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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激励机制的探析

2020-10-10唐素林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第三方激励机制

唐素林

关键词第三方 矛盾化解 激励机制

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在执行国家公共权力的基础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它以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提供维持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公共物品等为其目标。然而投入到第三方化解矛盾的精力与经费,很难得到可量化的反馈。正因为如此,我们就非常有必要建立公正、科学的激励机制,引导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笔者在《关于促进第三方參与社会矛盾化解存在问题的思考》中,阐述了促进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统一的、较高法律位阶的制度规范,且已有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难以落实,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激励补助标准不统一,难以吸引优秀人才;激励机制不规范,挫伤了调解员的积极性等。因此本文拟对立促进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进行思考,以期吸引优秀人才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一、制定统一的、较高法律位阶的制度规范

(一)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第三方参与有法可依

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之下,凡事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制度规范仍不完善,存在诸多弊端;若要有序稳妥地开展此工作,必须做到善相关制度,确保第三方力量的引入有法可依;申言之,应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规定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适用范围,阐明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应机构、人员职责等,以及如何保持一支优秀稳定的人员队伍,保证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有序开展。

(二)明确第三方的功能定位及权利义务

1.规定第三方的中立性。第三方最本质属性就在于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它独立于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也独立于纠纷当事人,在化解矛盾过程中不应当偏向于其中任何一方。虽然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费用来自政府的预算,但需规定他们在化解纠纷时是中立的,根据纠纷自身的是非曲直,依据法律、政策、情理化解纠纷,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

2.明确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可能带来新的法律关系,如:第三方在化解矛盾过程中遭受了当事人的人身伤害,他们除了向侵权者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以外,是否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补偿?因此非常有必要明确第三方的权利。同样明确第三方的义务也很重要。当前缺乏规范性文件对第三方在化解纠纷中的义务进行明确界定,但实践中形成了对第三方参与的一些原则性要求。比如: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不得强迫。再如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对化解矛盾中获取的信息需保密等。总之,第三方的类似权利义务须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二、做好资金保障,统一激励补助标准

前己述及,由于缺少经费保障,补助标准较低,挫伤参与人员的积极性。为吸引各界优秀人才加入化解矛盾的队伍,保障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工作顺利开展,经费保障是基础。

(一)充实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专项资金保障

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公益性属性决定了必须要树立政府“花钱买服务”的理念,司法行政部门须明确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经费标准,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实地方财政专项工作经费对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进行保障;该专项经费可进行分类列举,主要包括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宣传经费、矛盾化解专家库组建的活动经费、相关人员培训经费以及对模范人员的表彰奖励经费等。对于一些热心的贤达人士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应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比如对购置相应的办公文具、文书档案等进行经费支持。该项工作经费可由司法行政帮忙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检查与社会监督。

(二)适当提高个案补贴标准,标准尽可能统一

司法行政部门应对制定或完善《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个案补贴办法》确定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个案补贴范围,适当提高个案补贴标准,并做好对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个案补贴的认定工作;对那些事实毕竟清楚、调解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案件进行足额补贴;根据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将他们划为一般、疑难复杂、重大三个标准,对不同类型案件,调解人员付出辛劳的多寡,设定标准并提高相应补助标准。

(三)建立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基金和相关人员激励基金

我们可以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建立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基金和相关人员激励基金,以弥补政府专项经费的不足;解决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补助经费和相关人员补贴,落实对参与人员的奖励,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面临的问题,确保从事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得与自己工作相符的劳动报酬,真正发挥社会各界联合解决纠纷的综合作用。

三、激励机制规范,措施多样,吸引优秀人才

(一)完善选用、考核、辞退机制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化解人员队伍管理规章制度,打造一支精干高素质队伍,发挥整支队伍的效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通过公开招聘、考察摸底、考核录用等程序,严把专职调解员入口关;推行调解员培训准入、持证上岗和调解员等级制度;严格落实调解工作考核,对不称职的调解员予以辞退;建立调解员诚信档案,维护第三方化解矛盾的社会公益性与公信力;完善调解员绩效考核机制,坚持季、年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以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薪酬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不断激励进取热情。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激励,吸引优秀人才

在注重物质激励的同时,也应注重精神层面的奖励。主管部门可根据大数据,从调解成功率、当事人好评率、部门评价等多方位对开展矛盾化解的调解员展开星级评价,细化不同级别下的调解员可获得的奖励;并设立如年度最佳调解员、优秀调解员等称号。同时也应通过微信、微博、报纸、杂志等多种媒介对于优秀调解员进行宣传报道,让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调解员拥有更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才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该队伍。

(三)畅通调解协议不被确认的救济渠道

目前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8条,该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确认其效力时,是以决定的形式作出;一经作出决定,则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而《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依此规定,法院对调解协议是否确认是采用裁定。实际上这两个条文的规定有所冲突,按照法律效力层级应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即对于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应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但上述两条规定都没有明确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救济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的积极性。而我们的相关法律对其他行为是有救济渠道的,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即申请复议一次,由此可见,复议是裁定的救济方式之一。仿照此规定,相关法律也可以规定关于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的救济,也赋予当事人及其调解员对不予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

四、做好宣傳工作,形成有利于促进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一)多渠道宣传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升其社会认知度

我们还需加大宣传力度和范围,提升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社会认知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同时也要利用好网络、微信等自媒体,宣传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意义、作用、方法和取得的成效,在群众中形成共识和舆论,引导群众更多采用多元化解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为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打造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专门阵地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并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相关社会组织的责任感。其次,要充分利用法治宣传阵地、网络、微信等渠道宣传在群众中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三方参与化解的典型案例,宣传矛盾化解工作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不断激发他们从事本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长效机制和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综上,在激励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机制中,需要注重公平、效率,并充分尊重并满足调解人员自我发展的需要、参与的需要、个人成就感的需要;注重人员的优化配置,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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