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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主义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现实意义

2020-10-12唐吉意

社会科学动态 2020年9期
关键词:集体主义合作意识

摘要:集体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重要政治现象,涵盖了构建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实现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集体主义的本质内涵,对于解决当前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价值迷失”和“制度漏洞”等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集体主义自提出以来,学界关于此研究纷繁复杂、观点迥异。根本而言,科学认识集体主义应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研究视角出发,并围绕探究集体主义内在规定性揭示其本质内涵。集体主义本质内涵集中表现为科学理性、合作意识与个人自由三种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理论逻辑。正确把握集体主义的本质内涵应在科学认识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政治学定义基础上,准确理解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深度聚焦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现实问题,以此深入推进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实践发展,指导并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朝着共产主义目标迈进。

关键词: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科学理性;合作意识;个人自由

项目基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2017年重大项目“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17YZD14);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共同价值生成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CYB18106)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19)09-0005-14

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角度看集体主义,它集中体现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① 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加强集体主义教育,这既是坚定不移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自觉意识。加强集体主义教育必须弄清何为集体主义与集体主义为何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正确把握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基本要素,对于分析和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中出现的在意识形态、制度形态层面存在的个人理想信念缺失、国家意识形态淡薄、社会核心价值空虚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存在漏洞与短板等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科学认识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定义

集体主义最初映入眼帘是源自斯大林与英国作家威尔斯的谈话。斯大林说:“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合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② 此番表述从利益观出发指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个人与集体关系在社会中存在方式的基本定位,即个人与集体相互联系并统一于社会有机整体。但不少西方学者认为,集体主义是扼杀个人自由、抑制个体创新、剥夺个人权利、实施专制统治的魔鬼武器,即便集体主义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有益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放眼长远仍是不合时宜。形成此种认知的原因是,由于长期以来构建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思潮和个人主义思想在价值取向上与集体主义根本对立。因而从差异性对照和历史视角中审视集体主义有其必要。科学认识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政治学定义是研究和构建集体主义的首要前提。关于集体主义的定义主要涉及西方认知下的集体主义、中国传统文化视阈下的集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知下的集体主义。其中,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知下的集体主义既驳斥了西方社会关于个人与集体是根本矛盾的错误观点,又不局限于中国传统文化视域下集体主义包含的整体价值观念,同时对虚幻集体主义进行了彻底批判。

(一)近现代西方社会认知下的集体主义

西方学界历来认为,自由主义是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思想动力和构建近现代社会体系的精神实质。作为西方主流思想,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原则。约翰·格雷在研究自由主义时提出其具有的四大特征,而“自由主义的第一个特征是个人主义,它宣告对任何社会集体的否定,将个人独立的精神置于首位”③。尽管约翰·格雷也将平等主义、普遍主义与社会向善主义同作为自由主义之特征,但这三个特征无疑是以个人主义为起点和归宿的。这印证了不少西方学者倾向于将集体主义作为个人主义的对立面来看待的事实。在西方社会文明发展进程中,个人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哲学伦理深刻影响着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将其放在世界观、方法论层面而言,个人主义有以下三个规定:一切价值都是人所经验到的(但不必然为人所创造);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存在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切个人在道义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他人谋求利益的手段。④ 对于集体主义而言,其首要原则是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这从本质上对西方“以人为中心”的观念提出了挑战。基于此,个人主义的内在规定性与集体主义的内在规定性之间固有的矛盾冲突导致了在自由主义思潮和个人主义思想影响下的西方社会对集体主义总持批评态度,认为集体主义的根本触动了资本主义社会长久认同的惯性思维和历来遵循的社会规则。

个人主义受到如此推崇,是由于西方民众对个人权利能在可行系统中最大程度地获得道德准许与法规肯定的广泛认同,体现为一种对“天赋人权”的极度关怀和尊重。在此环境下的思想、道德、文化、政治、经济以及它们的制度,都明确了西方社会“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评判立场。哈耶克指出,集体主义“谎称它们有能力直接把类似于社会这样的社会整体理解成自成一体的实体……这类实体乃是独立于构成它们的个人而存在的”⑤。此言根本扭曲了集体主义所强调的集体与个人的辩证统一关系,彻底将集体主义割裂在个人的对立面。他甚至指出:“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与法治背道而驰。”⑥ 偏执的解读,令集体主义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被全盘否定。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⑦ 这里的政府虽然成为保护民众“天赋人权”的权力机构,却在洛克积极倡导的“个人自由”与“宪政主义”下显得如此鸡肋。洛克代表了西方社会广大个人主义者的政治态度,即高举个人至上之旗帜,把个人与政府摆在对立位置,就政府行为始终持懷疑态度,而对以集体主义为核心枢纽的政府或者类似政府组织所发挥的作用视而不见。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后,西方社会兴起了一股将个人主义作为批评对象的伦理学思潮——社群主义。有学者认为,社群主义的哲学基础是新集体主义,但这种观点也只停留于对集体与个人关系的表层界定,无法真正透析集体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本质区别。正如桑德尔所言:“一些人重视个人自由的价值,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共同体的价值或大多数人的意志永远应该占压倒地位。”⑧ 总体来看,西方社会因其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形态、个人主义思想的价值取向、自由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致使集体主义被视为融合“专制或集权式的政治形态”、“个人完全服从整体的思想意识”和“体制内的计划经济模式”的集合体。西方社会所指的集体主义几乎被规定成是具有局限性、滞后性与颠覆性的社会思想和现象,这与主导西方现有社会价值体系和制度运行模式的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国外集体主义研究特别是近现代西方学者对集体主义的研究,为当前我国理解和规制集体主义提供了多元思路。

(二)中国传统文化视阈下的集体主义

当前集体主义形成过程较为完整、发展程度最高的现实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在中国生根发芽有其历史必然,不仅由于近代以来马克思主义的传入和共产党领导的系列伟大实践催生其形成发展,还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本身就孕育着许多与集体主义相关的礼教文化、行事准则。其中,集体主义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内容,不仅深刻规制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还强烈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集体主义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滋养。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主体文化形态,尤为强调整体观念。儒家以为,人以“群”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群”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体现。荀子有言,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大)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群”有等级之分,是有等级的人建立的共同基础,是最基本的时空表现。荀子所言代表着儒家对群体价值及作用的充分认同。古代儒家文化讲究秩序与礼教,而秩序、礼教是作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如孟子所言: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此言是对古代社会主要人际关系的整体定位,大致描绘了古代社会以“群”为单位的现实生活状况,深刻展示出群体生活的客观性与基础性。在儒家文化阐释“群己问题”的过程中,“民”成为较富有集体主义色彩的古代群体称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民”作为一个集合体有着庞大的整体性意义,是不可忽视更不可抗衡的力量。因而在古代“民”一直被看作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决定着国家的生死存亡。总而言之,以儒家文化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体现了整体主义原则,并时刻明确着“群”于社会、国家构成的基础性,凸显作为集合体的古代人民所具有的强大力量。儒家文化中的“群”、“礼”、“民”似乎对应着集体主义中的“集体”、“个人服从整体原则”、“人民主体地位”等内容,充分说明中国传统文化本身就具有深厚的整体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为集体主义在中国大地生根发芽提供了文化融合的历史契机。就目前国内学界而言,学者们普遍赞同集体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整体观念之间的亲和关系,但却忽视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孕育的整体主义受时空所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释集体主义之本质内涵。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待集体与个人关系的态度及定位不同。整体主义原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极力体现为个人对集体的绝对服从,即百姓、国家、社会对君主的绝对服从。这使得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整体主义为最根本原则的伦理道德教化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管控社会各领域的主要手段,整体主义原则成为自觉与不自觉的主流意识形态。而集体主义在关涉处理集体与个人关系的问题中,始终将个人的正当利益作为自身不可或缺的基础原则之一,集体中的每个个人在生命、权利、地位、财产等各方面都是基于平等的相互尊重、共同协作的关系。因而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整体主义只是片面、局部地耦合了当代集体主义发展的部分特征,二者之间绝不是划等号或一脉相承的关系。

(三)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知下的集体主义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通过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观察分析社会政治生活、政治现象、政治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科学认识集体主义应站稳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根本立场,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客观、辩证地研究其内在规定的政治学含义。当代中国社会所奉行的集体主义原则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集体主义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虽在其经典著作中鲜有直接提及集体主义,但他们对于“集体”、“共同体”、“阶级”、“共同利益”、“市民社会”、“群众”等与集体主义相关术语的大量运用和深刻论述充分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包含着极为丰富的集体主义思想。马克思恩格斯集体主义思想不仅科学界定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知下的集体主义,而且指导并规范着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始终向着共产主义不断发展的前进方向。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形态,即社会本身。其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各种社会问题、矛盾向政治领域集中是社会运动的规律性现象。⑨ 集体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社会思想,集中表现在政治领域。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为视角研究集体主义,不仅能够科学界定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定义,而且能在此基础上深挖集体主义之本质内涵,准确概括其内在规定性。

首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定论为集体主义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在对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进行深入考察后明确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⑩ 他将人的本质属性确定为社会性,打破了原有特别是西方“人性本偏私”的定势思维和抽象逻辑。同时马克思发现“利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纽带,“正是自然必然性、人的本质特性、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联合起来。他们之间的现实的纽带是市民生活,而不是政治生活。”{11} 于市民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是必然的、社会的和利益的。人们通过这种自然而然的相互交往方式形成共同利益,而这些公共利益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的壮大与分化终会上升至政治领域。“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12} 从利益与道德的关系出发,马克思主义认为两者应是一致且统一的,正确利益的基本原则乃是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一致,个人利益自觉符合整体利益。以上论述确立了集体主义的总原则——“整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个人服从集体”。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就集体主义实践的相关论述为集体主义所涵盖的内容提供了考据。在题为《英国农业工人联合会和农村的集体主义运动》的一封信中,恩格斯提到了“集体所有制”、“集体主义运动”和“集体主义思想”三个概念{13},认为集体主义既是一种生产关系,又是一种政治运动和社会思想。这虽然对集体主义概念的界定尚存模糊,但恩格斯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考究集体主义,将其理解为是内在原则和外在实践的有机结合体。在关于集体主义实践产生及发展的问题上,马克思从阶级基础、共同利益与未来方向三方面对其进行了更为深刻的论述。他指出,集体主义实践的主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整个无产阶级,而集体主义是无产阶级及其运动的价值原则。“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14} 与极少数人组成的资产阶级形成鲜明对比,包含着最广大劳动群众的无产阶级是始终站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全局看待问题的,由于自身所处社会地位低下,因而被剥削阶级和穷苦民众的命运就成为其集中关切。对他们来说,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与自身阶级利益同质,实现人的解放和解放全人类是其终极价值目标。马克思认为,以工人阶级为首的整个无產阶级基于共同利益由内而外都紧密地团结成一个集体,为实现共产主义必须让“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也就是说,集体主义符合并代表了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是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内在所需,因而无产阶级坚持集体主义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价值的核心理念与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在意识形态、实践形态层面分别体现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取向和运行模式。社会主义社会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终极目标,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而坚持集体主义又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朝着共产主义社会前进的内在要求。因而坚持集体主义是科学合理的。坚持集体主义须首先以真实的集体为基,这要求在集体主义中坚持科学理性。因此,从科学理性来讲:第一,“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服从集体”的集体主义本质规定表明,集体、集体主义之形成和发展是以集体内部所达成的共识和形成的共同利益为前提的,集体内一切活动以遵循多数人意志、满足集体利益为基础。但在现实中,进行集体实践活动的成员往往只具备自发功能,缺少自觉功能,而自觉功能几乎是政治领袖所具备的素质,因而集体意志和利益的实现往往是由少部分被集体成员赋予权力的人将其贯彻执行。虽因政治领袖大多出自精英阶层,智力、能力和践行力等方面都远超常人,故民众更倾向于将维护和实现自身权益的权力交给他们,但事实是政治领袖也有局限性,其中不乏有人抛弃科学理性并将整个集体置于专制或寡头统治之下,使集体主义实质变为他们攫取政治资源、维护自身统治的政治武器。即使领袖们保持理性,也未必就是科学的。这意味着领导层在作出和执行决策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偏差。对此不少学者予以批判,认为集体主义为政治领袖提供了易滋生政治腐败的政治环境。正如奥威尔所言,寡头政治最可靠的基础是集体主义。可见,教条、固化、非理性地坚持集体主义的总原则不但没有贯彻集体成员之意志、推进集体利益之实现,反而使集体主义变为少数人奴役集体成员的专制主义、集体变为枷锁牢笼,这无疑是“虚幻的集体”。第二,“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本质规定表明:虽然集体主义指导下的集体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但每个个人作为组成集体的社会人在思想意识、素质能力、个人喜好等方面是以独立个体而存在的,即集体中的每个成员所涉及的除共同利益之外的部分,各自利益又是与他人不同的。即使成员的各自利益是正当的,但这些利益仍會与集体利益、他人利益不时发生矛盾,若不秉承科学的理性审视对待,就会造成个人对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的漠视和侵害,就可能形成民粹主义、平等主义甚至无政府主义之泛滥。这些都不是集体主义所提倡的。因而非理性、反理性地践行这一本质规定,实则是在破坏集体主义本初之意。

综上所述,科学理性的缺失会造成集体主义原则的虚幻和矛盾;而科学理性在集体主义中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确证了其是构成集体主义内在规定性的基本要素之身份,故坚持科学理性是集体主义形成及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促成集体、集体主义向好的发展必须正确理解和遵循集体主义中各项原则、规定,而这就需要坚持科学理性。坚持科学理性是保持集体主义意识清醒、方向正确、思路明晰的内在规定。于我国而言,坚持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建设及发展的本质内核与价值体现,那么坚持科学理性就是以遵循集体主义原则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发展的最基本能力。只有充分具备和始终坚持科学理性,我们所构筑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才更具有客观性、科学性。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要加强集体主义教育,这既是坚持科学理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践行集体主义教育的科学理性表现。

(二)集体主义内在的合作意识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4} 换言之,人的社会性就是人们一起在生产劳动的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之和。这意味着人类要保证生存和实现发展,必须紧密联系、有机合作。劳动是人类的本质活动,社会化的劳动是人类劳动的基本形式。随着物质生产活动的推进,人在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了与他人之间更加紧密的联系。“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25} 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一方面,人类的生产劳动决定了人与人相互联系的必然,也促成人与社会关系的形成及发展。另一方面,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26} 在生产劳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联系,而要首先推动物质生产的发展,人们就必须团结协作起来。马克思指出:“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作协作。”{27} 劳动在创造人本身的同时,也使人具备了语言、思维、交往等能力特性,而语言沟通、社会交往等就是人类合作意识产生的实践基础,合作意识则是劳动过程中思维发展的一种形式。“劳动的发展必然促使社会成员更紧密地互相结合起来,因为它使互相支持和共同协作的场合增多了,并且使每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这种共同协作的好处。”{28} 这说明,合作行为的产生与合作意识的形成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也是人们对这一规律的逐渐认识与把握。既然合作普遍存在于劳动生产过程中,那么它必定是构建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换言之,随着合作的不断加强,人们必将生活在由合作所形成的某种团体中,如群落、部族、国家等。能清楚地意识到共同协作的好处就是构成集体主义内在规定性的基本要素,这就是广义上的集体主义合作意识。

合作伴随人类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加深。在此过程中,由于人们基于不同利益而出于的各种目的使得合作的方式各不相同,因而不同目的及方式所形成的合作性质也是千姿百态。不论哪种社会形态,合作都是其形成的基本方式。但正因为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国家、社会基于不同利益而出于各种目的使得合作的方式不同、性质不同。马克思主义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从社会发展动力的角度分析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并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然性和长期性。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共同协作”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里会得到较真实的体现,而在共产主义社会得以彻底实现。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社会这些个趋近“真实的集体”所倡导的共同协作是当前人类文明史中最高级的合作意识。这种真实性体现为反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阶级压迫和剥削、劳动力异化和征服、人格奴役与欺骗。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和运行模式的内核,本身就是一种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合作成果,因而内含合作意识这一基本要素。以上是从狭义的角度解释的集体主义合作意识,它涉及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集体主义合作意识之旨归所在。不同于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所强调的社会中独立个人价值的实现,集体主义合作意识体现为对个人自身发展和人类整体解放相结合的彻底关怀。历史表明,人类在劳动生产的过程中必定会以结成团体的方式展开合作。因而劳动合作既涉及个人、团体的利益,也涉及个人与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就这点来说,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有着极大不同。主导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虽极重视个人利益及价值,并强调个人利益的实现应是国家、社会存在发展的目的,但事实是,极少数人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对广大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上的,同时自由主义所谓的“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应以侵害别人利益为条件”的观念也显得相当虚幻。马克思主义认为,虽然自发自觉的“共同协作”只存在于共产主义社会,但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形成了较为真实的合作意识。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蕴含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根本价值。换言之,集体主义是当前人类社会在未达到共产主义社會前最能充分发挥社会合作优势的载体。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合作意识都根本遵循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终极价值,并以此为内在动力积极推动着集体主义的完善与发展。第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集体主义合作意识的精神来源。马克思主义认为,共同理想信念是人们为实现自我价值而自愿与他人进行协作所产生的精神需求。合作意识来源于共同理想信念,是精神层面向意识层面的转化,而合作行为的开展则是践行共同理想信念的现实实践。集体主义作为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体现着“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与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提倡的以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为指导进行社会合作来换取个人幸福、实现个人成功的理想信念不同,集体主义通过辩证看待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发展关系,认为在个人与集体的有机统一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共同实现才具有最高价值。在无产阶级那里,集体主义是实现个人解放和解放全人类在道德上的一种必然要求,是无产阶级高尚品德的集中表现。第三,奉献精神是集体主义合作意识的境界升华。集体主义首先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应服从集体,针对的是特定情况下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客观事实。虽然如此,集体主义却并不赞成个人被动的遵循集体要求或者集体以强制方式迫使个人按照集体要求行事。因为集体主义同样要求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集体由人们在合作的过程中组成,集体利益则来源于人们合作时所形成的共同利益。因而集体主义明确集体、集体利益之首要性,不单是出于对利益实现最优化的安排,归根结底是对集体成员利益实现的考虑。为此,集体主义提倡在共同协作基础上,个人应积极、主动地为集体做贡献,以集体为中心,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为集体和集体利益作出牺牲——这在合作意识中形成了一种奉献精神。具有奉献精神并不意味着个人及其利益的存在毫无意义,相反,这是自我更高价值的实现,也是人类追求的高尚品质。

合作意识作为构成集体主义内在规定性的基本要素,一方面揭示出集体主义形成的客观必然性,一方面又指明了集体主义发展的内生动力是进行“共同协作”。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要在充满各种矛盾的新时代背景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从集体主义的合作意识中寻找答案。只有在相互尊重、集体团结、甘于奉献、法治当先的社会环境下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整个国家才能由内而外以更加自信的底气、开放的姿态、团结的精神促进社会合作发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根源上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

(三)集体主义内在的个人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告人类社会最终将步入共产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全人类的解放”的终极理想也将彻底实现。他们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9} “自由人联合体”,即未来的共产主义形态,包含着对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彻底命题。作为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集体与个人的辩证统一,根本价值指向是建立“自由人联合体”。因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全人类解放”这一价值及其实现集中体现在集体主义里。然而在不少西方学者眼中,集体主义对集体、集体利益的高度推崇使其本身缺少了个人基础。他们认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应服从集体”的总原则无论以何其正当之理由都是在湮灭个人及其利益的存在价值。西方学者的这些看法几乎代表着整个西方社会对集体主义所持有的否定态度,当然这也是由于西方社会的历史文化、社会形态和深受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影响以及对集体主义认识不足所导致的。通过中西方的差异性对照,可见马克思恩格斯集体主义思想中的“自由人联合体”与西方社会认识下的集体主义争论的核心正是个人自由。

个人自由语义上即自由乃人之本性。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30} 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在意识上从自发到自觉的追求自由活动变得频繁甚至激进,个人自由基于人类社会达成的共识,成为对于实现自我利益和美好生活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尽管个人自由在作为西方文化核心价值观的个人主义中以悠久的历史和近似完备的价值形态被西方社会冠以普遍性而备受推崇,但其内容却与集体主义中的个人自由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社会之首要价值是个人自由。而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对立面却是集体主义。哈耶克指出:“这种唯理主义的个人主义还始终隐含着一种演变成个人主义对面的趋向,比如说,社会主义或集体主义。”{31} 哈耶克追求所谓的“真个人主义”,否定“假个人主义”,认为衡量个人自由的限度首先在于个人是否置身集体,而个人自由不可能存在于集体主义里。除哈耶克外,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把类似政府、国家等的集体看作是限制和束缚个人自由的强制之力。即便是霍布斯认为的自由与某种强制无法分离,并持以消极自由观接受了这些强制,认为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动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32} 但这些集体仍被他视为一种“恶”的化身。虽然西方对集体持有一种偏见,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集体的真实存在使西方社会倡导的个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剥离了早先自然状态中的那种纯粹。恰如孟德斯鸠站在政治制度与政治自由关系的角度上所说那样,“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33}

什么样的个人自由最真实,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34} 该论断以唯物史观为基,与自由主义者唯心猜想和理性抽象的个人自由有着本质不同。人是社会动物,任何摆脱他人和某种集体而孤立存在的原子式个人不具有社会现实性。马克思主义确证个人自由真实存在的必要条件,首先是建立在具有社会性的现实的人身上。同时,人类必然通过劳动生产结成一定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又必定以某种类似或集体的形式呈现,并随着劳动力的发展而不断加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自由的个人是全面发展的个人,个人自由的实现体现的是个人自由发展能力的全面性,而这种全面发展的能力是在不断强化的社会关系中,由集体至个人的渐进转化。可见,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个人自由之实现一定且只有在集体中才最真实。在马克思恩格斯集体主义思想中,集体主义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取向。集体主义中的人既是组成集體的现实个体,又是集体形成及发展的主体。换言之,集体源于全体成员的共同价值追求和科学理性,又反过来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没有集体保障的纯粹的个人自由,实际上是等同于一种脱离社会的动物需求,毫无社会价值可言。无论基于语义还是本质,个人自由都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核心内容,在集体主义中是真实的自由:一方面,集体主义旨在建立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联合体;另一方面,自由作为个人不可替代的权利是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核心内容。因此,个人自由作为实现“自由人联合体”当中的价值追求,不仅真实存在于集体中,而且是构成集体主义内在规定性的又一基本要素。

正确把握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个人自由,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至关重要。集体主义中个人自由的真实性源于对个人与集体关系的正确定位,即集体对于个人来讲是“真实的集体”,是每个人共同价值目标一致的集体,而非以集体为旗号压制个人的“虚幻的集体”,每个人可在集体中充分发挥自我权利,同时也应理所当然地承担相应义务,集体在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充分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看,不少西方学者会将集体主义视为“铁幕”,认为在奉行集体主义的国家及社会里,民主名存实亡,政治乃专制统治的武器。事实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宣扬的那种它们已经实现了的个人自由,自近代资本主义形成开始便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新桎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只要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还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需的、因而是最适当的形式,在资本的纯粹条件范围内的个人的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然而,人们又通过不断回顾被自由竞争所摧毁的那些限制来把这种自由教条地宣扬为自由。”{35} 个人自由与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如果自由程度超过国家所能承载的物质和精神条件,那自由必定会成为人们反对甚至颠覆国家现有政权的武器,国家的衰败或灭亡导致自由也不复存在。假如自由不在其合理区间内且低于国家的物质和文明发展程度,那国家很可能走向极端,个人将没有自由。对于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集体主义而言,不能简单将其总原则视为是集体与个人的被动关系,而应理解成“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信念为乐事”{36} 的一种和谐关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同步发展,民众在上层建筑的需求日渐增多,集中体现为对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公正等核心价值与政治稳定、政治诉求、政治参与等权利和义务的需求。而西方至上自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霸权意识形态与历史虚无主义的渗透使我国仍然存在着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险。因此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刻不容缓。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内核,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塑造、核心价值观培育、民主政治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要求我们既要不断提升集体与个人关系在自由层面的境界,还需克服和抵制西方极端思想的入侵。为此,新时代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进一步加强集体主义教育,特别是要科学把握和正确处理个人自由与集体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三、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现实问题及重大意义

恩格斯说,“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37} 历史文明是在人类在合作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而来的。合作使人们之间形成相互交错的联系与公共力量,任何一个人的愿景都受他人愿景的影响。长远来看,个人全部愿景的实现非个人能力所及,而唯有依靠强大的公共力量,公共力量的产生又基于人们合作时所形成的共同利益。所以,共同利益被优先摆在了人们各种愿景的最前方。集体主义便是在科学理性地探索上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作为社会主义之内核,集体主义影响着我国的意识形态、核心价值体系、制度运行模式。与此同时,集体主义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中还面临诸多问题,并由此产生出很多与集体主义原初本意不相符的结果,这被西方学者拿捏为贬低集体主义的重要凭据。因为忽视、扭曲集体主义内在规定性的任意方面都将使集体远离真实,走向虚幻。对此,科学认识集体主义必须深度聚焦于集体主义内在规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正确把握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基本要素,进而认识其重大意义。

(一)面临“价值迷失”维谷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诉求,与无产阶级使命、人民群众解放、个人全面发展脉脉相通。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旨在确保国家意识形态所确立的方向、立场、价值及路线不变,以捍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全部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涵盖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其中,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之内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指导原则。这意味着,新时代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以集体主义为指导原则。

回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历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受国际国内两方面形势交叠影响,可谓举步维艰。历史证明,若一国没有形成符合自己具体国情和历史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那么这个国家的存在本身就无任何意义。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已基本构建完善,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而达至新高点,但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存在的较大风险就是以集体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正面临“价值迷失”维谷。这从对国际国内两方面的分析可见:在国际方面,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陷入低潮,跌进低谷。这似乎印证了西方学界关于社会主义将会彻底失败的预言。福山在冷战尚未结束时便说,20世纪社会主义制度实践的大规模失败,标志着西方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最后一种政治形式”和“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并因此标志着“历史的终结”。{38} 如果将当前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低迷不振看作是一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意识形态之间较量的结果,那么中国作为现存发展最好的社会主义国家势必承受着更大压力。正因如此,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构建完善而强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而这个重大战略任务则面临来自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侵扰和文化价值渗透。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来源和共产主义的基础道德规范,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根脉。换言之,集体主义受到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挑战首先会反映在以集体主义原则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上。在西方,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轴心,衍生出自由至上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及犬儒主义等,这些思想价值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影响不可小觑: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部分价值观念、理想信念、道德规范在基本语义、造字用词上与西方社会价值体系相通,使得价值在被同化的时候加深了民众对西方普世主义的接受,从而造成自我核心价值体系内容及形式的弥散、混乱及缺失。二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本就互为对立,故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存在诸多矛盾差异。因此,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及其价值体系占世界主导地位的境遇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易被侵蚀和削弱。国内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受中华传统文化影响,许多内容与中华传统文化一脉相连。但必须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精粹与糟粕共存,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须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基于此,如果从接受者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民众作为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对象,在所接受的内容、形式和程度上本就各异。受民众本体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必须建立在适用于几乎所有民众身上,并能准确把握社会现状和未来走向,且要形成统一的价值体系就变得尤为困难,陷入进退两难的维谷也是事实所在。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民众世代受传统文化影响,一些糟粕、过时的文化、习俗、观念所组成的价值不同程度地深烙在他们身上,这对于所构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如何被接受而言,同样显得复杂。

面临“价值迷失”维谷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已陷入其中,而是说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有掉进“维谷”的可能性。习近平指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39} 集體主义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内核,对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起根本作用。首先,马克思主义作为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指南针”和“灯塔”,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方向。集体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对“自由人联合体”的科学理性抽象,直接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未来价值导向。因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集体主义。这具体表现在:集体主义基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指明人类所达彼岸即是共产主义,架构了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终极价值理想,并以客观实际与科学理性的充分结合建构出长久、真实的人类社会发展路径,为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提供最坚实保障的同时,增强了我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与话语权,扎稳了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基。其次,集体主义通过科学理性地把握内在规定的合作意识与个人自由,以“真实的集体”这个经典性思想解决了集体与个人协调一致的问题,指出合作即是客观现实也是未来趋势,批驳了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及其衍生品中的极端思想和消极价值,强调并印证了“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和“为人民服务”的崇高道德观念。再者,集体主义认为集体将会因人类劳动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合作意识的加深而终至“真实”,表明共产主义的实现具有渐进性和阶段性。换言之,以共产主义为终极理想的不同时期会产生不同阶段性的共同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部分,是全体人民共同奋斗才能实现的共同愿景,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所期望达到的阶段性理想。这要求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实现过程中坚持集体主义,进而形成“以民为本”、共同富裕和劳动致富、劳动光荣的价值观。最后,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合作意识与个人自由,科学论证了人类文明应有的最基本价值,即个人及其价值与集体及其价值的有机、和谐统一。任何一方的偏离都将使价值天平失衡,即使是集体主义的总原则,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为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奠定了最基本价值观基础。

(二)存在“制度漏洞”风险

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是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40} 在马克思主义理解范畴中,制度不仅是法律层面的秩序规范,更是对国家、社会制度的产生及作用的内在规律的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任何制度都有指导其建构的原则。集体主义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完善,在实践中发挥出巨大效能,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优势。就秩序规范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根本保障;从制度本身来看,这一制度完全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根本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的科学性、先进性、秩序性和稳定性,实则就是集体主义的内在规定性在社会主义实践模式中的集中反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面临着巨大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西方民主制、资本市场的干扰和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瞬息万变的当今世界包含着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仍可能制约中国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存在着的一切国家形式和社会形态在未达到共产主义社会时都不是最真实的,相应的国家、社会制度也绝不是完美无缺的。这表现在任何制度都不具有彻底普遍性;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制度终将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任何制度转型的过程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41} 国家、社会的运转直接体现在制度上,在体现相应价值的同时也形成秩序规范。改革开放后中国各项事业进入常态化的快速转型升级,“制度漏洞”随之而来。“制度漏洞”是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因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一系列负面影响的结果集合,主要表现为制度设计上和实施过程中的不完善。宏观上,制度体系关乎着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若制度体系成为制约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屏障,那任何形式的革命都将出现;若制度体系适应阶段性的社会生产力发展,那么国家、社会将更加趋于稳定、和谐且富有创造力。微观上,制度体系中某一具体制度尚存缺陷,都可能危及整个国家及社会安稳运行。显然“制度漏洞”问题值得重视。从内在机理看,由于集体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那么存在的“制度漏洞”风险也必然与集体主义紧密相关。须指出的是,集体主义虽与“制度漏洞”存在因果联系,但却是克服“制度漏洞”的关键所在。

我国存在的“制度漏洞”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意识形态层面。意识形态与国家、社会建制密切相关。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占主导的现今世界背景下,奉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国家(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典型)所建立的制度统称为“自由民主制”,包含分权自治、政教分离和社会多元等制度价值。西式民主制度体系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影响下似乎具有普世性。意识形态的根本对立使我国制度体系无疑会遭受西方自由民主制度体系的侵蚀。中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制度漏洞”风险首先来自西方自由民主制度体系的价值输出:由于西式民主制历史文化根基厚重且建制相对完备,加之社会主义制度在历经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陷入迷茫境地,因而西式民主制的推崇与社会主义制度的贬低恰成反向两极,况且制度构建与完善是长期性的活动和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此面临着价值是否合理、制度是否可行的重大考验,若不能科学理性地将两种制度体系进行比较,就会得出类似福山“历史终结论”一样的论断,这在舆论的引导下又会导致中国制度价值受损,制度体系维持难度增加。从构成制度体系的核心价值来看,西方自由民主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差异实则为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根本对立。第二,市场经济层面。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合作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经济全球化表现为市场经济的全球化。融入世界经济潮流是国家发展与进步的必然选择。一般而言,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匹配,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相关,而计划经济体制会强化集体主义原则,市场经济会强化个人主义原则。{42} 这种思维定势使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领域被认为不合时宜。虽然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成立初期起到过关键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不断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加之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体制的建立和形成确令中国社会发生天翻地覆之变。因而不少民众在经历这种明显且极速的由贫至富、由弱至强之过程中形成如此认识:计划经济体制与集体主义应被淘汰,而社会主义制度迟早面临重新洗牌。市场经济使人们在本就排斥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更倾向接受市场经济所包含的一切,而以利益为中心的市场经济难免会刺激人的功利心,迎合部分市场主体的牟利心态。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資本,来使其生产的产品能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之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43} 那么资本市场所包含的拜金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等原则和价值就会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所构筑的整个社会价值和道德体系,集体主义首当其冲。第三,既得利益集团影响。从人类政治发展史看,任何制度改革都将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可呈现为两种情境——制度改革会继续利于既得利益集团获取利益、制度改革会损害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然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使得制度改革必须进行。可见人类制度文明在制度的最初创制和之后改革“应然”是为社会生产力服务的,“实然”却大多为剥削阶级服务。奴隶制服务于奴隶主本身的需求和统治,生产力受限于奴隶占有制残酷的压迫形式;封建制服务于君王、贵族和地主,生产力受制于以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为基本特征的农奴制;而资本主义制度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借在法律上确立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的幌子构筑表面上服务于资产阶级特别是大资本家的制度体系,生产力束缚在了资产阶级对以工人阶级为首的无产阶级的异化压迫和剥削中。真正的制度改革势必要破除传统思维和僵化机制的束缚,而传统思维与僵化机制却造成既得利益集团获取利益的理所当然化。由于中国改革的进程是阶段渐进式的,任何制度的成型在构建之过程中还需不断完善,因而会留下不少漏洞,使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有空可钻,甚至有些既得利益集团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公然阻挠制度改革,与人民为敌。显然既得利益集团的这种自私心理和抗拒行为是对社会集体的叛变、对社会法制的背离。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整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中国正奋进在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时代之路上。要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进无阻,就必须以制度体系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克服和避免存在着的制度漏洞就势在必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提倡集体主义的,其运行机理就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实效反应。因此克服和避免存在着的制度漏洞、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必须首先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不断巩固和完善整个制度体系。在价值层面,制度价值是制度体系的核心,由内至外决定制度体系之构建。用什么样的价值铸造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应涵养什么样的制度价值?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科学理性首先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以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所涵盖的基本价值为根本,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始终蕴含以民为本、爱国敬业、法治当先、崇尚团结、甘于奉献、劳动致富等价值精神。其中在针对制度如何协调集体与个人之关系的问题上,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民主制度体系所崇尚的制度价值和制度模型,而必须在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下,将集体主义内在规定的合作意识与个人自由有机结合起来的具体制度,如党的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在构建层面,集体主义好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厦的地基,地基固则大厦坚,地基松则大厦倾。马克思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人们是否能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44} 历史轨迹与国情民情决定了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性、正确性以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性。集体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内容,经科学论证后被确定为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与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并随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这说明,只有筑牢集体主义地基,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厦覆盂之固。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必须不断完善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将集体主义贯穿至制度建设与完善的各方面,科学谋划、理性分析,以合作意识为基,坚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横向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所形成的具体制度有机统一、相互匹配。在纵向上,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体系、基本制度体系与重要制度体系,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立场鲜明、科学合理、集中高效、多元统一。在运行层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目的就是进一步释放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填漏洞补短板。会议强调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显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命题。从集体主义视角看,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运行的科学理性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必然要求,这比起西方两党制、多党制的轮流执政更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具有先进性、人民性与号召力,因而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国家谋事创业独有的境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本质特征,体现的是人民这个集体积极、主动追求个人自由、国家富强、社会和谐等价值与愿景的取向。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是从制度本身出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完善,因此依法治国同样体现的是集体主义中科学理性、合作意识、个人自由等要素在制度运行层面的合理发展。总而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及优势来自于对集体主义的具体运用,是集体主义内在规定性的本真反映,集中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筑于科学理性、合作意识与个人自由的基本要素上。

注释:

①{39}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2—43、23页。

②《斯大林文集(1934—1952)》,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页。

③[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曹海军、刘训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④ The New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Vol.6, Chicago:Encyclopedia Britannica Inc, 1993, p.295.

⑤{31} [英]F·A·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0页。

⑥[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⑦[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7页。

⑧[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⑨ 房宁:《为什么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前线》2003年第7期。

⑩{21}{24}{29}{30}{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134、139、422、56、199页。

{11}{2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2、520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7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15}{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4、84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18}{22}{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3、923、991页。

{19}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0页。

{20} [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23} 《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01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6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07页。

{32}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4页。

{3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生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9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05页。

{38} [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40} [美]道格拉斯·C·諾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41} 王宁:《制度漏洞根源与“改革悖论”》,《人民论坛》2011年第S2期。

{42} 刘林元:《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43}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64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

作者简介:唐吉意,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责任编辑  陈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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