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初期民本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思想及现实启示
2020-10-09赵馨娅
关键词:唐朝初期;民本思想;法律思想;启示
作者简介:赵馨娅(1976-)女,汉族,四川乐至人,中级职称,本科,中共乐至县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律思想方向
民本思想是我国政治思想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后世留下了深远、不可磨灭的影响。民本思想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思想理念,它还渗透在国家治理的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层面,转化为实际行动。唐朝初期的民本思想对法律的指导为唐朝初期经济繁荣、社会稳定——“贞观之治”的出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唐朝初期的民本思想
唐朝初期的统治者先后经历了隋朝的富强时期和在其暴政统治下被蜂拥而至、揭竿而起的全国大规模农民起义所推翻的灭亡时期。因此,唐朝初期的统治者认真反思民和君、民和国的关系,深刻地认识到人民的巨大力量,认识到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政权的决定作用,得出结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饱而身毙。”①作为一国之君,最主要的责任是要维护人民的利益,避免对人民采取“竭泽而渔”的统治方法,才能维护统治者的久远利益;“君附于国,国依于民,国以民为本”,人民是国家的根本,君主必须实施仁政,让老百姓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政权才能稳固长久;如果暴虐施政,让老百姓流离失所,国家必然会被人民群起而攻之,最终被推翻。唐朝初期的统治者甚至于用水和舟的关系来形容民和君的关系多次强调人民对国家政权的重要性:“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②。
唐朝初期民本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思想
唐朝初期的统治者围绕怎样缓和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来治理好国家,为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百姓生活安定,确定了以民本思想为基础的“安人理国”的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针直接影响到唐朝初期的法律制定、执行的指导思想。
立法、司法的总原则:“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自西周时期的周公提出“明德慎罚”,逐渐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的“以德治国”“仁政”,直至西汉董仲舒继承先秦儒家思想的核心,融合改造各家学说,形成了官方正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德”强调统治者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以身作则,通过礼仪教化让百姓臣服,这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刑”强调刑峻法的暴力和威慑来制裁犯罪,这是治理国家的辅助。由于唐朝初期,统治者的民本思想决定了统治者认为在唐初百废待兴的时刻,人民会怀念安定、秩序井然的社会,会如饥似渴地接受教化。因此,在《旧唐书.刑法志》:“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唐初统治者赞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一方面,唐初统治者对自身修养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做到率先垂范;另一方面,强调失礼即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刑法是用来惩治失去礼法的行为的。
立法原则:宽简、稳定。《赦令》记载:“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做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其意思是法律制定的要求是减少罪名,法律条文要简明扼要,避免繁文重叠,便于百姓和裁判者的记忆和使用,避免有人因法令的繁琐进而钻法律的空子;判罚从轻减轻甚至于免除刑法,避免使用严刑酷法。这样,唐初修订的《唐律》,從《开皇律》的2000余条简化为500条,其中,“比古死刑,殆减其半”,还废除了鞭背等肉刑,除此之外,还有较多的刑法由重减轻。
《赦令》:“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唐初统治者重视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认为法律的朝令夕改,不利于裁判者的记忆,不能准确地对不法分子处以刑法,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必须变更法律条文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详实的研判,慎重采用。
司法原则:“慎狱恤刑”。唐初统治者责令司法官员必须以严谨、审慎的态度,真实确切的证据,依据规范的法律条文做出判决,不得或轻或重,随性而为。为此,创立了九卿议刑制度,“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规定了“三复奏”制度,后又出台“五复奏”制度;反对刑讯逼供,强调对理狱断案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
现实启示
为民之利是天下大利。《管子》记载:“凡人莫不欲利而恶害,是故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意思是凡是人没有不爱利而憎恶祸害的,因此,与天下人同利的,天下人就拥护他;独占天下利益的,天下人就发对他。这个道理,唐初的统治者也有深刻的体会,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做出了让利于民的措施。唐初统治者也仅仅是割让部分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阶级矛盾,以最小的让利获取最大的利益,让整个统治阶级享有独占国家政权的根本利益。唐初统治者不可能,也绝不能与民同利,这是由统治者的阶级属性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权力的行使者。习近平总书记说道:“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忘记人民,脱离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谋划发展,推动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大的动力来自于人民。因此,治国理政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和根本宗旨,必须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沉下心,俯下身,虚心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与人民同利,才能凝聚民心民智民力,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一个新高度、新高潮。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唐初统治者秉承儒家的德治思想,特别注重个人修养的培养,在国家治理中对内重视农业生产、轻徭薄赋、选用贤臣;对外不进行战争、减少百姓的兵役。而在法治方面,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③。即制定宽简稳定之法、以法律为依据执行和遵守。正是德治和法治的交融,唐初出现了“贞观之治”的盛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各自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作用,优势互补,互相借鉴,互相融合,最终实现法律与道德同频共振的社会善治。这就要求国家一方面,要制定出合乎公平正义和良善道德的高质量法律,另一方面,要发挥示范作用,以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及其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加快建设法治国家、诚信国家;社会群体采用正面宣传引导和负面舆论监督的两种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尚德的良好氛围;每一位公民自觉加强法治道德教育,争做一名尊德守法的新一代公民。
注释:
①(《贞观政要君道》)
②(《教戒太子诸王》)
③(《公平》)
参考文献
[1]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44-94、140-186.
[2]曾宪义,马小红主编.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27
[3]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107:1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