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保基金的几点思考
2020-10-09陈芷妍湖北省咸宁市财政局
陈芷妍(湖北省咸宁市财政局)
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社保存在两个系统,一个是针对于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群体,其中属于打工一族的人群可以享受“五险一金”的保障,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分别对应于发生或者出现规定范围内的事项时,可以由国家相关部门提供一定的补偿和补贴,以此来降低雇员居民的经济负担,具体而言,养老保险负责在被保险人退休后给付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负责在工作中遭受工伤而给付保险金,医疗保险负责对当事人日常看病提供报销,失业保险负责提供失业补助,生育保险负责生育过程中提供补贴,而住房公积金则针对贷款买房或者房屋装修时提供资金的。各类保险的保险费由雇主单位和雇员共同承担。另一个是针对没有工作的城乡居民的保险保障系统,简称“城居保”,俗称为“新农合”,参保人群主要是指没有工作城镇居民,包括老人和学生均可参保,但是所涉及到的保险费用需要自己承担,并且没有强制性。
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经济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新常态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社保将在化解我国社会主义新矛盾过程中扮演重要作用,此外随着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加剧,社保基金的管理也将承担更大的压力。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预测数据来看,我国将在2050年达到赡养率的峰值,约为46%,而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金账户研究》报告可以预测,我国在2050年养老金缺口将达到43万亿元,这无疑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以及解决全民养老的课题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研究的意义
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需要考虑现实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将长期处于发展过程中,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的深化,同时利用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理论解决社保基金的管理问题实则也是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具体而言,在应对老龄化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时,社会保险制度将长期作为社保的承担主体,这一主体的作用发挥将决定社保机制是否能够长期有效。此外,就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言,社保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化解前文所提到的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矛盾,巩固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推进我国治理能力的提升。对于社保基金研究的重点在于长期性,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改变,社保改革是不可避免的,就基本养老保险来看,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大账户”和“小统筹”,加强现实制度运行成本的降低和制度整体收益的提升。研究社保基金的方向也应该要集中在养老保险金给付水平非均衡状态下的全国统筹财政补贴机制的构建,找到合适统筹类型和财政支出的适度水平,充分体现社保基金长期可持续性。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层面而言,也必须要能够分析基金规模“缩水”的原因和持续投资管理的模式,充分考虑社保基金的长期运营风险并体现其治理价值和收益性特征。结合国外较早开展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结论,我国在研究社保基金时也可以有所借鉴和筛选,国外的研究者多数是以代际公平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研究基础,主张社保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高效保值和多元投资,平衡政府和市场的相互关系,部分成功经验也将成为我国深化社保制度改革和社保基金管理的启示。
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制度现状
理论上,社保基金是一个广义的定义,其概念界定的内涵是指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和补充保障基金。社保基金主要是指国家从已有的社会财富当中提存并积累的资金,主要目的在于援助和补偿一定群体的社会对象,属于社会保障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持一定的社会公平,表现为先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资金的储备,再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由于在社保基金中社会保险基金所占比重较大并且其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因此通常所说的社保基金主要针对的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也是本文在研究社保基金中的主要关注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于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开始建立,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此确立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模式,即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开始建立并发展,到1995年基本确立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2018年国务院指出要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明确省级政府发放责任制,直至2019年1月1日起,明确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从社保基金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可以说已经取得了肯定性的成就,目前已经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和补充保障基金,这些基金在应对风险预防和相互救济上均在不同层次发挥了保障和再分配的重要作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基金统筹层次不断提升并且城乡制度也不断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成并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立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模式。从所出台的相关文件的修订情况来看,法律规章自制定起总体变化不大,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总体上呈现稳定推进的态势。
当然,部分研究者针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结构和社会保险基金整合的现实状况也提出了社会保障相关立法层次不高、社保基金管理所涉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有待提高以及保障范围和保障层次的覆盖具有局限性的问题,不可否认,在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背景之下,社保基金的保险费用缴纳的确存在调整机制缺乏的情况,此外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限制较多,虽然安全性能够得以保证,但是基金的增值保值尚存一定的提升空间。
社保基金持股的潜在创新性和收益性
首先,社保基金作为一个庞大的资金池,其总量之大是其他投资主体无法比拟的,由于其基金管理受到更多的约束,可以认为作为一个相当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本市场的部分融资问题的。社保基金作为独立的机构投资主体,可以从外部对被投资对象实施一定的外部监督和治理改善,为被投资者尤其是上市公司营造更透明和更公平的市场环境,而庞大的资金实力又能够使得上市公司在进行再融资行为时更加注重价值提升而不是融资过程中的博弈和资本成本规避问题。可以说社保基金的动作改变甚至优化了我国的投融资市场,例如,截至2019年8月28日,上海和深圳两个主板市场共有477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中包含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的合计持股权市值总计超过2170亿元,这些股票中多数是绩效优越的股票,大部分属于医疗和科技行业,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资金的涌入,高价值行业必将催生一批龙头企业。
其次,由于社保基金更加注重长期价值的提升,其投资对象必须是长期具有潜在实力的企业,这就要求社保基金的管理更加注重价值相关信息的挖掘和研究。截至2019年末,社保基金的资产总值超过2.6亿元,累计投资收益达到1.25万亿元,近十年的年化收益约为8.6%,这与符合我国整体经济宏观增长的客观规律,可见社保基金保持了一定的稳健性。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运营,而社会保险基金由地方保险经办机构运营,其投资范围分别是具有一定风险的证券或金融衍生工具和严格限制的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项目,这就为多元投资提供了便利,既保证了资金安全又具有一定的收益水平。
最后,社保基金持股能够带来一系列的创新,这种创新最直接的反映就是抑制了被投资对象的短期逐利行为和长期价值牺牲行为,由于投资对象严格限制,被投资企业必须尽可能避免利用股价波动实施短期套利,促进企业的管理层注重研发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有助于管理层决策的有效性和创新性提升。另外,随着社保基金持股,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会逐渐优化,一股独大可能性较低,股权结构更加分散,代理问题也能得以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