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立法研究

2020-10-14王雪兰悦

青年生活 2020年19期
关键词:立法

王雪 兰悦

摘要: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矛盾愈发繁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除国家以外的唯一组织,虽然多部法律法规均提及该名词及其概念,但对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成人员的资格确定标准尚不明晰,一方面易引发诸多权益纠纷,另一方面影响农村产权改革。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立法

一、前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除国家以外的唯一组织,通过改革、改造以及改组生产大队等而形成。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特别法人地位。

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在改革进程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展开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后,政府曾出台《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等文件。为了保障成员权益、推动农村的改革发展,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本文将结合中共中央与国家政策、部分省市制定的专门地方性法规、相关理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各方面内容进行讨论,综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立法进行研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概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身份——特别法人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于此时期产生。实际中,大量的经济组织未与村民委员会分离,由于后期无法彻底完善地完成农村改革,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没有相关的健全规范性政策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在大部分地区,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该组织长期处于不健全状态。

我国《民法总则》虽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市场主体地位,但却没有特别规定其内涵,对此有学者认为:其一,成员具有社区性或地域性的特征;其二,组织的财产权结构——如果将该组织看作股份公司,那么该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均为公司股东,民法总则确定了该组织处于特别法人的地位,有利于其进一步参与市场经营,即为集体所有权与成员股权相结合;三是成员内外有别,因投资产生的法人成员为外部成员,享有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的成员为内部成员;四是经济和社会职能交织,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从事具有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同时,保持对内部成员的非营利性。

(二)论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集体财产的集体所有属性,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由本集体成员依法行使。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这一名称未出现在任何法律法规中,成员权概念也并未在学术界中形成统一的认识。王利明教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一种财产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相结合的权利”。笔者认为,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成人员资格的自然人,以组织为载体享有的权利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

该组织成员权的性质有三。一者为法定性,法律对成员权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并非组织内部自行制定规则;二者为身份性,史尚宽教授认为“成员权实际上是一种身份权”【1】,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可享有成员权利;最后为财产性,但对于成员权是否具有财产性质,理论界尚不统一。笔者认为,自然人以具有成员身份为前提,享有该身份衍生出的各项权利——自益权和公益权,上述两种权利均可体现财产性质。

(三)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取得的意义

在“政社合一”时期,过分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政治力量;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改革仍处于不彻底不完善状态,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长期实行“政经不分”,导致我国较多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由村民小组代为行使,组织构建很不健全。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矛盾愈发繁多,但判断是否具有该组织人员资格的标准尚不明晰,一方面易引发诸多权益纠纷,另一方面影响农村产权改革。在没有统一立法的当下,地方性法规虽然解决了部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但法规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增多。众多学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进行研究,其中讨论成员权的取得标准便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良性发展、保障成员权益和解决权益纠纷的要点之一。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的基本原则

(一)历史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

早在高级农业合作社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登上了历史舞台。历史上最早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文件便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在入社的人员范围内,第一类人员的入社申请需本人发出;外来移民也是高级农业合作社吸收成员的一部分;此外,三类特殊人员——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也可以依法律规定入社。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的基本原则

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有三种方式——形式主义仅根据户籍所在地是否位于组织所在地确认其是否具有成员权;实质主义则主张根据实际在农村生活的状态或是否履行相关义务,进而对成员资格进行判断;综合主义则兼具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观点,形式与实质充分结合的原则确认成员资格。

实践中,一般以综合主义判断是否具有成员资格。

四、从立法角度分析农村集体经济及组织法人成员权

(一)以立法角度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广东省为例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立法,但为了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織、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部分省份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下文将对该法规第十五条进行分析。

条文前二款采综合主义原则,认为要取得成员资格,既要具有户籍登记的形式要件,又要具有实质内容,即履行义务。具体而言,条文第一款规定原始取得,在高级农业合作社创设时入社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组织现所在地的社员,自入社之日起当然取得成员资格。第二款则指出生取得,自实行双层经营体制时起,由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需要根据其落户情况及是否履行相应义务来确定是否享有成员权。

条文第三款为授权性规定,赋予社委会、理事会以及成员大会一定的裁量权。上述三者可以决定公民是否具有成员资格,此情况下不关注该公民的户口所在地。该款中户口迁入部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婚姻——包括男子入赘女方和女子嫁男方继而获得成员资格两种方式;二,收养——依法律规定收养的在册子女具有该组织成员资格;三,根据法律政策的特殊规定迁入取得,如在册农业人口被政府迁入该集体组织。

该条文第四款则规定了丧失成员权的情况——注销户口。

(二)几类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司法实践——以广东省为例

1.通过入赘、嫁娶行为获取成员资格。

实践中就出嫁女是否能享有成员权益易发生纠纷。实践中出嫁方式可分为两类:农转非农与农转农。前者,城鎮居民娶村内女性,但女方户口无法落至夫家;后者为女方嫁给村外的农村居民并将户口落至夫家。广东省于2006年出台的《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则具体规定了出嫁女是否享有成员权的具体情况,该款规定采取综合主义原则,要求形式户口和实质履行义务相结合以确定成员资格;第二条第三款则对入赘男作出规定,赋予男方成员资格。另外,广东省中山市采取“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政策,成员的股东权不再发生变化。2002年,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的村民委员会赋予农转非农出嫁女仍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但否定了农转农出嫁女的股权资格,前者符合法律原则性规定,后者则虽不符合,但却是村民委员会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行使权力的表现。

2.新生人口是否具有成员资格。广东省就新生人口中的两类人员作出规定——超生子女与出嫁女的子女。结合该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实际上与前文出嫁女的成员资格确定标准相符。其中,计划生育外出生的子女当然享有财产权,但国家对该超生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处罚焦点在于受罚主体的选择上。

五、总结

在现实中,针对成员权存在的矛盾主要在于: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多样、对成员权保护与救济存在缺陷、成员权行使制度不足等问题等。笔者认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标准需要确定全国统一的判断标准及对特殊主体的例外判断标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制度不足的问题,主要在于救济途径不明确、成员的维权意识不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立法的缺失,故而应当设计多元化救济机制来完善;另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制度的规定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明确权利行使的内容与边界、明确权利行使的不当责任以及设置权利保障制度等方式来完善立法。

参考文献:

[1]朱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研究[D].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

[2]胡冬勤.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改革——以广东省中山市为研究对象[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7.(01):95-99.

基金项目:

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编号:S201910378798)研究成果。

猜你喜欢

立法
浅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成因与对策
对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
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与完善
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
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试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建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
网络版权运营中的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