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版权保护
2020-10-12张宝宝
张宝宝
摘 要:随着公众文化需求的增长,人们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关注及需求日益增加,但在我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较为突出的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的问题。文章从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及版权的概念出发,深入分析、探讨了我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提出加强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以便减少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侵权和被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博物馆的文化创意产品保护力度和文化宣传水平,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建议
目前,随着群众对文化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及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高度重视,各种类型的博物馆纷纷建立起来。参观博物馆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人们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关注度以及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于是基于馆藏资源、针对观众消费群体需求而设计研发的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这些产品在很好地宣传和推广了博物馆资源的同时,也成了博物馆文化传播功能的重要附加,不仅创造了经济效益,还创造了社会效益。但博物馆在利用馆藏品元素进行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时,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版权保护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博物馆文创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保护,不仅能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博物馆的馆藏品,减少博物馆的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让博物馆事业长久可持续地发展,还对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有重要意义。
1 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概念及版权
博物馆是收藏和保管文物的机构,拥有馆藏品的物权,对文物和文化深入地研究和开发是博物馆得天独厚的优势。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正是以博物馆藏品为创作基础或创作对象,经过设计师的创意设计而生产出来的,因此又被称为“博物馆衍生品”。它是能够承担教育、传播、实用和装饰功能的产品,是对馆藏品进行的再创造、再宣传,并在大众中传播,是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途径。
我们知道,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版权,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也不例外。版权亦称为“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有的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就是对版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法律制度,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是版权经济发展的动力;既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又是有形物的体现,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既是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一样,盗版就是盗窃。因此,保护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版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2 我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博物馆对馆藏品进行再创造,设计出符合博物馆文化特色的产品,向群众传播,是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每个博物馆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开发上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与文博相关的电视节目的热播,群众参观博物馆、学习文博知识的热情日益高涨,他们对基于馆藏品开发的文化创意产品的关注与需求日益增大,这就给我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和挑战,一系列实际问题亟待解决。
2.1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为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国家相继出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宏观上讲,国家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订及在具体实施方法上指明了方向,但是还缺乏侵权案件的法律法规详细文件。①而如今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针对博物馆制定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涉及博物馆的复制品、衍生品的开发等方面的内容,这就很难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起到保护作用。例如,《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为我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但尚未有针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的条款,没有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所涉及的相关创意侵权的具体规定,因此,我们的法律对当前较为突出的创意侵权行为、同质化的文化创意产品日益泛滥的现象束手无策。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博物馆也会因程序复杂、索赔成本高、侵权赔偿额度低等因素而不愿意起诉,这就进一步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2.2 博物馆版权保护意识淡薄
博物馆有丰富的馆藏品,但目前国内许多博物馆对馆藏品的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概念不清,对藏品的知识产权含义、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归属以及侵权责任的后果等内容不了解,缺乏对藏品的合理保护,缺少版权授权和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行业管理部门也没有为文化创意产业建立统一的版权管理机制,博物馆缺少专门的管理及运作人员。管理体制不健全,很难做好对文创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这使许多博物馆藏品版权没有被合理地利用、有效地保护,致使博物馆在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时版权的合法性也无法得到保障。②
2.3 版权交易运作机制不成熟
对博物馆馆藏品进行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光靠博物馆自身来开展是困难重重的,因为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博物馆只是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若要直接进行版权交易和授权合作等工作,确实存在較大的实际困难。若通过合法的版权交易平台来运作就方便多了。这就需要博物馆合理地运用版权交易运作机制。但多数博物馆对如何进行藏品的版权授权、版权交易运作程序、操作方法、法律依据、授权后的权利责任、费用的收取比例等情况都不清楚,而且博物馆的版权授权环节复杂,交易程序烦琐,耗费精力和时间,效率低。缺少在版权交易方面的法律研究及相关制度,缺少成熟合法的版权交易运作机制,缺少成熟合法的交易平台,不利于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不利于博物馆事业的持续发展。
3 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我们应清楚地知道,做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版权保护,不仅可以传播博物馆文化,防止劣质的文化创意产品流入市场,避免博物馆的公众形象遭到侵犯以及被滥用,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工作人员创作文化创意产品的热情;还可以促进博物馆与社会资源的合作共赢,既创造经济效益,又创造社会效益,有利于博物馆事业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运作与保护。
3.1 完善立法
目前,我们在充分发挥现有的法律法规应有作用的同时,抓紧时间,借鉴国外先进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博物馆的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③对我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概念、权利与义务以及范围等内容进行界定,制订出一套完善、有效、符合我国博物馆实际的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为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运作和保护提供具体、明确的依据,严惩违法侵权行为,鼓励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有许多博物馆的文化创意产品在文物的基础上对原物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很大改变,博物馆就需要对原物的利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类新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要做出明确界定,以便更好地对原物及衍生品版权进行保护。④显然,必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有效保护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版权,才能有利于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健康发展。
3.2 加大宣传,提高博物馆文创版权保护意识
据了解,我国很少有人知道世界上还有一个“国际博物馆日”,可见我们现在文博的宣传还很不到位。作为博物馆人,理应很好地抓住这一契机,广泛地向公众宣传文博,宣传博物館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
据有关调查显示,在遇到侵权的文化创意产品时,有40%以上的观众表示不会举报侵权行为,其原因很简单,多数观众认为“即使举报也不会有结果”。因此,笔者认为,我们要加大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要加强对消费者的积极引导,要对有损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经营的侵权行为及时制止,严厉惩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保护工作,博物馆应成立一支优质的维权队伍,专门处理版权运作和保护方面的有关工作。他们在专门处理日常版权保护工作的同时,制订出符合本馆实际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保护的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从而有效地保护本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合法权益。为了方便公众对侵权行为的举报,应根据实际情况开通举报渠道,如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通过网站留言、给馆长信箱写信等,方便举报人举报,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提高人们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的积极性,让每位观众都积极参与维权行动,共同打击侵权行为。调查显示,大多数观众在看到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侵权行为时不举报是因为“对博物馆的文化创意产品不了解”“不知道是不是侵权行为”。为此,博物馆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本馆的文化创意产品,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销售情况,采用有奖问答等形式大力宣传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这样既有利于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又有利于提升公众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关注度,增强群众的保护意识。
3.3 加强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管理
无论是自行开发还是授权合作开发,首先应当明确的法律问题即是权利基础问题,这对于博物馆文创开发的合法性、正当性、正品维护、盗版打击、品牌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首先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统一的馆藏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要对馆藏品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等情况进行统计和整理,明确许可、管理、保护的内容,规范博物馆的经营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知识产权利用情况的跟踪和指导。对有损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经营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博物馆全体员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管理人员。可通过在岗培训、在职进修、脱产学习、继续教育、单位交流以及开设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普及教育,增强领导及员工的法律意识。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人员在进行产品开发时,既要有馆藏元素的内涵表达,又要避免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营销人员不经销侵权产品,发现侵权的文化创意产品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规范经营行为,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再次,博物馆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还可通过授权专业的知识产权经纪公司,聘请法律顾问以及设立知识产权部门等方式来保护博物馆的知识产权。通过以上多种形式来加强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保护,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馆藏品以及文化创意产品的价值。最后,博物馆在建立数据库、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把授权业务、产品设计生产、营销等工作交给专业的设计公司、经纪公司、合作厂商来做,这样既能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起到很好的保护,又能使博物馆集中精力从事研究和展览等工作,避免了博物馆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风险,缓解了博物馆在经费短缺、人才匮乏、创意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3.4 通过多种形式研究探讨,依法保护版权归属
我们应该知道,博物馆在利用馆藏品进行再创作的过程中,因馆藏品的物权、著作权分离的属性,存在博物馆、藏品的原创作者(或其继承人)和再创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①再创造者只对依据藏品而开发的文化创意产品拥有著作权;博物馆拥有馆藏品的物权,创作者若对其进行再创造时就需得到博物馆的授权许可;而原创作者(或其继承人)作为藏品的创作者,拥有其有生之年或离世后五十年的著作财产权和不受期限制约的著作人身权(或人身利益)。因此,博物馆利用馆藏品进行再创作时,必须厘清这些关系,对所开发的产品应明确版权归属,这样才能避免以后产生产权纠纷。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保护版权归属。比如:
①加强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利用的研究与探讨。必须在博物馆内部对馆藏资源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识别文化创意产品版权概念类型,厘清界定内容范围,明确权利归属,规范运营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学习国内外有关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吸收其成熟的经验,提供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维权的保障机制,指明操作途径,统筹协调处理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保护、利用、管理等相关事宜,努力构建面向社会的中国文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平台对馆藏品及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保护作用。在行业系统内,博物馆协会应聚集各个博物馆及馆内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的力量,在对馆藏品及由此产出的文化创意产品有效开发、版权保护利用、品牌授权合作探讨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制订出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的规范性和保护力度。2016年,“中国文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出现,对文博版权的运作和保护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它是由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中国国家博物馆在全国率先打造的。它已经给我们树立了榜样,我们可在吸收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更多更完善的服务平台,来保护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版权。
③联合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可联合版权界、学术界、法律界、文博界等各方与博物馆版权保护有关的部门和专家学者,举办专家访谈、专家讲座、讨论交流、高端对话、高端论坛等形式的活动,让专家学者对文物有效开发、品牌授权合作、版权保护利用发表见解,共同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力求找到依法合规、管理有序的文博版权交易和保护操作方法,以便在开发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时,整合全社会力量来保护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版权。
2019年国际博物馆日的主题是“传统的未来”。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正是立足于传统,将传统融入现今生活并带向未来的重要方式之一。如今,文化创意产业日益兴盛,已受到有关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博物馆中门类齐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物典藏理应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它们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艺术资源,是设计领域和产业界长期以来视为设计创意与灵感来源的丰富宝藏。因此,在政策与市场双重利好的大环境下,只有高度关注和重视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背后的法律保护问题,才能使文创事业能够更加有序、规范、稳健地向前发展。要让文物“活起来”,只有加大对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版权的保护,才能让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走得更远,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传承传统文化,提振民族信心,早日实现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苗亚男.博物馆数字藏品版权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6.
[2]胡卫萍,刘靓夏,赵志刚.博物馆文化资源开发的产权确认与授权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106.
[3]邓琳.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版权保护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1.
[4]湖南省文化厅重大课题课题组.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论纲[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1-7.
[5]刘鑫.博物馆藏品再創作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中国版权,2016(3):51-54.
[6]毛立石.博物馆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影博·影响,2018(2):66-69.
[7]吴优.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J].浙江经济,2016(6):64.
[8]芦刚.试论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创意对象[J].科技风,2016(20):170.
[9]李曼菲.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探析[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