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10-15

中国食品 2020年18期
关键词:屠宰家禽废弃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并防”,切实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现就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冷链物流渠道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6月份以来,北京、辽宁、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重庆、陕西、云南等10多个省份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安全风险增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加大疫情防控工作投入力度,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指导和督促各有关冷链物流运输企业、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防护、严格运输装备消毒、落实信息登记制度,全力做好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防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污染风险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要求,积极配合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对国产和进口冷链食品采集相关样本、冷链货物运输车辆及冷链物流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配合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应急处置、环境消杀等工作,推动建立冷链物流供应链全链条、可追溯、一体化管理体系,切实防范冷链物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同时,要密切配合海关部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工作,强化口岸通关查验管理。

三、加强从业人员防护,切实保障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自身安全

各单位要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消毒用品和装备,按照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患病海员紧急救助处置指南》、《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港口作业人员以及司机、装卸工、船员、引航员等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感染风险。原则上,各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的作业场所及工作区域入口需配备体温检测设备;直接接触进口冷藏集装箱或者冷藏货物的物流一线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至少应上下岗前各测量一次体温;配合海关进行冷藏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护目镜、口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组织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四、严格运输装备消毒,坚决防止病毒通过交通运输渠道传播

各单位要切实强化國际冷链集装箱运输管理,全力做好冷链货物运输船舶、车辆等运输装备消毒工作。从事冷链物流运输的厢式车辆,在每次重新装载货物前均要对厢体内外部进行重新消毒。同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本地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实施跨境冷链物流道路货运司机在口岸点、作业点、居住点的闭环管理,鼓励采用跨境甩挂运输等新组织模式,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五、落实信息登记制度,为冷链物流疫情防控追溯提供有力支撑

各单位要督促冷链物流企业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如实登记装运货物信息、车船信息、司乘人员(船员)信息、装卸货信息及收货人信息等,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企业、货运场站要如实登记进出港口场站的冷链物流道路货运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登记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沿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出入境冷链物流道路货运驾驶员备案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加强与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冷链物流全程追溯管理。对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涉事产品运输环节相关接触人员的排查和跟踪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有效处置。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冷链物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参照本通知有关精神部署落实。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七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要求,切实做好“上海好粮油” 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促进本市粮食五优联动发展,扩大优质粮油品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上海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上海好粮油”产品检验指标,且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高的产品。

第三条:申报品种范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粮油产品。

第四条: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负责具体组织“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实施,上海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第五条:遴选评审原则:(一)企业自愿申报,“一品一报”;(二)初审、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三)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四)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申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二)在国内注册商标1年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三)申报产品必须由国产优质原料加工生产,并可提供相应产地证明(生产基地、订单合同、可追溯等);(四)申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范围的企业;(六)上一年度企业申报的产品市内终端市场销售额1000万以上。

第七条:申报企业近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申报不予受理:(一)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二)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三)连续发生经营亏损的;(四)被有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申报企业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上海好粮油”产品申报书》(随遴选通知下发);(二)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等);(三)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工业生产许可证;(四)企业或产品商标注册证书;(五)ISO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六)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检测报告(六个月内),检测项目按“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检验指标执行(具体指标以每年遴选通知为准);(七)上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度报表;(八)信用记录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记录截图)。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九条:评价内容

(一)商标注册1年以上,积极开展品牌营销,产品在市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在市内终端销售市场有较大销售额;

(二)建立完善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内控制度和工艺流程及质量检测制度,产品达到“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检验指标要求;

(三)采用“互联网+粮食”等多种营销手段,拓展市场空间;开展配送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售后服务良好;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诚信经营制度;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企业整体形象及生产加工区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要求;

(五)鼓励企业的申报产品采用通过了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的原料进行加工生产;

(六)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高于国家和行业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章:遴选程序

第十条:企业统一向上海粮油行业协会申报。上海粮油行业协会成立“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内容客观、公正、公平开展遴选工作。遴选全程留痕,申报材料和评审记录至少留存2年。

第十一条: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应通过门户网站或其它有效途径对遴选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质检研究分会备案。由上海粮油行业协会授予相关企业“上海好粮油”的产品称号并对外发布“上海好粮油”产品名录,择优向中国粮油学会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十二条: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定“上海好粮油”标识。获得“上海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允许使用统一标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对“上海好粮油”产品的遴选,每一批次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须重新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每年由上海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对“上海好粮油”产品进行不少于2次质量抽检。

第十五条:从事“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地对“上海好粮油”产品进行评审或监督管理,对“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理。

第十六条: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同时2年内不得申报。因剽窃、侵夺他人成果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責任由申报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被授予“上海好粮油”产品的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并纳入失信记录,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1.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3.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4.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28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塑料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材料,在商贸流通领域应用广泛。近年来,塑料制品特别是一次性塑料用品消耗量持续上升,对环境污染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塑料污染治理各项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禁塑限塑相关规定要求

2020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赋予了新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上半年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1146号)等政策文件,对商务领域禁塑限塑阶段性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聚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住宿、展会、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准确把握不同塑料用品在实施区域、时间节点等具体禁塑限塑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压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

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坚持严抓禁塑限塑与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并重,针对行业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并纳入省级政府实施方案。同时,要督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析评估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逐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完成本区域各阶段目标任务。

三、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工作

根据《固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商务部将另行制定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相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报送平台,方便地方和企业报送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同时,要以适当方式公布本地区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商务执法监督机制

执法队伍、职能保留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地方,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固废法》赋予的执法职责;执法队伍、职能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曝光。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五、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在绿色商场、绿色餐饮、电子商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等工作中,充分发挥规划、标准、资金分配等政策导向作用,增加禁塑限塑相关要求,推动商务领域塑料减量化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引导商场、超市等场所,通过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塑料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能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裝膜(袋)。加快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加强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行业商协会、市场主体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一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禁塑限塑相关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屠宰管理,有效防控家禽疫病,保障禽类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禽集中屠宰及有关的分割、冷藏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适宜进行集中屠宰的禽类动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集中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禽集中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家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家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销对接,提升家禽产业链质量。鼓励和扶持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各地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居民家禽消费量、家禽产业规模、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设置家禽集中屠宰场(点)。

第八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官方兽医检疫室以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冷冻冷藏仓储设施。(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七)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家禽集中屠宰场(点)核准设置和家禽集中屠宰标志牌核发。

第十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将依法取得的家禽集中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场(点)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家禽集中屠宰企业负责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家禽屠宰活动和禽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家禽集中屠宰证章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家禽集中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十二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制度,入场屠宰家禽须持有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如实记录屠宰家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证明编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屠宰家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四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禽肉产品出场(点)查验记录制度,完整记录出场(点)禽肉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流向、屠宰检疫证号、产品合格证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家禽屠宰检疫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监督家禽集中屠宰场(点)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屠宰的家禽,应当依法经官方兽医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不得出场(点)。

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从事禽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務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禽肉产品,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 脱毛剂和包装材料。

禁止对家禽和禽肉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

禁止屠宰、加工、销售注入其他违禁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家禽。

第十八条:运输禽肉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使用专用容器盛装密闭运输。

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

第十九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0-2025年自治区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意见》(节选)

(三)发展目标。立足我区特有的生态环境、种养植方式、加工工艺等优势,把地方特色资源优势转化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优势。加大培育力度,深入挖掘特色农产品资源,切实打好“珍惜牌”、“生态牌”、“文化牌”,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良好格局。力争到2025年,在已有83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础上,登记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新增10个以上。在已实施的8个全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基础上,继续支持实施项目28个以上,推动实施保护工程项目产品占获证产品的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产品培育。按照“一标一品一产业”思路,支持开展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工作,以县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为重点,以具有独特地域、独特生产方式、独特品质和独特历史文化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基础,加大对知名度高、有一定生产规模、产业发展潜力大的传统地域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对具有独特生长环境、独特人文历史、独特品质特性、种养殖历史20年以上的特色产业、“拳头”产品进行挖掘和培育,保护好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的“芯片”。

(二)加强登记保护。建立健全登记保护产品目录,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发掘一个、培育一个、成熟一个、登记一个”,有计划、有重点地将优势特色产品发展为地理标志农产品。进一步提高审查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重点登记“库尔勒香梨”、“阿克苏苹果”、“叶城核桃”、“温宿核桃”、“莎车巴旦木”、“英吉沙赛买提杏”、“疏附木亚格杏”、“疏附开心果”、“阿克陶巴仁杏”、“阿图什木纳格葡萄”、“阿图什无花果”、“和静巴州牦牛”、“巴音布鲁克羊肉”等特色优势产品,打造农产品地理标志“金”字招牌。

(三)实施保护工程。通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等程序,从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中精选产品特色突出、文化内涵丰富、区域优势明显、产业链条完善、品牌影响较大、示范带动力较强的产品,分五批实施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重点支持区域特色品种繁育基地和核心生产基地建设,改善生产及配套仓储保鲜设施设备条件;健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强化特色品质保持技术集成,推动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挖掘传统农耕文化,讲好地标历史故事,强化产品推介,叫响特色品牌;支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产品可追溯管理,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身份化、标识化和数字化。

(四)加强基地建设。支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县市开展区域特色品种繁育基地建设,加强特色品种繁育选育和提纯复壮,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机农业基地,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示范区(场)。引导用标企业、证书持有人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规程,建立健全产业标准体系,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全面落实标准化生产。

(五)推动融合发展。坚持安全与品质并重,依靠品质打造品牌,推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发展模式,发挥政府+企业+市场机制的作用,融合发展、共享发展,促进特色产品与质量安全同步发展,提高品牌认知度和市场竞争力。

(六)助力脱贫攻坚。落实自治区党委“发展产业扶持一批”和攻坚期内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助力脱贫攻坚和巩固提升。根据贫困地区帮扶需求,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业务指导,开展“菜单式”服务。对贫困地区申请登记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优先受理、优先现场检查、优先检测、优先审核、优先推荐”措施,在人员培训、品牌宣传、项目建设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

(七)强化质量监管。组织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目录和生产档案,完善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监管、维权、服务等支持体系,有效保持地理标志农产品独特的优良品质特性,开展特色品质和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建立健全质量标识和可追溯管理制度,强化地理标志农产品带标上市,推动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围绕产品生产、营销、监管、服务等信息化、智能化,实现地理标志农产品全程可追溯。

(八)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种资源保护和产品特色品质保持,加大对产品生产区域、规模产量、特色品质、标志使用等关键环节的技术服务和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标志使用协议备案审查制度,强化标志授权使用管理,督促证书持有人建立标志使用数据库,切实保护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知识产权,推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依法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假冒伪劣产品,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产品。

(九)推动国际合作。遴选推荐中欧互认产品,加快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国际上的互认互通,争取享受欧盟对等保护政策。开展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CAQS-GAP)试点,逐步与国际良好农业规范对接,打造全球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助推我区地理标志农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十)强化品牌推介。组织参加中国农交会、绿博会、有机博览会、亚欧博览会、东盟博览会等专业展会。借助主流媒体开展多角度宣传。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兴媒体,讲好新疆地标品牌故事。开展动态数字信息化建设,制作电子视频目录。借力援疆机制,开展宣传推介,助力地理标志农产品走向全国、走向国际。鼓励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设计成为旅游商品,帮助“农产品地理标志+旅游商品”进机场、进景区、进列车、进宾馆、进网店。

猜你喜欢

屠宰家禽废弃物
电子废弃物
医疗废弃物处理现状分析
市场信息更新
浅谈如何提高家禽的防疫意识和管理措施
浅析家禽的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家禽养殖中疾病预防的综合措施
我国农村废弃物处理现状及建议
生猪屠宰价格信息
2016年5月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量
商务部公布7月份定点企业生猪屠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