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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设立背景下的《科技进步法》修改初探

2020-09-30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安徽科技 2020年9期
关键词:科技进步创板法律

文/徐 雁(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长期以来,我国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后端,由于科技实力较弱,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低,作为世界工厂,只能以牺牲环境、大量输出廉价劳动力等为代价,来维持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原本支撑经济增长的动能不再,如何将经济由高速发展转为高质量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成技术与资本的深度融合。

一、 《科技进步法》修改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于1993 年7 月通过,当年10 月1 日起施行。2007 年12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其进行修订,次年7 月1 日起施行。《科技进步法》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其颁布实施后对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进步、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如今,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新形势、新国情下对法律规范的质量和数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法律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引起多方面的关注,从多层面寻求解决。

1.可行性:科创板的设立为科技创新打造积极开放的市场环境

2019 年7 月22 日,我国首批25只科创板股票在上交所交易,科创板正式开市。短短两周,25 只股票累计涨幅均实现翻番,呈现出极高的交易人气。科创板的开市可以说是我国科技行业发展重要的指向标。早在2018 年11 月5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正式宣布设立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科创板;2019年1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1];同年6 月13 日,科创板正式开板,华兴源创抢得科创板第一股,并于6 月27 日进行网上申购[2]。这一系列重大举措体现了国家对于使用市场手段推动科技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旨在通过给予创新科技公司以便利的融资机会,扶植科技创新型企业,让中国的科技企业走向世界科技领域的前沿。

2.必要性:现有法律的严重滞后造成科技发展的制度障碍

科创板已经开市,在更为开放的环境下,《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方向和重点显得尤为重要。现有的法律虽然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了基本的规范和保护,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较为久远,暴露出越来越多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比如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的利益共享和分配机制有待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道德的规范尚未成形等。如何通过行政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完善创业人才激励和吸引政策、守住伦理道德法律红线,都是值得探讨的主题。在此背景下,《科技进步法》的第二次修订开始被提上日程,和科创板设立一同分别立足于政府和市场两个维度,旨在对科技创新环境进行优化。只有协调使用好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方能在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增添助力。

二、 2007 年版《科技进步法》基本情况

1.立法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科技界、企业界在科技改革的发展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效实践,与此同时,长期制约我国科技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等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相对于1993 年版《科技进步法》共十章六十二条而言,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共八章七十五条,把我国长期以来的成功经验和政策上升为法律,对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3]。以下通过表1 对2007 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重点条款进行梳理。

2.存在问题

一是科技创新主体概念模糊。建立健全与科技体制改革目标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主体和组织机构制度体系和法治保障机制,已经成为当前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法治化的首要任务[4]。然而,所谓“科技创新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未在《科技进步法》中得到明确界定——2007 年修订的法律虽然在一些方面做出了改善,但1993 年法律中遗留下来的突出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各类规划中频繁出现的“政府科研机构”。由于行政、民事、科技法律地位的混淆,造成了科技创新主体功能的错位,使其外部使命性质与内部治理机制模糊,难以发挥自主权,难以权责分明、流程完备地将法律规定贯彻落实下去。

表1 《科技进步法》(修订)重点条款

二是部分条款实用属性缺位。按照法学基本原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5]。由于当时科技发展和修法技术的局限性,《科技进步法》中部分条款并没有将法律责任落到实处。我国基础研究占科技研发投入的比例大约为5%,而世界指标水平位于15%~25%之间,科研投入不足现象广泛存在。虽然现在意识到资金支持的重要性,但规定了“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法律却并没有将地方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责任明确下去,使得诸如此类的条款流于形式,法律欠缺实用性。

三、 针对《科技进步法》修改的建议

1.内部厘清:依法理逻辑健全法律内容

一方面,强化《科技进步法》在科学技术相关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地位,加强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规范以及《“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政策文件的衔接和联系,疏通法律制定的逻辑。另一方面,明确创新理念,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立法原则,依据科学合理的分类,打破科技立法的制度僵局,在政府资助项目、知识产权战略等重点领域深入研究,学习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系统完善。

2.外部重构:多层面跨越科技发展障碍

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政策支持。资金不足和人才匮乏是我国科技发展面临的两大难题。这就需要适度增加科创企业税收优惠,加强人才引进和成果奖励的力度,中央政府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地方政府明确事权,把支持科研的责任按指标分配到地方去,调动各级政府机关对科创项目研究建设的积极性。

二是进一步扩展企业融资渠道。通过设立企业发展援助基金、规范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建立信贷担保制度、号召社会各界为有前景的科技企业提供初期的资金支持等方式,为科创企业开拓资金来源,促进科技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三是进一步深化未来科技布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同于其他领域。为了应对不可预估的巨大变化,需要留好接口,对未来可预想到的科技领域布局进行一定程度的提前谋划,做足未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专门立法的准备,提前思考科技伦理问题的出路,预备科技发展的道德红线,以期科技强国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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