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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风险产生缘由、负面效应及其防范体系构建

2020-10-19陈红郭亮

改革 2020年3期

陈红 郭亮

摘   要: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金融科技应运而生,对传统的金融生态产生了深刻影响。金融科技风险包括金融科技合规风险、金融科技操作风险、金融科技信用风险、金融科技法律风险、金融科技市场风险、金融科技流动性风险、金融科技声誉风险,具有复杂性、内生性、非平衡性、易变性。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给现有风险防范体系带来的冲击,应从金融科技平台建设、合规科技应用、金融安全与反欺诈技术开发着手加强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從创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监管沙箱模式、优化监管科技生态环境着手发展监管科技;从完善金融科技法律、制度、人才、政策服务、监管基本规则、信用体系着手构建金融科技风险全面管理体系。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20)03-0063-11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浪潮中,金融科技作为科技与金融创新融合的产物,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根据零壹财经发布的《2018年全球金融科技发展指数(GFI)与投融资报告》,2018年全球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投融资至少发生1097笔,融资总额约为4360.9亿元,其中我国金融科技融资615笔,融资总额约为3256.3亿元,分别占全球的56.1%和74.7%。2019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出,未来3年内,我国需要进一步增强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能力,促进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实现金融科技应用先进可控、金融服务能力稳步增强、金融风险控制水平明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持续提升、金融科技支撑不断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繁荣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在本质上并未脱离金融范畴,其仍然具有传统金融所具有的风险和功能属性[1]。深入分析金融科技风险的产生缘由及传导路径,并据此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对于推动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界定与基本特征

继互联网金融之后,金融科技又迅速成为金融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随着金融科技融资总额、交易规模和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金融科技对原有金融生态的影响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深刻剖析金融科技的内涵、特征和本质,有助于准确把握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降低金融科技引致的负面效应。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界定

“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缩写为FinTech)代表了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从狭义的视角来看,金融科技是在传统金融服务和产品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依然包含在金融创新的范畴内。最初金融科技这一概念源于英国和美国等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互联网公司为了绕过现有金融中介体系达到直接接触客户的目标,将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一系列先进科学技术广泛运用于融资借贷、清算支付、个人理财等诸多金融领域,从而形成了脱离于传统金融体系的金融技术力量。从广义的视角来看,金融科技凭借其蕴含的科技基因,对传统金融业务运营模式和金融市场产生革命性的影响。目前全球所公认的定义是2016年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的,其认为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即通过将现代科技成果应用于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以达到推动金融业提质增效的目的[2]。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金融与科技逐步实现融合发展,金融的边界和运营模式在不断变化。不可否认的是,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不断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冲击甚至颠覆性的影响。因此,有学者认为,金融科技的本质是“破坏性创新”,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金融产品或服务模式方面的金融创新,而是会全面冲击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在支付、投融资、个人理财、存贷款等诸多传统金融业务方面产生深刻影响[3]。但是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定义,不难看出金融才是金融科技的真正本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只是其手段,目的是更好地推动金融业提质增效,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金融科技的基本特征

一是数字化。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社会进入由智能手机、电脑终端和移动互联网构成的高度数字化的时代[4]。数字化浪潮从创新产品、服务模式和客户体验等多个层面冲击和颠覆着传统金融领域。传统金融机构正顺应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和金融服务模式深刻变革的趋势,将数字化转型作为未来经营转型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金融科技的发展不断赋能金融的数字化转型,并重新塑造数字化的未来。

二是网络化。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以数字化手段尽可能在网络上提供相应的业务流程及产品服务,通过互联网与客户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金融科技的发展,重新定义了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和经营思维,使之更加注重服务长尾客户和提升吸引客户的能力,进而提升客户体验。支付、贷款、理财等已通过电脑和手机等移动终端嵌入客户的生活。

三是普惠化。普惠金融是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血液,金融科技可以触及社会的各个阶层,构建全新的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的普惠化。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基础的金融科技所体现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金融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得到提升,为普惠性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例如,移动支付为社会低收入群体获得金融服务提供了非传统渠道,解决了其最基本的金融需求问题。

四是共享化。传统金融机构运营模式相对固化,对风险的容忍度较低,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金融业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搜集海量用户信息,实现金融交易、支付和清算的相互连通。互联网使用人群的增长有助于提高消费者接受科技的意愿和能力,金融科技通过新平台、新产品、新服务及其具有的网络扩散效应,进行跨市场、跨行业和跨时空的渗透,以减少交易成本进而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当前金融科技正重新建立和塑造金融市场秩序,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共享化提供强大的支撑力量。

五是合规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和社交媒体等技术的应用构建了一个数字化的社会,为数据的集聚和信息分散提供了基础[5]。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相关信息的集聚、传播及使用提供了便利,有助于形成资金需求者的声誉评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借贷者或其他信息使用者发现潜在的欺诈行为,形成相应的监督和征信机制,从而有利于金融行业的合规化发展。

二、金融科技风险的缘由、特征及种类

金融风险从来没有也不会因为科技的发展而銷声匿迹。现代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不当运用可能导致金融与技术风险的双重叠加,进而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产生更大的冲击。例如,科技在推动金融企业提供跨时空、跨市场的金融服务时,也提高了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和传染性,使金融风险的波及范围更广。此外,当金融创新产品贴上金融科技的标签时,也会导致金融风险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

(一)金融科技风险的产生缘由

一是信息不对称。根据KFC(Know-Your-Customer)原则,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获得多方位更详细的信息,然而在金融科技时代,传统的信息披露要求很难发挥其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其一,市场主体会采取选择披露对自己有益的信息,而将风险转嫁给交易对手,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其二,部分资质较低的市场参与者忽视高收益背后隐藏的高风险,进行超过其风险承担范围的金融交易,容易产生逆向选择风险,一旦经济形势下滑时,则会发生“跑路”“关门”等现象。其三,金融科技的网络化及数字化特征可能会强化金融风险的负外部性,一旦风险状况出现时,市场参与的各方不能准确评估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就容易在最坏的假设情况下进行风险处理,从而导致一系列不利的连锁反应。此外,由于市场交易者的认知能力不足或者存在差异,即使面对正常披露的信息也可能无法准确理解,此时风险在所难免,比如接口、算法和代码等的开放仍然难以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二是长尾效应。现代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拓宽了传统金融服务的范围,使普惠金融得以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在为长尾客户提供基本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新的长尾风险。相对而言,传统的金融机构和市场具备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机制,投资者基本只能投资与其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也相对成熟。然而,系统完善的适当性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在金融科技领域仍然相对缺乏,分散小额的经营模式使金融风险管理面临较大的挑战。此外,长尾客户的专业投资决策能力相对欠缺,个人的非理性投资决策会因从众心理而导致群体的非理性投资,当整体经济形势恶化时,首先遭受损失的是承担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者,此时长尾风险快速传播,容易诱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三是金融科技自身的脆弱性。金融科技的创新本身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对技术的过度依赖也会导致风险发生。其一,金融科技发展与现有法律法规不匹配。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难以跟上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节奏,当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出现时,法律法规不能及时调整以适应新的监管环境。其二,金融科技创新产品与服务管理部门发展不适应。数字化、移动化和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及其他互联网机构的广泛运用,在提升金融体系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不同金融业的界限逐渐模糊,我国“一行两会”的分业监管服务体制难以适应金融产品的创新,当监管出现空隙时可能导致金融领域整体的不稳定。其三,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与金融制度不相宜,在创新发展与监管之间,监管永远都是滞后的[6]。当前金融科技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仍然存在一系列体制机制不完善之处,科技在金融领域的不当运用和监管滞后等问题突出,金融制度不能适应金融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需求。

(二)金融科技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是复杂性。金融科技的发展减少了金融交易成本,提升了金融交易效率。同时,金融交易所具有的远程化、网络化、实时化等特点突破了以往的跨界壁垒,打破了金融风险传递的范围限制,加快了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使金融风险变得更加复杂难控。

二是内生性。风险是任何金融市场必须面对的问题,金融科技的发展只能使风险的传播速度和传递途径发生改变,却不能改变金融风险的内在本质。虽然现代科技成果在原有金融市场中的运用降低了金融交易双方的成本,但是传统金融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并未消失。

三是非平衡性。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步伐的不协调和不平衡,往往导致金融监管滞后。同时,众多异质性的市场主体增加了金融市场的竞争强度,在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机制下,两极分化现象在金融行业出现,部分竞争能力强的企业进化成为金融科技寡头,垄断操控金融市场交易,从而对金融市场的公平和运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四是易变性。科技创新放大了当前监管模式的不足,监管措施更新速度往往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随着不同金融参与主体的界线日益模糊,不同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的关联度日益提升,滞后的金融监管措施将很难准确监测数据流,很难精确判别风险本质,现有的监管制度或将遭遇重大挑战。

(三)金融科技风险的种类

一是金融科技合规风险。金融科技创新对现有立法的冲击将导致合规性风险。从数据层面来看,数据的积累和可持续性是金融机构运用技术手段进行风险控制的基础。如果金融机构在外部数据的收集、存储以及使用的程序上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符合法规要求,但是由于数据源不稳定导致数据收集和存储成本高、可使用率低,那么市场将面临数据合规风险。从技术层面来看,在金融科技环境下,诸如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重塑了金融交易的模式和习惯,现有的法律框架将难以对新型金融交易和金融业态做到提前监管[7]。此外,由于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具有滞后性,金融机构应用科技进行创新发展与监管合规之间的矛盾将难以调和。例如,具有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与强调中心化和统一化的金融监管之间就存在矛盾,非接触式的技术创新亦可能给客户造成财产损失。因此,技术合规性风险是金融科技发展背景下的主要风险之一。

二是金融科技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金融科技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首先是客户操作风险,由于金融科技业务专业性较强,而普通客户往往不具备相应的金融知识,在金融市场中可能操作超过其风险承担能力的业务,因而容易遭受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无谓损失。客户对现代科技和金融交易业务的了解程度影响着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其次是员工操作风险,一方面由于金融科技企业内部治理体系不健全,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可能出现无法及时有效纠正和处置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按照安全操作标准进行交易或者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指令出现差错的風险。最后是科技风险,软件和硬件等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不完善以及系统漏洞、设备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和信息泄露的风险。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攻击的手段更加多样和隐蔽,数据泄露的可能性也随之上升。

三是金融科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行业最为普遍的风险之一。虽然金融科技因采用不同的技术,使信用风险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是其本质仍然是由于信息披露缺失或者市场参与者违约导致的风险。从机构层面来看,虽然我国总体的信用环境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信用录入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从个人层面来看,支付、个人理财和借贷在手机和其他互联网终端上服务的对象大多是低收入人群或者年轻人群,这些群体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数量更为庞大。当经济形势下滑时,如果出现大规模不能按时还款甚至无法还款的情形,就会影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而引发大规模的信用问题。

四是金融科技法律风险。金融科技法律风险是指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及社会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引起国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迅速调整和治理的可能性。当前集资诈骗、传销等披着传统金融外衣的违法犯罪行为随着互联网和手机APP的发展而更为猖獗,在新技术外衣包装下的诱骗手段更是让人防不胜防。如P2P平台理财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利用部分人的贪婪本性,骗取其本金然后“跑路”的事件不断爆出。此外,部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等机构的合作,也有可能逾越法律红线。如正规金融机构在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发展保险类理财和指数基金等项目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容易采取违规操作,套取账户里托管的巨额资金,从而造成客户出现兑现困难。

五是金融科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由于各类市场主体预见金融科技市场利益而进行过度投机引致的过热问题,当市场泡沫虚涨到一定程度而破灭时,将会损害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以往的传统金融行业属于高准入门槛行业,实施监管相对容易,发生市场风险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而当科技在金融领域广泛运用时,跨界成为金融业务的参与者不再是难事,甚至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跨时空交易,这种交易给现有监管体制造成了很大困难,放大了金融市场风险。

六是金融科技流动性风险。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银行等新兴金融业态合作,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一方面,受监管程度较低的P2P、互联网理财等金融科技平台可能违规采取拆标(拆时间、拆额度)的手段对机构或个人投资者许以高收益保本、集中兑付等承诺,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就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进入金融科技领域活跃度较高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存在资金期限错配的潜在风险,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就可能出现大规模资金挤兑现象,从而引发金融科技平台的流动性风险。

七是金融科技声誉风险。每个行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可能面临声誉风险,金融科技更是如此。金融科技的应用虽然可以加快获取风险信息的速度,但是很难在负面评价发生前就防范声誉风险。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交易市场,在科技力量的助推下,金融主体的声誉风险会快速传染,从而给处置风险造成更大困难。例如,互联网金融在迅猛发展之初,社会各界均普遍看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给予高度评价。但是随着专项整治互联网风险的推进,各方舆论一时间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失控现象进行揭发,诸多争议和分歧助推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传染,即使是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也陷入了声誉困境。

三、金融科技对现有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影响机理

金融科技在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金融风险。因此,剖析金融科技冲击原有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路径,有助于从技术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金融科技主要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性路径、提升市场主体关联度的关联性路径、强化监管规避行为的规避性路径、技术黑箱路径、风险管理路径对当前的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产生冲击。

(一)创新性路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滞后于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金融科技可能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等创新性路径冲击原有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第一,金融科技的创新性会促进信用风险累积,进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主要是由于信用周期的完整数据记录较难获取,导致以现有算法和数据为基础设定的信用风险模型不够精确,因此在运用这些模型进行金融产品开发时就会带来潜在的信用风险。在信用风险的具体控制方面,如果在对客户群体进行筛选时风险报酬率和信用等级同时符合要求的客户群体有限,此时严格限制信用等级不足的客户进行借贷,就会给金融科技企业开展零售金融业务带来困难。第二,“羊群效应”在金融科技领域表现更明显,这主要源于金融科技对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提升服务效率方面的作用。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趋于相同时,科技的发展将增强金融市场波动。例如,金融机构运用智能化系统如智能投顾(机器人理财)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或进行资产管理时,运用了类似的投资组合模型,那么不同交易者采用的风险参考指标和投资策略会趋于相同,此时共振现象会随着金融市场交易者增多而日益明显。当经济处于下行通道时,风险承担能力较小的投资者可能将更快收缩投资,从而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8]。

(二)关联性路径:提升市场主体的关联度

经典的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缓解市场交易对象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当金融市场不发达时,银行执行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这一主要职能。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动,将产生融通资金效率更高的非银行中介组织模式,金融“脱媒”开始在银行层面出现。当市场化程度更高时,直接融资变成资金配置效率更高的形式,金融“脱媒”现象将发生于整个金融部门。金融科技在金融中介动态创新的过程中应运而生,并催生了更加高效的金融组织形式,与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形成补充。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需求和金融业竞争又扩展了金融科技运用于中介职能的范围,导致科技企业涌入金融市场。科技的进步缩短了科技公司、金融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之间的距离,使这三者的关联度上升,而科技企业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的局限性增大了三类企业交叉传染风险的可能性。例如,金融科技企业采用同样的数字加密技术或区块链技术,一旦系统遭受攻击或被黑客破译,就可能使采用这些技术的金融机构的业务体系瘫痪,严重时会导致众多客户信息数据泄露。此外,不同金融市场主体在薄弱环节的系统关联程度越紧密,金融交易对外部网络攻击的敏感程度越高。由此可见,金融科技可能通过关联性路径对金融体系产生风险威胁。

(三)规避性路径:强化规避金融监管行为

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认为,在经济理性人这一假设前提下,金融机构进行创新的动力来源于避开各种金融监管以获得相应的收益(监管套利),即严厉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之一[9]。相较于传统的金融创新模式,科技支撑背景下的金融创新速度明显提升,科技的发展缩短了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周期,如果监管者不能对监管手段进行同步更新,那么金融科技的监管规避性问题将更为突出。金融科技通过规避性路径冲击原有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主要表现在法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等方面。从法律风险来看,如果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适用于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就容易导致市场交易主体权责不明确,从而出现法律运用风险。如果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不在受监管的范围或者受监管的程度较低,就会导致法律监管空白的风险。从信息技术风险来看,金融企业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科技手段分析和处理金融数据,不仅加大了对信息安全防范能力的考验,而且加剧了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监管机构无法快速准确识别和应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技术风险。从系统性风险来看,金融科技的监管规避性使金融交易更倾向于发生在风险识别和防范措施尚不健全的领域。例如,金融机构运用现代技术对支付清算等业务进行了革新,如果这些业务既与运用科技的金融机构相关,同时又与资金链的另一方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即便对运用科技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如银行流动性等其他方面的风险也很难全面监控,这类潜在的风险也会冲击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四)技术黑箱路径:技术基础算法可能引致市场交易价格波动

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扩展了传统金融风险新的传导路径。在金融科技市场中,单个市场主体往往具有明显的脆弱性,而各个市场主体又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某一市场主体的风险事件容易被市场误判为整个行业的风险问题。传统金融企业在监管机构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监督下,即使面临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也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然而,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平台,不仅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的净资本监管指标,而且也没有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一旦宏观经济下行,就可能引发客户违约甚至平台挤兑风险,部分平台出现的流动性危机可能导致整个行业陷入流动性危机,同时金融科技企业的流动性风险会传导到传统金融企业,并进一步向实体经济部门蔓延,导致实体经济中主体信用违约增加,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为支撑的金融科技,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但是这些技术的基础算法仍然是一个黑箱,尚未经过相关的科学验证与审核,一旦基础算法出现差错,严重时将导致系统性风险。例如,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量化交易时,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可能与基础算法存在同向相关,这将加剧市场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在經济下行时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诱发实体经济信用风险,最终冲击整个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五)风险管理路径:催生多元化的金融市场风险

金融科技在提升金融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快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也使金融产品供给、金融服务模式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的进步不断地冲击着传统金融行业的组织结构和金融生态,使全社会出现了金融泛化和泛金融化现象。同时,随着金融“脱媒”(金融非中介化)的趋势愈加明显,金融科技本身所具有的跨界和混业属性正重塑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风险管理的运行模式,使金融市场交易中的各类风险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对现有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防范造成较大冲击。已有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通过抬高付息成本和恶化存款结构显著加重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其中,互联网支付清算、互联网财富管理和互联网资源配置等新兴金融模式对银行存款结构和利息负担的不利冲击更为明显[10]。同时,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冲击了现有银行业务,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11]。

四、金融科技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金融科技风险的防控需要技术与制度并重。从技术角度来看,一方面,需要加强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金融科技平台和基地建设、合规科技运用、金融安全与反欺诈技术运用;另一方面,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具体包括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监管沙箱模式、科技生态环境优化。从制度角度来看,要从法律、人才、政策、规则和信用体系等方面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既要做到使监管到位,又要为金融科技创新留下发展空间。

(一)加强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推进金融科技平台和基地建设。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认识到金融基础设施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2012年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共同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成为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12]。目前我国在操作系统、芯片等金融关键核心领域仍然存在一些发展的技术瓶颈需要突破。从国家金融体系数据安全和金融主权安全着眼,我们必须掌握主动,从技术上提出规范标准和架构设计,更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事实上,近年来北京已有一批金融科技领域的基础设施落户,例如专门从事法定数字货币技术应用研究的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在国际开放的环境背景下,监管当局需要进一步大力推动诸如支付清算、业务运行指导窗口、金融科技运行平台、项目融资平台、征信与信用基础设施等基地平台的建设,以适应金融科技多样化的需求,助力金融基础设施的国际化布局[13]。

第二,加强合规科技的应用。合规科技可以减少金融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就金融机构而言,合规科技可以通过数据和流程的自动化,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帮助金融机构实现监管合规,改善风险管理和降低合规成本。就监管机构而言,金融机构如果通过数字化的方式与监管方进行连通,发展数字加密传输技术和智能化的数字化报告,监管机构就可以通过数字化形式设定监管标准,并将数字化监管标准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实时化的数据传输可以形成各种动态合规报告,减少人工干预,从而提高监管的准确度。例如,对公司来往资金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将其和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比对,就可以发现公司财务造假、篡改财务报表数据等违规行为。

第三,开发金融安全和反欺诈技术应用。在金融安全技术开发方面,建立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聚集一批从事金融安全技术开发的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协同进行金融科技安全应用项目的试点。如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正在试点的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通过搜集个人信用及行为信息,运用半监督学习模式的人工智能技术,对危害金融安全的诈骗活动进行预防和监控[14]。在反欺诈技术应用方面,可以采用无监督机器学习建模方式,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没有历史欺诈样本和训练标签的情况下有效自动检测各种新型攻击,帮助金融企业应对申请欺诈、交易欺诈和账号侵权等问题,有效降低金融企业的合规成本,助力监管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防范未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推动监管科技发展及其应用

第一,创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积极借鉴北京市首创的“三合一”(冒烟指数、图谱分析、风险大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的成功经验,根据国家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增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一要通过构建冒烟指数来对企业可能违背法律法规的金融行为进行有效识别,并分级分类量化风险,提高案件核查效率和前期监测能力。二要通过图谱分析进一步总结出金融机构及其交易行为的规律性特征,为研判和处置风险提供决策支持。三要通过“风险大脑”(金融风险驾驶舱)综合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全面收集金融行业的相关数据,构建智能化的风险监管模型,以达到监测全网数据、感知区域态势和监管风险网络的目的。此外,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来识别风险信号,预测整个金融体系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并通过建模和回归等方式进行压力测试,评估金融风险跨区域传播的可能性。

第二,积极建设和完善监管沙箱模式。积极借鉴他国实施监管沙箱制度的成功经验,使其适用于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沙箱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微型试验场,获准进入市场内的金融企业可以不受当前监管体制的约束,对自身的金融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等进行试验,从而可以及时发现这些创新产品的缺陷和潜在风险,进而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同时,监管者也可以对测试的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准许将这些创新运用至金融市场交易,是否需要修正甚至改变现有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创新型的监管模式,监管沙箱融合了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协调的包容性监管理念,以达到保护金融交易者、鼓励创新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目标。当然,在引进监管沙箱模式时,需要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以明确,落实监管沙箱的具体实施,并在具体的专业架构设计上,监管者可以根据以往的监管经验和现代科技专业知识,对国外的监管实施经验加以借鉴吸纳,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沙箱模式[14]。

第三,优化监管科技生态环境。积极建设良好的监管科技生态圈,为金融科技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加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共同打造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发展生态圈,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针对目前我国监管部门的管理机制和人员的知识结构难以適应技术和市场变化的情况,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与业界等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沟通和合作,借助外力对危害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或模式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二是将正规金融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促进金融机构与市场良性发展。在信息化时代,科技公司和运用科技的金融企业的思维理念将影响到诸如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方向和质量。因此,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并配合部门监管,强调科技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引导规则的制定标准朝着科技既利己又利他的方向发展。三是加强研究的协同攻关,完善金融科技的理论基础。金融科技作为金融与科技交叉融合的新兴技术,技术和业务模式更迭速度快,相关研究机构必须深入分析新技术运用的现状、潜在风险和发展前景,科学剖析规律和趋势,梳理金融科技发展的内在逻辑。要加强基础技术和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动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跨领域合作,共同构建一个良性的政产学研用金融科技监管生态环境。

(三)构建和完善金融科技风险全面管理体系

第一,建立完善金融科技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金融科技法律体系,是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一系列旨在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然而,随着金融科技的深入发展,新风险、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当前科学技术在金融创新领域运用的新趋势和特征,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需要的金融法制体系,对不适应金融业新技术应用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订完善,并进一步推出适应金融科技发展新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厘清不同监管部门的相应职能和金融部门的义务和权利,梳理法律界线,打破信息互通等层面的政策壁垒,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通过金融法制防范金融科技法律风险。

第二,建立完善金融科技制度体系。金融科技发展与金融制度不相适应是产生金融风险的重要缘由之一,因此必须解决阻碍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为实现金融的高质量发展扫清制度障碍。从监管体制方面来说,在现有以宏观审慎管理为主导,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一行两会”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金融科技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定位,积极推进组织方式、管理模式、治理结构的调整优化,突破监管部门间的壁垒和利益固化的藩篱,重新梳理权责义务,提高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监管能力。从金融机构方面来看,要重塑有利于产品服务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的组织架构,依法合规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构建运行有效、科学规范和系统完备的公司治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创新,增强管理和组织的灵活性,提升对金融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能力和速度。进一步加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提升核心技术的掌握能力,推动金融科技朝着有利于提升现实生产力的方向发展。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科技人才体系。建立具有专业素养的金融科技人才队伍,是应对现代金融科技创新的必备条件。目前多数国家监管机构不能满足针对金融科技监管的条件,其主要原因是金融科技专业性人才缺乏。为此,一方面,国家需要依托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在现有课程学习基础上,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变化,增设相关金融与科技交叉融合的专业课程,深化校企合作,培养既懂现代科学技术又熟悉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要通过加大内部培训力度和拓宽人才引进渠道等方式,增强监管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建立激励人才发展的薪酬和考核制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使其更好地适应现代金融科技发展的要求。此外,针对我国还存在操作系统、芯片等核心信息技术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需要发挥我国制度优势,加大力度培养专业性极强的基础研究人才,集中研发人员进行协同攻关,尽早突破相关技术制约,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信息技术安全保障。

第四,建立完善金融科技政策服务体系。金融科技的有序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预算内的资金投入力度,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对金融科技领域内的监管基础设施、公共金融科技服务平台、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共性技术的应用试点等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应用前景较为明显的金融科技创新活动,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采取引导性的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对科技创新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金融科技创新的成本,为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和风险防控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第五,建立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结合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趋势,系统梳理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强化金融科技监管顶层设计,围绕技术应用、基础通用和风险安全控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互为支撑、结构严密的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具体来说,一要根据不同市场机构、业务模式和技术应用的共同特征,规定金融科技运用必须遵守的普适性和基础性监管要求,设立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二要根据专业技术的风险和本质特征,制定针对性、差异化和专业性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匹配度和精确性。三要根据金融科技创新在交易安全、业务连续性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共性风险,从金融交易智能风险控制、安全可控身份认证和敏感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等安全性要求着手,划定不可突破的安全底线,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能力[15]。

第六,建立完善金融科技信用体系。作为现代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业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一是依靠科技创新合规推进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建立和完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第三方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打造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征信服务。同时,将市场化征信机构纳入国家统一的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二是依靠科技创新建设和完善守信与失信奖惩机制。对于守信的客户或者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发放资质证明、实行利率优惠、提高信贷额度、给予行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而失信惩戒可以采用披露失信黑名单、市场准入限制、投融资限制、取消资质以及限制信贷高消费等措施,提高失信主体成本。通过现代金融信息科技的运用,加快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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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auses, Negative Effect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revention System of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isks

CHEN Hong  Guo Liang

Abstract: With the wide application of new technologies such as big data, cloud computing, mobile interne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blockchain in the financial field, financial technology emerges as the times require, which has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ecology.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isk includes compliance risk, operation risk, credit risk, legal risk, market risk, liquidity risk, and technology reputation risk of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hich is complex, endogenous, unbalanced and changeable.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risk of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its impact on the existing risk prevention system,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tform, the application of complian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security and anti fraud technology; develop supervis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risk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the perfection of supervision sandbox mode,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supervis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improve gold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system, talent, policy service, basic rules of supervision and credit system should be integrated to build a comprehensive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isk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isk; financial risk prevention; financial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管理者动机与企业投资同群效应研究”(19YJA790002)。

作者简介:陈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郭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