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2020-10-14刘韵思
刘韵思
摘要:众所周知,中国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存在较大的差别。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区别,从而多维度深刻认识中国的“礼治”与西方的“法治”传统。希望充分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能从传统中找到力量,在异质文化中汲取到法治营养,并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西方;礼治;法治
一、引言
研究中西法律文化之比较,其核心是借西方法律文化深入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挖掘传统,利导传统,从传统中寻找力量。但与其他学科相比,根据可统计的论文和其他学术材料,法学界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其原因是复杂的。首先,近代以来,学界在比较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时对中国传统文化基本持否定态度,“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是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批判,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的误解,使许多人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只有刑,没有法”的社会。其次,近代以来人们习惯了以国力强弱为标准来评价文化的所谓“优劣”。一些学者将西方的法律模式作为“文明”、“进步”的标尺,来评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种理论上的偏见,不仅阻碍了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融合,而且造成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对抗和相互毁坏[1]。
中国没有“法”的传统,不是中国人蒙昧愚蠢,而是因为传统中国有一个“礼”的体系,起到了西方概念中“法”的作用。中国人的礼治是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一套以“礼”为核心的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统治方式为中国千年所沿用,在解构本质上具有整体性、稳定性与正当性。
“中西法律文化是它们的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的产物,各自形成特色并构成差异,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只能说是不同,很难说是不好。”《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的这个观点也许是很好的诠释。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一)治国方略:人治与法治
在中国,人治思想的由来绝非偶然,究其本质,它能够以顽强的生命力传承前年,直到仍能够在一些领域保有一席之地,其原因在意它所产生的理论基础,是以人为本的儒家学说。主要表现为“出礼则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儒家理论特意制定了一套想对应的称之为“礼”的标准,这套标准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指导准则的设计,按照“礼”进行社会生活就能到达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这就成为社会层次的“礼治”。对待中国的人治传统,不可简单地将之视为依靠统治者的道德来治理国家,而是将“礼”渗透在社会行为规范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
西方提倡依法治国。西方历史上,自公元330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宣布基督教为国教之后近两千年来,教会/教权始终是欧洲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指导者,甚至在政教分离的今天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教会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被国家的近代法律制度所吸收和改造,成为其国家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二者之间的纽带并未消失,只是从不同方面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宗教仍然具有将社会和超越社会价值之间联系在一起的力量,给一切信徒踢狗经常支持,坚守个人的社会角色,尊重教会权威等方面,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人性理论:性善论与性恶论
在关于人性的理论观点上看,中国主流观点主张性善论,西方提倡性恶论。
中国主流观点主张性善论。儒家代表人物孟子反复强调人与禽兽的不同,他显然的知道了人不可像动物那样受食色之类自然必然性的约束。理解儒家的性善论,才能超越简单的概念范畴和价值判断的局限,真正体察到中国文化传统的生命活力和逻辑体系所不能涵盖的博大与包容。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中国的性善论造就了中国人一般都以道德的理念要求自己,道德的范围一般要高于法律,即为中国“人治”与“礼治”的法制传统奠定根基。
西方的性恶论主要来源于基督教的“原罪说”。由于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禁不住蛇的诱惑,偷吃了智慧过时而犯了“原罪”,因而亚当和夏娃的子子孙孙也有犯罪的内因,也要为自己的祖先承担责任。由于西方基督教的影响,性恶论在西方占了主流。人是为像上帝一样管理万物而被神创造出来的。因此,人是天地万物中最尊贵的被造物。其次,人类是为荣耀上帝而被造,人因具有上帝的形象而为万物之尊,且因为信仰基督而得“神儿女的名分”高于万物。最后,犯罪的人类终蒙神的拯救才能恢复本来的尊荣。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西方的性恶论使他们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主张权利的制约与制衡,来抑制人们向“恶”的方向发展。
(三)法律传统:公法与私法
在法律传统层面,中国公法发达,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而私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根底和枝干,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就是私法文化的传统与发达。
在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2]。
而在西方,私法发展较为完备,有着许多如今看来十分先进的法律理念。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法律一开始就被区分为公法、私法,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3]。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過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参考文献:
[1] 马小红,刘婷婷.法律文化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6-47.
[2] 王菲.从法的形成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J].新视野,2014(02):117-120.
[3] 何锐.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与取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6)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