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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其声音,超越其偏见

2020-10-09王光宇

时代人物 2020年16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网络舆论司法公正

王光宇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随着我国公民法制意识逐渐觉醒,人们对于国家法律体系尤其是司法公正与否的关注也是日益明显。同时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得以拥有了通过网络这一新形式参与到舆论监督中来的机会,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也因此越发广泛和执着,但其实际效果也可谓争议颇多。基于此,本文将首先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定义与概念出发,进而阐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两面性,为更好平衡两者之间关系提供想法。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概述

网络舆论。所谓网络舆论,按照传播学目前的主流观点来看,就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就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述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而就其特点而言,由于网络本身具有便捷性、共通性、虚拟性、广泛性和隐匿性等特征,这就使得网络舆论具有了人类媒体史上所未有的高程度自由属性,而与之相辅相成的,网民也通过这种独特的方式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而司法活动在过去作为一种严肃而不近人情且相对封闭的过程,无疑更大程度地激发了公众的猎奇心理和责任意识。

司法公正。相对于网络舆论的定义,司法公正作为集抽象理念与具体实务要素为一体的复杂概念,其内涵较为丰富,限定难度较大,有学者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以及对该社会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的一种法律评价,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适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矫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矫正的过程和方式体现公平性。”

因此我认为司法公正应主要包括了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强调追求个案正义的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则是侧重于可预测性与法稳定性的程序公正。当然二者从来都不是尖锐对立而是应是和谐共生的,毕竟其最终目的永远是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程序公正为实体公正提供必要的规范准则去遵循,而实体公正则为程序正义为人们所认可提供事实依据。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网络舆论的出现,将过去神秘威严的司法过程暴露在了公众视野之中,并作为一种高效强大的新型舆论监督方式,切实保障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得到全面有效行使,共同参与到推动司法透明与公正的进程中来,这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步。而就其积极影响而言,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推动司法公开透明,预防震慑司法腐败。网络舆论从多方面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无论是广义的司法行为、司法活动、司法平衡等宏观司法运行,还是开庭审议,法庭辩论,取证质证等微观司法实施,除不便公开的以外,大多已经随时处在人们监督之下,这是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诸多权利的最直接保障。这既能使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支持,又能从实质上预防震慑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行为。

保障司法人人平等,重视效益谨慎审判。即使是怀有朴素价值观念的民众,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也早已耳熟能详。如近年来著名的于欢辱母杀人案和昆山龙哥反杀案,均體现了网络舆论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而后事实也证明,审判机关通过倾听民众的声音,在实务中确实能起到对看似常规案件进行再思考的作用,从而作为一种值得通过适应调整进而适当提倡的方式,来从趋势上减少错案冤案发生率,这必然是值得肯定的。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尽管我们深知,事物之积极发展不可缺少矛盾,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协调依旧是使人司法独立的难题之一。事实上,当我们顺应时代潮流为网络舆论监督体系喝彩时,也切不可忽略它依旧处于尚不成熟的曲折发展状态。例如今年沸沸扬扬的鲍毓明案,就是最为典型例证。北大学者陈端洪先生曾说:“服从民意的有利之处是提高司法判决的一时的社会接受性,但是,民意与司法独立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因此,倘若网络舆论遭到误导或利用,这种扭曲的“民意”反而会使司法公正被套上枷锁,而被迫承担莫须有的压力。

威胁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司法部门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和左右。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司法权不受网络舆论监督的干涉。例如就目前学界主流观点看来,药家鑫案可谓是网络舆论对司法施加压力而最终导致罪刑过重的典型案例,其对于司法公正的破坏也让司法界时刻保持警惕去保持司法独立性。而在网络中屡见不鲜的,那些或别有用心或非蠢既坏的案件主观臆断评论,通过模糊描述和非审即断的运作,来误导和煽动民众,从而给法庭审判带来无形甚至有形压力,例如诸多死磕派律师就善于利用舆论,使得法官判断遭到干扰,而当影响继续扩大时,只得被迫屈服于各种压力,司法的独立性荡然无存。此外,纵然法官最终顶住压力作出合理判决,但由于公众舆论已经被误导,这样的先入为主势必会使其社会效益大打折甚至损害司法形象与权威。

缺乏法制素养,难以独立思考。此前我们已经提到,舆论从整体上代表公民意志的总和,因此其必然导致盲目追求个案正义,而无视秩序法理,甚至仅凭片面观点即信口开河,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在司法实践日益专业化的今天,其复杂性决定了民众朴素的价值观往往是局限而激进的,重视道德义气,又怎能兼顾实体与程序正义呢?虽然法律与道德二者都是追求公平正义,但倘若无法通过独立思考从中抽丝剥茧洞察司法工作本质,这只能是越帮越乱,越管越糟。因此至少现在看来,我们绝不能过度给予网络舆论以话语权,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总之,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正如法谚所言:“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又要超越民众的偏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持续推进和社会知法尊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我相信未来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一定能寻得微妙合理的平衡,共同建设美好的法制国家!

注释

[1]石静.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制与社会,2013(23):107-108.

[2]马晓鹏. 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D].大连海事大学,2017.

[3]邓达江,肖颖.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公正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2(08):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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