomic Effect and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Digital Trade
LIU Hong-kui
Abstract: As a new type of trade mode in digital era, digital trade will have profound impact on trade methods, trade products, trade participants and trade rules. Therefore, it has signific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 From the point of microeconomic participants, market efficiency and new driver of global trade, digital trade will have positive economic effect and will increase the welfare of trade participants. However, because of its new attributes, digital trade will face many constraint factors during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Especially, new international rules of digital trade havent established yet, and every country has different regulatory policy. Facing the above facts, China needs to have country level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form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of digital trade. Meanwhile, China should realize it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WTO rules related to digital trade and strength negotiations with other countries under FTA or RTA. Finally, China should also improve the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nd explore to build new products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digital trade.
Key words: digital trade; international trade rule; trade barrier; trade agre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