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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罪判决”符合情理法

2020-10-12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37期
关键词:江夏邓某情理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在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刚刚喝完酒的邓某和朋友陈某,上了一辆出租车,目的地在白云区江夏牌坊。

到达后,出租车司机李某提出全程车资为51元。但邓某、陈某二人却表示车资太高了,认为平时打车过来最多十几元,而且司机并没有将两人搭载到江夏牌坊,于是拒绝支付车资并下车要离开。收不到车资的司机李某立即下车阻拦两人,并拨打“110”报警。

在三人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司机李某表示已将二人载到江夏牌坊,但醉酒的邓某和陈某却表示此处并非江夏牌坊,而且司机兜了路,要到目的地后才给钱,并强行坐上出租车后座。李某表示:“送你回始发地不要钱。”

车辆在途经广云路与黄石东路交界处时,邓某突然要求下车并拉开其座位旁的右后方车门,被陈某阻止,李某遂锁上车门总控装置后继续行驶。

其后,李某继续驾车通过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邓某再次要求下车,李某没有理睬继续行驶。

当车辆行驶临近至一个交通灯时,邓某突然从车右后门打开的车窗处跳出车外,陈某发现后要求李某停车。李某驾车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后驾车离开。

经鉴定,邓某跳车后导致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次日,李某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

对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司机李某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有记者近日获悉,本案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司机无罪。检方不服,提起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司机无罪判决。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契合了公众的情理认知逻辑。虽然本案被害人邓某落下二级重伤令人同情,但始终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不能怪罪于他人。如果司法认定李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那么就有可能给公众造成“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认知导向。在这种意义上,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既是對刑法处罚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底线的坚守,又是对公众基本情理认同的兼顾。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只有在吃透法律精神、依照法治框架的前提下,作出合乎法理和情理的准确判断,才能让司法判决定分止争,进而守护公序良俗,实现社会善治。

(摘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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