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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支付,小心情人变仇人

2020-10-12简欢潘家永

家庭百事通 2020年9期
关键词:阿香何先生杨先生

简欢 潘家永

前段时间,一段关于情人节给对象发红包的对话在网上流传起来。

小毛在5月20日这天分别给女友转账500元、20元,随后在微信留言道:“我知道这是你今天需要的。”女友回复:“谢谢你,还记得给我发520红包。”小毛说:“这怎么能算红包呢?真见外,就是转个钱给你用嘛。”女友又说:“但我还是得谢谢你这个节日红包呀。”……

热恋时,恋人之间互送礼物、互赠钱财非常普遍,因为关系亲密,恋人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但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纠葛也随之而来,情人可能变仇人。针对这种情况,便有像上文对话中的发红包的千方百计不肯在聊天记录中留下转账属于节日红包的说法,方便分手后讨还;又有收红包的想方设法让对方承认这是节日红包,防止对方反悔。又逢七夕情人节,男女朋友在交往过程中的转账借款等能要求返还吗?进行大额借款时,双方需要做好哪些准备预防事后纠纷呢?

1.恋爱时赠送的礼物和特殊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小赵和刘先生原是一对“85后”情侣,两人家境都不错。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刘先生经常送项链、名牌包包等礼物给小赵。两人外出逛街、就餐,也都是刘先生买单。小赵的生日、纪念日、情人节等特殊的日子,刘先生还通过微信向小赵转款520元、1314元等,小赵均予收取。然而好景不长,两个年轻人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2017年6月,双方闹上了法院。刘先生要求小赵退回其收取的礼物,并返还钱款。

法院认为,刘先生在恋爱期间购买项链、包包等礼物送给小赵,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特殊金额的钱款给小赵,及为小赵买单等,均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小赵已经收取礼物及钱款,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即赠与已经完成。刘先生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也未举证证明该财物系基于结婚前提而交付的彩礼,其要求返还财物没有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只有款项交付凭证,没有借贷合意凭证,情侣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吗?

张女士和杨先生恋爱4年。张女士向刘先生表示想要出国留学,杨先生也支持张女士的意愿。但是,张女士无法独自负担出国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于是杨先生以工资、向他人借款以及贷款等方式,向张女士转账共计25万元。两年后,杨先生因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向张女士提出分手,并向张女士索要之前给她的25万元学费以及生活费。张女士表示拒绝,她认为两人是恋人关系,而且两人之间有约定,当初张女士去留学是为了以后和杨先生一起移民定居国外,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杨先生虽然能提交款项交付凭证,但未能提交借贷合意凭证。张女士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杨先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综合张女士提出的聊天记录,张女士的陈述更加令人信服,故法院判决驳回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3.只有借条,没有款项交付凭证,情侣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吗?

2016年,李先生接到法院的传票,自己的前女友艾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依照借条归还20万元欠款。但是李先生拒绝了艾女士的要求,并声称他与艾女士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原来,2014年李先生和艾女士建立恋爱关系,但是好景不长,2016年艾女士变得多疑,为让李先生证明对自己的真心,逼迫李先生签下欠自己20万元的欠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艾女士仅提交借贷合意凭证,未提交任何款项交付凭证。欠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李先生提出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且借贷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艾女士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故法院判决驳回艾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4.“被小三”,对方赠送的财物能否被原配要回?

阿香三年前认识了比自己大十几岁的何先生,不久便和其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虽然何先生比阿香大了不少,但何先生告诉阿香自己是单身状态。在交往期间,何先生共赠送给阿香150多万元的财物。2019年,阿香被何先生的妻子告上法庭,并被要求归还何先生给她转账以及购买的所有钱物。阿香不能接受,因为她在和何先生交往的时候并不知道何先生已婚。阿香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理应得到补偿。

法院认为,何先生向阿香转账及购买奢侈品包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而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只要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何先生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阿香的行为,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阿香认为她应得到补偿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阿香返还受赠的150万元财物。

律师说法

正如上述一系列案件的判决所显示,男女朋友在交往中的转账或借款等,能否要求返还,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如今的转账往往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完成,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在认定时一般要看转账的目的、数额大小等。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送价值不太大的礼物,认定为赠与是无异议的。对于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吉祥数字转账、发微信红包等,按生活经验,应推知其真实意思表示祝福而非借款。司法实践中对此一般都认定为赠与,分手时不得要求返还。第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为了巩固双方感情,赠送车辆、大额钱款、名表,甚至房产等贵重财物作为礼物,一般可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彩礼即是以双方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第三,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明确是借款,无论数额大小,也无论双方最终是否走进婚姻殿堂,出借方都有权要求返还。

上述第一种情形一般容易认定,而对后两种情形的认定關键是看双方的证据,因此都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在现实生活中,热恋的男女基于情感、面子等,往往不注意留存证据,但是,一旦对簿公堂,就必须用证据说话。就借款而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证据包括借据、收据、欠条、交付凭证等。就附条件的赠与来说,其证据包括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

如果是通过转账出借钱款,那应当从哪些方面预防呢?首先,最保险的办法是既要留存款项支付凭证也要索取借条。其次,在无借条的情况下,如果是微信转账,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并利用微信备注功能明确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如果是银行转账,可以通过微信聊天、短信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记录。最后,如果没有留存上述证据,仅有支付凭证,那么在催讨款项时,可以通过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予以保全,使这些证据与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技术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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