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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20-10-15赵希栋

种子科技 2020年16期
关键词:解决措施

赵希栋

摘   要:众所周知,林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只有明确林业物权归属,才能为提升拥有人的管理积极性提供协助。所谓林权登记,主要是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以申请人的具体申请内容为基础,在林权登记簿内准确、全面地记录权利人因林业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物权或物权变动等事实。基于此,针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解决措施

文章编号: 1005-2690(2020)16-0129-01       中图分类号: D922.63;D922.3;F326.2       文献标志码: A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仅能够确保农村林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而且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能实现依法治林,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协助。

1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概述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应明确产权,以均山到户为主,以均股、均利为补偿,将林木与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给农户。第二,勘界发证。第三,针对商品林来讲,农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决定经营模式与方式。针对公益林来讲,则需要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对林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经营林还是公益林,都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在不更改集体林地所有权与林地用途的背景下,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林木与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第五,应为收益权提供可靠的保障。

2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不够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由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较为复杂,再加上其属于一项长期性工作,部分工作人员与管理部门普遍认为林改在通过验收之后该项工作便已经完成,仅留的工作人员也只是为了简单完成基础工作,对于发证后续工作的重要性缺少充足的了解。由于各级政府与管理部门对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重视,缺少常设机构编制的支撑,且缺少专职人员,通常都是从各部门、各科室临时抽调工作人员开展林权登记查缺补漏及后续配套改革等工作内容,再加上该项工作极其烦琐,从而导致抽调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有一定的抵触心理,无法提升工作效率。

2.2   林权分离发证与遗失补发、变更程序不规范

现阶段,林权证发放的同时要发放林地与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针对林地使用权来讲,其主要是林地承包与经营权;而针对林地所有权来讲,其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或内部成员,即使将林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或者抵押,也无法更改林地所有权与承包权之间的关系;而针对经营权来讲,可通过抵押或流转,将其转移到第三方。由于目前林权登记工作并没有将林权分离落到实处,从而不利于林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划分,如果农户需要利用林权进行贷款时,无法将林权证作为抵押。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林权证遗失与变更问题出台相应的办理程序,这种情况下,不利于该项工作的持续进行[1]。

2.3   林权登记发证存在质量问题

针对林权登记发证质量问题来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乡镇与乡镇、县与县及县与林场之间存在图层交叉或重叠等问题,简而言之,存在一地多证,或重复、交叉发证。第二,在同一经济组织背景下,外业勘界存在较大的误差,缺少精准、明确的宗地区分,调查因子填写不全面、不准确,甚至出现漏填等问题。

3   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效措施

3.1   加大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视力度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要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对其重要性有充分的了解,并将其落到实处。由于林权证发放与人们的合法权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再加上林农作为林业经营主体,需要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还是造林地林木流转、林地占用与征用等方面,林权证都能为其提供参考。由此可见,不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确发放林权证,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定职责,对其保持高度重视,避免林权证登记发放工作流于形式。同时,政府部门领导人员应组建专门负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小组,促进林业、财政、国土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精诚合作,第一时间解决实际工作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林权登记发证常设机构,将常设机构编制工作做到位。针对工作小组来讲,应确保工作小组内部人员充分掌握法律法规、业务流程等方面,为林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的持续进行提供协助,带动林权制度的改革。

3.2   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认证做到位

在林权证发放之前,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林权登记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为工作质量提供可靠的保障。各级政府应遵循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对于存在纠纷的林地要进行合理有效的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应杜绝抢发林权证,依法处理各相邻单位之间存在的一地多证、重复或交叉发证的问题。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求宗地确权发证来讲,要求林农本人亲自到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林农所拥有的宗地进行权籍调查。除此之外,各地区林业主管部门还应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加大外业勘测精度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图表册、人地证不相符的情况,依法颁发林权证。

3.3   规范林权分离发证与遗失补发和变更程序

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阶段,把握现阶段发放不动产登记证的时机,将林权分离落到实处,有效地划分林地所有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加强完善与优化林地经营权功能,确保林权证能够实现抵押或贷款,促进林业资产向资金的依法轉变。针对林权证的遗失与变更来讲,若想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需要在第一时间补发林权证或变更,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办理程序。申请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原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对其进行办理。值得注意的是,在补发林权证之前,申请人应公开声明所遗失的林权证不具备法律效应[2]。

4   总结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与我国林业产业的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无论是在林业管理水平的提升方面,还是在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明确林地产权,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到实处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 1 ] 杨龙洲.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在林权登记发证中的应用[J].现代农业科技,2016(9):168-169.

[ 2 ] 陈成鑫.尤溪县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安徽农学通报,2019,2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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