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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和童车3C 认证新旧版解析

2020-10-1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梁健能胡海飞黎铭慧鲁琪

中外玩具制造 2020年10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童车实施细则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 梁健能 胡海飞 黎铭慧 鲁琪

2020 年6 月2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认监委关于发布玩具、童车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20 年第14 号)对玩具、童车类产品进行归并优化。认监委对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CNCA-C22-01:2020)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了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CQC-C22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童车类产品》及CQC-C22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玩具》,并于2020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

对此,《中外玩具制造》邀请了CQC 华南实验室的专家为我们作详细解读。

一、重新制定产品分类

玩具产品分类由原来的五类变为四类,其分别为:1.电玩具(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热源玩具、实验型玩具);2.塑胶玩具(静态塑胶玩具、机动塑胶玩具);3.金属玩具(静态金属玩具、机动金属玩具);4.乘骑车辆玩具(玩具自行车、电动童车、其他玩具车辆)。

童车产品分类由原来的七类压缩为四类,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

认证产品的分类由原来依据产品属性为主转变至依据产品标准进行划分。

二、增加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新认证实施细则增加了企业分类管理要求。自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2014) 颁布以来,认证机构一直都按上述要求进行实施。

新认证实施细则增加了企业分类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为类结果(类别)为B 级。

原则上,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下降,或经过风险评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

三、玩具、童车类的认证模式部分修改

玩具认证模式修改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童车认证模式修改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对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产品申请认证时,只进行型式试验。

四、玩具、童车类认证的产品类别、工厂界定编码、划分原则部分修改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 年修订),玩具、童车的产品类别,工厂界定编码发生了变化(见右表1)。

对于新的实施细则、单元划分,原则上结构复杂的产品可以覆盖结构简单的产品,材料种类多的产品可以覆盖材料种类少的产品。在确保认证结果有效及管理受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分类管理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新的实施细则还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当生产企业为A 类时,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生产相同的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进行型式试验。

五、型式试验增加“抽样”的送样形式

通常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照CQC 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新的玩具实施细则新增一项,CQC 有权力根据企业分类及获取的质量信息情况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表1 玩具和童车新旧版分类一览

六、获证后监督频次、内容、形式的改变

新的实施细则明确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后,获证后的监督频次、内容、形式等都根据企业分类等级发生改变。按新的要求,规定如下:

注:“飞行”指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玩具类:监督周期为6 个月,童车类:监督周期为12 个月

七、玩具、童车关键原/辅材料增加A 类管控类别

“塑料袋或塑料薄膜”作为A 类材料。A 类原/辅材料变更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B 类原/辅材料变更可按生产企业体系文件要求执行但必须经过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此处值得注意的是,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

八、认证标志加施方式的改变

旧实施规则中规定,CCC 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生产厂代码。玩具、童车新的实施细则中均无要求CCC 标志下方要标明生产厂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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