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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概念的利益规定性

2020-10-19贾鹏飞

理论探索 2020年5期
关键词:意识形态

贾鹏飞

〔摘要〕 依据历史唯物主义揭示的意识形态本源的利益规定性,可分别深化学界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概念的“上层建筑论”“阶级意识论”“虚假意识论”诸论研究,并对三者进行整体把握。将是否关照社会利益关系作为区分一般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的判准,可在观念上层建筑的论域中避免意识形态的虚化和泛化。在社会利益格局简单化和复杂化的历史阶段,都存在不是阶级意识反映的其他意识形态,既要看到不同阶级意识形态之间长期斗争的必然性,也要防止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扩大化。虚假意识一定是阶级意识,但阶级意识不必然是虚假意识,明确这一点,有利于认清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假本性,同时可以更深刻地把握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真理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品格,并化解把二者当作虚假意识的悖论。

〔关键词〕 意识形态,利益关系,观念上层建筑,阶级意识,虚假意识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5-0082-09

一、引言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做好新时代背景下的意识形态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为理论遵循。而对后者的透彻把握,又要求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概念及其本质的揭示有着准确的理解把握。然而,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思想或是唯物史观的“副本”,或散存于不同时期的论著当中,这就使得学界对其阐发存在诸多歧义,具体则形成了“上层建筑论”“阶级意识论”“虚假意识论”等代表性观点①。为了对这三重阐释进行整体把握,普遍做法是以意识形态的性质界分(肯定、中性、否定)为依据,但以意识形态性质替代意识形态本质的局限性显而易见。也有学者以“意识形态一般”与“意识形态特殊”相结合的阐释模式来统一三重阐释。这种观点的优势在于,能够结合具体的语境甄别马克思恩格斯到底是在一般意义上还是在特殊意义上谈论意识形态问题的,但其局限也显而易见,如在对“虚假意识论”做特殊意义理解时虽顺理成章,但对其作一般意义理解时,必然会碰到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否也是虚假意识的问题。不仅如此,虽然这种观点具体考察了三重阐释的思想语境和特定意涵,但这种统一仍停留在表层,即没有说明三重阐释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关系。另外,学界也有把阶级意识视为意识形态精神内核的观点,其合理性在于阶级意识不仅是革命时期意识形态斗争的焦点问题,而且由于阶级斗争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能消灭,因而阶级意识的存在、不同阶级意识之间的斗争也会长时间存在。然而,如果把阶级意识视为意识形态的本质,进而把阶级斗争当作意识形态实践的中心问题,是否意味着新时代的意识形态建设也要以此为基本遵循?为此,本文基于利益关系的观察视角,既指出每种阐释的合理和不足,又在深层意义上实现三重阐释的辩证统一,进而说明意识形态的本质,以期深化对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

二、 从利益关系角度理解“上层建筑论”深刻意涵

“上层建筑论”的准确表述应为“观念上层建筑论”,其核心文本支撑是马克思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即“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1 〕591。

根据这段经典表述,意识形态自然会获得“观念上层建筑”的解释。尽管马克思在这里并未直接采用“观念上层建筑”的说法,但对文本进一步考究却能予以证明。在“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一句中,代词“之”究竟仅仅指代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还是同时指代经济基础和法律与政治的上层建筑?有学者通过对德文版原文的考证,认为代词“之”应当兼具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的意涵②。这说明,意识形态因其具有思想观念的形式,毕竟不同于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的物质性形式,因而采取“观念上层建筑”的说法更加严谨,也更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恩格斯也曾指出,“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来说是独立的力量,马上就产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 〔2 〕308。在此语境中,“另外的意识形态”指的是政治形式和法律形式的意识形态,而“更高的即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采取了哲学和宗教的形式” 〔2 〕308。这同样界分了政治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区别,进而验证了“观念上层建筑”表述的必要性和准确性。

从“观念上层建筑论”的视角出发,意识形态指的是建立在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之上,适应于它们二者需要的社会意识形式。在社会结构的空间位置上,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不是建基于意识形态之上,不是意识形态幻想的产物,相反,它们共同构成了意识形态生成的社会物质基础,并在根源上规定着意识形态的发展演化。要言之,只有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下,意识形态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结构定位与功能定位才获得了正本清源的解释,这是“观念上层建筑论”的理论优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定义没有任何问题。这是因为,此定义没有阐明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形式,与非意识形态的一般社会意识形式的联系与区别何在。意识形态当然属于社会意识形式的范畴,但意识形态究竟有何特殊性,使它能够区别于一般社会意识形式?如果不对二者的相异标准加以阐明,则容易造成意识形态泛化的后果,即社会意识形式的过度意识形态化。

麦克里兰曾提出,马克思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角度理解意识形态,容易混淆思想(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这是因为他把思想的意识形态性质与那种认为所有思想都被社会所决定的观点牵连在一起” 〔3 〕22。其实,马克思在叙述“观念上层建筑论”的意识形态概念时,同时指出了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意识形态与一般社会意识形式的本质不同,即介入到克服社会冲突是意识形态的本性。在阐发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原理时,他指出:“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 〔1 〕592

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意识形态极其重要的社会功能是它能够感知社会矛盾,并且不遗余力地克服社会冲突,而同时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一般社会意识形式则不具备。需要指出的是,意识形态对社会冲突的克服是中性意义上的,它既可以维护既有社会秩序,又可以重构现存社会秩序。人们之所以未能注意到“观念上层建筑论”中的这层意蕴,是因为以往学界在引述意识形态这一定义时,意在凸显意识形态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而不大关注意识形态特有的社会功能分析。这就容易把包括一般社会意识形式的所有观念上层建筑都视为意识形态。实际上,马克思早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研究时,就已经暗含着区分意识形态与一般社会意识形式的思想。他指出:“这种批判(指的是以宗教批判为基础的意识形态批判)撕碎锁链上那些虚幻的花朵,不是要人依旧戴上没有幻想没有慰藉的锁链,而是要人扔掉它,采摘新鲜的花朵。” 〔4 〕4所谓新鲜的花朵,其实就是没有意识形态属性的一般社会意识形式。

那么,意识形态所要克服的社会冲突根源于何种意义上的冲突?答案是利益冲突,更确切地说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概括地讲,对现存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冲击或维护是意识形态的固有使命。在《莱茵报》时期探讨林木盗窃案所引发的物质利益问题时,马克思就得出了物质利益占了法的原则上风这一结论。具体地讲,唯物史观对分工的研究,深刻揭示了意识形态产生的社会利益根源。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分工从最初的自然性分工逐渐发展为以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相分离为标志的社会性分工。在社会性分工的历史情境下,不同行业、地域的劳动者逐渐形成了具有特殊利益诉求的不同集团,但在分工复杂化基础之上形成的社会交往关系的扩展,使得反映个人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共同利益也得以形成,并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各自追求的特殊利益相矛盾,也即,“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4 〕536。而正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才孕育了旨在克服利益冲突、缓和利益矛盾的意识形态。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两类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都会产生意识形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曾有过这样的论述,“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 〔4 〕537。不难发现,马克思在这里清楚地指出了特殊利益与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共同利益的关系。其一,特殊利益与真实的共同利益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的确存在矛盾,但二者之间不是对抗性的关系,真实的共同利益可以转化为特殊利益的实现,因而需要意识形态来协调二者之间局部的、非本质层面的利益冲突。其二,特殊利益与虚幻的共同利益(普遍利益)的矛盾同样会产生意识形态,但这种意识形态不具有真实的公共性品格,它只是以普遍性的形式伪装的某一特殊利益的代表,因而两种利益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对抗性矛盾③。但无论如何,意识形态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协调利益冲突、理顺利益关系而生成的。

在调节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维护现存利益格局的驱动下,一般社会意识形式会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下转化为意识形态。在谈到意识形态的消亡时,马克思有过这样的论述,“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 〔4 〕525。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消亡,还要提及意识形式的消亡?这是因为,意识形态只有借助于各种意识形式,才能协调具有公共性特征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如果不依托利益倾向色彩不明显的一般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是很难向社会生活全面渗透的。也就是说,各种意识形式实际蕴涵着不同程度的意识形态要素,但各种意识形式中的思想观点并不生来就是意识形态,它们只在为意识形态所收编进而介入到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情形下,才会转化为服务特定意识形态的意识形式。恩格斯也深刻地指认过意识形态的这种本性,“任何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同现有的观念材料相结合而发展起来,并对这些材料作进一步的加工;不然,它就不是意識形态了” 〔2 〕309。当然,当一定的意识形式不再适应意识形态协调利益关系之时,意识形态就会抛弃它们,它们又会回到一般社会意识形式的行列。

需要指出的是,将利益关系确立为区分意识形态与一般社会意识形式的根据,意味着实际工作所面临的意识形态领域并非机械地呈现为各种社会意识形式(政治思想、法律思想、哲学、宗教等)的简单叠加,而是综合地通过社会意识形式的内容表现出来。依据意识形态所反映的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和冲突关系的密切程度,可将意识形态领域划分为政治生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日常生活领域和国际交往领域,不同的领域带有不同程度的意识形态色彩。政治生活领域的意识形态性最强,思想文化领域具有程度不同的意识形态性,日常生活领域的意识形态性较弱,但其不能完全脱离意识形态的影响,国际交往领域则呈现文化交流和意识形态交锋的复杂态势。因此,在不同领域应当采取差异化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这有利于在实践中既抵制“去意识形态化”和“淡化意识形态”,又可避免“泛意识形态化”。

三、从利益关系角度把握“阶级意识论”核心要义

将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为“阶级意识论”,其主要的文本依据有两处。其一,是恩格斯为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所作的德文第三版序言中论及的,即“一切历史上的斗争,无论是在政治、宗教、哲学的领域中进行的,还是在其他意识形态领域中进行的,实际上只是或多或少明显地表现了各社会阶级的斗争” 〔1 〕469。其二,则源于《共产党宣言》,“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总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式,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 〔1 〕51-52。

对上述文本进行逻辑解析可知,其一,既然意识形态领域进行的斗争是不同阶级之间斗争的表征,那么每个阶级都应有属于自己的特定的意识形态,因而这些特定的意识形态就是各个阶级阶级意识的表现。其二,既然阶级对立的完全消失是意识形态消亡的必要条件,那么推导出意识形态的阶级依附性,进而得出意识形态就是阶级意识的结论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进一步说,把阶级意识视为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不仅有理论合理性,更有历史合理性。这是因为,在马克思生活的年代以及之前的历史时期,社会整体的阶级构成、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都较为简单,都是统治阶级对非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这不仅决定了“至今的全部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中发展的” 〔5 〕459,而且也将意识形态的注意力聚焦到阶级斗争上来,即意识形态必须服从于阶级斗争的历史需要。在这种大的历史环境下,意识形态主要表征不同阶级的阶级意识,进而被理解为阶级意识的内涵规定,本身就是历史的必然产物。

但是,承认阶级意识论的理论合理性和历史合理性是一回事,指出这一内涵界定的历史局限性又是一回事。阶级意识论的理论局限,在于它把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特殊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焦点问题,视为普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内涵规定,因而在实践上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意识形态工作需要。学界有观点认为,对于某一阶级而言,其在革命时期的革命意识、革命成功后即守成时期的统治思想、统治式微即衰落时期的虚假意识,没有不以阶级意识作为精神内核的,质言之,意识形态的精神实质就是阶级意识。然而,若以此作为普遍意义上意识形态的内涵规定和演变规律,是否意味着要围绕阶级意识开展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意识形态建设工作,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也避免不了成为虚假意识的历史命运。应当看到,在意识形态领域,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在长时间的历史时期内不会消亡,但这不代表所有意识形态都是阶级意识不同程度的反映。如果过度凸显意识形态的阶级意识意蕴,则有可能诱发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扩大化,而社会主义中国在这方面有着深刻的历史教训。

为了进一步把握“阶级意识论”的特殊性,需要重申意识形态概念分析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马克思曾指出:“这种社会组织(指的是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4 〕583这意味着,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根本把握应当以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经济基础的变化为准绳。换言之,相较于社会主要矛盾,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对意识形态的演化发展和本质理解具有本源性的规定意义。具体来说,把意识形态的内涵归结为“阶级意识”,是因为阶级矛盾是马克思所生活的历史情境中的社会主要矛盾,阶级矛盾掩盖了其他社会矛盾斗争的痕迹,因而具有统摄一切社会矛盾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形态的使命任务就是要服务于阶级斗争,而它的内涵自然就被理解为阶级意识。然而,意识形态在特定历史时期表现为阶级意识,并不意味着一切意识形态都是阶级意识的反映,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不是阶级意识反映的其它社会意识形态。不仅如此,当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在新的历史阶段孕育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时,意识形态的焦点可能就不是“阶级意识”了,而是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所规定。

那么,究竟该如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剖析作为“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的实质呢?如前所述,意识形态产生于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调节需要,这表明不同的利益主体都会产生代表自身利益诉求的意识形态,利益主体的不同必然导致意识形态信守主体的不同。但是,这里的利益主体,可以按照地域、民族、行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标准来进行划分,而阶级标准只是在阶级矛盾作为社会主要矛盾的的历史阶段时,才得以成为统摄其他利益主体的划分依据。这说明,作为“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实际上只是特定利益群体利益诉求的价值观呈现,“阶级意识”并非意识形态的固有属性,因而应该把“意识形态的‘阶级性拓展到对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关系的表达”的认识层面 〔6 〕,也即,意识形态的“阶级性”,本质上是阶级主体利益倾向性的理论化表现形式。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历史条件下,意识形态的信守主体显然不能仅仅凭借阶级标尺来划分,意识形态也不能完全定位于“阶级意识”。退一步来说,即便是在阶级关系简单化、阶级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时期,也存在着不是阶级意识反映的社会意识形态。马克思就曾指出:“他把物质生产当作一般的物质财富的生产来考察,而不是当作这种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地发展的和特殊的形式来考察,所以他就抽去了自己立足的基础,而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这种一定社会形态的自由的精神生产。……例如,資本主义生产就同某些精神生产部门如艺术和诗歌相敌对。” 〔7 〕346这说明,艺术等精神生产的产物,尽管具有意识形态性,但却不表现为“阶级意识”。

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在特定情况下原本不具备阶级性的意识形态经常会展示出“阶级性”的一面呢?或者说它们为什么有的时候会反映一定阶级的“阶级意识”呢?马克思曾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1 〕591,这意味着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制约着人们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而阶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首要关系,阶级关系具有汇融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中所蕴含的一切矛盾的总体表征意义。因此,为一定阶级服务、反映其“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必定会最为广泛地寻求经济、政治、思想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权力,换言之,“阶级意识”必然会寻求统治地位的获取或巩固。这说明,作为“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利益追求会涉及社会的所有领域和所有方面,为了实现特殊利益的全面性而必然宣称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普遍性,而其他意识形态尽管也会涉及共同利益,但这些共同利益只不过是局限于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也即,其他意识形态的利益诉求会在特定情况下与作为“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高度重叠,因而它们自然会被“阶级意识”所改造而为其所用。

在阶级社会中,反映“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并未被统治阶级所垄断,被统治阶级同样拥有自身的意识形态。一般地讲,阶级意识生成于阶级利益的冲突与维护,只要存在不同阶级的利益矛盾,就会产生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意识形态间的斗争,这是因为“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对立,使得由各个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 〔7 〕348。特殊地讲,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人阶级经历了许多年才完全相信,他们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特殊的、在现存社会关系下是固定的阶级;又经历了好多年,这种阶级意识才引导他们把自己组织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于统治阶级各种派别所组织的一切旧政党并且同这些政党对立的政党” 〔8 〕385。上述两点表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有体现自身“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

总之,“阶级意识”的本意是对阶级利益的争取和维护,这决定了任何阶级都想掌握社会生活的思想领导权,但阶级利益冲突和利益关系的紧张性,也构成了统治阶级的思想和被统治阶级思想之间的张力,即统治阶级的思想并不天然地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意识形态虚假性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利益剥削的非正义性和利益表达的虚幻性,意识形态在认识层面颠倒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受制于一定阶级缓和社会利益矛盾、控制社会利益冲突、增进自身特殊利益的根本目的。这说明,作为虚假意识的意识形态,一定是某一阶级意识的反映,然而,又不能完全地说阶级意识一定就是虚假意识,只有特定阶级上升到统治阶级时且运用意识形态来掩盖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对抗性矛盾,借以实现自身特殊利益诉求的阶级意识,才是虚假意识。

就第一个条件而言,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严格来说不是虚假的意识形态⑥。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彻底揭穿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假本质,但它最初出现之时却带有历史进步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因无情揭露和批判封建社会的矛盾,具有相对的先进性。可见,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为了领导革命和夺取政权的需要,其意识形态不是致力于掩盖社会矛盾,而是最大可能地揭露、激化社会矛盾。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 〔4 〕552。

就第二个条件而言,实际关涉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区别。如果说资产阶级在革命初期时还与非统治阶级有着较多的重叠利益,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还不能形成自身的特殊利益,其意识形态还具有革命性意义,那么在上升为统治阶级后,用于遮蔽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矛盾冲突的意识形态就必然成为虚假意识了。无产阶级也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恩格斯就曾指出:“工人阶级有其本身的利益,既有社会的也有政治的。他们怎样维护他们认为是自己的社会利益的东西,这从工联的和缩短工作日运动的历史中已经可以看到。” 〔11 〕520但是,不论是作为被统治阶级还是上升为统治阶级,无产阶级的特殊利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始终都是一致的,且无产阶级的特殊利益因最广泛、最真实地反映、代表了社会共同利益,因而其意识形态具有人民性和先进性。处于被统治阶级的时期,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彻底批判和揭露社会矛盾,代表受剥削压迫的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上升到统治阶级时,产生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对抗性矛盾的物质基础已经消灭,因而也消灭了产生虚假意识形态的现实条件,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既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也为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生缘由、问题所在和解决思路提供理论思维和价值观上的指导。总之,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利益代表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使得其实现了真理性与价值性的内在统一,这同时使其在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都彻底摆脱了沦为“虚假意识”的可能,因而在讨论意识形态是一种“虚假意识”的问题上,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毫无疑问具有“豁免权”。而且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之所以能够实现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关系的真正和解,是因为无产阶级实现自身解放的理论逻辑在于不达到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不彻底消灭剥削和压迫的社会根源、不实现所有人的解放,无产阶级就不能真正地得以解放。

五、结语

为了进一步从整体上把握三种观点的各自利弊及其相互关联,需要基于利益关系的视角对意识形态的本质作出概括。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有过这样的表述,即“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4 〕552。

上述论断表明,意识形态最本质的特征是其特有的利益倾向性,即意识形态总是代表和反映一定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这决定了意识形态不是纯粹的“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而是表现为代表特定利益集团利益的特定价值观念。特定利益集团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和层次性,使得反映其利益诉求的价值观往往以体系化系统化的面貌呈现出来。由于意识形态不可摆脱利益依附性,因此它一定会介入到社会利益格局的维护和颠覆中来,这是它区别于一般社会意识形式的根本所在,而对这点的把握既可避免把一切社会意识形式都视为意识形态的泛化后果,又可抵制去意识形态化的错误认识。

进而言之,既然意识形态的生成源于特殊利益实现的需要,那么只要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就会出现价值观倾向不同的意识形态。作为阶级意识反映的意识形态,实际上只是体现特定阶级利益诉求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的阶级性从根本说是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特定属性的体现。在社会利益格局简单化抑或复杂化的历史情境中,都存在不是阶级意识反映的其他意识形态,因此不仅要直面不同阶级意识之间长期存在、相互斗争的客观现实,警惕淡化意识形态的错误思潮,而且要避免强化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

最后,由于把特殊利益说成普遍利益是作为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实现自身价值的必要条件,因而能否真正达到二者的实质统一而非形式统一,则构成阶级意识虚假性的利益维度判准。这意味着,借普遍性形式掩盖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矛盾、用共同利益来满足特殊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无法摆脱其剥削和非正义的本性,因而必然是虚假意识。相反,如果能够实现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真实有机统一,那么这种阶级意识所外化的价值观则具有根本意义上的合理性,尽管这种合理性还需要一系列的理论化、体系化论证。

总之,从利益关系的角度可以对意识形态下这样的定义,即意识形态的本质是反映和调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观体系。在此定义中,既可突破对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概念理解的性质划分局限,将意识形态的本质揭示与功能阐释结合起来,又可克服“意识形态一般”与“意识形态特殊”相结合等理解模式的局限,深化对“观念上层建筑论”“阶级意识论”“虚假意识论”等阐释的内部研究和三者的统一理解;还可对新时代意识形态建设提供相应的理论遵循,即在理论上着重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关研究,在实践中把价值观念的倡导转化为更多人的利益获得与满足。

注 释:

①有学者如张秀琴提出除这三种代表性观点以外的第四种观点,即“文化载体论”,但同时也认为“文化载体论”可以通过前三种论点的逻辑推导而得出。参见张秀琴:《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理解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1-32頁。也有学者如张志丹认为“革命意识论”“虚假意识论”和“统治思想论”是学界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代表性解读,但阶级意识贯穿于这三者之中,并成为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精神实质。参见张志丹:《意识形态功能提升新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7页。

②作者经过考证提出,德文原文直译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真正的基础,其上产生了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和对应着明确的社会意识形式”。参见李国泉、陈锡喜:《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作用机制再审视》,《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9期。

③通过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细致考察可以发现,马克思实际上用“共同利益”来表达“真实的共同利益”,用“普遍利益”来表达“虚幻的共同利益”。在论及分工带来的利益冲突时,他主要是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说法来表达。在论及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时,他则是用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说法来表达,而“普遍性的形式”“有普遍意义的思想”的运用则是对普遍利益的呼应。之所以用“普遍利益”来表达“虚幻的共同利益”,是因为马克思认为“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6-537、552-553页。

④准确来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直接等同于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是以工人阶级为阶级主体的意识形态,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则是以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为主体,当中还包括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合理诉求及合理内容。这里讲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从无产阶级阶级意识体现的意义上来说的。

⑤这里的“意识形态”,尽管在表述层面采用的是学界较为普遍的用法和看法,即在相对于特殊层面的普遍意义上谈论所有意识形态的共有属性,但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语境中,这里的“意识形态”指的是包括资产阶级及此前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他们实际讨论的是部分意识形态的一般性特征。此处及下文论及“虚假意识论”所采取的一般意义上的表述,都包括特殊意义的指向。

⑥所谓的“严格意义”,主要是基于意识形态是否用于掩盖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矛盾冲突的标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大卫·麦克里兰.意识形态〔M〕.孔兆政,蒋龙翔,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陈锡喜.论意识形态的本质、功能、总体性及领域〔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5-1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吕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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